干挂花岗岩工程施工分包合同_secr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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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干挂花岗岩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合同编号: 080515 发包方(甲方): *有限公司 承包方(乙方): *石材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建筑法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中央商务区*广场 3-8#楼外墙柱干挂花岗岩工程施工有关事宜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 工程概况一、 工程名称:*市中央商务区*广场 38#二、 工程地点:*市*交叉口 三、 工程内容:花岗岩干挂安装 ,工程量约 1600 平方米 。四、工程项目批准文号 *号五、资金来源: 自筹 六、质量标准:优良七、施工工期:30 天第二条 工程建设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一

2、、工程范围: 38#楼外墙、柱子花岗岩。二、工程建设技术要求:1、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2、施工验收规范、规程及标准及行业的有关规定本工程项目的材料、施工须达到下列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省、市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图籍和图纸设计要求的要求。(1)建筑结构荷载规范(2)建筑抗震设计规程2(3)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程(4)混凝土结构设计规程(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6)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相关现行标准、规范3、地震烈度:21 地震基本烈度 7 度22 建筑设防烈度 7 度注

3、:气象资料由承包方按国家现行规范选取。第三条 工程承包范围一、承包范围:*市中央商务区*广场 38#外墙花岗岩工程。二、图纸设计、辅助材料采购、制造、运输、安装由承包方支付的费用。三、承包本工程的方式:实行大包干的形式包工、包料(花岗岩由甲方供应)、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等,单价不变。工程量按实际施工面积为准。 第四条 工程造价一、本工程定价方式为固定综合单价。施工费综合单价 120.00 元/平方米。暂定总价壹拾玖万贰仟圆整(¥192000.00 元) 。合同价款内容包括:辅材的采购、切割、加工制作、运输、现场协调、现场安装、现场配合验收、抢工措施、检验试验、材料二次搬运,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维

4、修和更换、技术指导和培训、成品保护、总包配合、水电、脚手架(工地上现有的承包人免费使用,局部不符合要求的承包人整理) 、垂直运输、投标人的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涨价等所有费用。综合单价一次包死,不作调整。二、本合同总包服务费按分包工程总价的 2%计取,工程结算时由发包方代扣(分包)代转(总包) 。 第五条 工地代表、项目经理、监理一、发包方工地代表1、发包方派驻施工现场的代表称为工程师。工程师为发包方履行本合同的代表人。工程师必须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2、双方往来的工程联系单、通知书、验收单、结算单、确认书等函件及会议纪要等,3一经工程师签字即对发包方具有法

5、律约束力。3、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签发的前述函件及指令,一经书面递交承包方工地代表(本合同称为项目经理)后即对发包方发生法律约束力。项目经理对工程师发来的函件内容无异议并在函件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后即对双方发生法律约束力。4、承包方对工程师发出的指令、通知等有异议时,在 48 小时内向发包方书面提出。可采用在回执上签署异议意见的方式,也可另行提出书面异议。发包方应在接到异议后 48小时内作出答复,逾期则视为确认承包方的异议。5、情况紧急时,工程师可向承包方发出口头指令,并应在 24 小时内再予书面确认。承包方认为指令不合理的,可于 24 小时内提出异议,工程师应在收到书面异议后 24 小时内作

6、出是否修改或取消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方。6、发包方派驻工地的工程师为 * 。7、发包方更换工程师,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承包方。8、工程师的权力自合同生效时产生,至合同终止时终止。二、承包方项目经理1、承包方派驻工地现场的代表称为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是承包方组织现场安装施工的代表。项目经理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其权力限于现场安装施工的指挥和协调,无缔约权。2、项目经理依据合同签发的工程联系单、通知单、申请单、开工报告、验收报告等函件一经书面送达发包方或其工程师即发生法律约束力,但与本合同相冲突的签单无效。3、项目经理代表承包方发往发包方各种书面函件,经发包方工程师在回执上签名后即对双方发生法

7、律效力。本合同对函件生效有专门约定的,依约定。4、承包方派驻工地的项目经理姓名为: 。5、承包方更换项目经理,须提前 7 天书面通知并征得发包方同意。新委派的项目经理必须具备相应知识。6、项目经理的其他权力和责任依据合同、承包方授权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项目经理无权修改、变更本合同,其有超越职权或授权的行为无效。7、项目经理的权力在本合同生效时产生,合同全部履行完毕时终止。三、工程监理1、本合同发包方委托 *市*监理公司进行监理。监理公司委派* 为现场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42、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包方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现场施工和安全生产等对承包方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

8、3、监理工程师的职权根据发包方的授权委托书确定。第六条 施工准备一、承包方的施工准备工作1、合同签订后,承包方即应组织设备、原辅材料采购和构件制作加工。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制订施工进度计划和材料、构件、施工机械设备进场计划。以上方案和计划必须在施工前 7 天送交监理单位审核后报送发包方。二、发包方的施工准备工作:1、应在施工准备期届满前做好本工程场地内外施工车辆进出道路的修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用水源及照明和动力电源,以能满足用水用电的需要。以上工作概括为“三通一平” ,发包方保证符合进场施工的条件,并承担前述工作的费用。 2、办理好建筑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3、协助承包

9、方办理建筑企业异地许可证等证件。发包方应在施工准备期届满前完成前述工作,并向承包方发出进场施工的书面通知。 第八条 工程期限及顺延一、本合同施工工期为 30 天。二、工期顺延施工期间遇下列情况之一的,工期相应顺延:1、进场后,发现工地现场不具备进场施工条件、无法进场施工或缺少许可证件的,工期顺延至具备进场施工条件和领取施工许可证时。2、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16 小时的,按每 16 小时顺延一天计。3、因工程师签证不及时而影响下一道工序施工的,自应签未签之日起至影响消除日止,工期顺延;4、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误工期及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停止作业的,工期顺延;5、非承包

10、方施工的前一工序未完成,导致承包方停工等待的,工期顺延;56、合同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顺延工期的情况。三、暂停施工工程师确有理由认为必须暂停施工时,用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并在停工通知发出后 24 小时内书面提出处理方案。承包方实施处理方案后,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在收到复工要求后 24 小时内作出是否复工的决定,逾期则视为同意复工。四、材料检测检验1、发包方和监理单位有权对材料、设备提出检测检验或复验。2、因检测检验或复验影响施工的,责任属发包方的则工期顺延,责任属承包方的则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条 安全施工一、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

11、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二、承包方应对其派驻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因承包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承包方承担责任及发生的费用。三、在承包方进场施工至交付工程的整个期间,发包方人员除工程师和其他指定的工作人员外,未经承包方现场管理人员许可,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四、承包方应在其认为必要的处所设立安全警告牌或安全公告栏。否则发生人身事故均由承包方负责并承担费用。五、承包方在进场施工前应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未经教育培训,不得

12、上岗作业。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有关部门要求进行处理,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1、承包方对工程的施工安装质量和其所提供的材料、制作的构件质量负责。2、承包方必须严格按施工图设计和说明文件和国家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要求施工。3、承包方应建立符合其特点的质量保证体系。承包方应按该保证体系运行,有效控制工程质量。64、承包方在施工中应自觉接受工程师的质量监督,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的应及时整改,包括修理或返工,直至达到约定标准。5、承包方应按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进行评

13、定。验收合格后进入下一道工序。6、如承包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书面报告工程师。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由工程师报质检部门备案;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设计单位、发包方、质检部门共同研究决定。7、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起,承包方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保修金为合同总价的 5 %,保修期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工程验收 1、施工前应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经监理批准。2、隐蔽验收:隐蔽工程安装完毕,承包方自评符合设计质量要求后通知监理单位组织中间验收。发包方在接通知后三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双方签字确认,验收不符要求的,承包方整改。发包方三日内不组织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承包方有权进

14、入下一道工序。3、承包方在施工前必须现场复核具体尺寸,所有材料必须经过发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后,方可进场施工。4、发包方有权对进场的材料进行现场随机抽检,若抽检结果不合格,则认定该不合格,由承包方承担检测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和损失;5、承包方应对自身产品进行必要和足够的保护,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总包方和监理,寻求配合和监督。如因保护不当而造成的成品、半成品损坏,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发包方不支持承包方的任何索赔。因总包方管理和施工原因造成承包方产品的损坏,总包方应予以赔偿,具体额度由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由发包方和监理确定。6、因承包方原因造成返工时,应注意对总包方及其它已完工产品的保护,如

15、造成总包方及其它产品的损坏,承包方应予赔偿,具体额度由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由发包方和监理确定,承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工程进度及后期的配合。该款项应在承包方当期进度款报批前予以支付。7、工程验收:承包方在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并自检合格,经总包、监理单位复查同意,并在相关部门共同参加下完成了实体功能检测,达到设计和规范要求,可申请工程验收。承包方按国家和行业现行规范标准、地方规定、工程验收程序组织验收。8、工程验收时应提交肆套完整的工程资料79、整体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本工程实际竣工日期。第十三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一、工程款支付:1、工人进场付暂定总价款的 20%。2、某标段施

16、工完成达到验收条件,5 个工作日内付本标段施工费的 50%。5、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本标段结算总价的 95%。6、保修金为合同总价的 5 %,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期满无质量问题 15 天内一次性支付。 二、结算1、承包方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或视为合格后 14 日内向发包方提交工程结算报告。2、工程最终造价按本合同第四条关于造价的约定和其他相关条款约定的方式、方法结算。3、发包方自收到承包方的结算报告后 30 日内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期限内不作确认或不提修改意见的,则视为确认该结算报告。 三、其他事项:1 本工程款项为建筑工程价款,由承包方在工程所在地缴纳营业税,并开具相应发票。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一、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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