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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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中 共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委 员会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市 属 国 有 企 业 选 拔 任 用领 导 人 员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2012 年 5 月 16 日 京国资党发20127 号)各企(事)业单位党委:现将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近年来,中央和市委印发了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和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中办发2004 13 号)、 市委管理干部任前公示办法(试行)(京组发 201118 号)、 关于全面推行干部任免票决制

2、的意见(京组发2011 20 号)、 关于推广使用的通知(京 组发201124 号)、 北京市处级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流程(试行)(京组发2011 25 号)等一系列文件,明确规定国有企事业单位要参照执行。市国资委制定了市属国有企业重要子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京国资党发2011 7 号)、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有关事项报告办法实施细则(京国资党发2011 8 号)、 市属国有企业党委 报告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实施细则(京国资党发2011 9 号),涉及了一些企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的工作内容,明确了有关企业领导人员延伸管理的工作要求。- 2 -2009 年中办、国办联合

3、下发了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 41 号), 2011 年市委、市政府 办公厅印发了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京办发 20118 号)。但是,目前对于市属国有企业中层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工作,仍缺乏系统的规范性文件。我们在借鉴中央企业和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要求,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了暂行办法。制定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有利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市委有关工作要求,规范企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工作流程;有利于明确企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的主体责任和市国资委的监督管理职责;有利于提高企业组织工作满意度和选人用

4、人公信度,进一步加强企业领导人员队伍建设。各企(事)业单位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抓好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认真总结选拔任用工作经验,及时向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反馈贯彻落实暂行办法中出现的问题和有关工作建议。- 3 -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工作,推进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企业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包括:(一)国有独资公司(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三)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5、四)国有独资企业(五)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第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公司章程,履行选拔任用工作职责。市国资委党委及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对企业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指导。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下列人员:(一)市属国有企业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副总工程师、副总会计师、副总经济师等领导人员。(二)市属国有企业本部部门正、副职领导人员。(三)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二级企业领导人员,包括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作为班子成员管理的工会主席;独资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下同)、监事- 4 -长(监事会主席)、监事

6、(不含职工监事,下同),市属国有企业出资的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长(监事会主席)、监事;独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经理层成员,市属国有企业出资的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中按国有股权比例推荐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经理层成员,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分公司、二级国有独资企业经理层成员,市属国有企业向二级企业委派的财务总监。(四)市属国有企业所属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院长(主任、所长)、副院长(副主任、副所长)等。(五)市属国有企业按照中层领导人员进行延伸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六)

7、按照市属国有企业中层领导人员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第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四)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五)依法合规原则。第二章 职数设置第六条 根据党章、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规模,合理确定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二级企业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职数。- 5 -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二级企业不设常委会的党委委员职数一般不超过 9 人,设书记 1 人,可设副书记 1-2 人;设常委会的党委委员职数一般不超过 21 人,设书记 1 人,可设副书记 1-

8、2 人,党委常委职数一般不超过 9 人。设纪委书记 1 人。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二级企业董事会职数一般不超过 13 人,设董事长 1 人,可视需要设副董事长 1-2 人。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二级企业监事会职数,一般不超过 7 人。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二级企业经理层职数,一般不超过 8 人。第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二级企业党组织和董事会、经理层的主要领导人员实行“ 双向进入、交叉任 职” 。二级企业设董事会的,党组织书记、董事长可由一人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第三章 选拔任用条件第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中层领导人员一般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9、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维护企业和谐稳定,具有搞好国有企业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二)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强。(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理论知识和专业素养,熟悉国家- 6 -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

10、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第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中层领导人员一般应具备下列任职资格:(一)具有累计五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或者与企业经营管理业务、党政工作相关的经历。(二)提拔担任企业中层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中层副职两年以上工作经历,未满两年的应当具备同层级副职和下一层级正职累计四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提拔担任中层副职的,应当具备下一层级正职三年以上工作经历,未满三年的应当具备下一层级正职和下一层级副职累计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四)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企业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三年内累计两个月以上的培训

11、,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五)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党章及有关规定的要求。担任市属国有企业副总工程师或副总经济师、二级企业总工程师或总经济师的,还应当具有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从事专业岗位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五年。担任市属国有企业副总会计师、二级企业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的,还应当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注册会计师等执业资格;从事财务会计或者审计等相关岗位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五年。第十条 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以适当放宽任- 7 -职资格条件。组织选拔领导人员需破格和越级提拔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

12、序。公开选拔(社会招聘)领导人员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面向海外招聘人才,按照国家、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可根据需要明确特殊的任职资格条件。第四章 选拔任用方式第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主要采取组织选拔、公开选拔(社会招聘)、内部竞聘(竞争上岗)等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人才引进方式进行。对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领导人员应当逐步加大竞争性选拔和市场化选聘力度。第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可以采取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一)对市属国有企业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副总工程师、副总会计师、副总经济师等领 导 人 员 ,市 属 国 有 企 业 本 部 部门 正 、副

13、职 领 导 人 员 实 行 聘 任 制 或 者 委 任 制 。(二)对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纪委副书记、工会主席、工会副主席、团组织书记以及二级企业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按照党章、工会章程、团章和有关规定实行选任制或者委任制。(三)对市属国有企业的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实行委任制;对市属国有企业的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会成员实行选任制、委任制或者聘任制。(四)对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独资公司、市属国有企业的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中按国有股权比例推荐的经理层成员实行聘任制;对市属- 8 -国有企业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经理层成员实行委任制或聘任制。(五)对市属国有企业委派的财务总监

14、实行委任制。第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二级企业进行党委换届,按照有关规定,由市属国有企业党委对有关人选进行审批。第五章 动议与提名酝酿第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有关职位出现空缺、需要提拔或交流领导人员时,一般由市属国有企业组织(人事)部门动议提出选拔任用初步工作方案。第十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党委酝酿选拔任用工作方案,也可由党委主要领导或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与领导班子有关成员个别沟通,并听取相关部门和二级企业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综合分析后向党委提出建议,酝酿选拔任用工作方案。酝酿二级企业副职领导人员应听取二级企业主要领导成员的意见。一般通过差额的方式进行提名酝酿。第十六条 党委换届和公开选

15、拔(社会招聘)、内部竞聘(竞争上岗)和人才引进产生人选的,由市属国有企业党委研究确定工作方案,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七条 对于市国资委任前审批管理的重要子企业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市属国有企业在选拔任用工作启动前,应就调整意见及酝酿人选情况,与市国资委党委有关领导及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对于市属国有企业重组改制或主要领导人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领导人员的;越级提拔企业领导人员的;市属- 9 -国有企业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人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的,市属国有企业在选拔任用工作启动前,应书面报告市国资委党委,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第六章 民主推荐第十八条 组织选

16、拔任用领导人员,应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一般应同时采用,对两种推荐结果进行综合分析,互为补充,相互印证。第十九条 民主推荐由市属国有企业党委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相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票。(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个别谈话推荐可结合组织考察进行。(三)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四)向党委汇报推荐情况。第二十条 民主推荐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领导人员,一般应由人选所在单位中层副职以上领导人员、职工代表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第二十一条 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由党委或由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与班子成员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确立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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