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星维修工程结算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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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零星维修工程结算管理规定附件一零星(维修)工程结算管理规定(暂行)零星(维修)工程项目经浦口区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实施,为规范零星(维修)工程的结算,特制定以下规定:一、浦口区教育局校舍管理科下达零星(维修)工程项目任务单。任务单一式四份,浦口区教育局校舍管理科一份,项目建设单位一份,施工单位二份。任务单须经浦口区教育局校舍管理科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循序编号。二、零星(维修)工程项目施工完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部门)验收,形成专项竣工验收记录表。同时办理甲供材料(设备)领用汇总表、施工用水电记录表。三、施工单位凭任务单、专项验收记录表办理签证。签证一式四份,第一份浦口区教育局校舍管理

2、科留存,第二份建设单位项目组留存,第三份施工单位留存,第四份施工单位结算送审专用。签证严格按照任务单的编号进行编号,有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的项目,签证实行四方签证。建设单位实行双签制度。签证单原则上不办理独立费项目,特殊情况下须经浦口区教育局同意后方可办理独立费签证。 四、单个任务单的内容必须全部完成后,施工单位方可依据总协议或专项协议、签证单等进行工程结算。数个任务单可以合并办理结算,但同一个任务单不得拆分编制成几份结算书。五、工程结算书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必须是全原件,由以下部分组成:工程结算书(含工程量计算书、竣工图纸等) 、专项竣工验收记录表、任务单、签证单(第四份) 、甲供材料(设备

3、)领用汇总表、施工用水电记录表、总协议书或专项协议书等结算必需资料。项目竣工资料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另行报送建设单位。六、工程结算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初审、送审、项目决算等事宜。七、本规定自 2010年 7 月 1 日起执行,各类标准表式参见附表。南京市浦口区教育局 2010 年 6 月附表 1 : 零星(维修)工程任务单施工单位:编号( )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工期要求 质量要求 主要工作内容及工作要求: 附件:( )页 浦口区教育局校舍管理科(章) 年 月 日 注:1、本任务单一式四份。浦口区教育局校舍管理科一份,项目负责人一份,施工单位二份。 2、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

4、凭此任务单办理有关签证。附表 2: 零星(维修)工程签证单 第 页 共 页工程名称 分部分项工程名称 图 号任 务 单 编 号 签 证 单 编 号 工程内容: 签证意见: 建 设 单 位 审 计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建设单位(章):项目负责人:年 月 日 审计单位(章):项目负责人:年 月 日 监理单位(章):项目负责人:年 月 日 施工单位(章):项目负责人:年 月 日注:1. 视零星(维修)工程实际情况,各相关单位(部门)参与办理签证。2本签证单一式四份,分别由建设单位留存、建设单位项目组留存、施工单位留存、工程结算专用。附表 3: 零星(维修)工程甲供材料(设备)领用

5、汇总表零星(维修)工程项目名称: 领用单位: 第 页 共 页序号 材料(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单位 实际领用数量 单 价 (元/ ) 合 价(元) 备注 领用单(退库单)记录 合计领用单位经办人:浦口区教育局校舍管理科经办人:领用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章) 浦口区教育局校舍管理科负责人:(签、章)注:本表一式四份,浦口区教育局校舍管理科一份、物资管理部一份、领用单位二份。附表 4: 零星(维修)工程 专项竣工验收记录表工 程 名 称 分部分项工程名称 开、竣工日期 任 务 单 编 号 验 收 日 期 工程内容完成情况及施工单位自查情况: 验收意见: 如需整改,整改完成后验收意见:建 设 单 位

6、 相 关 单 位(部门) 监 理 单 位 施 工 单 位建设单位(章):项目负责人:年 月 日 相关单位(部门)(章):项目负责人:年 月 日 监理单位(章):项目负责人:年 月 日 施工单位(章):项目负责人:年 月 日 注:视零星(维修)工程实际情况组织相关单位(部门)参与验收。有监理单位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验收。附表 5:零星(维修)工程 施工用水电记录表工 程 名 称 施工单位名称 开、竣工日期 任务单编号 抄 表 日 期施工用水 起始度数 终止度数 用量(m3)) 单价 (元/m3))合价(元) 备注施工用电 起始度数 终止度数 用量(度) 单价 (元/度) 合价(元) 备注建 设

7、 单 位 相 关 单 位(部门) 监 理 单 位施 工 单 位 建设单位(章):经办人:项目负责人:年 月 日 相关单位(部门)(章):经办人:项目负责人:年 月 日 监理单位(章):项目负责人:年 月 日 施工单位(章):经办人:项目负责人:年 月 日 附表 6: 零星(维修)工程结算送审资料目录零星(维修)工程项目名称: 任务单编号: 施工单位: 结算移交日期: 序 号 内 容 原件 壹份 复印件贰份 备 注 1 总协议书和专项协议书 总协议书可以是复印件 2 专项竣工验收记录表 3 工程结算书 4 工程量计算书 5 竣工图纸6 技术核定单 7 签证单8 项目任务单 9 甲供材料(设备)领

8、用汇总表 10 11 1213 附件类: 14 施工用水电记录表 15 施工住宿费用结算单16 已付工程款及支付日期 其他资料:17 18 注:本表一式三份,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建设单位一份、建设单位项目组一份、施工单位一份。附件二南京市国有资金投资小型建设工程发包管理规定二五年六月十五日宁建招字2005410 号各区县建设局、建工局、各开发区、各建设单位: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金投资的小型建设工程发包管理和服务工作,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江苏整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以及国家融资的小型建设工程的发包活动

9、。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小型建设工程是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100 万元(不含100 万元)的;(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30 万元(不含 30 万元)的;(三)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50 万元(不含 50 万元)的。以上三项是指项目总投资低于 2000 万元的项目(不含 2000 万元) 。第四条 凡总投资低于 2000 万元且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以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 万元以下,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 万元以下的工作发包活动由项目所在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10、管理。第五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项目;(三)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或者借贷资金的项目;(四)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措资金的项目;(五)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政府担保所筹措资金的项目;(六)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七)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八)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第六条 小型建设工程的发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其承发包交易活动应当在南京市或项目所在区、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分中心)进行。第七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小型建设工程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发

11、包。第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项目发包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三人以上单数组成,专家可从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选取产生。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时间、地点、程序、内容、合同主要条款以及确定最终承包人的标准及方式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企业名单。确定三家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参加谈判,并至少于谈判日三天前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与各企业分别进行谈判,并应做好谈判记录。参与谈判的成员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企业的报价等信息。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可以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现场进行最终

12、报价。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情况和各方的最终报价,形成谈判报告。 (五)确定承包人。发包人根据谈判报告和谈判文件中确定的原则,确定工程承包人。由发包人向承包人签发全市统一印制的发包通知书。 (六)签订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签订合同。第九条 采用询价方式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项目发包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三人以上单数组成。专家可从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选取产生。询价小组应当对询价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及方式等事项事先作出规定,并在询价通知书中载明。 (二)确定被询价人名单。询价小组根据询价需求,确定三家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被询价人,并至少于询价日三天前向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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