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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家用汽车产品无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的处罚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行政权力编码 163行政权力名称家用汽车产品无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的处罚实施主体 邵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权力依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50 号)第十条 家用汽车产品应当具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
2、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改正、罚款自由裁量标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50 号)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 60日内依法向邵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 6个月内依法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依据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邵阳市人民政府或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