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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考试]固定资产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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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考试]固定资产抵扣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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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及《细则》规定:购进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销项税额,但购进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和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小汽车、游艇)的固定资产(含混用的机器设备)及属于营业税应税项目的不动产以及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的原料费和修理费)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这是这次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关键点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 号)根据新 《条例》、《细则》针对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政策的有关规定作出了补充,即:从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统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应注意以下几点: (1)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 2009 年 1 月 1 日以后(含 1月 1 日)实际发生,并取得 2009 年 1 月 1 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在 2008 年以前发生固定资产购进的,即使取得了 2009 年 1 月 1 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相关业务的扣税凭证也不允许抵扣 (2)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要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①销售自己使用过的 2009 年 1 月 1 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②200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 200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③200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及自制或购进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要在当月计算并转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4)纳税人发生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5)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4]156 号)等15 个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政策文件从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执行 3、因购置机器设备的进项税可以抵扣销项税额,所以新《条例》删除了原《条例》“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明确了与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政策相关的进项税额抵扣政策 1、将不允许抵扣进项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列入了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范围即: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的项目,其包含的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2、将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包括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时,与其购进相关的劳务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的抵扣,如:与购进货物相关的运输费、加工修理费等一)抵扣范围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范围,仅限于一般纳税人实际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除外),包括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虽然在会计制度中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二)时间界限一般纳税人在 2009 年 1 月 1 日以后实际购进的机器、机械、设备、工具、器具等固定资产,且发票开具时间是 2009 年 1 月 1 日以后的,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2009 年 1 月 1 日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无论是否取得专用发票等合法抵扣凭证,均不得抵扣税款,包括 2008 年 12 月 31日以前购进但专用发票开具日期为 2009 年 1 月 1 日以后的固定资产对于书面合同约定的分期付款方式,若按合同约定在 2009 年 1 月 1 日以后分期支付部分,且专用发票也在2009 年 1 月 1 日以后开具的,允许其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二、下列情况不属于固定资产抵扣范围(一)《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 的房屋;主要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建筑物二)《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 的构筑物;主要指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三)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等其他土地附着物;主要指建筑物周围的地下资源和地上的草坪、花卉、树木等。

四)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主要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五)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对于已使用过的机器、机械等设备、工器具,若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全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应在当月计算不得抵扣(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并在申 报时 作进项转出处理三、加强固定资产进项抵扣的日常管理(一)做好政策宣传和工作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网络、政策会、政策期刊等形式,深入宣传增值税转型政策同时,对辖区内的一般纳税人,应利用下户等时机进行增值税转型政策,重点固定资产抵扣范围和账务处理方法对重点企业和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上的重大设备投资项目,要密切关注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改项目的立项、开工及进度情况,引导企业及时取得抵扣凭证,及时认证,及时申报抵扣二)发挥固定资产抵扣查询系统的功效各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征管辅助系统(税源监控—固定资产抵扣—固定资产抵扣情况统计查询),在征期结束后对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抵扣情况进行查询(市局正在进一步完善,目前情况下,只能先导出,再排序),对于当月申报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在100 万元(含)以上或固定资产抵扣占全部进项税额 30%以上的,应及时查看抵扣明细情况。

三)加强固定资产抵扣的日常管理各主管税务机关对固定资产抵扣数据作进一步分析时,发现有疑点的可进行实地核查,其内容包括:1、审核发票等票据填写的时效性对一般纳税人 2009年 1 月 1 日以后购进固定资产取得的抵扣凭证,将合同约定购进时间、发票开具时间、到货验收时间、设备调试使用时间进行比对,核实其时效性是否一致,防止企业将前期购进货物在 2009 年 1 月 1 日以后申报抵扣2、查验固定资产实物的真实性对申报固定资产抵扣单笔金额较大或者累计金额较大的,在查看实物时,应对设备安装调试及使用情况、货物的运输发票、付款方式及金额等逐一核实,验明生产厂家、产品规格、型号,查实具体用途,并将入库凭证、购货合同与固定资产实物进行比对,防止虚假购进骗取抵扣税款3、查看固定资产资金流向的合理性对纳税人固定资产购入资金流向有疑问的,应查验原始凭据,审核其购入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是否按规定付款,资金流向、金额是否与所购进的固定资产实物及销货方相匹配重点审核往来款项是否付给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的销货企业,尤其是短期内进行大量固定资产投入的企业,防止企业弄虚作假抵扣进项税额4、核实固定资产与生产经营的关联性。

对企业所购固定资产与本企业用途的关联性,着重审核是否属于抵扣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是否是本企业生产经营所用的固定资产,防止企业将外单位固定资产或本企业用于个人消费、集体福利的固定资产违规抵扣进项税额四、坚持跟踪抽查,抓好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后续管理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关节点和重要环节,结合日常管理及下户了解等契机,有计划地进行跟踪抽查,防止虚假抵扣进项税额一)跟踪监控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情况对纳税人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情况进行动态掌握,了解新增固定资产在用电、用料等方面是否有明显变化,投入产出是否匹配,防止虚假投入对将固定资产使用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以及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及时作进项税额的转出处理;对存在跨年度的在建工程项目的企业,严格划分固定资产的购进时间和用途,防止以工程完工后整体结算的名义取得发票多抵扣进项税额二)跟踪监控固定资产的处理情况对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和报废,以及转让新增固定资产的企业,应及时核实固定资产购进合同和固定资产明细账,对已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及时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尤其要掌握固定资产在关联企业、跨地区总、分支机构之间相互转移的情况,防止企业在固定资产处置过程中造成税款的流失。

三)跟踪评估固定资产异常抵扣情况税源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应齐抓共管,分工协作,提前做好税源分析预测,建立固定资产抵扣异常的跟踪制度,将固定资产抵扣金额大、资金波动异常,税负异常的一般纳税人作为重点评估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纳税评估,依托分析预警系统和纳税评估系统,建立固定资产抵扣专项评估模型,形成相应的数据库和评估指标,做到有的放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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