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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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目录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十个可放弃的点民法重点、难点辨析遗赠与遗嘱继承从几道真题中把握民事法律关系司法考试民法命题基本规律司法考试复习笔记:民法“除外”事项汇总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虽都要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的事实,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宣告,且都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但两者仍然存在着以下区别:(1)设置的目的不同:宣告失踪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失踪人的利益;而宣告死亡则主要是为了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2)下落不明的期限

2、不同: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期限比宣告失踪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期限要长。自然人下落不明满 2 年的,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宣告其失踪;自然人下落不明满 4 年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且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 2 年的,其利害关系人方可申请其死亡。(3)申请人不尽相同:宣告失踪的申请人无顺序的限制;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严格的顺序限制。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4)公告期不同:宣告失踪的公告期为 3 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除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公告期为 3 个月以外,公告期为 1 年。(5)法律后果不同: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

3、,其民事主体资格并未丧失,仅发生设置其财产代管人等法律后果;而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丧失。此外,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自然人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十个可放弃的点司法考试作为一种通过性考试,考 360 和考 560 的效果完全一样,但是,后者可能比前者要多付出数倍的努力,这多出来的数倍的努力如果放到其他领域,会取得比考个 560 更大的成就,所以,从时间利用的性价比来看,也不值得去

4、看那么多的内容。那么,下一个问题就是,该如何选择放弃,以下为笔者总结的司法考试民法复习 10 个可放弃的知识点。放弃点之一:三大本“三大本”由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编辑委员会主编,具有相当的权威性,因而深受考生和盗版书商的青睐,但是在下以为,复习司法考试,至少在民法部分可以放弃该书,理由有四:第一,此书废话较多,重点不突出;第二,书中没有例题,欠缺实战性;第三,内容为理论、法条和实例的简单堆砌,缺乏系统性;第四,书中几乎没有归纳总结,不能缩短读者的思维过程。当然,三大本也并非一无是处,至少,它有以下两点作用,首先,三大本资料比较翔实,加之具有官方背景,可以当字典查阅;其次,最近的命题趋势之一,就

5、是直接从“三大本”中抽取实例和观点作为命题素材,这对于广大考生来说,具有相当的诱惑力。但笔者以为,就前者而言,攒几个需要查的问题路过书店时候进去看看就得了;就后者而言,从中选取具有可考性的内容是授课教师的任务,考生如果仅仅为了找到几个出原题的点而且花大工夫、下大力气,属于舍本逐末,事倍功半。最后,笔者补充一点,复习方法与策略见仁见智,以上属于一家之言,仅供参考。放弃点之二:侵权法真题历年真题历来是司考复习的重要工具,但是,由于侵权责任法颠覆了以前的侵权法规范,所以,笔者的建议是,对往年的侵权法真题予以放弃。如果你不想放弃,那么,你将面临极其复杂繁琐的鉴别工作,首先,哪些题目所依据的法规有变,哪

6、些题目所依据的法规没有变化你要区分清楚,其次,就具体题目而言,哪个选项所依据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的法规有变,哪些选项所依据的法规没有变化你也要区分清楚,再次,每道题目所设定的条件都是根据往年的侵权法律规范而设,在侵权责任法下,这些条件有没有发生改变,也是让人困惑的问题。如果你有足够的能力完成这些,另当别论,但是对于相当部分的考生来说,既没有这个时间,也没有这个精力,天涯何处无芳草,何必吊在这些历史背景已经改变的题目上呢?放弃点之三:内容不少但命题很少的知识区域符合上述两条件的内容至少包括用益物权制度(地役权除外)和合同法分则中除了买卖

7、合同、赠与合同和租赁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归责原则与解除权除外)。这两个内容的共同点是,阅读量并不少,但是分值非常少,投入与收获相当不成正比,建议放弃。那么,如果你放弃了但是又偏偏考查了,是不是很亏呢?笔者认为,舍得,舍得,有舍才有得;取舍取舍,要取必先舍,只要你的目标不是满分而是三百六,这些考点“性价比”不高,不值得投入大块时间去学习。放弃点之四:非重点的难点知识这些内容至少包括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关系、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最高额抵押、债务承担中抵消权援引的问题、主动债权与被动债权的抵销问题等。放弃的理由在于,这些内容的理解难度较大,即使你花费了相当多的时间去学习它,也不一定能将题目做对,既然

8、没有可预期、有把握的收获,又何必那么执着呢?放弃点之五:近年已经命题的冷门考点司法考试中一个不成文的规律是,如果一个冷门考点近年被考查,那么,接下来的数年里重现的可能性非常之小,例如居间合同、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关于双倍赔偿的规定,这些内容“人轻言微”,能考查一次已经相当有面子了,不可能短期内重现,可以大胆放弃。放弃点之六:争议问题司法考试历来不缺争议问题,那是因为法理上历来就不缺既可自圆其说又立场对立的观点,对于这些内容,很多考生趋之若鹜,喜欢刨根问题,但是法律|教育网认为,这些争议问题例如地役权的不可分性、代办托运中的风险负担、合同解除后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等考察可能性不大,徒增烦恼,不妨放弃。

9、更何况,民法中的观点分歧,并没有像个别学科那样,给考试答案带来很大的影响。放弃点之七:理论性较强的内容民法每年有理论考查的题目,但是并不意味着复习民法要把最深奥的理论一网打尽。例如,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和意思表示的要素(行为意思、表达意识、效果意思)这些内容,你关注过吗?如果没有,恭喜你,继续保持;如果关注了,不要深究,理解最好,不理解,也无所谓。放弃点之八:比较复杂,难以准确记忆的法条关于此点,举一个例子,那就是今年刚刚出台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中关于添附物的处理,共计多少个法条,内容相似,容易混淆,如果没有很好的区分办法以保证准确记忆,那么,记混了还不如不记,干脆放弃,何如?附:这几个法条怎么记?

10、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

11、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

12、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放弃点之九:立法空白此处典型者,如物权法 107 条,如遗失物的拾得人将遗失物转让于第三人,则权利人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的权利有两年的时间限制,如果超出两年,权利人只能向拾得人主张损害赔偿,那么,该遗失物将归属何人?关于此点,立法没有明示,见仁见智,不必深究。再比如,物权法 19?条,仅仅规定了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权,其他担保人可以免责,那么,如果债权人放弃第三人提供的抵押权,法律后果又

13、将如何?法律也没有明示,同样不须深究。放弃点之十:本文观点如果你觉得放弃会让你心里不踏实,那么,本文的上述观点全部可以放弃,笔者仅仅阐述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当然可以放弃。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结论:民法作为大法,很难说将某一块知识全部放弃,但是,就细节而言,有很多可以放弃的内容,放弃这些内容,可以让你集中火力攻击分值较高的高频重要考点。民法重点、难点辨析遗赠与遗嘱继承尽管遗赠与遗嘱继承有诸多相同之处,但从根本上说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民事法律行为。两者区别如下:1.二者的受让主体不同。遗赠的受让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国家及其他社会

14、组织。而遗嘱继承中的受让人,即继承人必须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且必须是自然人。2.二者所指向的客体范围不同。遗赠的客体只包括财产权利,不包括消极的财产义务,但执行遗嘱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而继承的客体范围不仅包括财产权利还包括财产义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以被继承人的实际遗产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不予清偿,但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3.权利的接受、行使方式不同。受遗赠人只有依法在法定期间(在知道受遗赠的两个月)内明确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时才视为

15、接受,否则视为放弃遗赠。而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处理前,明确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才能有效。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无权参与遗产分配,这也不同于遗嘱继承人。4.在遗嘱继承中,遗嘱人可在遗嘱中指定候补继承人,而在遗赠中则不能指定候补的受遗赠人。从几道真题中把握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在近几年的司法考试真题中频繁出现,考生在这部分的复习过程中应准确记忆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重点区分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下文通过几道真题来解析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关考点。题一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 A 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火车到达 A 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甲未

16、能在 A 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甲要求乙赔偿损失。对此,应如何处理?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题二下列那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题三某县政府为鼓励县属酒厂多创税利,县长与酒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酒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百万元的指标,第二年厂长和全厂职工都可以加两级工资。该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A.双方民事法律行为B.无效民事行为C.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D.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题一中重点考查考生对道义关系和民事关系的区分,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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