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县公路日常养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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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农 村 公 路 县 公 路 日 常 养 护承 包 合 同甲 方 :晋 宁 县 地 方 公 路 管 理 段乙 方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经 济 合 同 法 ;晋 宁 县 农 村 公 路 管 理 养 护 体 制改 革 实 施 方 案 ;晋 宁 县 农 村 公 路 养 护 管 理 办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和 要 求 ,本着 “修 路 为 民 、养 路 为 民 、建 养 并 重 ”的 方 针 ,为 明 确 双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经 甲 乙 双 方 共 同 协 商 达 成 协 议 。第 一 条 养 护 路 线 及 概 况一 、养 护 线 路 名 称 : ;养 护 线

2、路 编 号 :;养 护 线 路 起 止 桩 号 :K11+500 K15+000;养 护 线 路 起 点 :K11+500;养 护 线 路 止 点 :K15+000;公 路 等 级 :山 岭 重 丘 区 四 级 公 路 ;路 面 类 型 :沥 青 砼 路 面 。合 同 期 :2010 年6 月 1 日 12 月 31 日 ;第 二 条 养 护 承 包 金 额 及 付 款 方 式1、经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日 常 养 护 费 用 为 :1400 元 /(公 里 、年 ),养 护 线 路 日 常 养护 费 合 计 为 : 2858.33 元 ,(大 写 ) 贰 仟 捌 佰 伍 拾 捌 元 叁

3、角 叁 分 。2、付 款 方 式 :按 季 度 考 核 结 果 分 季 度 拨 付 给 乙 方 日 常 养 护 费 。第 三 条 日 常 养 护 季 度 考 核1、每 季 度 末 由 地 方 公 路 管 理 段 牵 头 组 织 ,甲 乙 双 方 共 同 对 养 护 线 路 的 日常 养 护 情 况 进 行 详 细 检 查 ,根 据 检 查 的 情 况 对 养 护 线 路 的 日 常 养 护 工 作2进 行 评 定 打 分 ,以 100 分 为 满 分 ,评 定 结 果 :90 以 上 (含 90 分 )全 额 拨 付本 季 度 日 常 养 护 费 ;90 分 以 下 80 分 以 上 (含 8

4、0 分 )拨 付 应 拨 付 养 护 费 的90%;80 分 以 下 70 分 以 上 (含 70 分 )拨 付 应 拨 付 养 护 费 的 80%;70 分 以 下不 再 拨 付 本 季 度 养 护 费 。(考 核 评 分 办 法 及 表 格 符 后 )2、上 季 度 考 核 被 扣 减 的 养 护 经 费 ,如 下 季 度 通 过 努 力 考 核 评 分 在 90 分 以上 (含 90 分 ),被 扣 减 的 养 护 经 费 作 为 奖 励 ,在 下 季 度 拨 付 养 护 经 费 时 一同 拨 付 奖 还 给 养 护 承 包 人 。上 季 度 被 扣 减 的 养 护 经 费 只 在 下

5、季 度 奖 还 隔季 度 不 再 奖 还 。第 四 条 :合 同 双 方 的 权 利 与 义 务一 、甲 方 的 权 利 与 义 务1、甲 方 必 须 全 面 掌 握 承 包 养 护 路 段 的 养 护 质 量 和 日 常 养 护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并 及 时 的 组 织 人 员 进 行 季 度 考 核 (考 核 办 法 参 照 执 行 公 路 技 术 状 况 评 定标 准 JTG H20-2007)并 按 考 核 情 况 按 季 度 拨 付 养 护 资 金 。2、甲 方 有 权 利 在 乙 方 日 常 养 护 工 作 不 到 位 ,季 度 考 核 不 达 标 的 情 况 下 ,按 照

6、 考 核 办 法 规 定 扣 减 乙 方 养 护 经 费 。3、甲 方 有 权 利 在 乙 方 不 履 行 合 同 约 定 和 履 行 合 同 不 到 位 的 情 况 下 ,更 换乙 方 养 护 承 包 人 。4、甲 方 应 加 强 对 乙 方 的 养 护 技 术 指 导 和 养 护 质 量 的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5、甲 方 应 及 时 帮 助 乙 方 解 决 养 护 过 程 中 的 技 术 问 题 和 一 切 工 作 纠 纷 。6、甲 方 有 义 务 加 强 公 路 养 护 宣 传 ,并 及 时 制 止 一 切 损 害 公 路 的 行 为 。3二 、乙 方 的 权 利 与 义 务1、

7、认 真 履 行 养 护 承 包 合 同 约 定 事 项 ,确 保 日 常 养 护 工 作 按 质 、按 量 完 成 。2、对 所 养 公 路 进 行 巡 查 确 保 公 路 畅 通 ,在 雨 季 要 加 大 巡 查 力 度 并 确 保 排水 沟 、涵 洞 畅 通 。3、在 所 承 包 养 护 路 段 遇 雨 水 或 地 质 灾 害 中 断 交 通 ,要 及 时 抢 修 ,并 设 置警 示 牌 ,指 挥 好 交 通 秩 序 ,人 工 抢 通 不 了 的 要 及 时 上 报 进 行 抢 修 ,(必 须 在30 分 钟 内 上 报 晋 宁 县 地 方 公 路 管 理 段 )如 乙 方 不 及 时 上

8、 报 和 设 置 警 示 牌 ,造 成 人 员 或 车 辆 损 伤 损 坏 的 ,由 乙 方 负 责 赔 偿 ,并 负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4、在 巡 查 中 ,发 现 有 意 损 坏 公 路 的 人 或 事 件 要 进 行 说 服 教 育 ,情 节 严 重的 及 时 上 报 晋 宁 县 地 方 公 路 管 理 段 处 理 。5、乙 方 在 日 常 性 养 护 过 程 中 要 做 好 原 始 记 录 ,养 护 日 志 ,甲 方 将 不 定 期进 行 检 查 乙 方 的 工 作 情 况 ,如 果 发 现 有 弄 虚 作 假 、养 护 工 作 不 到 位 的 情 况甲 方 将 终 止 合 同

9、 ,不 支 付 乙 方 养 护 经 费 。6、乙 方 必 须 按 本 合 同 第 五 条 公 路 日 常 养 护 内 容 及 养 护 要 求 严 格 养 护 。第 五 条 、公 路 日 常 养 护 内 容 及 养 护 要 求1、路 面 :及 时 清 扫 排 除 路 面 上 的 泥 土 、砂 子 、石 块 、积 水 、积 雪 、杂 物 等 保持 路 面 清 洁 。2、路 肩 :及 时 填 补 修 复 车 辙 、坑 塘 、隆 起 、深 陷 、缺 口 、除 草 、保 持 横 坡 顺适 ,表 面 平 整 、整 洁 、与 路 面 协 接 平 顺 。3、边 沟 、排 水 沟 、截 水 沟 、水 口 、泄

10、水 槽 等 排 水 设 施 ,保 持 畅 通 进 出 口 维 护4完 好 ,保 证 路 基 、路 面 、边 沟 无 积 水 。4、桥 梁 :清 除 桥 面 污 泥 、积 水 、杂 物 ,保 持 桥 面 清 洁 ,经 常 清 理 伸 缩 缝 保 持通 畅 ,清 除 桥 梁 墩 台 周 围 的 杂 草 、树 枝 、漂 浮 物 等 确 保 桥 下 流 水 通 畅 。5、涵 洞 :保 持 涵 洞 进 出 水 口 及 涵 洞 内 无 堵 塞 物 ,排 水 通 畅 。6、边 坡 :保 持 边 坡 平 顺 、坚 实 、无 冲 沟 、清 除 杂 草 、杂 木 、清 除 边 坡 上 的 危岩 、浮 石 ,及 时

11、 清 除 边 坡 撒 落 下 来 的 松 土 、松 石 。7、沿 线 设 施 :保 持 路 标 、路 牌 完 好 无 损 ,防 撞 墙 、防 撞 墩 、防 护 栏 的 完 好 无损 ,经 常 补 漆 、刷 漆 保 证 显 眼 、整 洁 。8、绿 化 :行 道 树 、绿 化 带 要 经 常 规 范 修 剪 浇 水 、施 肥 、除 虫 、清 除 杂 草 ,冬季 刷 白 ,保 持 鲜 活 整 洁 。9、养 护 质 量 要 求 以 2008 年 2 月 1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交 通 部 发 布 的 公 路技 术 状 况 评 定 标 准 JTG H20-2007 为 准 。10、养 护 质

12、 量 考 评 办 法 参 见 附 页 日 常 养 护 质 量 考 评 办 法 ,奖 惩 办 法 以 本合 同 约 定 为 准 。第 六 条 公 路 养 护 中 的 施 工 安 全1、乙 方 在 养 护 施 工 的 路 段 上 必 须 设 置 施 工 标 志 牌 。2、乙 方 上 路 的 养 护 人 员 必 须 穿 戴 养 护 服 装 。3、施 工 标 志 牌 、养 护 服 装 由 甲 方 统 一 配 发 ,由 乙 方 保 管 使 用 ,每 件 安 全 用品 收 取 20 元 押 金 ,乙 方 与 甲 方 解 除 合 同 归 还 安 全 用 品 后 退 回 押 金 。54、在 公 路 养 护 过

13、 程 中 乙 方 必 须 注 意 自 己 的 人 身 安 全 ,在 养 护 和 公 路 巡 查的 过 程 中 出 现 任 何 的 意 外 人 身 伤 害 甲 方 不 负 任 何 责 任 ,不 对 事 件 做 任 何经 济 赔 偿 。第 七 条 其 他 方 面1、养 护 过 程 中 使 用 的 一 切 养 护 工 具 和 交 通 工 具 由 乙 方 自 理 。2、养 护 期 间 食 宿 由 乙 方 自 理 。3、合 同 约 定 的 养 护 经 费 已 包 括 乙 方 的 所 有 保 险 费 用 ,不 再 为 乙 方 办 理 任何 保 险 。4、本 合 同 有 效 期 为 一 年 ,合 同 期 到

14、 经 甲 方 考 核 合 格 ,可 优 先 考 虑 下 一 年承 包 养 护 合 同 的 续 签 ,考 核 不 合 格 ,甲 方 将 不 再 任 用 。5、本 合 同 一 式 三 份 ,甲 乙 双 方 签 字 生 效 ,合 同 双 方 、公 路 路 长 各 执 一 份 ,甲 乙 双 方 自 觉 遵 守 不 得 违 约 ,违 约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法 律 责 任 由 违 约 方 自行 承 担 。甲 方 :地 方 公 路 管 理 段 (盖 章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字 ): 联 系 电 话 : 6公 路 路 长 (签 字 ): 联 系 电 话 : 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乙 方 :(签 章 ) 联 系 电 话 : 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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