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隔声测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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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隔声测量规范 GBJ7584主编单位:同济大学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5 年 6 月 1 日关于发布建筑隔声测量规范的通知计标19842592 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 546 号文的要求,由全国声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归口组织,具体由同济大学编制的建筑隔声测量规范,已经全国声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查,现批准建筑隔声测量规范GBJ7584 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五年六月一日起施行。本规范由同济大学负责具体解释等工作。国家计划委员会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七日编制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81)建发设字 546 号文的要求,由全国声学标准化技

2、术委员会负责归口组织,具体由同济大学编制的。在本规范的编制工作中,规范编制组在认真总结国家科委声学测试基地通过的SC4.1 隔声测试规范(试行)(1964 年)公布以来,国内建筑隔声测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分析验证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的国际标准 ISO140房屋内和房屋构件的隔声测量,提出了规范初稿、发送全国有关单位征求意见。最后,经全国声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六章和七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建筑构件空气声隔声实验室测量、建筑物内两室之间空气声隔声现场测量、外墙面构件和外墙面空气声隔声现场测量、楼板撞击声隔声实验室测量和楼板撞击声隔声现场测量等。在本规范施行过程中,

3、希各单位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我校,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同济大学一九八四年八月主要符号D 声压级差标准声压级差用交通噪声测量外墙隔声时的标准声压级差等效声压级撞击声压级规范化撞击声压级未作地面处理时的规范化撞击声压级标准化撞击声压级 撞击声隔声改善量Lp 室内平均声压级Lv 试件上平均表面速度级P 有效(方均根)声压Po 基准声压R 隔声量,传声损失表观隔声量,表观传声损失R 声波从 角方向入射到试件上的隔声量Rtr 用交通噪声测得的外墙隔声量 在试件某个位置上的法向表面速度有效(方均根)值o 基准速度 法向表面速度平方的空间平均值W 声功率(

4、稳态值)构件 K 所辐射的声功率A 接收室的吸声量Ao 接收室基准吸声量S 试件面积T 接收室混响时间T0 基准混响时间T1 积分时间V 接收室体积c 空气中声速n 测点数r 重复率s 方差的正的平方根 标准偏差 空气密度c 空气特性阻抗k 辐射效率 损耗因数 声波的入射角 自由度(n1)第一章总则第 1.0.1 条 为统一实验室和现场对空气声和撞击声隔声的测量方法和测量条件,使所测得的同一种构件的隔声性能尽可能地接近,具备相互可比的统一基础,便于建筑隔声的设计,特制订本规范。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中空气声和撞击声的实验室和现场隔声测量。第 1.0.3 条 建筑隔声测量除应执行本

5、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第二章建筑构件空气声隔声的实验室测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 2.1.1 条 本章适用于建筑物的墙、楼板、门和窗构件的空气声隔声的实验室测量。第 2.1.2 条 建筑构件空气声隔声的实验室测量,应达到下列目的:一、应能为建筑构件的隔声设计提供可比的和可重复的实验数据;二、应能将建筑构件按照它们的隔声特性进行分级分类。第二节测试量和计算量第 2.2.1 条 室内平均声压级应按下式计算:式中 室内平均声压级(分贝),(基准声压 po 取 20 微帕);室内第 i 个测点上的声压级(分贝);n测点数。第 2.2.2 条 隔声量应按下式计算:式中 R隔声量(分贝);W1

6、入射到试件上的声功率(瓦);W2通过试件传透的声功率(瓦)。注:W1 和 W2 都应是稳态值。若声场是扩散的和声音只通过试件传透,无规入射的隔声量应按下式计算:式中 R隔声量(分贝);声源室内的平均声压级(分贝);接收室内的平均声压级(分贝);S试件面积( ),一般等于试件孔面积;A接收室的吸声量( )。注:如声场不是完全扩散的,则公式的计算值应为近似结果。第 2.2.3 条 表观隔声量应按下式计算:式中 表观隔声量(分贝);W1入射到试件上的声功率(瓦);W3传透到接收室的全部声功率(瓦)注:传透到接收审的全部声功率 W3 通常由以下几部分声功率组成:直接传入隔墙并且直接从隔墙辐射的声功率

7、直接传入隔墙但是由侧向结构辐射的声功率 传入侧向结构但直接从隔墙辐射的声功率 传入侧向结构并从侧向结构辐射的声功率 通过漏洞、通风管等传声(作为空气声)的传透声功率 若两房间声场是扩散的,表观隔声量应按下式计算:第三节实验室和试件第 2.3.1 条 实验室应由两个相连的混响室构成;在两个混响室之间应有一个安装试件的洞口。实验室的房间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测试房间的体积不应小于 50 ,两个房间的体积和形状不应完全相同,其体积相差不应小于 10;二、房间尺寸的比例应合理选择,诸尺寸中不应有两个是相等的,亦不应成整数比;三、必要时,在两个测试房间内均应安装扩散体;四、接收室内环境噪声应足够低,并应估

8、计好声源室的输出功率和实验室内准备安装的试件隔声量;五、在测量隔声量的实验装置中,任何间接传声与通过试件的传声相比可予以忽略。但声源室和接收室之间的结构应采取有效的隔振措施,在两个房间的整个表面上宜覆盖一层降低声辐射的衬壁;六、接收室的低频混响时间应控制在 2 秒左右。第 2.3.2 条 试件洞口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试件墙的面积取 10 平方米,试件楼板的面积宜取 1020 平方米,墙与楼板的短边长度均不应小于 2.3 米;注:所考虑的最低频率的自由弯曲波波长小于试件最小尺寸的一半时,试件可采用较小的尺寸。二、窗、门及类似的构件,可采用较小的尺寸,装门的试件洞口应与实际建筑物中的条件相同,其下

9、边位置应靠近实验室的地面;三、试件洞口的布置,应使装置的试件在其周边和墙板间的正常连接及密封状况尽可能类似于实际构造形式。其安装条件应在测试报告中说明。第 2.3.3 条 隔墙试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试件大小应根据本规范第 2.3.2 条规定的试件洞口大小确定;二、试件安装在声源室和接收室之间洞口内的位置应予说明;三、在具有抑制侧向结构声辐射的实验室内,对任何非直接通路的传声与通过试件的传声相比可予以忽略。注:对于实验室本身应测量其表观隔声量最大值。具体方法是在试件洞口内装一个高隔声结构,测量其表观隔声量。若进一步改进这一结构的隔声特性,表观隔声量不再增加,即可认为此表观隔声量等于表观隔声量最

10、大值。如一个试件的表观隔声量测量值 小于实验室表观隔声量最大值 10 分贝( 10 分贝),间接传声可忽略;该表观隔声量即为试件的隔声量。如试件表观隔声量与实验室表观隔声量最大值之差小于 10 分贝时( 10 分贝),侧向传声的作用可按本规范附录二中所提出的方法之一进行校核。若试件小于试件洞口,应进行预备实验,证明通过周围隔墙传声的能量比通过试件传声的能量要小。但应采用本规范附录二中第一种方法进行校核。第 2.3.4 条 门和窗等测试构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应采取与本规范第 2.3.3 条相同的方法进行试验;二、若试件比试件洞口小,应将一个有足够隔声量的特制隔墙装在试件洞口内,试件放在特制的墙

11、内。通过特制的隔墙和其它间接途径的传声与通过试件的传声相比,可予以忽略。三、对门、窗等构件的面积,应按构件单体开孔面积计算(包括可能用到的框架与密封装置);四、安装门时,应使下部位置尽量接近实验室地面;五、若试件可以开、关,应按正常形式安装成能开启和关闭的,在实验之前应至少开、关十次。第四节实验方法和计算第 2.4.1 条 声源室内声场的产生,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所用声源应能发射稳定的声波,在所考虑的频率范围内应有一个连续的频谱,所采用的滤波器应为 1/3 倍频程带宽;二、声源的声功率应足够高,使接收室内任一个频带的声压级比环境噪声级至少高 10 分贝;三、若声源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扬声器同时工

12、作时,这些扬声器则应安装在一个箱内,箱的最大尺寸不应超过 0.7 米,各扬声器应同相位驱动;四、扬声器箱的位置,应合理布置,并与试件有一定距离;通常应放在试件对面的墙角上,并且不应指向试件。第 2.4.2 条 平均声压级的测量,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可采用多个固定的传声器位置或采用一个具有 积分的连续移动传声器来获得平均声压级。传声器位置在 1/3 倍频程中心频率高于 500 赫时可取 3点,低于和等于 500 赫时可取 6 点;二、每个传声器位置上对每一频率用 5 秒的平均时间读取平均值;三、所有传声器位置离房间界面或扩散体应大于 0.7 米;四、如果室内声压级变化范围小于或等于 6 分贝,可

13、直接以分贝值按算术平均计算平均声压级。如果室内声压级变化范围大于 6 分贝,则应按本规范第2.2.1 条规定的方法计算。五、测量声压级用的声级计或其它测量仪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声级计的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中 2 型或 2 型以上声级计的有关规定。第 2.4.3 条 测量的频率范围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宜采用 1/3 倍频程频带的滤波器测量声压级.滤波器的频率特性应遵守现行的国家标准声和振动分析用 1 和 1/3 倍频程滤波器的规定。二、测量 1/3 倍频程时,应采用以下中心频率:100、125、160、200、250、315、400、500、630、800、1000、1250、1600、200

14、0、2500 和 3150(赫)。第 2.4.4 条 接收室的吸声量的测量和计算,可采用下列方法之一:一、在公式(2.2.2-2)中包括的吸声量的修正项,可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混响室法吸声系数测量规范的规定测量混响时间.传声器位置宜取 3 个,每个位置至少作 2 次混响时间分析。吸声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A接收室的吸声量( );V接收室体积( );T60混响时间(秒)。二、测量一个有足够稳定和已知输出功率的声源在该室内的平均声压级。第 2.4.5 条 在测量中,应考虑下列影响测量结果重复性的必要技术条件:一、扩散体的数目和大小;二、声源的位置;三、传声器和声源以及传声器和房屋界面之间的最小距离;

15、四、传声器位置的数目或采用移动传声器时传声器的移动路径;五、读取声压级的平均时间;六、确定吸声量的方法,包括在每个测点上重复读数的次数。第五节结果表达第 2.5.1 条 隔声量测量结果的精密度,应以所达到的重复率来表示。注:所用测量方法应达到满意的重复率.有关重复率的说明及暂定数值要求,可按本规范附录二测量结果的精密度和精密度要求执行。不同单位应定期对同样试件进行比较测量,以检验他们的实验方法的重复率。第 2.5.2 条 试件空气声隔声性能的表达,应采用表格或曲线形式给出所有测量频率的隔声量。在纵座标以分贝为单位的声压级和横座标以频率为对数刻度的图上画出,频率比 101 的长度应等于纵座标 2

16、5 分贝或 50 分贝的长度。第 2.5.3 条 实验报告宜包括下列内容:一、进行测量的单位名称;二、测试日期;三、画出试件剖面图和写明结构情况及安装条件,包括大小、厚度、单位面积质量、构件的养护时间等;四、两个混响室的体积;五、所用噪声源和滤波器的类型;六、按频率给出试件的隔声量;七、对测试方法和设备的细节作一简单说明;八、由于环境噪声(声或电的)而使某一频带的声压级不能有效地测出时,应给出该频带隔声量不低于多少分贝的下限值;九、从隔声特性曲线进行单值评价的估算时,应注明该值是根据实验室方法获得的测量结果。第 2.5.4 条 实验报告在必要时还应包括下列内容:一、若侧向传声已影响隔声量的测量结果,应给出表观隔声量最大值,且应注明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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