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三个角度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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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实例 1:内蒙恒东立业有限公司 3 月份通过融资租赁方式采购一台 132 掘进机,后来四个月内又连续采购了七台,总价 1750 万元,其目前资金使用额为 589 万元(保证金和月租金),现月还 80 万。尚占有资金 1161 万元。实例 2(从综合成本角度分析):融资租赁与一次性付款的比较。例:某公司需要一台设备,设备价格为 100 万,该设备折旧年限为 8 年,预计残值为5 万,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5,该公司可选择两种方式购置设备:1)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首付 30,租期为 3 年,每月等额付租,租赁利率为8.694,手续费 1.5%。2)通过一次性付款方式购置。设备使用期内的资金价值按

2、贷款利率折现(为测算方便,我们以年利率 8%折现),各年的折现系数分别为:0.9259、0.8573 、0.7938。根据会计准则规定,贷款购置时,折旧可以税前提取或列支,融资租赁可以按租赁期限(最短不少于 3 年)提取折旧,折旧额税前提取或列支。利用等额年金法计算每期租金:融资租赁月还租22161 元年份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合计一次性付款首付款 2付款金额 1000000 1000000手续费 折旧额 118750 118750 118750 356250折旧税收节约 29687 29687 29687 -29687分期付款净成本=- 970313 -29687 -29687折现率 0

3、.9259 0.8573 0.7938净成本现值X 898413 -25450 -23566 849397首付款 300000租金偿还额 2216112 2216112 2216112 797796手续费 15000折旧额 316667 316667 316667 950001折旧税收节约 79167 79167 79167租赁净成本=- 186765 186765 186765折现率 0.9259 0.8573 0.7938融资租赁净成本现值X 487926 160114 148254 796294(注:本表未考虑利息支出对税收节约的影响。折现率:是将未来发生的费用折成现值的比率。)通过以上

4、比较我们可以发现,一次性付款购置设备总成本为 300000+700000=1000000 元,综合考虑税收节约及资金时间价值,折为现值为 849397 元。融资租赁购置设备总300000+797796+15000=1112796 元,折为现值为 796294 元。实际节约资金 53103 元(849397796294)。利用融资租赁可以使得企业在前 3 年节税明显多于分期付款购买,也就是说,利用融资租赁企业获得了一笔经营资金(以上案例中的数字是按照 08 年的利率及康富公司的收费标准计算的)。另外按法定年限折旧时,3 年的累计折旧是 356250 元,以 3 年期融资租赁合同租入设备时,3 年

5、的累计折旧是 950000 元。相比之下,折旧费用加大 593750 元。折旧费用的加大,就是企业所得税税基的等额减少。由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 25%,因此,在 3 年内减少的所得税是 148437.5 元。(详见上表)。显然,租赁作为一种以物为载体的新的融资产品,绝不能简单比较租赁利率与贷款利率的高低。租赁的融资成本略高的表面劣势,完全可以通过对租金支付方式的设计消化掉。在融资租赁中企业实际上获得了税前还贷和加速折旧、延迟纳税带来的资金时间价值。融资租赁在很多情况下,是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的较好选择。备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1996 年 4 月 7 日以财工字199641 号文发布的关于促进

6、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 3 款规定,“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短于三年。”3实例 3(成交客户分析):保德县德能煤业有限公司,今年在投资煤矿开采业务过程中遇到资金问题。在其提供了必须的各项资料后,我司通过资料分析以及实地考察,认为该企业基础好,业务来源稳定,资产质量较好,财务状况无重大缺陷,目前的现金流已可以足额偿付租金,符合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对煤矿企业的挑选标准,遂推荐该企业采用了融资租赁方式租入设备,最后该公司以全额两年的融资租赁方式向康富公司租赁了我司煤机设备,租期 2

7、年,按月支付租金。这样一来,该企业最终用前期 165.86 万元的自有资金投入(其中包括 148万元的租赁保证金,该保证金最终将归还客户),两年累计 68.872 万元利息的成本,按月支付租金的方式就引进了我司两台共价值 740 万元的掘进机。投入不多却保证了企业的发展。租赁到期后,企业再支付 100 元“ 转让费”,就能获得该设备的所有权。融资租赁案例(十一十四)案例 11:关于担保问题问题:约定保证人于逾期 xx 日内代为承担还款责任的保证合同,是否连带保证责任合同?担保合同中虽未写明“连带”字样,可否根据其实质内容认定为连带责任担保华和日际租赁有限公司与高密合成 纤维总厂、 中国工商银行

8、高密市 支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上诉人:华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延安三路 121 号。 法定代表人:戴方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乐沸涛,北京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 高密合成纤维总厂,住所地:高密市人民大街东 首。 法定代表人:毛德斌,厂长。 被上诉人: 中国工商银行高密市支行,住所地, 高密市城南 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刘启先,行长。 委托代理人:高玉玲, 中国工商银行高密市支行干部。 委托代理人:李宗敏, 中国工商银行高密市支行干部。 一、基本案件事实 1986 年 10 月 3 日,中国工商银行高密市支行(以下简称高密工行) 向华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和公

9、司)出具担保函,道:“我县化纤厂以租赁方式引进丙纶生产线技术设备项目业经省外经委、计委、财政局以(85)鲁经贸外字第 270 号文批准,由你公司承办。引进设备价款包括保险费、海运费等加上租赁期间的利息共需用汇 385 万美元,由工厂按照租赁合同之规定分三年五次归还。按现在牌价折算。约需 14245 万元人民币的购买外汇资金。此人民币数应以每次租赁费当日牌价为准。经我行审查,该项目经济效益良好,有还款能力,愿承担此项目的还款担保责任。一旦该项目不能按租赁合同规定交纳租赁费时,你公司可直接向我行联系,我行见单后,保证按有关规定承付。”1986 年 10 月 4 日,华和公司与高密合成纤维总厂(原高

10、密丙纶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合纤厂) 签订了租赁合同),高密工行为该合同担保。合同约定,合纤厂承租华和公司空气变形机一台,租赁期限 42 个月,自华和公司对外付款日起计算租赁费,总租赁费 1,274,17014 西德马克,合纤厂以日元支付合同项下的租赁费(日元对西德马克的兑换率以华和公司对外付款日中国银行的4外汇牌价为准),分 6 次付清。合纤厂如迟付租赁费,按本期迟付额每天向华和公司交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按月计算。租赁期内,物件所有权属于华和公司,租赁期满后,合纤厂留购。在合同有效期内,除不可抗拒事故外,合纤厂若不支付租赁费或两次以上迟付租赁费及违反合同任何条款时,均视作违约,华和公司

11、有权向合纤厂提出索赔要求。担保人高密工行在合纤厂“确实无力按期还款时,于逾期 10 日内代合纤厂承担包括违约金在内的还款责任”。租赁合同生效后,华和公司依约将租赁物交付合纤厂。合纤厂承租后,未按约定缴付租赁费。1992 年 12 月 28 日,鉴于合纤厂“不能按合同规定如期支付租赁费”,华和公司与合纤厂经过协商签订了 HILA86160B 号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书 (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把各期租赁费支付日顺延,根据拖欠租赁费额重新计算租赁总成本。总租赁费变更为104,732,754 日元,自 1993 年 3 月 29 日起计息,租赁固定年利率 85,租赁还款期自 1993 年 3 月 29

12、日起至 1993 年 9 月 29,B 止,分二次还清。如合纤厂不能按期还款应交纳迟付利息或滞纳金。担保单位高密工行同意上述变更,并继续为合纤厂在“在HILC86160 号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项下的付款义务承担担保责任。”华和公司、合纤厂和高密工行在补充协议上盖章。补充协议生效后,合纤厂仍未交付租赁费,高密工行也没承担担保责任。至 1996 年 6 月, 合纤厂欠华和公司租赁费本金 104,732,754 日元,迟付利息 32,662,615 日元(或滞纳金 62,263,622 日元) ,其他垫付款 658171 美元。华和公司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索租诉讼。 二、起诉与答辩及法院的认定与判

13、决 原告华和公司诉称,我公司与合纤厂于 1986 年 10 月 4 日签订 HILC86160 号融资租赁合同。高密工行为合纤厂提供了不可撤销的担保。合同生效后,我公司全面履行了合同所规定的各项义务。按照双方约定,合纤厂应于 1990 年 8 月 8 日至 1993 年 2 月 8 日平均分六次付清全部租赁费。但该厂以资金困难为由拒绝支付租赁费。我方作出让步,双方并于1993 年 12 月 28 日签订了补充协议,规定合纤厂于 1993 年 3 月 28 日、9 月 28 日分两次付清全部租赁费,高密工行继续提供担保。但合纤厂仍未执行补充协议。在合纤厂屡屡违约的情况下,我公司多次要求高密工行承

14、担保证责任,而该行未理会。两被告的违约行为已严重侵犯了我方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租赁费 104,732,754 日元,支付滞纳金 43,097,528 日元及诉讼期间的滞纳金,支付其他应收款 658171 美元,承担我方支付的律师费,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合纤厂答辩称:华和公司所述属实。因外汇升值、企业效益欠佳等原因,未能及时付租赁费。我公司虽然效益欠佳,尚有能力偿还原告欠款。华和公司计算利息及滞纳金有失公平,租赁费应参照日元利率计算。原告诉讼请求中 104,732,754 日元租赁费系截止1993 年 3 月 29 日本息之和,其利息部分再计算滞纳金有违规定。 被告高密工行答

15、辩称:我行不应承担华和公司与合纤厂之间融资租赁合同的担保责任。理由是该合同系高密县委、县政府强令我行,并由县财政局为我行提供反担保的情况下,我行才不得已盖章的,违背了我行真实意思表示,届无效民事行为。即使我行承担保证责任,也只是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山东高院经审理认为,华和公司与合纤厂签订的租赁空气变形机合同系融资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对租赁物的选择、租金支付方式、期限、币种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协商一致,内容合法,HILC86160 号融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均为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华和公司依约交付租赁物,完全履行了义务,即应享有收取租金的权利。合纤厂承租了租赁物,未能按约定支付租金,属违约行为,应按

16、合同约定支付租金、逾期利息。HILC86160 号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了高密工行承担代为履行的担保责任,此担保形式为一般担保,由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5规定)第五条之规定,于 1999 年 4 月 7 日以(1997) 鲁经初字第 6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高密合成纤维总厂支付给华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 104,732,754 日元,迟付利息32,662,615 日元,合计 137,395,369 日元。二、高密合成纤维总厂支付给华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其他垫付款 658171 美元。三、中国工商银行高密市支行对高密合成纤维总厂137,395,369 日元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四、驳回华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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