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法律基础课程---合同法专题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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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用法律基础课程-合同法专题辅导一、合同主体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可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合同的主体,可以依法签订合同。但作为订立合同的主体还应该具备订立合同的资格,若主体不适格,合同就会存在风险,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不能产生预想的法律效果。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具备两项法律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而不是实际权利,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可能性,但是它是获得民事权利的前提。 民事行为

2、能力是民事权利能力实现的条件。法律确认一个人一个企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就承认他有资格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并且只有具备这种资格的主体实施的民事行为才有效。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赋予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从出生到死亡,终身享有,他人无权限制或剥夺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并不一致,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并不一定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在我们国家,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情况 :1、10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不具有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原则上不能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包括合同的订立) 。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纯获法律上利益”的行为,无需其法定代理人追认便可以生效,因为纯获法律利益的行为对未成年人并无损害。如接受奖励、赠与。2、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只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具有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在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为有效,如购买书本、文具、零食等,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而实施的合同行为为效力待定行为。3、18 周岁以上且智力发育正常的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具有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 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

4、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也同时消灭,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并且在范围上是一致的。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要受到其工商机关核准其经营范围的限制,因此各个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各不相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通过它的法定代表人实现。如果法人超出经营范围所订立的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可能会被认定无效。如:经营文具业务的公司,从事了一批日用品买卖,则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但如果从事金银买卖,则合同因签订主体没有取得许可经营资格而无效。二、要约与承诺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合同本质上是一

5、种合意,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合意就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是合同成立的标志,意思表示一致是通过要约和承诺建立起来的。合同订立的过程就是双方当事人采用要约和承诺方式进行协商的过程。(一)要约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一方面,要约是具有明确目的性的意思表示,就是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要约中应明确说明此目的,而不是仅仅向特定人发出就可以了。另一方面,要约对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具有特定的约束力,即要约人应受发出的要约的约束,这是他的一种许诺;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可据此作出承诺而使合同成立。所以仅有要约并不能成立法律行为,要约如果未获承诺,就不可能产生法律行

6、为的效力。1、要约的有效要件:(1)要约必须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的当事人做出。要约的发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应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由于要约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发出要约,因此他应具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特定当事人” ,并非指某一具体确定的人,凡是能为外界所客观确定的人,均可视为确定的人,如自动售货机的设置可视为一种要约。(2)具有订立合同的主观目的。如果不具有订立合同的意思,即使受要约人同意,也不可能成立合同,也就不是要约。如甲向乙说“我正在考虑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瓷器,价值 10 万元” ,显然甲并没有决定订立合同,但如果甲向乙提出“我愿意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瓷

7、器,价值 10 万元” ,就表明甲已决定订立合同;再如新产品发布会、博物馆内展出的文物,因为不具有与出席展会的人订立合同的意思,所以不构成要约。(3)要约一般要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 。要约原则上应向特定的人发出,特定情况下,也可以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发出,例如:超市货架上标价陈列的货物、自动售货机、市内公共汽车都是向不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要约。(4)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足以构成一个合同的内容。要约的内容中应当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这样才能使承诺人作出承诺而使合同成立。但具体要明确到什么程度,应根据要约人所要成立的合同的内容来确定。如甲对乙称“我有位于某处的房屋一栋,愿以

8、低价出售,你是否愿意购买”,因没有标明价款,不能认为是要约;若甲明确提出以 20 万元出售该房屋,则因为其中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而应认为是一项要约。2、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一方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它不同于要约,要约邀请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一种预备行为,它并不是订立合同的一种必经程序,不完全具备合同内容条款。要约邀请只有在相对人发出要约以后,再经过自己的承诺,才能使合同有效成立。要约邀请对行为人不具有任何约束力。要约邀请与要约之间最根本的区别就在于要约有成立合同的具体确定的内容,而要约邀请不必也不应具备满足合同成立的内容。但是应当注意的是,仅仅是以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来

9、作出区分是不够的。有时候即使表意人提出了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但如果他在提议中提出需要进一步协商,或提出需要最后确认等,都难以确定他具有明确的订约意图,因此不能认为是要约。具体看一个实例:某果品公司因市场上西瓜脱销,向新疆某农场发出一份传真:“我公司欲购十个冷冻火车皮西瓜,不知贵方能否供应,如有充足货源,望能及时回电与我公司联系协商。”农场因西瓜丰收,正愁没有销路,接到传真后,立即组织十个车皮货物给果品公司发去,并随即回电:“十个车皮的货已发出,请注意查收。”在果品公司发出传真后,农场回电前,外地西瓜大量涌入,价格骤然下跌。接到农场回电后,果品公司立即复电:“因市场发生变化,贵方发来的货,我公司

10、不能接收,望能通知承运方立即停发。”,果品公司拒收西瓜,农场指责果品公司违约,并向法院起诉。 确定本案果品公司行为是否构成违约,首先须判定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而要判定合同是否成立,关键是认定果品公司向农场所发出的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第一,从当事人的意愿角度来看,被告之行为应属要约邀请。果品公司给农场的传真是询问农场是否有货源,虽然该公司在给农场的传真中提出了具体数量和品种,但同时希望农场回电通报情况。因此,果品公司的传真具有要约邀请的特点。第二,从交易习惯上看,也不足以认定果品公司的传真是要约。在果品公司尚未了解西瓜的价格和质量的情况下,是不可能接受货物的,被告向原告发出的仅是要约邀请。农场没有

11、按果品公司的传真要求通报情况,在直接向果品公司发货后,才向果品公司回电的行为,因没有要约而不具有承诺的性质,相反倒具有要约的性质。在此情况下如果果品公司接收这批货,这一行为就具有承诺性质,合同就成立。但由于果品公司拒绝接收货物,故此买卖没有承诺,合同不成立。 果品公司不构成违约不负赔偿责任。3、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的生效时间依要约的形式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地说,因为口头要约被受要约人了解才算送达,方能发生法律效力。书面要约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法律效力,比如,要约信件、电报送到受要约公司的传达室就算到达。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如以电子邮件发送要约的,发送成功即视为

12、进入对方系统,要约因送达而生效。4、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生效后,在有效期间,要约人不能随意变更、撤销要约。要约一经被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可成立。(二)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在有效期间内完全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承诺是接受要约中的全部条款,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按要约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与要约结合才能构成一个合同。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就发生法律效力,合同也随之成立。所以,合同法规定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先于或同时于承诺到达要约人,才能发生防止承诺生效的效果。1、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答复。承诺之所以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是因为受要约人是要约人选择的,要约人

13、选定受要约人意味着要约人只是想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而并不愿意与其他人订约,因此只有受要约人才有资格作出承诺。如果允许第三人作出承诺,则完全违背了要约人的意思。当然,基于法律规定和要约人发出的要约规定,第三人也可以对要约人作出承诺。 (2)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完全一致。承诺应当是对要约绝对和无条件地同意,才构成意思表示的一致,从而使合同成立。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这样的答复就不是承诺,而是受要约人提出的新要约。“实质性变更”是指合同的八大条款的变更。甲厂向乙单位去函表示:“本厂生产的 W 型电话机,每台单价 90 元。如果贵单位需要,请与我厂联系。 ”乙单位回函:“我部门愿向

14、贵厂订购 W 型电话机500 台,每台单价 85 元。 ”2 个月后,乙单位收到甲厂发来的 500 台电话机,但每台价格仍为 90 元,于是拒收。为此甲厂以乙单位违约为由起诉于法院。试分析:乙单位是否违约?答题要点:乙单位不违约。因为合同还未成立。因乙单位的回函对甲厂电话机的报价提出异议,属于对甲厂的要约作出了实质性变更,这一行为并不是承诺,而是一个新要约。但新要约并没有得到甲厂的同意。因此,该合同没有成立,乙单位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3)承诺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的期限通常都是在要约人发出的要约中规定的,如果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则应当在规定的承诺期限内到达;在没有规定期限时,

15、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要约是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人应当即时作出承诺;如果要约是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并到达要约人。如果超过期限作出的任何答复哪怕是完全同意要约的内容都不是承诺视为新的要约。(4)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规定。承诺原则上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也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如:甲公司向乙丙两水泥厂各发一函“急需 1000 号水泥 1000 吨,价格每吨300 元,货到付款。 ”乙收到函后立即传真回复“函收到,即日发货。 ”丙收到函后没有回,但立即组织车队运送 1000 号水泥 1000 吨给甲送去。甲发出的函是要约,乙以传真的方式、丙以运送水泥行为的方式作出

16、了承诺,都是有效的,甲与乙、丙之间的合同都已经成立。注意:以行为作出承诺,绝不同于单纯的缄默或不行动。缄默或不行动都是指受要约人没有作任何意思表示,也不能确定其具有承诺的意思,因此不属于承诺。例如甲向乙、丙同时兜售某块手表,价值 100 元,甲问乙、丙是否愿意购买,乙沉默不语,未作任何表示,而丙则点头表示同意。乙的行为属于缄默或不行动,所以,乙的行为不属于承诺。而丙的点头行为则属于以行为作出的承诺。 2、承诺生效的时间: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以行为作出承诺的,作出承诺的行为时即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是数据进入对方系统的时间。承诺生效意味着合同成立。尽管在订立合同中可能有反复的要约邀请、要约、新要约,但承诺只有一个。一旦承诺生效,合同便成立(实践合同除外) 。 三、合同效力合 同 效 力 , 指 依 法 成 立 的 合 同 在 当 事 人 之 间 产 生 的 法 律 约 束 力 。 合同的效力不是来自于当事人的意志,而是来自于法律的赋予。合同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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