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验收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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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验收规程1 总 则1.0.1 为了加强重庆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管理,统一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1.0.3 本规程规定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基本要求、防火安全、防水、电气安装、给排水管道及卫生器具安装、抹灰、镶贴、木制品、门窗安装、吊顶、花饰、涂装、裱糊、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等各项工程的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及质量评定规则。1.0.4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合同、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文件对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规定。1.0.5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质

2、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2 术 语建筑装饰装修 building decoration为保护建筑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基体 primary struture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或维护结构。基层 base course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面层。细部 detail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局部采用的部件或饰物。3 基本规定3.0.1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以下简称装饰)应遵守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遵循安全、使用、美观的基本原则,在设计与施工中必须贯彻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

3、安全、防火、环保、建筑、电气、给排水等现行标准和技术规程。3.0.2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3.0.3 装饰设计施工必须确保建筑物原有安全性、整体性,严禁改变、损伤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不得擅自改变原有房间的主要使用功能,不得破坏建筑的节能构造及设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开启的安装孔不得破坏建筑物外立面原有装饰效果。不得改变原有建筑共用线管及设施和影响周围环境。3.0.4 装饰应在业主的分户门以内的住房面积范围进行,不得占用公用空间,不得因装

4、饰影响毗邻房屋的安全及使用环境。施工中应加强对噪声、粉尘、有害气体的有效控制,不得影响邻居的正常生活。3.0.5 供需双方在住宅装饰前应签订施工合同。3.0.6 装饰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该产品现行标准对质量的要求,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供货单位应提供产品质保书或质检报告。施工前,必须对材料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如供需双方有争议时,可由市级法定建材质检机构仲裁检验;甲供材料应符合设计对材料提出的相关质量要求,施工方对甲供材料有异议时,应对材料进行复验。对安装、使用有特殊规定的材料、制品和设备,应按其产品说明书的规定进行。在选材时应优先采用节能型装饰材料及用具。

5、严禁使用国家和本市禁止使用和淘汰的材料及产品。3.0.7 装饰不得改变共用给水排水管道、地漏、便器的位置。不得破坏厨房、卫生间的防水功能。3.0.8 厨房装饰时如需移动燃气表具,敷设燃气管道等,必需符合燃气主管部门的规定。3.0.9 施工过程中应对原建筑的成品门窗、设施设备,以及甲方提供的成品及半成品进行有效的保护。3.0.10 装饰施工企业在装饰工程完工时,应向业主提供水、电、气管线和其他暗埋管线的竣工图。4 防火安全4.1 基本规定4.1.1 施工单位必需制定施工防火安全制度,施工人员必需严格遵守。4.1.2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和选用的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程GB

6、50222 的规定。4.2 材料的防火4.2.1 对木质装饰装修材料的非装饰面,应至少涂刷两边防火涂料,且第二次涂刷应在第一次涂刷干后进行。4.2.2 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非 A 级材料或导线穿越 B2 级以下装修材料时,应采用岩棉、瓷管或玻璃棉等 A 级材料隔热。当照明灯具或整流器嵌入可燃装饰材料中时,应采用防火、隔热措施予以分隔。4.2.3 配电箱不得安装在 B2 级以下(含 B2 级)的装修材料上。开关、插座应安装在 B1 级以上的材料上。4.2.4 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板保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 B1 级 PVC 管保护,不得裸露。4.3 施工现场防火、消防设施和安全保

7、护4.3.1 施工现场严禁吸烟。4.3.2 严禁在运行中的管道、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4.3.3 施工现场动用电焊、气焊等明火时,必须清除周围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质,并设专人监督。4.3.4 在木作喷漆工序施工时,现场应禁止使用明火。4.3.5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砂箱或其他灭火工具。4.3.6 其他防火安全措施应遵守 GB50327 的规定。5 防 水5.1 基本要求5.1.1 本章适用于卫生间、厨房、阳台的防水工程。5.1.2 防水工程应在地面、墙面隐蔽工程完毕并经检查合格后进行。5.1.3 防水施工应采用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质量要求和设计要求的防水材料,施工现

8、场应设置安全照明,并保持通风。5.1.4 基层表面应平整,不得有松动、空鼓、起砂、开裂等缺陷,含水率应符合防水材料的施工要求,并按设计要求做好地面泛水坡度,做到排水通畅,严禁出现积水倒坡现象。5.1.5 地漏、套管、卫生间洁具根本、阴阳角等部位,应当先作防水附加层。6 电气安装6.1 基本要求6.1.1 电气器材质量均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列入国家强制性安全认证的产品应有强制性认证标识。6.1.2 暗线敷设护套管应采用 PVC 阻燃管或金属管,明线敷设应采用 PVC 阻燃管。6.1.3 导线接头应设在接线盒或分线盒内,管内导线不得有接头和扭结。6.1.4 导线应按用电负荷大小合理选择截面。电话线

9、、电视射频线应满足相应的技术指标。6.1.5 强、弱电线不得混装在同一护套管中。6.1.6 工作零线与相线截面积应相等,具有相同的绝缘技术指标。6.1.7 插座应尽量采用安全插座,暗装开关、插座、接线盒中的线头应留足 150mm.6.1.8 同一回路电线应穿入同一套管内,电线总截面积(包括绝缘外皮)不应超过管内截面积的 40%。管壁厚度应不小于 1.0mm。6.1.9 接地保护应可靠,导线间和导线对保护地线间的绝缘电阻应大于 0.5M。6.1.10 电热设备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构件上,卫生间插座应选用防溅式。6.1.11 空调电源插座、厨房电源插座、卫生间电源插座应设计单独回路。各配电回路保护断

10、路器均应具有过载和短路保护功能,断路时应同时断开相线及零线。6.2 安装施工6.2.1 开关、插座安装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 开关安装的位置应便于操作,边缘距门框的距离宜为 150-200mm,距地面高度宜为 12001300mm;落地插座应选用安全型插座,安装高度距地面宜为 300mm。同一房间的开关,插座,如无特殊要求,应安装在同一高度。2 并列安装的开关、插座距离地面高度应一致,开关控制应有序而不错位,专用接线盒四周不应有缝隙,盖板应端正,紧贴墙面、安装牢固。3 相线进开关,单相两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或上孔与相线相接,左孔或下孔与零线相接;单相三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与相线相接,左孔与

11、零线相接,接地线应接在上孔。6.2.2 插座的接地端子不应与零线端子直接连接。6.2.3 灯具安装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 灯具固定应牢固,吊灯灯具重量大于 3kg 时,应采用预埋吊钩或螺栓固定;软线吊灯灯具重量大于1kg 时,灯线不应受力,应与吊链编叉在一起。2 灯具(包括吸顶灯、花灯、吊灯、壁灯、射灯等)的安装应按灯具安装说明书的要求进行。3 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 2400mm 时,灯具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必须接地或接零。6.2.4 吊扇安装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 吊扇扇叶距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 2300mm,吊扇挂钩应安装牢固,挂钩直径不应小于悬挂销钉的直径,均不得小于 8mm。2 吊扇悬挂销钉

12、应装设防震橡胶垫;销钉的防松装置应安全、可靠。运转时扇叶不应有明线颤动。调速开关应与吊扇配套,接线正确。6.2.5 壁扇安装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 壁扇底座应固定牢固。2 壁扇防护罩应扣紧,壁扇固定可靠。运转时扇叶和防护罩均不应有明显的颤动和异常声响。3 下侧边缘距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 1800mm。6.2.6 脱排油烟机安装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 脱排油烟机应用膨胀螺栓固定在墙面上,机体下表面距离灶具高度宜为 700800mm。2 脱排油烟机安装施工时,应满足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的要求。7 给排水管道、卫生洁具、用具安装7.1 基本要求7.1.1 选用的管材、管件、卫生洁具及用具的质量应符合现行

13、国家标准的规定。7.1.2 管道的安装,必须横平竖直,排水管道必须畅通,各种阀门位置正确,便于使用和维修。7.1.3 给排水管道工程安装完工后应用试压泵试压,接头、阀门、管道连接处不得有渗水、漏水现象。7.1.4 浴缸、座便器安装后不得有渗漏。7.1.5 卫生洁具的安装,应采用膨胀螺栓固定,不得用木螺丝固定。7.1.6 卫生洁具、托架的安装必须平整、牢固,与器具接触应紧密。7.1.7 安装完的卫生洁具,应采取保护措施。7.2 给排水管道、卫生洁具的安装7.2.1 各种卫生器具安装的管道连接件应易于拆除、维修。排水管件连接应采用有橡皮胶片排水栓。各种卫生陶瓷类器具不得采用水混砂浆窝嵌,应采用瓷泥

14、窝嵌。7.2.2 选用的卫生洁具品种、规格配套,色泽整体协调,符合住户要求。7.2.3 洗面器的冷热水接头安装在洗面器下方,冷水在右,热水在左。7.2.4 淋浴龙头应安装在水口的同一边,冷水在右,热水在左。龙头位置端正,碗形护罩应紧贴墙面。淋浴器挂钩宜设在浴缸端头墙上,位于浴缸中部,距地面高宜为 1800mm。7.2.5 座便器与水箱安装位置准确。7.2.6 卫生洁具与排水管、排污口连接必须严密,不得有渗水、漏水现象。7.2.7 洗面盆、低水箱安装于墙面,应与墙面连接紧密。7.2.8 卫生洁具的安装高度宜符合表 7.2.8 的规定。7.3 卫生间用具安装7.3.1 单片玻璃镜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5、:1 安装时,应在镜面的墙上铺上一层三夹垫板及油毡。2 镜面可用胶粘剂粘贴于墙的三夹板上,或用压条固定于墙的三夹板上。3 镜面后面四周空隙应用密封膏嵌实。7.3.2 毛巾杆、毛巾架、浴巾架等安装除特殊要求外,应符合下列规定;1 毛巾杆安装高度距地面 10001200mm。2 毛巾架在墙面上固定应牢固,固定处应平整、洁净。3 浴巾架安装于浴缸上方的墙面上,距地面 1600mm。7.3.3 浴缸拉手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浴缸拉手装于浴缸上方的墙面上,有水平、斜向、垂直三种安装方式,应根据住户要求确定。2 三种安装方式的最低固定点距地面为 600mm。3 浴缸拉手安装在墙面上,固定应牢固,固定出应

16、平整、洁净。8 抹 灰8.1 基本要求8.1.1 抹灰层表面应平整、洁净、接槎平顺、线角顺直、粘接牢固,无脱层、空鼓、起砂、爆灰和裂缝等缺陷。采用目测和敲击的方法检查。8.1.2 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小于 100mm。9 镶贴9.1 墙面镶贴9.1.1 基本要求1 镶贴应牢固,表面平整干净、色泽一致,无漏贴错贴;缝隙均匀周边顺直,砖面无裂纹、掉角、缺棱掉角等现象。采用自然光线下目测的方法检查。2 非整砖应排放在次要部位或阴角处,也不宜在阳角两侧同时出现非整砖,每面墙不宜有两列非整砖。3 阴角砖应压向正确,阳角砖宜做成 45角对接。4 用小锤在墙面上全数轻轻敲击,应不出现空鼓。9.1.2 墙面安装玻璃或镜子时,应保证其安全性,边角处不得有尖口和毛刺,潮湿区域应作特殊处理。9.2 地面镶贴9.2.1 基本要求:1 镶贴应牢固,表面平整干净、色泽一致,无漏贴错贴;缝隙均匀周边顺直,砖面无裂纹、掉角、缺棱等现象。采用自然光线下目测的方法检查。2 用小锤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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