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苏州××城市别墅智能化系统工程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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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城市别墅智能化系统工程承包合同发包方: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华信邮电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以及苏州市有关法规、规定,并结合本工程实施情况,经过充分协商,甲乙双方就苏州城市别墅智能化系统工程项目的设备供应与工程承包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 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苏州城市别墅智能化系统工程2、 建设地点:苏州市路号第二条 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1、 工程内容:按招标书及投标书界定的智能化系统工程界定的项目(见附件设备与工程报价) ;2、 承包范围:技术要求、图纸设计说明及设备材料明细表

2、所包括的全部工作(详见附件:设备与工程报价和设计图) ,包括设备材料采购以及虽未说明但为本系统正常施工和调试运转所必须的工作;3、 乙方应为施工图纸和技术要求及合同文件说明或提及的工程精心组织施工并认真地完成全部工作,使甲方满意和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审批通过。第三条 开工和竣工期限1、 乙方应遵循甲方的总承包施工进度计划和工期要求,不得提出疑问或其他额外要求。2、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签发出的接受进场开工通知书七天内进场。3、 遇到下列情况下,工期可作调整。 重大设计变更(指设计功能改变、主要设备增减和发生在关键线路上的改变) 。 不可抗力。 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情况。上述情况发生五天内,乙方应将工期延误

3、内容书面报告给甲方,甲方应在接到乙方报告后五天内给予书面答复。逾期不予答复,视为对乙方书面报告内容的认可。第四条 承包方式、造价及造价调整1、 承包方式:采取可调整合同工程承包方式,单价按投标报价执行,工程量按实际调整。2、 造价确定:本工程造价人民币: 元。¥ 元(详见附件:设备与工程报价)3、 因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工程内容(包括设计变更及数量变更)而变更价格应先采用最终报价明细表中的单价,没有相同或类似单价时,由双方协商确定变更价格。(如遇部分设备品牌、型号及产品的升级换代或功能增减或应甲方要求更换等引起的价格调整,须报甲方签证认可,决算时按调整后的甲方签证单执行。第五条 双方责任甲方责任

4、:1、 负责协调建筑承包方提供垂直运输、临时施工用水源、电源,具体事宜由甲方协调,由乙方与有关单位协商解决。2、 开工前向乙方进行现场情况交底并提供施工场地,材料库房,由乙方自行负责安全防盗事项。3、 向乙方提供建筑施工图纸(包括技术说明)等资料,并组织设计交底和结构工程中间交底。4、 负责处理现场有关设计图纸、生产进度、技术质量、安全施工、检查验收和工程款拨付以及洽商签证等事宜。5、 审核乙方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6、 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本工程技术资料的收集、汇总。7、 协调监理工作。8、 承担向乙方所作不当指示造成的损失。9、 指派一名项目代表,并向乙方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乙方

5、责任:1、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应是完备的切实可行的) 、工程进度计划和材料设备计划,书面报甲方审核确认后严格执行。2、 指派现场项目经理负责施工现场的全面工作,根据合同规定处理现场有关事宜,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必须参加甲方召开的与本合同有关的生产协调会,主动配合建筑总承包方及甲方的管理,代表乙方做出决定。3、 负责处理现场有关本工程设计图纸、生产进度、技术质量、安全施工、检查验收和洽商签证等问题。4、 根据施工图纸(包括配套说明、交底会审纪要) 、设计变更单、检测结果通知单和国家的施工验收规范以及有关专业规程、规定进行施工,做好自检和隐蔽工作,做好施工原始记录和隐蔽工程记录的收集,确保工程质量

6、,保证不影响整个小区项目的评奖创杯。5、 按施工安全规范的要求做好现场施工安全管理,根据需要设置现场照明和维护设施,防止发生工伤事故,确保现场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若发生事故,应积极处理责任事项。6、 按时向甲方报送一式两份施工进度计划和工程完成情况报表。7、 接受甲方现场管理人员和监理工程师的监督和检查,并为其日常查验提供便利和安全条件。8、 已完工程未交甲方验收之前,应做好成品保护工作,发生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9、 自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工程负责保修,在此期间,发生非人为损坏(不可抗力及自然灾害除外)问题,由乙方负责维修、修理。10、 工程竣工后,提交三套竣

7、工资料。11、 做好与本工程土建施工、装修施工和其他专业施工分包单位的协作配合。12、 乙方向甲方提交的工程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造价总额 10%,计人民币 元。同时甲方向乙方提交等额的工程款支付保证金,上述两项保证金应于竣工验收后 7 天内不计息一次性同时返还。如有违约则扣罚相应部分的保证金。13、 按标书要求对物管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第六条 工程进度计划1、 期要求: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2、 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一经甲方审定同意,应严格执行。3、 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时完成施工计划,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和后续计划一并完成。4、 因本合同第九条之 1.2 情况造成工程进度计划不能完成,工程进度作相

8、应调整。第七条 延期开工与暂停施工1、 因甲方责任推迟开工,需书面通知乙方并相应顺延工期,由甲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 因甲方责任引起的停工,由甲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顺延。3、 因乙方责任推迟开工,需书面通知甲方并相应顺延工期,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4、 因乙方责任引起的停工,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处理。第八条 工程变更1、 甲方增加工程内容或修改设计时,应提前 15 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根据变更通知单组织施工。2、 施工过程中发现甲方提供的施工以及技术资料存在错误或其他疑问,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处理技术变更洽商。第九条 材料设备供应1、 所有材料设备应符合规范、设计图纸及系统的功

9、能要求规定的种类和标准,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2、 本工程由乙组织供应的设备材料,应提供质量合格证明。3、 乙方提供的设备订货应包括足够的附件、配件和专用工具以及技术说明书,各系统因缺项漏项由乙方补上,甲方另外承担费用。4、 本工程项目施工材料、设备进入现场后,甲方应提供安全的场所存放,由乙方负责保管、看护,若发生遗失或损坏,应由责任方承担责任。第十一条 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验收1、 乙方组织施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以及设计图纸要求,并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健全质量日常检查制度,做好自检记录。2、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本工程的有关技术质量资料。3、 本工程要求达到施工安装质

10、量等级;合格标准。4、 质量等级评定应根据国家规范执行,乙方必须遵守,但不得要求增加费用。5、 乙方实施隐蔽工程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甲方验收,未经甲方现场代表签字同意,不得隐蔽;如甲方现场代表未按时到达现场参加验收,乙方自检合格后即可隐蔽,并做好工程隐蔽记录。6、 如甲方需对已经同意的隐蔽的工程进行复查时,在复查前双方应对复查费用及金额认定后,再实施复查,其复查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质量不合格者,复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若复查结果符合设计要求,质量合格者,复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7、 工程的检查测试,乙方提前 24 小时通知甲方,测试(含修复费用)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本投标报

11、价内。8、 乙方按协议规定完成合同内全部工作,整理齐全竣工资料后可向甲方提出竣工验收要求;竣工验收按国家规定程序办理,主管部门签发验收单之 5 天内将工程移交给予甲方。第十二条 调试运转1、 本工程具备调试运转条件时,由乙方提出申请并组织调试(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和调试过程记录) ,甲方提供必要条件;调试期间乙方必须派技术人员跟踪,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费用。2、 乙方确保设备调试运转正常;若调试不合格,由乙方承担有关损失。第十三条 工程保修1、 据国家关于建筑工程保修的有关规定,乙方自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年内对非人为损坏负责保修,二年后乙方对主要设备实行终身保修(只收工本费) 。

12、2、 二年保修期内,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发出的修理通知 12 小时内派人维修,使用初期半年内,乙方应派有资格和经验的技术人员定期巡查现场,发现问题及时解决。3、 如果二年保修期间或在此之前工程发生质量缺陷,确因乙方未遵守合同协定的义务所造成的,则由乙方自费维修。第十四条 工程价款拨付及结算1、 本合同总造价为人民币 元,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本项目合同造价总额 10%,计人民币 元。2、 乙方室内工程穿线施工结束后 1 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工程合同造价总额 10%的价款,计人民币 元。3、 外管沟、管线施工完成后 1 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工程合同造价总额的 20%的价款,计人民币 元。4、

13、 设备安装、机房安装后 1 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工程合同造价总额的 20%的价款,计人民币 元。5、 调试、测试合格后 1 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工程合同造价总额的 20%价款,计人民币 元。同时双方结清增减决算,如决算结果为增加则甲方同时一周内支付给乙方增加工程的金额,如决算的结果为减少,则在支付此次款项时相应扣除减少工程金额。6、 甲方留置本工程合同造价总额的 3%计人民币 元作为保修金,保修期二年期满后结清。第十五条 违约1、 因甲方原因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金额为乙方实际损失额,并相应顺延工期。2、 乙方因自身原因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实际工期比合同工期每拖延一天,按造价

14、的1进行罚款。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发生诸如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政府行为等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况,乙方应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及时报告受灾情况和修复费用,除相关方面应承担的损失费用,应由甲乙双方共同行使追索权之外,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乙方人员的伤亡和机械设备的损坏以及乙方停工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第十七条 索赔1、 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发生引起索赔事件的五天内,乙方可向甲方提出索赔,甲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四天内应给予答复,甲方在十四天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甲方已经同意。2、 乙方未能按约定履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和工期延长,发生引起索赔的事件五天内,甲方可以向乙方

15、提出索赔,乙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四天内给予答复,乙方在十四天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乙方已经同意。第十八条 争议的解决双方就合同条款的解释或执行与工程密切相关的事宜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地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第十九条 文件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组成和解释顺序为: 合同条款 双方签认的洽商变更单、工程记录; 施工图纸及设计说明 国家施工技术规范及验收规范 报价综合汇总表、设备材料明细表及报价,招、投标书,询标回复、询标内容确认书、中标通知书; 国家和苏州市关于施工合同管理及确定工程造价的有关规定上述文件应能保持一致或互为补充说明,当发生歧义或模糊不清时,在不影响

16、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2、甲乙双方应清楚地了解所有合同文件的内容,任何对此等文件的不了解或漠视均不能使其免除遵守上述条文或规范的责任,因此产生的额外开支由责任方承担。3、 甲乙双方不得将上述任何文件(全部或部分)做本合同以外的其他用途。第二十条 其它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其提供的而甲方能证明不能胜任工作或玩忽职守的人员,乙方应在 7 日内将上述人员撤离现场,报胜任的人员到岗。2、 甲方委托乙方完成的本合同承包范围之外的零星工程单独结算(凭甲方签发的委托书、质量验收合格单及概算书)3、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4、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5、 本合同文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以下无正文甲方: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华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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