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城乡园林绿化综合治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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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城 乡 园 林 绿 化 综 合 治 理 标 准1 总 则1.1 为规范园林城市、县城、城镇、村庄、单位、居住小区及过渡安置社区绿化综合治理工作,确保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在该领域的具体落实,特制定本标准。1.2 本标准所称各类园林绿地,包括各类城乡聚居点(城市、县城、城镇、村庄)所属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等。1.3 本标准依据城市绿化条例 、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修正) 、 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暂行) 、 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国家园林县城标准 、 四川省园林城市标准 、 四川省园林县城标准 、 四川省园林城镇标准与四川省园林村庄标准等相关标准

2、、规范及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试点工作方案 (川委办200818 号) 、 四川省 “512”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开展灾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 (川指2008241 号)等文件,按照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的总体原则制定。1.4 本标准分城市、县城、乡镇、村庄及过渡安置社区五类,分别适用于城市、县城、乡镇、农村村庄(组)及灾后建立的各类过渡性集中安置点。2 设 市 城 市2.1 清洁化标准2.1.1 绿地(一)绿地及草坪内不得有宠物粪便、烟头、纸屑、瓜皮果核等垃圾杂物,不得有废物堆料;植物叶面不得有积灰、痰迹,树干不得有污痕和树挂。 (二)绿地附属的景观水体内

3、不得有生活垃圾或其他漂浮杂物,不得有臭味。2.1.2 附属设施(一)绿地内附属的园路、桥面和铺装场地不得有粪便、积水和渣土。(二)圆灯、护栏、坐凳,以及其他景观构筑物、游戏健身设施等不得有积垢、青苔、脚印、痰迹,周边不得有垃圾杂物。(三)附设的果皮箱、垃圾箱(桶)不得有污物外露、外挂,不得散发臭味,周边不得散落垃圾。(四)公厕内外地面应无烟蒂、粪便、尿垢、积水和废纸垃圾;墙面与墙角无污垢和积尘蛛网;门窗、隔板、蹲位、便池、洗手池应无污垢、积尘。公厕应每周定时消毒 2-3 次,确保无蚊蝇蛆虫、无恶臭,卫生纸兜及时清运打扫,不得有外溢现象。(五)园内沟渠、沙井、雨水井中不得有积沙、淤泥和生活垃圾及

4、等杂物。2.2 秩序化标准2.2.1 绿地(一)绿地应具有观赏娱乐、日常休憩、市容美化、防灾避险功能;公园内绿化种植用地应保持在 70%以上,建筑用地总量应控制在 3%以下。城市建成区整体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 35%,绿地率不得低于 30%,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 6m2。(二)城市道路绿化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道路绿化普及率、达标率分别在 85和 65以上;新区主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用地面积的 20%,次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用地面积的 15;旧城改造区扩建的主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用地面积的 15%,次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用地面积的 10。(三)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地率,

5、新建区不低于 30%,旧城改造区不低于 25%,新建医院、疗养院、学校不低于 35%;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不低于 20%;居住区应按人均 1 平方米以上标准建设公园绿地。(四)生产绿地面积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 2%。(五)绿地种植应以乔木为主,并以常绿树与落叶树相结合,速生树与慢长树相结合,乔灌草相结合,树木和花草的成活率均应达到 90以上。2.2.2 附属设施绿地附属设施(园路园桥、铺装场地、园林建筑小品等)应无缺失,并按规范有序布置。其中:(一)新建园路路网密度宜在 200-380m/hm2 其技术指标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 (二)园桥应具有造景和观景功能。(三)主要人流集散

6、场地面积宜按 500 m2/万人计算;其他场地应根据集散活动的类型确定场地面积;地震烈度 6 度以上(含 6 度)的地区,应按照城市防灾规划的要求布置相应规模的防灾、救灾和避灾场地。(四)公园绿地内的公厕按服务半径不超过 250m 的标准设置;主要园路按每 50-100m 一个废物箱的标准设置;园椅坐凳按 20-50个/ha 的标准设置,并应按不小于 10%比例设置轮椅停留位置。2.3 优美化标准2.3.1 绿地(一)植物配置要乔灌草相结合,植物群落完整,乔灌草配置合理、层次丰富、季相分明,色彩搭配协调统一,形态有较强韵律感或景观艺术性,能体现园林风格特色。(二)园林植物无死株、枯枝、损枝;草

7、坪无空秃、枯黄、杂草,边缘线清晰(及时切边) ;布置的花卉色彩艳丽,花期整齐,图案美观。(三)注重城市原有自然风貌的保护,自然山形保持完好,无大面积开挖、破损,水体景观自然亲切、环境优美。2.3.2 附属设施(一)园路与铺装场地地面保持完好,无破损、凹陷、变形;园路线形优美,地面装饰图案清晰、精致、美观。(二)园桥形态观赏性较强。(三)景观建(构)筑物、建筑小品、城市雕塑要突出城市特色,与周围环境协调美观,充分展示城市历史文化风貌,无影响美观的破损、锈蚀、脱漆现象;人工喷泉水景的视觉艺术感强。(四)游憩及健身设施、公用设施、安全防护设施无影响安全使用的断裂、破损现象,无影响美观的凹陷、锈斑、脱

8、漆现象;路灯、废物箱、指示标识、座椅等布置整齐,外观美观、统一协调;园内灯具景观性好,亮灯率不低于 95%。(五)驳岸、护坡、亲水平台设置合理,亲水景观良好,亲水设施形式与水体景观融为一体,相得益彰。2.4 制度化标准2.4.1 按照省政府职能分工的要求,建立健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机构,职能明确,行业管理到位。2.4.2 城市政府领导重视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城乡综合整治绿化工作指导思想明确,组织保障、政策措施实施有力。2.4.3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修编)完成,并获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实施,取得良好的生态、环境效益;积极开展园林城市创建活动,加强园林绿化建设与管理。2.4.4 各类工程

9、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符合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强化设计施工监督与管理,提高园林绿地设计建设的质量和艺术性;组建专职养护队伍,提高园林绿地的养护管理水平。2.4.5 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制制度,并向社会公布。3 县 城3.1 清洁化标准3.1.1 绿地(一)绿地及草坪内不得有宠物粪便、烟头、纸屑、瓜皮果核等垃圾杂物,不得有废物堆料;植物叶面不得有积灰、痰迹,树干不得有污痕和树挂。 (二)绿地附属的景观水体内不得有生活垃圾或其他漂浮杂物,不得有臭味。3.1.2 附属设施(一)绿地内附属的园路、桥面和铺装场地不得有粪便、积水和渣土。(二)圆灯、护栏、坐凳,以及其他景观构筑物、游戏健身设施等不得

10、有积垢、青苔、脚印、痰迹,周边不得有垃圾杂物。(三)附设的果皮箱、垃圾箱(桶)不得有污物外露、外挂,不得散发臭味,周边不得散落垃圾。(四)公厕内外地面应无烟蒂、粪便、尿垢、积水和废纸垃圾;墙面与墙角无污垢和积尘蛛网;门窗、隔板、蹲位、便池、洗手池应无污垢、积尘。公厕应每周定时消毒 2-3 次,确保无蚊蝇蛆虫、无恶臭,卫生纸兜及时清运打扫,不得有外溢现象。 (五)园内沟渠、沙井、雨水井中不得有积沙、淤泥和生活垃圾及等杂物。3.2 秩序化标准3.2.1 绿地(一)绿地应具有观赏娱乐、日常休憩、市容美化、防护避灾功能;公园内绿化种植用地应保持在 70%以上,建筑用地总量应控制在 3%以下。城市建成区

11、整体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 25%,绿地率不得低于 15%,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 4m2。(二)城市道路绿化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道路绿化普及率、达标率分别在 80和 60以上;新区主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用地面积的 20%,次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用地面积的 15;旧城改造区扩建的主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用地面积的 15%,次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用地面积的 10。(三)企事业单位绿地率,新建区不低于 30%,旧城改造区不低于 25%,新建医院、疗养院、学校不低于 35%;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不低于 20%;居住区应按人均 1 平方米以上标准建设公园绿地。(

12、四)生产绿地面积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 1%。(五)绿地种植应以乔木为主,并以常绿树与落叶树相结合,速生树与慢长树相结合,乔灌草相结合,树木和花草的成活率均应达到 90以上。3.2.2 附属设施绿地附属设施(园路园桥、铺装场地、园林建筑小品等)应无缺失,并按规范有序布置。其中:(一)新建园路路网密度宜在 200-380m/hm2 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二)园桥应具有造景和观景功能。(三)主要人流集散场地面积宜按 500 m2/万人计算;其他场地应根据集散活动的类型确定场地面积;地震烈度 6 度以上(含 6 度)的地区,应按照城市防灾规划的要求布置相应规模的防灾、救灾和避灾场地。(四)公园内的公厕

13、按服务半径不超过 250m 的标准设置;主要园路按每 50-100m 一个废物箱的标准设置;园椅坐凳按 20-50 个/ha 的标准设置 ,并应按不小于 10%比例设置轮椅停留位置。3.3 优美化标准3.3.1 绿地(一)植物配置要乔灌草相结合,植物群落完整,乔灌草配置合理、层次丰富、季相分明,色彩搭配协调统一,形态有较强韵律感或景观艺术性,能体现园林风格特色。(二)园林植物无死株、枯枝、损枝;草坪无空秃、枯黄、杂草,边缘线清晰(及时切边) ;布置的花卉色彩艳丽,花期整齐,图案美观。(三)注重城市原有自然风貌的保护,自然山形保持完好,无大面积开挖、破损,水体景观自然亲切、环境优美。3.3.2

14、附属设施(一)园路与铺装场地地面保持完好,无破损、凹陷、变形;园路线形优美,地面装饰图案清晰、精致、美观。(二)园桥形态观赏性较强。(三)景观建(构)筑物、建筑小品、城市雕塑要突出城市特色,与周围环境协调美观,充分展示城市历史文化风貌,无影响美观的破损、锈蚀、脱漆现象;人工喷泉水景的视觉艺术感强。(四)游憩及健身设施、公用设施、安全防护设施无影响安全使用的断裂、破损现象,无影响美观的凹陷、锈斑、脱漆现象;路灯、废物箱、指示标识、座椅等布置整齐,外观美观、统一协调;园内灯具景观性好,亮灯率不低于 90%。(五)驳岸、护坡、亲水平台设置合理,亲水景观良好,亲水设施形式与水体景观融为一体,相得益彰。

15、2.4 制度化标准2.4.1 按照省政府职能分工的要求,建立健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机构,职能明确,行业管理到位。2.4.2 政府领导重视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城乡综合整治绿化工作指导思想明确,组织保障、政策措施实施有力。2.4.3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修编)完成,并获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实施,各类绿地布局合理、功能健全、形成科学合理的绿地系统;积极开展园林县城创建活动,加强园林绿化建设与管理。2.4.4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符合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强化设计施工监督与管理,提高园林绿地设计建设的质量和艺术性。2.4.5 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制制度,并向社会公布。4 乡 镇4

16、.1 清洁化标准4.1.1 绿地(一)绿地及草坪内不得有废物堆料,植物叶面不得有明显积灰;绿地地面和树干上残留的人畜粪便、塑料袋、痰迹、烟头、纸屑、瓜皮果核等垃圾杂物。 (二)绿地附属的景观水体内不得有生活垃圾或其他漂浮杂物。4.1.2 附属设施(一)绿地内附属的园路、桥面和铺装场地不得有粪便、积水和渣土。(二)全园路灯、护栏、坐凳,以及其他景观构筑物、游戏健身设施上残留的积垢、脚印、痰迹不得超过 3 处。(三)附设的果皮箱、垃圾箱(桶)不得有污物外露、外挂,不得散发臭味;周边 3 米范围内不得有 2 处以上的散落垃圾。(四)公厕内外地面应无粪便、尿垢和积水,烟蒂、废纸等垃圾每处公厕不得超过 2 处,墙面与墙角无污垢和积尘蛛网不得超过1 处;门窗、隔板、蹲位、便池、洗手池应无污垢、积尘。公厕应每周定时消毒 1 次,确保无蚊蝇蛆虫、无恶臭。(五)园内沟渠、沙井、雨水井中不得有积沙、淤泥和生活垃圾及等杂物。4.2 秩序化标准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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