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 民法简要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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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简要案例一、自然人行为能力案例【案情】:康兰 16 岁,一天她到某公司以 4000 元购买了一台电脑,她父母认为她尚未成年,没有征得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大数额的买卖,要求公司退款,而康兰提出她作临时工,可以自食其力,不愿退货。【问题】:(1)康兰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2)如果康兰是一名在校中学生,其父母的退款要求是否合法?(3)如果该电脑实际价值 8000 元,但售货员一时大意错标成 4000 元,该公司能否主张撤销该买卖行为?(4)如果该公司卖出该电脑后觉得后悔,提出该售货员并未被授权出卖该物,属于越权,据此主张买卖无效,是否合法?(5)如果康兰购买时带钱不够,留下 3000 元,并约好第

2、二天带 1000 元取走该电脑,但电脑在当夜被盗,该损失应由谁承担?正确答案(1)有效。康兰已年满 16 周岁,并以自己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民法通则第 11 条第 2 款之规定,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康兰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而该买卖行为合法有效。(2)在这种情况下,康兰不属于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因未满 18 周岁,康兰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买卖行为属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不予追认,因此,康兰父母的退款要求是合法的。(3)根据民通意见第 71、73 条之规定,行为人因对

3、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对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对价格的误解属重大误解,因此该公司有权请求撤销该合同。(4)纵是售货员越权订立的合同,但当时康兰有理由相信其有相应的代理权,故属表见代理,该行为有效。(5)由于双方约定次日付款提货,因此被盗时电脑所有权仍属公司,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公司承担。考点集成关于行为能力,18 周岁以上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

4、谓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指能以自己的劳动取得固定收入或较稳定的收入,并能 以此收入维持当地群众的一般生活水平。关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行为效力待定,其行为须经代理人追认。 关于重大误解,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时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当事人对民事行为主要方面,性质、当事人、标的物的根本性错误,构成重大误解。四、宣告死亡案例【案情】:民赵某于 1992 年出海打鱼,遇风浪一直未归。1998 年其妻钱某不得已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赵某有两个孩子,分别为赵甲、赵乙,赵某夫妇有房屋 6 间,渔船一条(已经随赵某失踪而灭失了)。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赵某留下的遗产开始继承。房屋一间由其父亲继承,其余财

5、产均由钱某和赵甲、赵乙继承。赵某死后,钱某生活十分困难,1999 年,钱某将赵乙送给李某夫妇作为养子。2000 年,钱某改嫁给周某。不久,周某死亡。2001 年,赵某回来了,原来当时被海风刮到 A 国,失去记忆,现被送回。法院依法撤销了其死亡宣告,因财产返还、夫妻关系和子女收养等问题发生纠纷。【问题】:1赵某是否有权要求其父亲返还继承的一间房屋?为什么?2如果钱某对赵某仍然有感情,赵某与钱某的婚姻关系能否自动恢复?为什么?3赵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夫妇解除与赵乙的收养关系?为什么?答案及解析1有权。宣告死亡被撤销后,继承人继承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依民法通则第 25 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

6、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本案中,赵某被宣告死亡后,其父亲继承了赵某的一间房屋,该房屋在继承后未发生不可抗力的灭失问题,因此,赵某有权要求其父亲返还继承的一间房屋。2不能。配偶在失踪人被宣告死亡以后再婚的,即使再婚后配偶一方又死亡的,也不能与被依法撤销死亡宣告的原配偶自行恢复婚姻关系。依民通意见第 37 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本案中,赵

7、某被宣告死亡以后,钱某改嫁周某,周某死亡后,赵某与钱某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但可通过再次登记而缔结婚姻关系。3无权。被宣告死亡人不能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无效。依民通意见第 38 条规定,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被宣告死亡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允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本案中,赵某被宣告死亡以后,钱某将子女送与李某,其收养关系依法有效。赵某被撤销死亡宣告以后,不得仅以未经其同意为由解除收养关系,而应与收养人李某协商,经李某同意解除收养关系。5.买卖合同、共有关系个体户张某、王某二人于 1999 年 10

8、 月 1 日从汽车交易中心购得一辆“东风”牌二手卡车,共同从事长途货物的运输业务。二人各出资人民币 3 万元。同年 12 月,张某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资人民币 8 万元购买此车,张某随即将卡车卖给了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张某把卖车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项。李某买到此车后,于同年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人民币 9 万元卖给赵某。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赵某某租车给李某使用,租期为 1 年,租金人民币 1万元,二人签定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赵某把车租赁给李某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李某准备自己备货,因缺乏资金遂

9、向银行贷款人民币 5 万元,李某把那辆卡车作为抵押物,设定了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次年 11 月赵某把该车以人民币 10 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钱某。12 月赵某以租期届满为由,要求李某归还卡车,李某得知赵某把车卖给钱某,遂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以人民币 9 万元买回此车,赵某不允,遂生纠纷。现问:(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什么财产关系?(2)张某、李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3)李某、赵某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4)李某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为什么?(5)李某主张买回卡车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6)截止纠纷发生时,该卡车

10、所有权归谁享有?为什么?答案:(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按份共有关系。(2)有效。因为张某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该合同初为效务待定合同,后经王某默认而得补正,转为有效合同。(3)有效。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4)不能生效。一是因为李某无权以他人所有之物设立抵押,二是因为未办理抵押登记。(5)不能。因为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以同等价格为条件。(6)归赵某所有。因为赵某尚未将卡车交付给钱某,卡车所有权并未转移。解题思路本题虽然人物众多,但彼此之间的法律关系比较简明,案情发展脉络呈流线型,考生只要依情节按图索骥,依次回答每个问题即可。法理详解:(1)、(2)张某、王某按份投

11、资购买卡车,共同从事运输业务,依法成立按份共有关系。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民法通则第 78 条规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既为共有关系,共有财产全属于全体共有人所有,因此,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一个或者几个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对共有财产进行法律上的处分的,对其他其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但如果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认该行为,则该处分行为有效。合同法第 51 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

12、同不效。”本案中王某事后得知后,要求分得一半款项的行为表明,王某是追认了张某的无权处分行为。(3)、(6)合同法第 133 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超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另有约定的除外。”第(3)问所列情形即属于本条所指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情形,即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标的物移转时间,而不受“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的束缚。而第(6)问则应适用“标的手所有权自标的手交付时起转移”的约束,依本案案情交待,纠纷发生之时,标的物尚在承租人李某手中,因而赵某并未将卡车交付给钱某,故钱某并未取得所有权,此时卡车所有权仍归赵某所有。(4)依担保法第 41 条及第 42 条第(四)项规定,

13、以汽车设立抵押的,应当办理抵的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另外,抵押人应对抵押物依法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不得非法在他人之物上设立抵押。(5)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是以在同等条件下为前提的。本案中钱某出价 10 万元,李某出价 9 万元,显然不构成“同等条件”。3.综合案例案情:冯系养鸡专业户,为改建鸡舍和引进良种鸡需资金 20 万元。冯向陈借款 10万,以自己的一套价值 10 万元的音响设备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冯又向朱借款 10 万元,又以该设备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设备交付朱占有。冯得款后,改造了鸡舍,且以县良种站签订了良种鸡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鸡款共计 2

14、 万元,冯预付定金 4000 元,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 10计算,冯已销售肉鸡的款项偿还良种站的货款。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县良种站将良种鸡送交冯,要求支付运费,冯拒绝。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冯预计的收入落空,冯因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和支付货款而与陈、朱及县良种站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又查明:朱占有该设备期间,不慎将该设备损坏,送蒋修理。朱无力交付蒋的修理费 1 万,该设备已被蒋留置。问题:(1)冯与陈之间的抵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2)冯与朱之间的质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3)朱与蒋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4)对该音响设备陈要求行使抵押权,朱要求行使质押权,将要求行使

15、留置权,应由谁优先行使其权利?为什么?(5)冯无力支付县良种站的货款,合同中规定的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可否同时适用?为什么?(6)县良种站要求冯支付送鸡费,该请求应否支持?为什么?(7)冯对县良种站提出不可抗力的免责抗辩,能否成立?为什么? 参考答案及分值(1)有效。 (1 分)因双方立有抵押字据,根据担保法规定以音响设备作抵押无须登记。 (1 分)答案依据及解析: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

16、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根据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下列财物应办理抵押物登记: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 、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的设备和其它动产。(2)有效。 (1 分)因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且质物已经转移占有。 (1 分)答案依据及解析:担保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3)承揽合同关系。 (1 分)答案依据及解析: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4)蒋优先行使其留置权。 (1 分)根据担保法原理,留置权优先。 (1 分)答案依据及解析: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而抵押权和质权是约定担保物权,根据物权法原理,法定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于约定担保物权。(5)不可以。 (1 分)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只能选择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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