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措施案例

上传人:xzh****18 文档编号:33760495 上传时间:2018-02-17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4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反担保措施案例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反担保措施案例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反担保措施案例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反担保措施案例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反担保措施案例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反担保措施案例》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反担保措施案例(1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反担保措施案例采矿权抵押注意事项:(一)确需以抵押采矿权筹措资金; (二)担保金额不得高于采矿权人实际投入的资金;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结清有偿取得采矿权的费用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 4 z; q/ P9 (四)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 m2 C; q# s7 d; c4 s (五)采矿权属无争议;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案例:某矿山企业,2003 年为盘活资金以该企业铜矿采矿权为抵押向银行贷款,由于银行是第一次办理此类抵押物贷款,因此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审查,后银行在审查采矿许可证时发现该采矿权已经被出租给另一家企业开采,故拒绝了该企业的贷款申请。一年后,该企业又以同一采矿权为

2、抵押向另一家银行贷款,并声明该采矿权出租期满,出租合同已经解除,银行经审查发现该企业声明属实,按规定为其办理了贷款。2 ? Q% X$ S9 8 r1 c, Y2005 年,矿山企业因经营不善无力按时还款,银行在准备实现抵押权前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咨询时发现受让采矿权方必须具有相关条件和资质,对如何实现抵押权产生了疑问,现提出以下问题。1、采矿权能否抵押,在抵押时,有何特别要求?已经出租的采矿权能否设置抵押权。2、银行如何才能实现抵押权。6 T5 P. ( v- f! t# t2 g! 9 G 分析:2000 年 10 月 31 日国土资源部发布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暂行规

3、定 ) (国土资发2000309 号)第 55 条规定:“矿业权抵押是指矿业权人依照有关法律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矿业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以矿业权作为抵押的债务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矿业权为抵押物” 。由此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矿业权,即探矿权、采矿权是可以抵押的。在探矿权、采矿权抵押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L5 (一)必须符合担保法相关规定,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采矿权属无争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债权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物价值的,抵押人应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抵押物。6 D% O5 c+ e% _6 y k0 D(三)探矿权、采矿权设定抵押,探

4、矿权、采矿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探矿权、采矿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探矿权、采矿权抵押关系解除后 20 日内,探矿权、采矿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四)采矿权人被吊销许可证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债务人承担。该企业第一次申请抵押贷款时,银行以采矿权被出租而拒绝贷款的理由是正确的, 暂行规定第 50条明确规定:已出租的采矿权不得出售、合资、合作、上市和设定抵押。采矿权设置抵押权后实现抵押权时确实面临一个比较特殊的问题,那就是采矿权受让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采矿权抵押权实现实际上就是一个采矿权转让的行为,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7 条的规定,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开

5、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这个条件中就包括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以及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等。这对于专营金融业务的银行来说显然是不符合条件的,银行不能直接成为采矿权的受让人,只能是在申请实现抵押权时委托法院或其他拍卖单位对采矿权进行处置,转让给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主体后,从处置的采矿权所得中依法受偿。如何对矿山企业进行调查(一)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主要调查其成立情况、注册登记情况、股东情况、注册资本缴纳情况、年审情况、公司的变更情况、有无被吊销或注销等情况。(二)目标公司的成立合同、章程:关注该合同与章程中是否有防御收购的条款、内容或规定;是否存在有关兼并、收购或

6、者其他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转移的重大交易都需要经过公司股东绝对多数票的同意方才可以实施;是否存在禁止更换董事或轮任董事的限制,确定可否在并购后获得对董事会的控制权;是否存在高薪补偿被辞退的高级管理人员及股权权利计划,以正确分析目标公司被并购的难易程度,以及并购费用是否会增大或增大到什么程度。(三)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纪要等:在兼并的情况下,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是一定要有相应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的,这个程序必不可少。律师就要注意审查有关的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决议是否依法作出,有无达到法定的或章程中规定的同意票数,投票权是否有效等,以确保程序上无瑕疵。(四) 目标公司的资产:本项所述资产

7、是指目标公司的土地及房产、设备等有形资产。1、土地与房产的权属证书是否齐全。重点调查土地房产的用途如何、能不能转让、使用权或所有权期限多久、权利是否完整受限、有无瑕疵、有无可能影响该权利的事件,取得该权利时的对价是否已付清,有关权利的证书是否已取得,有无出租或抵押,出租或抵押的条件如何等等;2、有关机械设备,需要注意的一是其来源,性质;二是其转让限制;三是有关转让手续的办理。(五)知识产权:在一些目标公司中,以知识产权形式存在的无形资产较其有形资产可能更有价值。对于所有知识产权的审查是保证并购方在收购之后能继续从中受益,同时还应当注意是否存在有关侵权诉讼,以准确评析可能存在影响权利的风险。(六

8、)重大合同:1、大多数公司都有若干对其发展至关重要的关键合同,此类合同如果规定在一方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时可以允许终止合同,那么对于收购方应慎重考虑收购安排。类似的情形还可以发生在企业过于依赖于某位个人的专业技术知识或经验的时候。2、收购方还应当确定目标公司在近期作出的合同承诺,有没有与收购方自己的业务计划不相一致的。3、另外,还要特别注意贷款、抵押合同、担保合同、代理合同、特许权使用合同等,看是否有在目标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时,就得提前履行支付义务,或终止使用权或相关权利等的规定。(七)目标公司的劳动用工状况:主要调查是否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及职工安置补偿情况。(八)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情况:

9、目标公司的债务可分已知的债务与潜在的债务。潜在的债务主要包括或有负债,税收与环保责任都属于或有负债中的内容。1、 对税收调查而言,应注重调查已纳税情况、有无欠缴款、有关目标公司方面的税收国家是否有调整性、是否有优惠性规定等,以避免并购方将因承担补税和罚款而增大并购成本。2、目标公司的负债,无疑会增大并购方的责任,而或有负债与当时已有争议,不久的将来肯定会提起诉讼的情况更会为并购方的责任带来不确定性。这些责任虽然不能躲避,但可以在调查后作为法码从应付卖方的款项中作相应扣除或由卖方提供相应的担保以减轻并购方的风险。(九)重大诉讼或仲裁:律师当然需要了解,是否有诉讼或仲裁程序影响到目标公司,包括实际

10、进行的、即将开始的或者有可能产生的程序。在涉及巨额索赔要求,诸如环境污染、产品责任或雇主责任等方面的索赔的情况下,并购是否还应继续进行,就需要认真斟酌。(十)必要的批准文件:凡涉及到国有股权、集体股权转让的并购,都需要事先审查一下目标公司有无批准转让的批文,该批文的真实合法有效性。此外,尽职调查的范围还应包括目标公司的设立、存续、股权、治理结构、经营、财务状况等情况。调查的重点(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以下统称为“矿业权证” )的相关情况1、矿业权证是通过何种方式(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申请在先、协议等出让方式还是转让方式)取得的,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如果是拍卖或挂牌取得的,成交价格是

11、否与矿业权出让年限直接挂钩;探矿权证上载明的勘查单位是否具备所需的勘查资质;2、矿业权证是否在有效期限内;3、勘查许可证载明的勘查阶段,探矿权的延续次数及延续阶段,以及是否存在勘查区块面积在下一次申请延续时被缩减的可能;4、矿业权证项下的矿业权是否属于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如是,转让人在获取矿业权时,是否按照评估备案的结果缴纳了矿业权价款; 5、矿业权是否通过了上一年度的年度检查;6、矿业权是否被政府纳入整合计划、范围,矿业权证是否存在在交易完成后无法得到延续的可能。7、矿业权是否存在权利负担或限制的情况,是否存在涉诉情况。矿业权上是否设定了租赁权、抵押权; 矿业权是否存在合作开采的情况; 矿业

12、权是否涉及诉讼或存在司法查封、冻结的情况。8、可能对矿业权的转让及受让人受让矿业权后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矿业权是否存在争议; 矿业权人是否依法缴纳了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及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探矿权人领取勘查许可证是否已满两年(协议出让的是否满五年) ,不满两年的,在勘查作业区内是否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探矿权人是否完成了法定的最低勘查投入;矿业权人在获得探矿权时的勘查程度以及目前的勘查程度;探矿权系再次转让的,探矿权人是否能够提交比上一次转让更高勘查程度的勘查报告;探矿权人是否存在无故停工 6 个月以上的情况; 探矿权延

13、期后是否存在面积缩减的因素或可能性。9、矿业权人是否依法办理了勘查、采矿用地的用地审批手续;矿业权人与土地所有人签署的土地使用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矿业权人是否按照土地使用合同的约定支付了土地使用费;是否存在土地使用合同被土地所有人依法终止或解除的风险。对矿山企业生产占用草原、林地的,是否依法办理相关占用手续。是否编制并严格履行土地复垦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等10、与开采特定矿种相关的其他证照和地质资料、勘查报告及资源/储量相关的情况等(二)安全生产情况1、企业生产是否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 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存在被扣押、吊销等情形,企业是否被依法责令限期安全整改;2

14、、尾矿库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安全技术要求是否符合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 ;是否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其尾矿库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专职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3、矿山企业负责人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特殊工种工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4、依法使用、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是否办理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等相关证照。除上述情况外,各省区还出台有具体的安全生产规定。尽职调查律师还要结合各地具体情况,审查目标公司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三)环保情况对环保的调查,包括目标公司的经营产品、经营场地与环保的关系,当初公司设立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是否通过环保审查、环保设施竣工后是否通过环保验收、现在目标公司有无违反环保规定;对废气和废水的排放、废物的存储的处置是否合法、有毒危险物质对场地和地下水的污染状况有无受到整改制裁通知。此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是否获得批准、关于环保的投资是否到位等。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