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顺”牌小家电、燃气产品购销合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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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广东万顺燃具有限公司“万顺”牌小家电、燃气产品二00年度购销合同2“万顺”牌小家电、燃气产品 200 年度销售合同甲方:广东万顺燃具有限公司 合同号: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本着互惠互利、共同 发 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经销“万顺”牌小家电及燃气系列产品(热水器、燃气灶具、吸油烟机、消毒柜等,以下简称“电气产品”) 问题达成如下一致条款:第一条 特约经销条款1、本合同期限内,甲方授权乙方经销“万顺” 牌电气产品(热水器、燃气灶具、吸油烟机、消毒柜等,具体产品名称以甲方确认的产品附件为准)。2、乙方的经销区域范围为: 省 市 县(区);乙方应努力开拓销售市场,及时反馈市场信息,不断

2、提高市场份额。3、乙方的经销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4、本合同期内,乙方应完成的销售回款任务金额为 万元人民币。其中 4-6 月完成 %,7-9 月必须完成 %,10-12 月必须完成 %,1-3 月必须完成 %,若乙方未按本条款规定计划完成销售回款任务额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另行操作市场。5、乙方网络开发任务目标为: 。6、乙方每次订货之品种、 规格和数量等以“订货单”为准, “订货单”经甲方认可后发货。7、乙方要货,必须提前 天填写“订货单” 报甲方组织生产。当市场进入正常状况下,乙方应在每月 25 日前向甲方报定货情况,以便甲方安排生产。8、

3、乙方保证不以任何借口或者理由生产、 销售假冒、仿制甲方品牌的产品且积极维护甲方企业及品牌声誉。39、乙方只能在本合同甲方授权区域范围内经销“万 顺”牌电气产品,禁止跨区域销售、低价抛售及其他市场违规行为,同 时乙方应积极向甲方提供有关跨区域销售、低价抛售及其他市场违规行为的详细材料,积极全面配合甲方对市场违规行为的查处。9、乙方首次提货的金额须达 万元,正常情况下每次提货应不少于 万元。第二条 产品的价格条款1、甲方制定具体电气产品各规格型号的统一供货价及建议零售价(根据市场运作的情况再确定),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乙方接受甲方的价格政策且保证遵照执行。2、甲方如因原材料的升降或其他原因需调整价格

4、时,应提前 10 天通知乙方。第三条 产品质量条款1、甲方按国家质量标准供货,保 证质量;乙方按国家质量标准险收。2、若乙方对“万顺”牌电气产品质量标准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另 签定的技术合同或者确认的样品或者补充的技术、质量要求执行。第四条 结算条款1、现款现货,款到甲方帐户后发货;乙方之货款以现金(电汇)、支票、 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结算;若以银行承兑汇票结算,超过 3 个月承兑期的,乙方应按月利率 4.2贴息给甲方。第五条 交货条款1、交货地点:甲方公司所在地:广东佛山;2、运输方式及运费、装卸费承担:运输费用、装卸 费 用及货物保险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若需甲方代办,乙

5、方应提前向甲方支付运输和保险费用。3、货物交接手续:A、若乙方直接从甲方本公司仓库或者驻外周转仓库提货,乙方应在收货单上签章确认或者书面委托授权提货人提取货物;B、若乙方委托甲方代办运输的,货物到站后应在运输公司司机随货同行的“装箱单或货运单” 上 签章确认;若发现产品外观质量问题或者品种、规格型号、数量与“ 装箱 单及货运单” 不符的, 应 将结果如实备注在“ 装箱单”上且自收货之日4起 3 天内将全部相关情况书面告知甲方,否则视为收货与发货相符。4、乙方收货时,发现货物的产品外观、包装损坏等情况,应 24 小时内告知甲方,由甲方向运输公司或者保险公司提出赔偿;但乙方自行提取货物的情形除外。

6、5、本合同期内,乙方指定的收货人为 、 、 共 人;乙方对该几位指定收货人的收货行为进行承担责任,该几位指定收货人的收货行为视同为乙方的行为及乙方签章收到甲方交付的货物;乙方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指定收货人签收签章样本及身份证复印件给甲方备案;若乙方的指定收货人发生变化,乙方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3 天内将新的指定收货人及其签单样本以特快专递方式告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变更通知之前,乙方的原指定收货人仍有权利签收货物。 第六条 特别规定1、本合同期内,若乙方能全面遵守及履行合同各项条款,甲方将不得向乙方被授 权经销区域内的其他客户销售本合同产品或者开设新的经销商。 2、乙方在对外广告中涉及有关承诺和价

7、格时, 须经甲方同意,方可刊登;同 时,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甲方及甲方驻外机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造成的后果均由乙方承担。3、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的价格政策体系。4、乙方因销售需要制作展架,须向甲方提交书面报告, 经甲方批准后按批准方案执行;若甲方将展架交由乙方自己制作,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 CI 设计要求制作展架;有关制作费用的报销按本合同第七条规定执行;但展架的所有权归属于甲方。第七条 市场推广支持1、为鼓励乙方全面地投入到万顺产品的销售工作上去,对首次进货给予一次性的市场支持:乙方首次回款金额在 5 万元以上,甲方一次性给予乙方 5000.00 元的市场支持,

8、在 10 万元以上,甲方一次性给予乙方 1.2 万元的市场支持;本市场支持的费用需凭展架、门头广告的照片及所入商场开具的进场费发票,进场费还需有进场合同向我公司报销。52、终端支持1、 门头、展架等的支持 乙方从第二次进货回款在 3 万元以上时,给予 450.00 元以内的费用报销;回款在 6万元以上时,给予 1000.00 元以内的费用报销; 以上费用报销均凭展架、门头广告的照片及发票进行报销; 如果终端布置完成后,甲方采用其它方式进行支持。2、 进场费的支持 乙方进入地市级的家电超市(商场),每进入一个公司一次性给予 3000-4800 元的进场费的支持; 以上费用由乙方凭所入商场开具的进

9、场费发票及进场合同向我公司报销,地级超市应保证平均每月有 2 万元的回款;3、 宣传单张(产品册)的支持:根据进货金额按比例配送宣传单张或产品手册;3、市场宣传及促销甲方根据市场的销售情况和自身实际情况对产品进行宣传、广告或开展促销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由甲乙双方共同进行操作,具体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共同协商);如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所做的广告、宣传或开展促销活动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第八条 年度销售奖励条款1、本合同期满时,若乙方按本合同规定 100%以上完成年度 销售回款任务时,甲方将按合同期限内乙方实际回款额的 2%予以奖励;超额部分的回款额按实际超额的 5%予以奖励。2、本合同

10、期满时,若乙方实际完成的销售回款额为年度销售回款任务的 90%以上(含 90%)不足 100%,甲方将按乙方实际回款额的 0.8%予以奖励。3、本合同期满时,若乙方实际完成的销售回款额不足年度销售回款任务的 90%,则不能享受任何年度奖励。4、本条第 1、2 点规定的奖励视本合同期满时乙方实际完成的销售回款任务选择其中之一进行结算,不能重复计算享受 奖励。5、可以进行返点的回款额不包含附加的熄火保护、自动清洗、烟管等 费用,但算销售任务。6、享受了第一次进货市场支持的销售额、特价机 产品(即根据甲方各个时期推出的特价机政策产品)及处理产品的销售额不享受年度奖励;全部奖励均以冲抵(转作)货款形式

11、结算。第九条 退换货规定1、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经甲方或者质量监督部门确认后,甲方按国家有关质量法规和标准退6换货或者进行维修;因此产生的退换货运费、产品维修费等相关费用由甲方负担。2、因甲方承担运输责任(如送货、代 办运输)在运输途中造成产品外观、包装箱 损坏确需更换产品的;根据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经甲方确认后更换同规格型号产品。3、对于滞销产品(即自进货之日起 90 天内尚未完成本次实际进货额的 20%的规格型号产品),经 甲方确认为滞销产 品的,甲方同意乙方自提货之日起 90 天内将予以调换;如乙方需要换货的,则 乙方需支付换货产 品价值(按开票价计算)10%的换货费;因换货产生的运输费用、仓储

12、费及装卸费用均由乙方承担。4、出现质量问题的产品和滞销产品的退换必须经甲方检验确认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由甲方通知后退换。5、退换货的产品(运输造成的外观、包装 损坏的产品除外)必须包装完好、 产品备件齐全、条形码齐全;否则甲方将不予退换。6、特价机产品(即根据甲方各个时期推出的特价机政策产品)及处理产品不接受任何退换货。第十条 用户及售后服务条款1、乙方应按甲方要求与标准做好经销区域内所售产品的用户服务工作及产品的售后服务工作,确保用户满意及维护甲方企业及产品信誉。2、本合同期内乙方销售产品的安装费、保修期内的产品维修费,由乙方自行承担。包修期内有质量问题的零配件以旧换新,由乙方提供相关的维修单

13、及其它单据;整机包修期为一年,烟机的电机包修期为:含油电机为 2 年,双滚轴电机 3 年。如需更改包修期内零配件的更换方法,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即可以按回款额 0.8%提供零配件。3、甲方可向乙方提供如对乙方售后、 销售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培训及提供相关资料等服务支持。4、如乙方需向甲方购买零配件,按甲方的吸油烟机、燃气灶具、消毒柜零部件价格表中价格的 %向乙方提供零配件,或另行规定。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1、为保护甲乙双方的共同利益,甲乙双方必 须共同维护好市场的正常运作,保持良好的市场环境。2、甲方承诺不直接参与乙方区域内的销售工作,但乙方在其销售区域内的销售工作必须接7受甲方的管理、指导和监控及

14、甲方协助乙方的销售工作。3、乙方保证在其销售范围内进行销售,不将其 经销的本合同“ 万顺”牌产品销售到其销售范围以外的区域,一经发现则严肃处理。4、乙方在其销售区域外有其它“万顺”产品经销商的区域内销售本协议产品,当单一品种在流通渠道内的销售在 5 台以上视为串货,若发现乙方(含其下属经销商)有串货行为一次,并作出相应处罚;若在一年之内发现乙方有两次串货行为,可取消乙方经销资格。5、为保护各级经销商的正当利益及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甲方将加大市场管理和监控力度,若经 甲方查实(根据甲方制定市场管理办法与标准进行认定)乙方存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时,甲方将按相应的标准对乙方进行单处或者并处罚款、扣取消

15、奖励、提高供货价格、 赔偿损失、终止合同等(详见下表):处 罚 手 段序号 违规行为轻微 中等 严重A 不遵守市场零售价格规定及甲方 的价格政策B 供货给未签约批发商或零售商罚款 2000元罚款 4000 元 罚款 8000 元,或者取消所有销售奖励C 跨区域销售D 下属经销商有窜货行为罚款 5000元罚款 10000元,取消所有销售奖励按实际窜货价值罚款,或者扣除保证金及取消所有销售奖励及终止合同E其他市场违规行为 书面警告 按实际发生额罚款按实际发生额加倍罚款,取消所有销售奖励3、其他违约责任按合同法及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执行。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条款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的缘故,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 应将情况通知另一方,并在 10 日内提供不可抗力事故的详情和有效说明文件,甲、乙双方将根据不可抗力事故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决定是否解除合同以及如何免除或部分免除责任。第十三条 纠纷的解决条款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任何纠纷, 应互相谅解、互相 协商加以解决;若确实协商不成,应交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8第十四条 本合同附件 甲方制定的小家电及燃气产品供货价格、 市场管理办法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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