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对未成年学生事故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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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对未成年学生事故的法律分析一、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及辨析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学活动中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和学生造成他人损害后果的事故。对此类事故责任的承担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 7 条中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2、该规定在理论和实践上确立了新的规则。1、学校等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的是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而非监护义务。过去在实践中认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的是监护责任的观念应当更新。2、学生伤害事故均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包括在校期间未成年学生受到人身损害和造成他人损害两种情形,学校对无过错的伤害事故不承担责任。3、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责任的形态有两种:替代责任,即学校对自身行为及教职工的行为造成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和未成年学生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承担的责任。补充责任,即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第三人侵害未成年学生,造成人身损害应承担的责任。当然学校在向未成年学生承担责任后,可向承担终局责任的第三

3、人行使追偿权。2二、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及法律责任(一)在校期间造成未成年学生伤害的事故以民法归责原则为基础,校方是否存在过错为标准,可分为校方有过错和校方无过错两类。1、校方有过错的伤害事故及法律责任校方对自己的过错而导致的伤害事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校方的过错可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类。(1)校方有故意的伤害事故,又可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引发的事故。因校方直接故意引发的事故,大多因校方人员对学生蓄意伤害而造成的。如:某老师当众辱骂一女生时说:“你这么笨,连做坐台小姐的资格都不配,不如死了算了。”后该女生自杀身亡。此例中老师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又如:某学校厕所,年久失修,

4、随时有倒塌的危险,曾有师生向校长反映此事,但校长熟视无睹,最终酿成大祸。此例就属校方间接故意引发的事故,不仅要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2)校方有过失的伤害事故,又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引发的事故。对此,校方负有教育、管理上的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2、校方无过错的伤害事故及法律责任3有的伤害事故虽造成了学生伤害,但学校对事故的发生无过错,并履行了相应职责,学校不应承担责任。但需注意的是,学校于事后应采取积极的救助措施,降低损害,否则,对扩大的部分,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校方无过错的伤害事故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1)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事故,如地震

5、、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学校无任何责任,但要尽量防范事故的发生。(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事故,学校无任何责任,但应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增强防范管理。(3)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事故,学校虽对此类事故不负任何责任,但应增强教育保护学生的责任意识。(二)在校期间未成年学生造成他人伤害的事故依民通意见第 160 条,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行为能力人”致人伤害的,监护人承担首要赔偿责任,有过错的教育机构应给予“适当”赔偿。此处教育机构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这一原则为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 7 条第 1 款所继续坚持。但要注意,该条文与民通意见第

6、 160 条相比有两处不同:1、扩大了行为人适用范围,即由“无行为能力人”扩展到“未成年人”。2、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其责任承担由“适当”赔偿到“相应的”补充赔偿。如,某幼儿园的小朋友们烤火时,老师甲外出打电话,期间,乙(4 岁)将一块火炭拨到丙(5 岁)4的屁股底下,灼伤丙的屁股。本例中甲有过错,幼儿园对丙的受伤应负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而首要责任仍由乙的父母承担。再如,甲有儿子乙(初一学生),一天,乙在课间休息时将丙打伤,花去医疗费 1000 元,若依民通意见第 160 条的规定,赔偿责任与学校无关,但依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 7 条的规定,因为初一学生仍属未成年人的范畴,有过错的学校难逃

7、补充责任的承担。三、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有权利就必须有救济”,法律救济对保障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对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救济主要有以下三种:(一)学生行政申诉制度教育法第 42 条第 4 项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老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故而,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学生可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诉,如果对申诉决定不服或受理申诉的主体未按期作出决定的,可提出行政复议,仍得不到解决的,可提起诉讼。(二)教育民事诉讼制度学校、教师、学生及社会其他平等主体为解

8、决学生伤害事故中产生的纠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这就是教育民事诉5讼制度,它是受害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也非常普遍。(三)教育刑事诉讼制度刑法第 138 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此类情况造成的伤害事故,受害人或其监护人可通过刑事诉讼寻求法律救济。四、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的有效防范学生伤害事故往往以损害学生的健康权为结果,具有不可完全补救的特殊性。因此,可采取以

9、下措施,从源头上予以制止。(一)在法制和社会保障方面,要宣传教育法律法规,推行依法治教。特殊国情决定了我国教育发展的水平参差不齐,民众缺乏依法治教的理念,故可通过法律宣传,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观念,使伤害事故的处理纳入法律的框架范围内,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不受影响。同时,应当依靠社会的力量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设立学生伤害基金,或鼓励学生参加学校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二)在教育方面,学校要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安全防范措施教育。首先,学校应对教师开展法制教育、纪律教育和安全教育,使教师树立对学生人身安全负责的意识;其次,学校应对学生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增强其安全意识,采取不同的教育形式,安排不同的教育内容,有针对性地对不同年龄段的学生进行教育;再次,学校应经常对学生进行心理6健康教育,增强其心理承受能力,组织学生进行体育锻炼,增强体质,更好地防范伤害事故的发生。(三)在学校管理方面,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学校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加强监督,定期检查,可挑选责任心强的师生担任专、兼职督查员,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将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同时,学校还可建立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责任具体到人,层层签订责任状,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以增强各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心。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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