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元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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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庆元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先建后补”“建管一体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深化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 充分调动 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力量兴修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积极性, 解决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点多面广、建设管理力量不足、建后管护难落实等问题.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水农2014287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7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小型农田水利 项目坚持“ 竞争立

2、项、定额补助、上限封顶、下不保底、统一标准、注重形象、限时完成”的原则,确保项目建设有效推进。第三条 规范建设管理,加强规划引领,提升建设标准。依据有关规程和技术规范,开展农村水利工程标准化建设。第一章 项目前期工作第四条 庆元县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申报、项目规划、项目审查、建设方案和实施方案的编制等工作。第五条 项目补助范围。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建设补助范围分四种工程类型:2(一)水库、山塘综合整治工程;(二)灌区改造工程(堰坝工程、渠系改造工程、排涝沟改造工程、机耕路、生产桥);(三)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包括坡耕地雨水集蓄喷微灌工程、水稻田管道灌溉工程、低丘红壤改造工程),单个项目实

3、施面积原则控制在 50 亩以上 1000 亩以下(极具推广价值的可适当放宽条件),优先安排水源有保障对区域有示范带动作用的项目;(四)农村河道整治工程。第二章 项目申报及项目审查第六条 项目申请对象。(一)行政村;(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及其他新型主体。第七条 项目申报原则。(一)申报自愿原则。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的申报一律坚持以项目单位自愿为原则。以单项工程为单元,由项目单位自下而上申报,申报内容包括: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周期、建管责任等,并由项目区所在乡镇(街道)、村委会审定后,由乡镇(街道)向水利局申报计划。(二)因地制宜原则。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生产需要和建设条

4、件,合理确定工程建设布局、规模和形式,杜绝重复投资和形象工程。(三)突出产业原则。小型农田水利项目与农业产业发展紧3密结合,根据当地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规划安排工程布局,根据产业特点安排工程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四)民办公助原则。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建设应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项目建设方案、管理运行方式要经受益区农民同意或民主议事通过。(五)公开公正,阳光操作原则。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建设全过程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对民主议事、筹资筹劳等全过程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第八条申报材料:(一)申请报告;(二)村民代表会议的相关材料;(三)无其他财政资金补助的承诺书,由乡镇、街道确

5、认并盖章;(四)若为新型主体申报则需提供注册登记证明材料;(五)工程建后管理人员和方案,加盖项目业主公章;(六)其他相关申报材料。第九条 项目审查。申报主体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属乡镇、街道部门,由乡镇、街道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初审,并汇总后报县水利部门。县水利部门组织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再下达项目建设计划。如有项目变更,所属乡(镇)、街道上报变更申请文件,抄送县财政局。经水利局审核后,与财政局联合发文变更。4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十条 项目设计由水利局统一委托,项目预算、监理、第三方检测、工程审计等由乡镇(街道)酌情委托,相关费用可由工程以奖代补资金里代扣。第十一条 建设管

6、理模式。(一)水库、山塘综合整治工程:水库、山塘综合整治工程实施地点分散,工程规模大小不一,技术要求较高,且涉及公共安全,其建设模式按庆元县有关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执行;(二)小型农田水利项目中的灌区改造工程、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农村河道整治等工程,根据工程规模,投资在 200 万元以下(不涉及公共安全)的,采取“先建后 补” 、“建管一体化”等方式实施。“先建后补 ”“建管一体化”实施办法:1.“建管一体化” 是指 项目主体直接申报项 目,并负责项目实施和建后管护。项目主体由各乡镇、街道作为业主单位2.“先建后补” 是指项 目先建设、后验收、再 审计、最后补助。项目设计、监理、代理、第三方检测等由

7、业主单位统一委托及报批、质量监督及监理单位,项目业主为受益单位。投资额在 200万元以下至 50 万元以上的项目实施村应按庆元县小额项目简易发包实施办法(庆政办发201715 号)决定工程实施主体,投资额在 50 万以下项目可参照庆元县小额项目简易发包实施办法决定实施主体或由申报主体自主建设(业主单位为行政村的,按照中共庆元县委办公室庆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权力监督制约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庆委5办发【2015】71 号)执行。)。3.工程安全与质量管理。为确保工程保质保量安全实施,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乡镇(街道)与项目实施村和施工单位层层签订工程质量与安全承诺书。业主

8、、设计等参建单位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及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和技术指导,确保工程顺利实施。4.工程完工验收。工程完工后由乡镇(街道)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完工验收。质量未达标的工程,责令限期整改,如不能通过完工验收,则取消其“ 先建后补” 项目资格,不予以 资金补助。5.工程款支付。工程完工后由项目实施村提供相关中间程序资料,并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结算资料(对于村里组织实施的项目,则由项目实施村提供相关结算资料)业主审核后,并根据相关规定由乡(镇)、街道委托工程结算审计。根据审计结果水利部门与财政部门联合下发资金补助文件,补助资金以“以奖代补” 的形式按有关规定拨付给各乡(镇)、街道,再由各乡(镇)

9、、街道拨付给项目业主。第四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第十二条 按照“群众主体、民办公助、定额补助、上限封顶、下不保底” 的原则, 实行项目补助、财政 补贴等的投入机制,切实加大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建设的投入力度。第十三条 高效节水灌溉工程,项目受益方需根据具体项目要求自筹一定项目配套资金。1.纳入补助的建安工程包括:水源工程(含塘坝、蓄水池、泵6站等)、灌溉工程(含喷灌系统、微灌系统、滴灌系统、管灌系统、智能化喷微灌系统、施肥设施及控制柜、水渠等)、配套设施(含机耕路低丘红壤治理项目、操作道低丘红壤治理项目、量水设施、土壤墒情系统及其他相关设施)等;输电线路工程不列入补助范围。2.补助标准: (1)项目建

10、安投资按实际建安投资 70%的比例予以补助。(2)项目实施面积由县水利部门委托专业测量单位进行实地测量数据为准。(3)稻田管灌项目按建安投资 100%进行补助。第十四条 对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实施内容的,取消建设计划,为此造成的损失由实施主体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为保证项目的实施,项目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工并验收合格的,项目超出规定时间 1 月内完成建设的(不可抗拒的因数除外),给予项目补助额度的 5%进行扣减,超出规定时间 1 月外完成建设的(不可抗拒的因数除外),取消项目补助,为此造成的损失由实施主体自行承担。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第十六条 水利、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制度,调

11、动农民投工投劳和参与建设管理的积极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资金监管,及时拨付资金,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项目实施单位对各级财政资金和自筹7资金要按照专款专用原则,实行专账管理,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用于立项批准的小农水项目,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第十八条 水利部门要由专人负责项目建设进度、资金落实和项目完成情况等监督工作。为项目实施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督促项目业主履行职责,强化质量、安全、资金等管理。同时,要广泛利用媒体报刊,宣传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建设的政策、进展情况、典型经验及成效。第十九条 乡镇(街道)作为主管单位负责进行工程质量、进度控制和安全监督。受益村委会组织村民代表成立质量监督小组(或村监会)进行监督管理,确保程序公开透明。第六章 建后管护第十九条 工程完工 验收后,按照工程性 质和“ 谁受益、谁管理” 的原 则 ,及时办 理工程移交工作,落 实工程产权和管护主体,管护主体建立管护制度,建立稳定的管护经费来源,确保工程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管护到位,工程效益得到充分发挥。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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