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伤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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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工伤赔偿标准大 中 小 2010-7-10 18:02:45 点击:369 【打印本页】江 西 省 工 伤 赔 偿 标 准为 保 障 工 伤 职 工 享 受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的 权 益 ,按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及 江 西 省实 施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若 干 规 定 制 订 本 程 序 。 一 、抢 救 和 工 伤 认 定 职 工 发 生 工 伤 ,用 人 单 位 应 及 时 送 伤 者 到 工 伤 保 险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抢 救 治疗 ,情 况 紧 急 时 ,应 送 最 利 于 抢 救 的 医 疗 机 构 抢 救 ,待 伤 情 稳 定 后 报 工 伤 保 险

2、 经办 机 构 确 定 是 否 转 入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治 疗 。参 加 了 工 伤 保 险 的 用 人 单 位 应 在 24小 时 之 内 将 工 伤 简 报 报 送 统 筹 地 区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和 经 办 机 构 。参 加 或 未 参加 工 伤 保 险 的 用 人 单 位 都 应 在 职 工 受 伤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向 统 筹 地 区 劳 动 保 障 行政 部 门 申 请 工 伤 认 定 。用 人 单 位 未 在 30 日 内 申 请 的 ,工 伤 职 工 个 人 、其 直 系 亲属 或 工 会 组 织 应 在 职 工 受 伤 之 日 起 1 年 之

3、内 向 统 筹 地 区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申 请工 伤 认 定 。 二 、医 疗 费 用 支 付 工 伤 职 工 在 抢 救 治 疗 期 间 用 人 单 位 应 及 时 向 医 疗 机 构 支 付 医 疗 费 用 。参加 了 工 伤 保 险 的 用 人 单 位 支 付 医 药 费 有 困 难 的 ,可 向 经 办 机 构 申 请 ,由 工 伤 保险 基 金 先 行 垫 付 。工 伤 职 工 被 认 定 工 伤 后 ,此 前 由 用 人 单 位 垫 付 的 医 疗 费 ,用 人单 位 应 附 医 疗 诊 断 书 、医 疗 费 发 票 、医 疗 费 用 清 单 向 经 办 机 构 申

4、 请 报 销 。经 审 核 ,符 合 工 伤 保 险 药 品 目 录 、诊 疗 项 目 、住 院 服 务 标 准 规 定 的 费 用 ,由 经 办 机 构 从 基金 中 返 还 用 人 单 位 ,此 后 的 医 疗 费 用 由 经 办 机 构 按 条 例 及 若 干 规 定 的 规 定与 医 疗 机 构 结 算 。 三 、工 伤 医 疗 、康 复 的 其 他 待 遇 (一 )工 伤 职 工 在 统 筹 地 区 内 住 院 的 ,由 用 人 单 位 按 本 单 位 因 公 出 差 伙 食补 助 标 准 的 70%发 给 住 院 伙 食 补 助 费 。 (二 )工 伤 职 工 因 伤 情 需 到

5、统 筹 地 区 外 治 疗 的 ,由 诊 治 医 疗 机 构 提 出 报 经办 机 构 批 准 ,用 人 单 位 按 本 单 位 因 公 出 差 的 标 准 报 销 交 通 、食 宿 费 。 (三 )工 伤 职 工 需 暂 停 工 作 接 受 治 疗 的 ,可 享 受 最 多 24 个 月 的 停 工 留 薪期 待 遇 ,12 个 月 以 内 的 由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确 认 ,1224 个 月 的 由 诊 治 医 疗 机 构 提出 报 所 在 统 筹 地 区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委 员 会 审 核 确 认 ,停 工 留 薪 期 内 工 伤 职 工 原 工资 福 利 待 遇 不 变

6、,由 用 人 单 位 按 月 支 付 。 (四 )工 伤 职 工 经 救 治 伤 势 稳 定 后 需 接 受 康 复 性 治 疗 的 ,由 诊 治 定 点 医 疗机 构 提 议 ,工 伤 职 工 本 人 申 请 ,统 筹 地 区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机 构 审 核 确 认 后 ,在 定 点医 疗 康 复 机 构 接 受 治 疗 ,符 合 条 例 第 二 十 九 条 第 三 款 规 定 的 支 付 范 围 的 ,由经 办 机 构 向 定 点 医 疗 康 复 机 构 支 付 。 四 、工 伤 护 理 待 遇 在 停 工 留 薪 期 内 工 伤 职 工 生 活 不 能 自 理 需 要 护 理 的

7、 ,由 诊 治 定 点 医 疗 机构 确 认 ,所 需 费 用 由 用 人 单 位 负 责 。工 伤 职 工 经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后 生 活 不 能 自 理需 要 护 理 的 ,由 用 人 单 位 或 工 伤 职 工 本 人 及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向 统 筹 地 区 劳 动 能 力鉴 定 委 员 会 提 出 申 请 ,经 鉴 定 达 到 生 活 完 全 不 能 自 理 、生 活 大 部 分 不 能 自 理 、生活 部 分 不 能 自 理 的 ,由 经 办 机 构 从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中 按 月 支 付 生 活 护 理 费 ,标 准分 别 为 统 筹 地 区 上 年 度 职

8、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的 50%、40%及 30%。 五 、一 级 至 四 级 伤 残 职 工 待 遇 工 伤 职 工 被 鉴 定 为 一 级 至 四 级 的 ,保 留 劳 动 关 系 ,退 出 工 作 岗 位 ,由 用人 单 位 、工 伤 职 工 本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凭 工 伤 认 定 证 及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结 论 到 经办 机 构 办 理 ,享 受 以 下 待 遇 手 续 : (一 )一 次 性 伤 残 补 助 金 。标 准 为 :一 级 至 四 级 伤 残 分 别 为 24 个 月 、22 个月 、20 个 月 、18 个 月 的 本 人 工 资 ,由 经

9、办 机 构 从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中 支 付 工 伤 职 工本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未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的 ,由 用 人 单 位 支 付 工 伤 职 工 本 人 或 其委 托 代 理 人 。 (二 )按 月 支 付 的 伤 残 津 贴 。标 准 为 :一 级 至 四 级 伤 残 分 别 为 本 人 工 资 的90%、85%、80%、75%,津 贴 实 际 金 额 低 于 当 地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 ,按 当 地 最 低 工资 标 准 支 付 。津 贴 由 经 办 机 构 从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中 按 月 支 付 工 伤 职 工 本 人 或 其 委托 代

10、 理 人 。未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的 ,由 用 人 单 位 直 接 支 付 工 伤 职 工 本 人 或 其 委 托 代理 人 。 (三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一 级 至 四 级 伤 残 职 工 停 缴 养 老 保 险 费 ,达 到 法 定 退休 年 龄 时 ,由 用 人 单 位 为 其 办 理 退 休 手 续 后 ,停 发 伤 残 津 贴 ,享 受 基 本 养 老 保 险待 遇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低 于 伤 残 津 贴 的 ,由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补 足 差 额 ,并 由 经 办机 构 从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中 发 给 伤 残 职 工 本 人 或 其 委

11、 托 代 理 人 。未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的 ,由 用 人 单 位 发 给 。 (四 )医 疗 保 险 待 遇 。用 人 单 位 和 职 工 个 人 以 伤 残 津 贴 为 基 数 ,按 规 定 缴纳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费 。职 工 治 疗 非 工 伤 引 发 疾 病 不 享 受 工 伤 医 疗 待 遇 ,按 基 本 医疗 保 险 规 定 处 理 。 六 、五 级 、六 级 伤 残 职 工 待 遇 工 伤 职 工 被 鉴 定 为 五 级 、六 级 伤 残 ,由 用 人 单 位 或 工 伤 职 工 本 人 及 其 委托 代 理 人 凭 工 伤 认 定 证 及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12、结 论 到 经 办 机 构 及 用 人 单 位 办 理 享 受 以下 待 遇 手 续 : (一 )一 次 性 伤 残 补 助 金 。五 级 、六 级 的 标 准 分 别 为 16 个 月 、14 个 月 的 本人 工 资 ,由 经 办 机 构 从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中 支 付 给 工 伤 职 工 本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未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的 ,由 用 人 单 位 支 付 。 (二 )按 月 支 付 的 伤 残 津 贴 。伤 残 职 工 与 用 人 单 位 保 留 劳 动 关 系 ,由 用 人单 位 安 排 适 当 工 作 ,发 给 全 额 工 资 。用 人 单 位

13、 难 以 安 排 工 作 的 ,由 用 人 单 位 按 月支 付 伤 残 津 贴 ,标 准 为 :五 级 、六 级 伤 残 分 别 为 伤 残 职 工 本 人 工 资 的 70%和60%,伤 残 津 贴 实 际 金 额 低 于 当 地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 ,按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支 付 。 (三 )一 次 性 工 伤 医 疗 补 助 金 和 伤 残 就 业 补 助 金 。伤 残 职 工 本 人 提 出 与 用人 单 位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或 用 人 单 位 消 失 ,用 人 单 位 应 向 伤 残 职 工 支 付 一 次 性 工 伤医 疗 补 助 金 和 伤 残 就 业 补

14、 助 金 。一 次 性 工 伤 医 疗 补 助 金 :伤 残 职 工 年 龄 距 法 定退 休 年 龄 大 于 或 等 于 10 年 的 ,分 别 为 40 个 月 和 34 个 月 的 本 人 工 资 ,不 足 10年 的 ,每 差 1 年 扣 减 10%,不 足 1 年 的 按 1 年 计 算 。一 次 性 伤 残 就 业 补 助 金 :分别 为 12 个 月 和 11 个 月 本 人 工 资 。 七 、七 级 至 十 级 伤 残 职 工 待 遇 工 伤 职 工 被 鉴 定 为 七 级 至 十 级 伤 残 ,由 用 人 单 位 或 伤 残 职 工 本 人 及 其 委托 代 理 人 凭 工

15、伤 认 定 证 及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结 论 到 经 办 机 构 及 用 人 单 位 办 理 享 受 以下 待 遇 手 续 : (一 )一 次 性 伤 残 补 助 金 。标 准 为 :七 级 至 十 级 伤 残 职 工 分 别 为 12 个 月 、10 个 月 、8 个 月 、6 个 月 的 本 人 工 资 ,由 经 办 机 构 从 保 险 基 金 中 支 付 给 工 伤 职 工本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未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的 ,由 用 人 单 位 支 付 。 (二 )劳 动 合 同 期 满 或 工 伤 职 工 本 人 提 出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用 人 单 位

16、 应 向 伤残 职 工 支 付 一 次 性 工 伤 医 疗 补 助 金 和 伤 残 就 业 补 助 金 ,伤 残 职 工 年 龄 距 法 定 退休 年 龄 大 于 或 等 于 10 年 的 ,分 别 为 28 个 月 、22 个 月 、16 个 月 、10 个 月 的 本 人工 资 。不 足 10 年 的 ,每 差 1 年 扣 减 10%,不 足 1 年 的 按 1 年 计 算 。一 次 性 伤 残就 业 补 助 金 :分 别 为 10 个 月 、9 个 月 、8 个 月 、7 个 月 的 本 人 工 资 。 八 、工 伤 职 工 工 伤 复 发 工 伤 职 工 以 及 取 得 革 命 伤 残 军 人 证 的 因 战 、因 公 致 残 的 转 业 、退 伍 军 人旧 伤 复 发 ,经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检 查 需 要 治 疗 的 ,应 持 医 疗 机 构 的 诊 断 证 明 报 经 劳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同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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