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科技进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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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绵府发200393号】-综合法规类【2】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绵府发200393号】第十一条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项目须应用于生产实践一年以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应用研究成果(包括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和生物新品种)属于:1.国内、省内、市内首创的。2.本行业先进的。3.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二)具有国内、省内先进水平的自然科学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三)在我市推广、转化、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做出创造性贡献,成效显著的。(四)引进、消化国内外先进成熟技术成果,且在消化吸

2、收基础上有重大创新,贡献突出的。(五)在市内重大科学技术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企业技术改造、资源开发利用中采用新技术,并做出创造性贡献的。(六)在实施社会公益性重点项目中,有重大技术创新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七)在科学技术管理以及科技发展战略和软科学研究工作中,有创造性贡献的。 第十二条绵阳市科技成果再奖励,必须是经市科技主管部门报送,并获得了省及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技创新奖的获奖科技成果。第四章推荐奖励程序第十三条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实行归口管理的推荐制度,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下列单位和个人逐级推荐和申报:(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二)市级有

3、关部门。(三)驻绵国防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四)具有高级职称的 3名以上同行科技人员联名。(五)经市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推荐条件的其他单位。第十四条推荐单位作为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对其推荐的人员和项目进行初审,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提出推荐意见后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驻绵国防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其它单位由本单位的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人员和项目提出推荐意见后,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五条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项目由主持单位按归口的原则推荐上报;市级群众团体完成的科技项目按专业归口推荐上报。第十六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推荐的人员和项目进行评审,评出市科学技术奖励

4、的拟奖人员和项目。第十七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奖的人员和项目在授奖前面向社会予以公告,征求意见,期限 30天。 第十八条对有异议的项目经有关单位初审,提出处理意见后,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议并作出认定结论。第十九条对公告后的获奖人员和项目,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授奖。第五章奖励经费第二十条绵阳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第六章组织管理第二十一条绵阳市人民政府设立绵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第二十二条绵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聘请市内外有关专家组成。第二

5、十三条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标准、申报和推荐要求、经济和社会效益的衡量方法等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具体规定。第七章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管理第二十四条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是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自筹资金,面向社会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当积极支持、正确引导、规范管理、保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有序运作。第二十六条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当建立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的评审程序,实行公开授奖制度。 第二十七条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向省科技行政管理部

6、门申请登记,取得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四川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方可设奖。第二十八条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不得向授奖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第八章罚则第二十九条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证书,追回奖金。第三十条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证明等,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一条未经登记,社会力量擅自设立科学技术奖的,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

7、缔。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向授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所收费用 1-3倍的罚款。第三十二条参与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市外、国外的组织和个人,在我市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活动,对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作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奖励。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 年 4月 22日绵阳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绵阳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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