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本案差价0809补偿不属于商业欺诈0806

上传人:油条 文档编号:33864044 上传时间:2018-02-18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8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建筑]本案差价0809补偿不属于商业欺诈0806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建筑]本案差价0809补偿不属于商业欺诈0806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建筑]本案差价0809补偿不属于商业欺诈0806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建筑]本案差价0809补偿不属于商业欺诈0806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建筑]本案差价0809补偿不属于商业欺诈0806》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筑]本案差价0809补偿不属于商业欺诈0806(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本案差价补偿不属于商业欺诈基本案情2005 年 6 月 10 日,原告王玉华、纪学婵夫妻二人在五星电器公司购买海尔牌彩电、冰箱、洗衣机各一台,并支付货款合计人民币 9898 元,被告开具了发票和送货单,双方约定 6 月 15 日送货至原告住地。被告销售人员同时向原告二人承诺,在盐城市范围内同行业商家购买电器,如低于五星电器公司所销售的各类电器销售价格,按商品差价的 3 倍予以赔付。2005 年 6 月 11 日,原告在苏宁电器公司得知其在被告五星电器公司处购买的海尔牌彩电、冰箱、洗衣机的价格高于苏宁电器公司销售价格 629 元时,即与被告交涉。被告五星电器公司出具了承诺书一份,载明:“兹有顾

2、客纪学婵,在五星电器公司购海尔牌 D34FV6-A 彩电一台,价款5399 元,海尔牌 BCD-153TC 冰箱一台,价款 1599 元,海尔牌 XQG52-D808 洗衣机一台,价款 2900元。与苏宁电器公司差价 629 元。五星电器公司有差价三倍赔付。现顾客要求三倍赔付金额 1887元。以上机型全部原包装,绝无样机或打折机。”原告纪学婵在此承诺书上签字予以认可。同日,五星电器公司影视部要求原告到苏宁电器公司开出正规发票并承诺无条件退款。原告即按被告要求到苏宁电器公司再次购买了海尔牌彩电、冰箱、洗衣机各一台,计价款 9269 元,并将发票交给五星电器公司。2005 年 6 月 16 日,被

3、告五星电器公司按承诺向原告赔付了与苏宁电器公司的海尔产品销售差价的三倍 1887 元,并退给原告在苏宁电器公司购买的海尔产品货款 9269 元。6 月 28 日,原告向盐城市消费者协会投诉,认为被告未按约定将其在被告处购买的海尔产品送货给原告,要求退款,并赔偿原告有关交通费、住宿费,消费者协会调解未果。2005 年 11 月 15 日,原告诉至法院。2原告诉称,被告以价格最低、优惠价等虚假承诺误导顾客,让消费者信以为真,不再货比三家,被告的行为是一种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在原告提出苏宁电器公司同样商品的价格低于被告五星电器商品价格时,被告又要求原告开出苏宁电器公司同类商品的正规发票等种种限制性条件

4、,目的是想让原告主动放弃索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9 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五星电器公司返还货款 9898 元,并赔偿货款的一倍 9898 元,同时由被告承担原告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 1000 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辩称,被告对商品价格的“三倍差价”的承诺,实质上是让利于消费者的一种优惠价格措施,由于苏宁电器公司销售的海尔产品价格比被告低 629 元,被告已按承诺支付了差价三倍的赔款 1887 元,正说明了被告的诚信。同时,被告当庭表

5、示还愿意退还差价款 629 元,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双方继续履行合同。裁判要点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12 月 15 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作出(2005)亭民二初字第 574 号民事判决:被告五星电器有限公司盐城大卖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给原告王玉华、纪学婵人民币 629 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850 元,其他诉讼费用 300 元,合计 1150 元,由原告负担1000 元,被告负担 150 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评析3近年来,为了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赢得更多的消费者和抢占更大的市场

6、份额,许多商家纷纷在价格和服务上推出新的举措,承诺对商品差价进行补偿就是其中一种。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承诺商品差价补偿,是否构成商业欺诈。1996 年 3 月 15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 50 号公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将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等十三种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列为欺诈行为。被告作出的“盐城市范围内同行业商家购买电器,如低于五星电器公司所销售的各类电器销售价格,按商品差价的 3 倍予以赔付”的条款,是对价格的一种承诺,即保证五星电器公司销售的电器如果不是最低价格,被告愿意以三倍差价补偿。市场

7、经济,决定价格的因素存在多元性,因此价格变幻莫测,有可能出现一天一个价的情况,被告不可能通过监控其他商家的商品价格,随时调整自己的商品价格。因此,被告承诺消费者,只要发现不是最低价,被告愿意承担三倍差价,此种承诺除了可以为商家取得更多的市场份额外,给消费者也得到了实惠,因此,商家并不存在欺诈的故意,被告的行为并不同于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第四项列举的以“最低价”等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而是一种正当的商品促销行为,故不应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9 条规定,对原告提出的赔偿一倍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由于被告五星电器公司的承诺行为不构成商业欺诈,并且已按承诺兑现了三倍差价补偿,原、被告双方的合同依法成立,且不存在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因此该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对于本案判决主文中的第一条“被告五星电器公司五日内退回原告王玉华、纪学婵人民币 629 元”,编写人认为此条非原告的诉讼请求,按照不诉不理的原则,不应在判决主文中交待。对于原告提出的交通费、住宿费以及其他损失费用,应支持原告为取得差价三倍补偿时所花费的合理部分。4对于诉讼费用,基于应当支持原告取得部分损失补偿,故对诉讼费用,被告也按比例承担部分诉讼费用。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好资料来自互联网共同分享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