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难案例分析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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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四川农业大学涉农法学人才培养创新研究系列教材疑难案例分析疑难案例分析四川农业大学人文社科学院法学系编四川农业大学人文社科学院法学系编2四川农业大学涉农法学人才培养创新研究系列教材疑难案例分析疑难案例分析四川农业大学人文社科学院法学系编写四川农业大学人文社科学院法学系编写主主 编编 副主编副主编 撰稿人撰稿人 (按姓氏笔画为序)(按姓氏笔画为序)毛毛 平平 王王 志志 宁宁 娜娜 刘刘 秀秀刘刘 娜娜 刘新民刘新民 许许 彦彦 颜颜 勇勇 3编写说明编写说明法学是有很强应用性的学科,法学专业学生学习实体法、程序法、编制法,法学是有很强应用性的学科,法学专业学生学习实体法、程序法、编制法,主要目

2、标之一是培养出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将主要目标之一是培养出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将 “疑难案疑难案例分析例分析 ”作为选修课程开设,是贯彻作为选修课程开设,是贯彻 “面向基层、重在应用面向基层、重在应用 ”的法学本科专业的法学本科专业基本建设原则的举措之一,这既是教学内容改革举措,也是教学方法的改革措基本建设原则的举措之一,这既是教学内容改革举措,也是教学方法的改革措施。编写本教材与开设施。编写本教材与开设 “疑难案例分析疑难案例分析 ”课程的目标是一致的,即在法律思维课程的目标是一致的,即在法律思维实践中,教师指导学生综合应用所学的法学知识,分析疑难案例,培养

3、学生分实践中,教师指导学生综合应用所学的法学知识,分析疑难案例,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4目录目录第一章第一章 法学基础理论法学基础理论 -5第二章第二章 刑法刑法 -8第三章 民法第四章 行政法第五章 商法学第六章 诉讼法学5第一章第一章 法学基础理论法学基础理论一、外国法境内效力案【案情简介】:张三与李四(两人均是化名)共同供职于我国某建筑工程公司科威特海外工程部,1990 年元月某日,两人因琐事发生争执,进而发展到持械殴斗,张三凭着人高马大,用砍刀把李四砍成重伤,李四被送回国内治疗,张三被科威特警方拘留。案发后中国外交、司法机关同科威特外交、司法机关协商

4、后同意张三由科威特司法机关适用科威特刑法定罪量刑。后张三经科威特司法机关审判后被判处有期徒刑 14 年,后被关押在科威特监狱服刑。1990 年 8 月 2 日,伊拉克十几万军队在坦克大炮掩护下向邻国科威特发动了猛烈的进攻,在狂轰滥炸的过程中,关押张三的监狱被炸的只剩下残垣断壁,所有犯人四散而逃,张三也随其他犯人逃出监狱。这时我国政府派出民航飞机在约旦接中国公民回国,张三也搭上该航班,安全抵达中国。1990 年 10 月 6 日,李四在北京城闲逛,发现张三。他秘密跟踪至张三住的旅馆,然后到北京市公安局报案。北京市公安局经过讯问,证明李四所述事实真实,经北京市检察机关批准,将张三依法逮捕。【争议焦

5、点】:国外法律对具有我国国籍的公民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我国法律对犯罪人在国外执行刑事处罚后的情况如何处理?(颜勇提供)二、 “第三者”继承案.【案情简介】:四川省泸州市某公司职工黄某和蒋某 1963 年结婚,但是妻子蒋某一直没有生育,后来抱养了一个儿子。由于此原因给家庭笼罩上了一层阴影。1994 年,黄某认识了一个张姓的女子,并且在与张认识后的第二年同居。黄的妻子蒋发现后,多次劝告无效。1996 年底,黄和张租房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依靠黄的工资(退休金)及奖金生活,并曾经共同经营。2001 年 2 月,黄到医院检查,确认自己已经是晚期肝癌。在黄即将离开人世的这段日子里,张以妻子的身份守候在黄

6、的病床边。黄在 2001 年 4 月 18 日立下遗嘱:“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即 4 万元) ,以及手机一部遗留给我的朋友张某一人所有。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张负责安葬。 ”4 月 20 日黄的这份遗嘱在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得到公证。4 月 22 日,黄去世,张根据遗嘱向蒋索要财产和骨灰盒,但遭到蒋的拒绝。张遂向纳溪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蒋某按遗嘱履行,同时对遗产申请诉前保全。【争议焦点】:本案涉及到“第三者”是否有遗嘱继承权的问题。法院在判决过程中应当如何进行法律解释?(颜勇提供)6三、延安黄碟案【案情简介】:

7、2002 年 8 月 18 日晚 11 时许,延安市宝塔公安分局万花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新婚夫妻张某夫妇在位于宝塔区万花山乡的一诊所中播放黄碟(该诊所同时为张某夫妇的住所) 。三名民警从后面的窗子看到里面确实有人在放黄碟。即以看病为由敲门,住在前屋的张某父亲开门后,警察即直奔张某夫妻住屋,“一边掀被子,一边说,有人举报你们看黄碟,快将东西交出来” ,并试图扣押收缴黄碟和 VCD 机、电视机,张某阻挡,双方发生争执,张某抡起一根木棍将警察的手打伤。警察随之将其制服,并将张某带回派出所留置,同时扣押了黄碟、VCD 机和电视机。第二天,在家人向派出所交了 1000 元暂扣款后张某被放回。10 月

8、 21 日,即事发两个月以后,宝塔公安分局以涉嫌“妨碍公务”为由对张某刑事拘留,10 月 28 日,警方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张某。11 月 5 日,张某被取保候审。【争议焦点】:在家看黄碟是否违反法律?公民的权利的范围应当怎么样来界定?(颜勇提供)四、洛阳玉米种子纠纷案【案情简介】:2001 年 5 月 22 日,河南汝阳县种子公司(下称汝阳公司)与伊川县种子公司(下称伊川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伊川公司为其代为繁殖玉米种子。合同约定:汝阳公司给伊川公司提供亲本玉米种子 2437.5 公斤,伊川公司为汝阳公司代繁农大 108 玉米杂交种子 10 万公斤。双方约定,汝阳公司接受玉米种子的价格为基地收

9、购价加代繁费,基地种子收购价的确定按移交种子时当地市场商品玉米单价的 2.2 至 2.5 倍计算。但伊川公司未能履约,为赚取更大利润,将所育种子高价卖与了他人。2003 年初,汝阳公司以伊川公司不履约为由,将其诉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伊川公司合同违约并对汝阳公司做出经济赔偿。伊川公司同意做出赔偿,但在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上与汝阳公司发生争议。汝阳公司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以下简称种子法 )的立法精神,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应按市场价格定,伊川公司之所以将代繁的种子转卖他人,也是因为当时市场价格较高。汝阳公司按市场利润 3.4-3.9 元 1 公斤价格计算,扣除其它因素损失为

10、70 余万元。而伊川公司认为,赔偿应当依据河南省农作物管理条理及省物价局、农业厅据此制定的河南省主要农作物种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即政府指导价来确定赔偿数额,因为按此计算,伊川公司只需赔偿 2 万元左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经审理后,于 2003 年 5 月 27 日做出(2003)洛民初字第 26 号判决书,判决书认定: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 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理作为法律地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7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自然无效” ,而河南省物价局、农业厅联合下发的通知又是根据该条例制定的一般性规范性文件,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亦为“无效”条款,遂判令

11、伊川公司按市场价格赔偿汝阳公司经济损失 59.7 万余元。但伊川公司则提出, 种子法并没有对种子的销售价格做出任何规定,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对农作物种子经营价格做出的具体规定没有与种子法 、 价格法相抵触,法庭不应视之“无效” 。法院是司法机关,无权直接在判决书中认定上级立法机关制定的正在生效的条例无效。一审判决后,伊川公司不服洛阳市中级法院的一审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与此同时,河南省人大、洛阳市人大亦对洛阳中级法院“宣告”地方法规“无效”的判决表示不满,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违法宣告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无效问题的通报

12、” (下称“通报” ) , “通报”指出, “针对洛阳市人大常委会的请示,2003 年 10 月 13 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 24 次主任会议认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级审判机关,在其民事判决书中宣告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无效,其实质是对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违法审查,违背了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侵犯了权力机关的职权,暴露了一些审判机关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意识的淡薄,是严重违法行为。2003 年 10 月 13 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下发了题为“关于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实施中有关种子经营价格问题的请示”的答复,该答复认为:经 2003 年

13、10 月 13 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 24 次主任会议研究,现答复如下:1 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 36 条关于种子经营价格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没有抵触,应继续适用。2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其民事判决书(2003洛民初字第 26 号)中宣告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无效,这种行为的实质是对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违法审查,违背了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侵犯了权力机关的职权,是严重违法行为,请你们依法行使监督权,纠正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违法行为,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做出处理,通报洛阳市有关单位,并将处理结果报告省人大常委会。【争议焦点】:法院是否有权力宣告法律的无效?遇到上位法

14、和下位法相冲突的时候,法官应当怎么样处理?(颜勇提供)五、生育权问题【案情简介】:小王和小刘登记结婚。2 月,两人到计生部门办理了准生证。不久,小刘便怀有身孕,夫妻俩高兴之余,想到孩子就要出生,仅靠两人现有的收入难以维持生活,于是,经两人商量,小王便去上海打工,希望能够增加收入。几个月后,小王放假回家,没想到却接到了妻子的离婚诉状,并且妻子已经私自实行了引产手术,终止了妊娠。小王在经受了巨大的打击之后,一纸诉状将妻子8小刘告上了法庭,诉称小刘未经其允许终止妊娠,剥夺了其生育权,要求她赔偿其精神损失 10 万元。【争议焦点】:男性是否有生育权,应当如何保护?(颜勇提供)六、权利问题亲吻权【案情简

15、介】:2001 年 6 月 1 日晚,原告陶某路经广汉市西康路顺滨西路证券公司时,被告吴某驾车将其撞伤。车祸造成陶某上唇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两颗门牙折断、脑震荡。陶某被医疗部门鉴定为十级伤残。陶某被撞伤后,两颗门牙折断,影响她正常撕咬食物。同时陶某还称自己再也感受不到亲吻的甜蜜。为此,陶某于 7 月 10 日向广汉市人民法院起诉,为“亲吻权”丧失索赔 10000 元。【争议焦点】:“亲吻”能否成为权利的一种。(颜勇提供)七、死刑犯的生育权问题【案情简介】:浙江省青年妇女郑某的新婚丈夫罗某供职于一家公司。2001 年 5 月 29 日,因琐事与公司副经理王某发生争执,王某先打了罗某一耳光,并用榔头打了罗某一下,之后,罗某与王某进行厮打,将王某打死。检察院对罗某提起公诉后,8 月 7 日,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罗某死刑。一审判决宣判的第二夭,罗某向高级法院提起上诉,而罗妻郑某则向法院提出了一个请求:“让我借助人工授精怀上爱人的孩子”。【争议焦点】:罗妻郑某的请求己经闯人了国内现行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一个盲区。是立法上和实际操作中还没有明确的一个问题。这就是,当夫妻双方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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