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案例(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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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模拟法庭案例(精选)1二被告人黄某、王某预谋对张某(女,二十二岁)进行抢劫,二人购买了弹簧刀、胶带、手套、假胸卡等作案工具,并事先对作案地点进行踩点观察。后两人按照事先分工,携带作案工具,假冒维修工进入张某所在公寓欲实施抢劫。因张某对二人行为产生怀疑而有所警惕,二人未敢实施,即逃离,在逃离途中被保安人员抓获。分歧意见:(1) 二人构成抢劫罪,但系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应当免除处罚(2) 二被告人系抢劫罪且系犯罪未遂解析要点:在犯罪预备阶段,如果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地将行为停止下来,则属于犯罪预备形态;如果是自己主动地放弃下一步的行为,则属于犯罪中止。在犯罪实行阶段,如果是因为行

2、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地将行为停止下来,则属于犯罪未遂;如果是自己主动地放弃犯罪行为,则属于犯罪中止。支持犯罪中止。二被告人行为处于预备阶段,且由于自身原因而非外部原因放弃。2犯罪嫌疑人张某于 2001 年 4 月 3 日 20 时许,开着桑塔纳牌出租车刚好到家进屋休息,突然听到有人砸自己家的门窗玻璃,出屋发现四名男子(林某、王某、王某某、冯某某)从自家院旁分乘两辆摩托车逃跑。张某与其妻孙某某,开着自己的出租车紧追。当追至加油站附近时,其中由被害人林某与冯某某骑的一辆摩托车左右摇摆,企图阻止张某超车,张几次试图超车,欲将二人别倒抓获。当被害人林某的摩托车往与右打方向时,犯罪嫌疑人张某猛踩油门

3、欲从左侧超车时,将林某、冯某某的摩托车撞倒,致林某当场死亡(致肝破裂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致冯某某轻微伤。犯罪嫌疑人张某将摩托车撞倒后没有踩刹车,继续往前行驶 120 米自动熄火,张某见二人躺在地上不动,便拨打 110 报警等待,后民警赶到将两被害人送往医院。分歧意见:(1) 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2) 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解析要点: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即致使他人的生理健康遭受实质损害,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破坏他人身体组织的完整性;虽然不破坏身体组织的完整性,但使身体某一器官机能受到损害或丧失。在法律意义上伤害的结果包括轻伤、重伤、死亡三种形态。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而致

4、人死亡的行为。普通过失,即日常生活中的过失。支持故意伤害罪。3.罗某在明知杜某等三人暴力抢得被害人的信用卡、控制其人身自由、并逼使其说出密码的情况下,仍持该卡分别从中国交通银行某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某分理处、中国建设银行某储蓄所帮杜某等取走人民币 4.5 万元,后被查获。分歧意见:(1)罗某属抢劫罪的事中共犯,对其应以抢劫罪论处(2)罗某的行为应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解析要点:不属于信用卡诈骗的四种行为方式之一,且取得信用卡的方式是暴力行为,又因抢劫罪是行为犯,一经行动即为既遂。支持观点一,构成抢劫罪且为事中共犯。4.金某夫妇去上海参加儿子的婚礼,临行前委托其同事李某帮忙照看住宅,李某在金某家书房翻

5、阅杂志时,发现书中夹有现金 1 万元,于是,李某将这一万元现金拿走,并伪造金某家“被盗”的现场。金某夫妇从上海回家,李某对金某夫妇谎称他们家被盗。金某夫妇发现夹在杂志中现金一万元不见,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分歧意见:(1)李某行为应定盗窃罪(2)李某行为应定侵占罪(3)李某行为应定诈骗罪解析要点:诈骗罪和盗窃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诈骗罪的最后一个环节是,被害人是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侵占罪与盗窃的区分:侵占是将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变为自己所有;盗窃是将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通过平和的手段变为自己所有。本案的纠结之处在于帮忙看护的住宅内的隐蔽财物是否属于李某的看护范围。从实际生活体验来看,看房又不是让

6、你搜起房来看,所以支持观点一的盗窃罪。5.杜某无意间在路上捡到一张医保 IC 复合卡(具有信用卡功能) 。在路过自动取款机时,试着将信用卡插入 ATM 机中,随意输入 6 位密码,发现该卡竟然可以使用,卡内余额 300 多元。杜某将 300 多元取出后,发现卡内的金额竟然增加了许多,并且越取越多。后杜某在多家银行 ATM 机上多次取款,并未遇到任何障碍。杜某在几天之内总共取到 60 多万元。直到 9 月 24 日,银行工作人员才发现该卡的交易出现异常,当杜某再次到某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时,被银行工作人员抓获。经调查发现,该卡的原持卡人陈某在一个月前遗失该卡,随后向银行进行了挂失。但因银行的系

7、统出现故障,杜某才可以无限制地取钱。分歧意见:(1)杜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2)杜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3)杜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解析要点参照三罪的犯罪构成要件。6.余某在某银行的甲储蓄所取钱时,由于储蓄员的疏忽大意将余某所持的账户余额多输入 3.6 万元,余某发现后于当日在该银行的乙储蓄所取走其中的 3 万元。该银行在当晚发现这一情况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次日将余某抓获并追回全部赃款。分歧意见:(1)余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2)构成侵占罪(3)余某的行为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不是刑事犯罪行为解析要点:诈骗罪的理由比较牵强,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基本吻合,支持观点二侵占罪。如果将其认定为民

8、法上的不当得利,势必将银行储蓄员的过失忽略了。7.徐某与长途客车售票员石某有过节,为报复石某,1999 年 7 月,徐某在公路上将石某乘坐的客车拦下,石某下车后,徐某持一棍棒追打石某,在躲避中,石某跑到公路中央,此时恰有一辆车经过,将石某撞成重伤。分歧意见:(1)徐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2)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解析要点:故意伤害罪的支持在于本案石某的重伤与徐某的追打行为之间属于偶然的因果关系。8.农村妇女薛某计划外怀孕,因患高血压等不宜流产的疾病,只能将孩子生下。因其家境贫寒,且负有许多外债,遂与同村人杨某商议将产后婴儿卖与他人,由杨某联系收养人。同年 10 月,薛某在医院顺产一男

9、婴,依约定,薛某当日将男婴交与杨某及收养人李某,由李某给付薛某现金 6000 元。分歧意见:(1)薛某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2)薛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解析要点:因属于介绍收养,并没有欺骗之心,且出于双方自愿,并且索取价金较低不属于单存买卖关系。9.一婴儿出生三天后,因病危被送进某县妇幼保健院监护室的暖箱(塑料制品)中实行特别看护。当晚 8 时左右,医院突然停电,为了便于观察,当时值班护士就在暖箱的塑料边上粘上两根蜡烛。当天晚上 10 时 50 分,护士张某接班后,见蜡烛快烧完了,就在原位置上又续上一根新蜡烛。第二天凌晨 5 时左右,张某在未告诉任何人的情况下,将婴儿一人独自留下去卫生间,当她返回

10、后,发现蜡烛已经引燃了暖箱,婴儿因为窒息而死亡。分歧意见:(1)应定失火罪(2)应定重大责任事故罪(3)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解析要点:失火罪的定性较为牵强,过失致人死亡罪通常见于日常普通生活,而本案的张某为特殊身份业务人员,应支持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认定。10.2009 年 6 月 22 日,孙某下班后骑摩托车回家,在公路上被王某等四人拦截。王某等对孙某进行殴打,在孙某不敢反抗后胁迫孙某来到一家酒店请客吃饭,花费共计 1800 元。由于孙某所带现金不够,遂将摩托车抵押在酒店,后赎回。分歧意见:(1)王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2)王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3)王某等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解析要点:

11、寻衅滋事罪的关键认定在于无事生非。在使用暴力威胁的方式敲诈勒索的情况下,与抢劫罪的最关键在于不具备“两个当场” ,即暴力行为与财物交付都在当场实现,本案暴力胁迫与酒店吃喝吻合这两个当场的情形,应支持抢劫罪。11.2000 年 2 月至 2004 年 5 月,李某任某县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共计 29 万余元。2004 年 6 月,李某以私人名义将所收受的 29 余万元钱物分别捐献给希望工程和敬老院。2004 年 10 月案发后,李某对其收受钱物的行为供认不讳,并主动上缴了剩余的一万余元财物。分歧意见:(1)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只是一种违法乱纪行为(2)李

12、某的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了受贿罪解析要点: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公职人员行使国家权力的廉洁性,受贿罪既遂。12.甲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乙及其亲友提供了帮助。为此,甲收受乙给予的房屋两套(未办理房产证) ,价值 200 余万元,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案发前居住使用长达一年多。分歧意见:(1)甲因没有取得两套房产所有权,其受贿行为仍处于未遂状态(2)甲的受贿行为已既遂解析要点:支持受贿罪既遂。表面分歧在于房产未过户,不能算做受贿金额,其实这是一个误区。受贿罪的贿赂包括财产和财产性利益,在 200 多万的房子居住一年以上,基本可以认定大概几万元的财产性利益。13.甲为报复将丙杀死,在逃

13、离现场的途中,遇到了其兄乙。甲遂将杀丙的事情告诉了乙。此后,甲离家外逃。数日后,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但甲对杀人一事矢口否认。公安机关找到乙询问情况。乙称,不知道甲外出的原因,更不知道甲是否杀人。此后,公安机关经过多方侦查,并收集、提取大量证据后,再次询问乙,乙才如实陈述了案发后甲告诉其杀人经过的事实。分歧意见:(1)乙的行为构成包庇罪(2)乙的行为属于“知情不举” ,但不构成犯罪解析要点:支持不构成犯罪的观点。包庇是意图作假证,意图使其不受处罚。甲的杀人行为构成杀人罪势必会受到刑罚处罚,乙的证言只是传来证据而且是言辞证据实质上对甲的定罪并无决定性作用。14.某市电影公司发行科科长的被告人袁某,在明知广东人吴某提供的生死抉择电影拷贝无许可证,系盗版片的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个人名义与吴某约定结算价格,由吴某提供该片拷贝,袁某向河南、安徽等地的电影放映公司、电影院等处以发行盗版拷贝共 10 部,经营额达人民币 30 余万元,个人所得人民币三万元。分歧意见:(1)应以非法经营罪对袁某定罪(2)袁某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解析要点:支持观点侵犯著作权罪,属于其第一种行为方式,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不够明确,在其他方法中也未能有明确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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