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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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顶山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试行)(平学院行200752 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指单独开设的实验课或理论课程中的实验环节。它是全面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要求的重要教学环节。第二条 实验教学任务是按照人才培养计划的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技能的基本训练,培养学生动手能力、观察分析实验现象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创新能力。第三条 实验教学管理的内容l、实验教学文件管理2、实验项目管理3、实验教学组织管理4、质量评估与调控5、指导教师与实验技术人员的职责6、实验教学管理对学生的要求 7、实验考核第二章 实验教学文件第四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指导实验教学的纲领性文件,也是统计实验开出

2、率的依据。1、凡根据教学计划确定开设的实验课和实验教学环节,除课程教学大纲外,必须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2、实验教学大纲应包含目的与任务、实验项目名称、开设学时、实验类型、实验考核等内容。3、实验教学大纲由各院(系)组织制订,报教务处审核后执行。修改实验教学大纲程序同上。第五条 实验教材必须齐全完备。所有开设的实验课程,都应有实验教材或指导书。实验教材按照平顶山学院教材建设管理规定执行。实验教材或指导书应达到学生人手一册,同班学生使用同版本的教材。第六条 实验教学计划纳入全校教学计划统一管理。若要修改实验教学计划,履行与理论教学计划修改相同的手续。教学任务一经审定,其实验教学计划必须按照教学

3、任务填报。执行过程中确需变更,应事先按要求填写实验教学计划变动备案表,履行报批手续。第七条 各实验室必须保存完整的仪器使用说明书,制定相应的操作规定。第三章 实验项目管理第八条 实验教学大纲确定的实验项目,未经批准,不得变动。实验项目名称应规范,同一内容的实验不能出现不同的实验项目名称。第九条 每个实验项目均应填写内容齐全的实验项目卡片,卡片中要特别注意填报原材料消耗定额及实验仪器设备规格。第十条 鼓励新开和更新实验项目。第十一条 鼓励开发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第四章 实验教学的组织第十二条 教务处根据教学任务下达实验教学任务,各院(系、部)应于开课前组织课程主讲教师认真填写实验教学进度表,要求

4、按实验教学大纲中实验项目的名称、学时认真填写。第十三条 各院(系部)必须按实验教学进度表开出实验。如确需变更,必须严格履行报批程序。第十四条 实验教学计划确定后,任课教师要在开课前将实验教学进度表通知相关实验室,以便合理安排实验课程。实验课表一经确定,要严格执行,调停课手续与理论课相同。第十五条 保证学生在实验中有充分动手动脑机会,合理分组。第十六条 应根据专业性质和实验特点,安排实验指导教师为学生提供足够指导,保证实验课顺利进行。第十七条 实验室在实验开出前应准备好实验必需的各种条件。实验结束后,验收并妥善保管实验低值易耗品并维护实验仪器设备,并做好安全检查。第十八条 每学期期末各实验室组织

5、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管理人员填写实验教学实际情况统计表。第五章 质量评估与监控第十九条 凡课程含有实验环节的,课程主讲教师要指导实验,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 第二十条 学校教学督导监督实验教学质量。学校每学期定期开展一次学生评教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院(系部)教学督导组每学期必须至少抽查一次本单位实验教学情况,并及时向院(系部)领导汇报。第二十二条 教研室主任和实验室主任要认真检查和指导课程主讲教师、实验指导教师、实验管理人员对实验安排、实验设备、实验分组、实验指导 、实验报告批改、实验成绩考核、实验资料归档保存等项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每学期在教研室和实验室范围内至少组织一次对实验教学的交流。

6、第六章 实验指导教师及实验管理人员职责第二十三条 实验指导教师职责1、提前做好实验准备。对本学年首次开的实验,指导教师必须试做。2、本课程第一次上课时,指导教师应向学生宣讲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和安全注意事项。每次实验均要组织学生按要求在实验开设记录本上签字。3、检查学生实验预习情况,未预习者不得参加实验。4、在学生实验期间,实验指导教师应在实验现场认真指导学生实验,不允许脱岗。5、严密组织实验教学,认真巡查学生操作情况,从严要求学生,注意引导和启发学生独立思考,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学生的实验技能训练。6、实验结束后,指导教师要认真审核学生的实验结果,杜绝学生抄袭实验数据的现象。

7、认真全部地批改学生的实验报告。做好实验成绩的登录及实验报告的存档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实验报告应退回重做;对抄袭他人者,应严肃查处。7、对不遵守实验室的规章制度,违犯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教师劝导的学生,指导教师有权停止其实验。8、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改革陈旧的实验项目和实验方法,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承担指导开放实验、创新实验的教学任务。第二十四条 实验管理人员职责1、所有实验管理人员均应填写实验管理人员卡片,若卡片上内容有变动,应及时到实践教学管理科予以登记。2、实验管理人员必须坐班,从事实验室卫生、消耗材料补充、仪器设备检测、实验技术开发、实验室开放等工作。3、在实验准备室随时准备处理实验过

8、程中出现的仪器故障或提供实验消耗材料的供应。4、做好上次实验课后实验室的归整,下次实验课实验台面的清洁整理、所需仪器设备的检测、消耗材料的供应等工作,保证实验课的顺利进行。5、认真做好实验室日常管理和档案管理工作。6、努力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仪器设备的管理与使用水平。第七章 对学生的要求第二十五条 实验前学生必须认真预习,了解实验原理、所用仪器设备和实验安全注意事项,认真书写预习报告,经指导教师检查合格后,方准进行实验。第二十六条 学生进实验室之前应认真学习学生实验守则,实验过程中学生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养成爱护公物、节约实验材料的品格,实验结束后,应认真整理实验仪器和实验材料,打扫卫生,经指导

9、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离开实验室。因违章操作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以及私拿实验室器材者,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并责令其退还实验室器材,情节严重者应给予纪律处分。第二十七条 实验过程中学生应发挥主观能动性,认真操作,做好实验记录,认真完成实验报告。第二十八条 学生无故不参加实验作旷课处理:学生未做的实验或未做好的实验,必须补做。第八章 实验考核第二十九条 实验考核和成绩评定:不单独开设实验课的实验成绩,根据实验学时占课程总学时的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实验成绩不合格者或缺做实验者,不允许参加课程考试,待补做合格后方允许参加考试。单独设立的实验课考核按百分制评分,考核内容应包括基本理论、实验原理和实验操作。其成绩单独记载,考核不及格的实验课,必须重修。第三十条 实验考核内容:包括实验预习、实验操作、实验记录、实验态度和表现、实验报告等。实验指导教师亦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对学生实施有效考核。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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