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一经济法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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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T7(1)该制药厂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制药厂的要求合理。本案中,某制药厂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王某违反合同约定,擅自离厂,属违约行为,理应赔偿制药厂的经济损失并回原厂工作。 (2)本案应如何处理?依据是什么?本案应作如下裁定:支持某制药厂的合法要求;王某与某合营企业赔偿某制药厂的全部经济损失;王某与某合营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违法,无法律效力;王某回原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P42T8(1) 厂方安排的延长工时有无违法之处?有违法之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 1 小时。 ”本案中,厂方为完成

2、订单任务,在 2010 年 9 月至 10 月期间,正常工作日每日加班两小时,休息日需到厂工作 3 小时,法定休假日到厂工作 3 小时。 均超过了 1 小时,违反了法律的规定。(2) 厂方应如何依法支付工人超时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 150%的报酬;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 200%。法定休假日,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 300%的工资。因此,本案中, “厂方以标准工资的 150%支付工人超时工资 ”不合法 。应当依法正常工作日每日以标准工资的 200%支付工人超时工资,休

3、息日以标准工资的 100%支付,法定休假日以标准工资的 300%支付。(3) 此案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为什么?不能。因为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此案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P69T5(1)甲、乙、丙、丁的出资方式是否合法?为什么?甲、乙、丙、丁的出资方式合法。合伙人既可以用货币,实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2)合伙企业是否可以拒绝向东方公式履行合同?不能拒绝履行合同。合伙企业内部约定不定对抗善意第三人。(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丙是否应当退伙?丙应当退伙。符合当然退伙的第五种情形:“合

4、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合伙企业应如何让清偿其债务?先用企业财产 20 万清偿,剩余的 30 万由甲、乙、丙、丁和李某五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5)丙是否还应承担合伙企业以前的债务?丙应当承担。因为退伙人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6)李某是否应当承担合伙企业以前的债务?李某应当承担。因为新入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无限连带责任。P69 T6(1) 如何清偿债务?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案中,甲企业向乙银行贷款100 万元属于合伙企业

5、债务,因此,应当先用甲企业现有的 40 万元财产进行清偿,不足的 60 万元由全体合伙人 A、B、C、D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 银行能否向丙主张清偿债权?为什么?不能。因为丙只是合伙企业聘任的经营管理者,并不需要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只有普通合伙人才需要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 银行能否向 C 主张清偿?为什么?C 清偿后,可向谁追偿?能向 C 主张清偿。因为退伙人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案中,甲企业 5 月 10 日向乙银行贷款 100 万元,发生在 6 月 10 日 C 退伙之前,因此 C 对于甲企业向乙银行贷款 100 万元应当承担无

6、限连带责任。C 清偿后,可向其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 A、B、D 追偿。(4) 银行能否向 D 主张清偿?为什么? D 清偿后可向谁追偿?能向 D 主张清偿。因为新入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无限连带责任。本案中,甲企业 5 月 10 日向乙银行贷款 100 万元,发生在 6 月 10 日 D 入伙之前,因此 D 对于甲企业向乙银行贷款 100 万元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D 清偿后,可向其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 A、B、C 追偿。P106 T2(1) 更换公司两名监事。一是由乙企业代表陈某代替丁企业代表王某;二是由公司职员代表李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徐某。股东会会议作出由乙企业代表陈某代替丁

7、企业代表王某出任公司监事的决议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而做出由公司职工代表李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徐某担任公司监事的决议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中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通过了增设人力资源部的决议人力资源部属于内部机构,增设人力资源部,应该交由董事会决议。()根据董事会的提议,通过了聘用王某为总经理的决议。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应该交由董事会决议。106 T5(1)光中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规定有哪些不合法之处?说明理由。光中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

8、股东会会议的提议权的规定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而在光中公司的章程中却规定临时会议须经 1/2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 以上的董 事或 1/2 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2)光中公司的首资股东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光中公司的首次股东会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光中公司的股东乙出资 1400 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因此,首次股东会会议应由乙召集和主持。(3)光中公司董事

9、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说明理由。光中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缴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而并非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4)光中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光中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光中公司讨论表决时,同意的股东的出资额占表决权总数的 58.3

10、%,未达到 2/3 的比例。 因此,增资决议不能通过。(5)光中公司是否应替海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说明理由。光中公司应替海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管理的一个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依法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公司的总公司承担。P107 T71 本案中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合法吗?程序有什么问题?不合法。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条件,公司未弥补亏损未达到实收股本的 1/3,在没有法定事由出现,董事长无权召集临时股东大会。2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存在什么问题?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该提前 15 日通知股东。本案中只提前了 7 日。3临

11、时股东大会的议程合法吗?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有效吗?会议议程中“根据控股股东的提议,改选了公司 2 名董事”不合法,因为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无效。在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本案中 3/5 表决权小于 2/3,故无效。4该小股东的什么权益受到了侵害?该小股东被侵害的权益有股东的平等权和股东的知情权、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等P170T41、定金条款是否无效?定金条款部分无效。超过主合同标的额 20%即超过 2 万元的部分无效。2、若乙公司本已准备了 1000 块手表,但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三天因突发地震而

12、灭失,乙公司当即向甲公司通报了此情况,问乙公司是否应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乙公司无需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导致乙公司无法履行债务的事由是不可抗力。我国合同法规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若乙公司不能交付手表的原因是因为相邻的丁工厂失火(因消防设施不全所致),延烧及甲公司的仓库,导致 1000 块手表灭失,问乙公司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丁工厂应否承担责任?向谁承担责任? 乙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为违约责任一般是严格责任。丁厂应当赔偿。向乙厂赔偿。P171T8(1)试述甲传真订货、乙报价、甲回报价格行为的法

13、律性质。甲发邮件订货是要约邀请,乙报价是要约,甲回复报价是承诺。(2)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成立。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在该案中乙的送货行为已经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甲收货后对于乙的送货行为没有提出异议,并且拒绝返还,视为接受。(3)对甲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何种权利请求,以保护其利益不受侵害?对乙行使该权利的期限,法律有何规定? 乙可以行使撤销权。 “甲收货后未支付货款,且甲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关联企业无偿转让财产,这可能会使自己的货款无法得到

14、清偿”符合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形式。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 5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P69T5(1)甲、乙、丙、丁的出资方式合法。合伙人既可以用货币,实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2)不能拒绝履行合同。合伙企业内部约定不定对抗善意第三人。(3)丙应当退伙。符合当然退伙的第五种情形:“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先用企业财产 20 万清偿,剩余的 30 万由甲、乙、丙、丁和李某五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5)丙应当承担。因为退伙人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6)李某应当承担。因为新入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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