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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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目录案例一:乡人民政府调解何某溺水死亡赔偿纠纷案 .1案例二:公安局调解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 .2案例三:公安局某区分局调解熊某某殴打黄某某案 .3案例四:国土资源局调解天华砖厂与天华村土地复垦合同纠纷案 .4案例五:规划和建设局调解游炳华拆迁遗留问题案 .5案例六: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调解杨连凯不服工伤认定申请行政复议案 .6案例七:卫生局调解林敏医疗损害赔偿案 .7案例八:工商行政管理局调解周正刚与王玉珍因消费纠纷案 .8案例一:乡人民政府调解何某溺水死亡赔偿纠纷案纠纷性质类别:民事纠纷案例评析:本案是因死者何某溺水死亡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乡人民政府参照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

2、法规予以调解处理,并通过双方家庭共同的亲属介入调解,使纠纷得到妥善处理。基本案情:2010年5月23日,某乡水口村4组村民何某与好友陈某、陆某相约到飞龙镇吃饭。饭后,陆某有事离开,何某提议到另一镇莲花坪村5组麻柳湾水库游泳。约14时许,何某在游泳过程中不幸溺水死亡。何某的父母认为陈某负有责任,情绪十分激动,扬言不解决好此事,就要报复陈某及其家人。双方经过多次私2下协商,均因赔偿金额差异太大无法达成协议,最后双方向乡人民政府申请调解。调解过程及结果:乡政府接到申请后高度重视,庚即指派该乡分管领导与乡“大调解”协调中心副主任牵头,由派出所、司法所和乡调委会等组成调解组,共同进行调解。5月25日,调

3、解组组织召开了案情分析会,并对死者的父母做了大量的解释和安抚工作。5月26日,调解组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死者方要求陈某支付5万元的赔偿费,而陈某一家只愿从人道主义角度支付何某1万元的安葬费。由于双方分歧太大,均不愿让步,致使调解陷入疆局。何某的家人扬言:“我的人都死了,这点钱都不值吗?如果不赔偿,我要你也家破人亡”。调解组人员见此情形,运用异地化解法和求同存异法,将双方分开,分别做调解工作。同时,调解组了解到双方有亲戚关系,就在他们的亲戚中找了一个双方都敬重的老人来参加调解,共同做双方的工作。5月28日,调解组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人员一方面对死者家庭不幸表示同情,

4、要求他们保持克制,并适当让步,因为何某溺水死亡是意外事件,陈某不负刑事责任;另一方劝告陈某父母应给予何某一定的经济补偿,并组织学习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并对赔偿标准进行认真仔细的核算。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讲法律、讲政策,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由陈某一次性支付死者何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种费用19000元,纠纷得到妥善解决。案例二:公安局调解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纠纷性质类别:民事纠纷案例评析:这起死亡三人、伤三人的重大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事故是肇事方的单方责任,受害方亲属情绪非常激动,提出的赔偿要求高,导致双方无法达成赔偿协议,矛盾有激化的可能。公安局联合司法局、法院,共同组成调解组,分头3做双方工

5、作,在第一时间内组织肇事方和受害方的亲属进行调解,并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基本案情:2009年10月31日21 时35分许,孔博(男,19岁,家住城北镇人民路北段三段364号)驾驶2336号“ 丰田”小轿车,由鼎屏镇往城北镇方向行驶。行至环城路城北镇双井村路段时,车辆与环城路花台连续相撞,导致车内乘车人方博(男,17 岁)、黄裕(男, 17岁)、冯西邻(女, 16岁)三人当场死亡,驾驶人孔博及车内乘车人吴显志(男,16岁)、刘静(又名刘磊,男,18 岁)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调查,由肇事车辆驾驶人孔博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调解过程及结果:事故发生后,公安局高度重视,迅速联合司法局、法院,共同组成

6、调解组,分别做当事双方的调解工作,特别是对三名死者的亲属分别安排了三名民警,负责心理安慰、宣传解释和维稳工作。事故次日,调解组就开始组织肇事方和受害方亲属进行调解,力争尽快达成协议。调解开始时,受害方亲属情绪异常激动,提出了很高的赔偿要求,肇事方称无法满足其要求,且态度也很坚决,双方争吵不休,不听劝阻,调解无法进行。随后,受害方亲属到群工局上访,要求政府解决赔偿问题。调解组又于12月2 日和 12月 5日分别组织了两次调解,双方仍然未达成调解协议。12月9日,调解组再次组织当事双方进行调解。这次调解采取先分别做工作、再当面协调的方式进行。一方面,劝慰受害方亲属要冷静面对现实,要依法有理有据地进

7、行索赔,不能漫天要价;另一方面,要求肇事方充分理解受害方的心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还要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赔偿相关费用。经过调解人员坚持不懈的做思想工作和协调,肇事方和五个受害方分别达成了赔偿总额共计80余万元的调解协议。案例三:公安局某区分局调解熊某某殴打黄某某案纠纷性质类别:治安纠纷案例评析:4本案是一起殴打他人的治安案件。受害人事后采用信访的方式报案,区公安分局领导高度重视,派员对案件进行了调查,并根据双方的意愿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法进行调解,及时化解了纠纷。基本案情:2010年4月16日,正元星辰巴厘岛咖啡厅保安黄某某向区分局写信称:熊某某于2010年4月13日13时许喝

8、醉了酒,经过巴厘岛咖啡厅时,无故用脚猛踢大门,并边踢边骂,我作为保安员上前好言相劝,熊某某反而骂起我来,并趁我不备时将我打伤,要求依法处理。区分局领导高度重视,安排派出所进行立案调查。调解过程及结果:经调查得知,熊某某对此事负有主要责任,但是情节较轻,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的可以调解处理的案件。为了化解纠纷,派出所民警在黄某某和熊某某双方同意的基础上,召集双方进行调解。通过讲法律、讲政策,最后促成双方达成了如下协议:1、熊某某一次性赔偿黄某某医疗费1400元;2熊某某向黄某某赔礼道歉。协议兑现后,黄某某感到满意。案例四:国土资源局调解天华砖厂与天华村土地复垦合同纠纷案纠纷性质类别:合同纠

9、纷案例评析:本案中,天华页岩砖厂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对被占土地进行复垦,但是在复垦费用上与天华村8组村民不能达成一致,导致当地村民两年时间里不断上访。通过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对双方当事人宣讲法律法规,说明利害关系,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维护了和谐稳定。基本案情:52000年4月22日,天华页岩砖厂租赁袁市镇天华村8组土地20.915亩,兴办页岩砖厂。2007年底砖厂停办后,被占地村民要求按原协议约定由砖厂进行土地复垦。砖厂业主提出按每亩给1500元复垦费,交由被占地农民自行复垦。但村民认为复垦费太少,不能接受,双方因此而僵持不下。村民为得到合适的复垦费,多次到省、市、县上访。调解过程及结果:

10、2008年4月,国土资源局接到省国土资源厅交办的该合同纠纷信访件后,多次联合镇政府,召集砖厂业主和村民代表协商,但一直未能达成协议。2009年7月,国土地资源局矛盾纠纷调解小组通过研究相关法律法规,7月10日再次与镇政府一道,召集砖厂业主和村民代表进行调解。调解人员首先组织砖厂业主和村民代表共同学习土地管理法第36、37条和刑法第342条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等规定。调解人员指出,违反土地管理法,在耕地上建窑取土,造成耕地大量破坏,根据刑法第342条规定,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复垦归还农民,则不构成毁坏耕地罪,可不以毁坏耕地论处。劝导砖厂

11、业主必须尊重法律,依法复垦,避免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砖厂业主当即表示服从行政调解。通过调解,砖厂业主与村民代表达成每亩支付4000元复垦费、由村民自行复垦的调解协议。这件发生了近两年的矛盾纠纷得以成功化解。案例五:规划和建设局调解游炳华拆迁遗留问题案纠纷性质类别:行政争议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因城市房屋拆迁产生的历史遗留问题。上世纪90年代,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城市建设发展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地方,城市房屋拆迁产生的纠纷是引发社会矛盾的重要因素。行政调解通过调查了解纠纷形成原因,对当事人进行引导,积极组织调解。按照尊重事实、尊重历史的原则,从立足于化解6矛盾、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很好的解决城市建设中的

12、历史遗留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基本案情:游炳华系原镇南门梁子胜利街124 号居民,1992年南门梁子开发时其房屋被拆除,拆迁面积306.43m 2(其中门市面积39.9m 2)。1997年已解决安置住房三套,因拆迁时,允许住房面积换门面,分别计价补差,被拆迁人游炳华的安置住房部分面积按超限额面积交了款,留了部分原住房拆迁面积换门面,但由于各种原因没有换成门面,产生了矛盾纠纷。因拆迁人原城市开发公司在2002年破产,此遗留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游炳华多次上访要求解决。调解过程及结果:规划和建设局高度重视此类城市建设中的遗留问题,主动介入,积极开展调解工作。2009 年3 月,由规划和建设局纪委书记

13、牟某负责,带领相关股室工作人员,积极做好调解处理工作。游炳华(已去世)的爱人刘玉清以前一直不同意县规划和建设局提出的解决方案,通过多次做相关政策解释工作,在调解组工作人员艰辛努力下,2009年10 月21日刘玉清接受了调解协议,一次性补偿刘玉清62520 元。财政庚即拔付了该补偿款。一起长达十几年的遗留问题得到妥善解决。案例六: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调解杨连凯不服工伤认定申请行政复议案纠纷性质类别:工伤赔偿案例评析:该案原是一起因不服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而引起的行政复议案件。政府法制办在办理该案过程中,通过直接做申请人(受伤职工)和第三人(用人单位)双方的工作,让受伤职工迅速得到了工伤赔偿。基本

14、案情:2009年8 月23日下午,申请人杨连凯班组在井下作业时,因顶板出现严重安全隐患,被第三人复盛关门石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的安全人员发现后,责令该班组立即停止作业,并出井接受处理,待隐患排除后接通知再上班。8月24 日7,杨连凯因对处理决定不服,到公司找管理人员申诉。随后,杨连凯在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与冯川锋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交认字2009第3200901075号),认定申请人行经弯道时占道行驶,且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被申请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申请人不是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15、之规定,作出了申请人所受伤不属于工伤的决定书。杨连凯不服该工伤认定,向邻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调解过程及结果:政府受理后,法制办办案人员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结案,杨连凯与用人单位邻水县复盛关门石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表示愿意进行调解,但是双方对补偿金额分歧较大。县法制办调解人员于是分头找当事人双方做工作。一方面,让用人单位理解申请人杨连凯受伤较重,诊治中用去了数万元医疗费用,且杨连凯又是家里的经济支柱,家庭生活比较困难;另一方面,让杨连凯认识到自己本身也存在过错,给用人单位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通过2010年1月14日和3月8 日两次调解,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由用人单位一次性补偿杨连凯3 万元,杨连凯自愿撤回复议申请。这场争议得以有效化解。案例七:卫生局调解林敏医疗损害赔偿案纠纷性质类别:医患纠纷案例评析:近年来,医疗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这类纠纷由于涉及较多的医疗专业知识,又关系着患方的生命健康权利和院方的医疗声誉,双方的矛盾容易激化。如何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社会热点和难点问题。卫生局在纠纷发生后,冷静分析形势,对患者家属安抚的同时,及时主动的启动行政调解程序,把矛盾纠纷的处理纳入规范化的轨道,成功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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