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中兴大学基因体暨生物资讯学研究所组织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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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 立 中 興 大 學 基 因 體 暨 生 物 資 訊 學 研 究 所 組 織 規 程97年 8月 20日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訂 定98年 2月 12日 所 務 會 議 修 訂98年 7月 16日 所 務 會 議 修 訂99年 3月 5日 所 務 會 議 修 訂102年 9月 4日 所 務 會 議 修 訂第 一 條 本 規 程 係 依 據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組 織 規 程 制 訂 之 。第 二 條 本 所 成 員 由 全 體 專 任 教 師 、 學 生 及 職 員 組 成 , 設 所 長 一人 , 綜 理 所 業 務 。第 三 條 所 務 會 議一 、 所 務 會 議 由 全 體

2、專 任 教 師 及 學 生 代 表 組 織 之 , 所 長 為 當然 主 席 , 討 論 本 所 教 學 、 研 究 及 其 他 有 關 所 務 事 項 。所 長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 邀 請 有 關 人 員 列 席 。二 、 所 務 會 議 原 則 上 每 學 期 至 少 召 開 二 次 , 必 要 時 經 本 所專 任 教 師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之 連 署 或 所 長 之 召 集 , 得 召 開臨 時 所 務 會 議 。三 、 所 務 會 議 需 有 全 體 教 師 ( 出 國 進 修 、 休 假 教 授 及 請 假 教師 除 外 )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出 席 使 得 開

3、 議 。四 、 所 務 會 議 議 案 之 表 決 , 得 以 無 記 名 投 票 或 舉 手 等 方 式 行之 。 凡 由 所 務 會 議 表 決 通 過 之 議 事 案 , 正 式 列 入 記 錄 ,並 作 成 副 本 分 送 全 體 專 任 教 師 及 校 內 有 關 單 位 或 人 員 。五 、 所 務 會 議 報 告 與 討 論 事 項 如 下 : 、 所 長 對 有 關 所 行 政 事 項 之 報 告 。 、 各 常 設 委 員 會 及 工 作 小 組 所 提 有 關 事 項 之 報 告 或 議 案 。 、 組 織 規 程 與 各 細 則 之 修 訂 案 。 、 其 他 臨 時 提

4、 案 。第 四 條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一、本會置委員至少五人,所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具有教授、副教授資格為代表,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但副教授不得執行對教授資格之評審,且具教授資格之委員應占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凡休假研究、進修及借調之教師均不得擔任委員,新增或遞補委員,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委員之資格:1、最近五年於各學院認可之國際期刊發表論文含發明專利、新品種育成、技術移轉等成果三篇(件)(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以上。文學院、管理學院及法政學院包含國科會各學門之一級期刊或國際期刊對等之論文集論文二篇以上,或由具審查制度之出版單位且經院教評會審查通過出版專書一本以上。

5、2、最近五年曾主持三年以上國科會研究型計畫者。文學院、管理學院及法政學院最近五年曾主持二年以上國科會研究型計畫者。所長如未具有前項推(遴)選委員之資格,應由委員會推選委員一人擔任召集人。前項委員須為未曾因違反學術倫理而受校教評會處分者。二 、 職 責 : 、 審 查 本 所 專 、 兼 任 教 師 之 升 等 、 新 聘 及 改 聘 有 關事 宜 。 、 審 查 本 所 專 、 兼 任 教 師 之 續 聘 及 解 聘 事 宜 。 、 選 薦 本 所 優 良 教 師 。 、 推 薦 各 學 術 獎 候 選 人 。 、 協 議 所 務 會 議 交 議 之 相 關 事 項 。第 五 條 所 長 之

6、產 生 與 職 責一 、 所 長 之 產 生 辦 法 另 訂 之 。二 、 所 長 之 職 責 : 、 對 外 代 表 本 所 , 對 內 綜 理 所 務 。 、 召 開 所 務 會 議 。 、 綜 理 、 協 調 各 常 設 委 員 會 及 工 作 小 組 業 務 之 執 行 。第 六 條 本 所 得 依 實 際 需 要 , 設 置 課 程 委 員 會 或 臨 時 委 員 會協 助 所 長 規 劃 課 程 及 其 他 業 務 , 其 課 程 委 員 會 之 組 織細 則 另 訂 之 。第 七 條 本 所 得 依 需 要 由 所 長 提 出 籌 組 特 別 委 員 會 經 所 務 會 議通 過 後 成 立 。第 八 條 本 規 程 經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 修 訂 時 亦 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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