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防火法规的摘录【以运行部分为主,有少量检修和安装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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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厂防火法规的摘录【以运行为主,有少量检修和安装的内容】第1 页 共10 页 正反面打印 关于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1 防止火灾事故为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应逐项落实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DL 502793)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并重点要求如下:1.1 电缆防火1.1.1 新、扩建工程中的电缆选择与敷设应按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9 1996 )和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中的有关部分进行设计。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完成各项电缆防火措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1.1.2 主厂房内架空电缆与热体管路应保持足够的距离,控制电缆不小于 0.5m,动力电缆不小于 1m。1.1

2、.3 在密集敷设电缆的主控制下电缆夹层和电缆沟内,不得布置热力管道、油气管以及其他可能引起着火的管道和设备。1.1.4 对于新建、扩建的火力发电厂组主厂房、输煤、燃油及其他易燃易爆场所,宜选用阻燃电缆。1.1.5 严格按正确的设计图册施工,做到布线整齐,各类电缆按规定分层布置,电缆的弯曲半径应符合要求,避免任意交叉并留出足够的人行通道。1.1.6 控制室、开关室、计算机室等通往电缆夹层、隧道、穿越楼板、墙壁、柜、盘等处的所有电缆孔洞和盘面之间的缝隙(含电缆穿墙套管与电缆之间缝隙)必须采用合格的不燃或阻燃材料封堵。1.1.7 扩建工程敷设电缆时,应加强与运行单位密切配合,对贯穿在役机组产生的电缆

3、孔洞和损伤的阻火墙,应及时恢复封堵。1.1.8 电缆竖井和电缆沟应分段做防火隔离,对敷设在隧道和厂房内构架上的电缆要采取分段阻燃措施。1.1.9 靠近高温管道、阀门等热体的电缆应有隔热措施,靠近带油设备的电缆沟盖板应密封。1.1.10 应尽量减少电缆中间接头的数量。如需要,应按工艺要求制作安装电缆头,轻质量验收合格后,再用耐火防爆槽盒将其封闭。1.1.11 建立健全电缆维护、检查及防火、报警等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定期巡视检查,对电缆中间接头定期测温,按规定进行预防性试验。1.1.12 电缆沟应保持清洁,不积粉尘,不积水,安全电压的照明充足,禁止堆放杂物。锅炉、燃煤储运车间内架空电缆上的粉尘应定期

4、清扫。1.2 汽机油系统防火1.2.1 油系统应尽量避免使用法兰连接,禁止使用铸铁阀门。1.2.2 油系统法兰禁止使用塑料袋、橡皮垫(含耐油橡皮垫)和石棉纸垫。1.2.3 油管道法兰、阀门及可能漏油部位附近不准有明火,必须明火作业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附近的热力管道或其他热体的保温应紧固完整,并包好铁皮。1.2.4 禁止在油管道上进行焊接工作。在拆下的油管上进行焊接时,必须事先将管子冲洗干净。1.2.5 油管道法兰、阀门及轴承、调速系统等应保持严密不漏油,如有漏油应及时消除,严禁漏油渗透至下部蒸汽管、阀保温层。1.2.6 油管道法兰、阀门的周围及下方,如敷设有热力管道或其他热体,这些热体保温必须齐

5、全,保温外面应包铁皮。1.2.7 检修时如发现保温材料内有渗油时,应消除漏油点,并更换保温材料。1.2.8 事故排油阀应设两个钢质截止阀,其操作手轮应设在距油箱 5m 以外的地方,并有两上以上的通道,操电厂防火法规的摘录【以运行为主,有少量检修和安装的内容】第2 页 共10 页 正反面打印 作手轮不允许加锁,应挂有明显的“禁止操作”标志牌。1.2.9 油管道要保证机组在各种运行工况下自由膨胀。1.2.10 机组油系统的设备及管道损坏发生漏油,凡不能与系统隔绝处理的或热力管道已渗入油的,应立即停机处理。1.7 必须有完善的消防设施和建立训练有素的群众性消防组织,加强管理,力求在起火初期及时发现,

6、及时扑灭;并使当地公安部门了解掌握电业部门火灾抢救的特点,以便及时扑救。1.8 在新、扩建工程设计中,消防水系统应同工业水系统分开,以确保消防水量、水压不受其他系统影响;消防泵的备用电源应由保安电源供给。1.9 发供电生产、施工企业应配备必要的正压式空气呼吸器,以防止灭火中人员中毒和窒息。=DL 5027-93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3.0.4 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如需动火工作时,必须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工作票格式见附录A、B) 。3.0.4.1 动火级别。各单位应根据火灾“四大”原则自行划分,一般分为二级。(1)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或场所。(2

7、)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工。3.0.4.2 动火审批权限。(1)一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部门负责人签发,厂(局)安监部门负责人、保卫(消防) 部门负责人审核,厂(局)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必要时还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批准。(2)二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班组班长或班组技术员签发,厂( 局)安监人员、保卫人员审核,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批准。(3)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应考试合格,并经厂( 局)分管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并书面公布。动火执行人应具备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3.0.4.3 动火的现场监护。一、二级动火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

8、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消防队人员就始终在现场监护。二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应指定人员,并和消防队员或指定的义务消防员始终在现场监护。一、二级动火工作在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并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方可重新动火。一级动火工作的过程中,应每隔 24h 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性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9、。3.0.4.4 动火工作票中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1)各级审批人员及工作票签发人应审查:1)工作必要性;2)工作是否安全;3)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电厂防火法规的摘录【以运行为主,有少量检修和安装的内容】第3 页 共10 页 正反面打印 (2)运行许可人应审查:1)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2)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确已隔绝;3)向工作负责人交待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3)工作负责人应负责:1)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2)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3)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4)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5)办理动火工

10、作票开工和终结;6)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4)消防监护人应负责:1)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2)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确;3)测定或指定专人测定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气体和可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4)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发现失火及时扑救;5)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5)动火执行人职责:1)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工作票;2)按本工种规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3)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4)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6)各级人员在发现防火

11、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确时,或在动火工作过程中发现有危险或违反有关规定时,均有权立即停止动火工作,并报告上级防火责任人。3.0.5 动火工作必须按照下列原则从严掌握。(1)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法兰等应拆下来移至安全场所;(2)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样能够达到效果时,尽量采用代替的方法处理;(3)尽可能地把动火的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3.0.6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动火:油船、油车停靠的区域;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缩;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前;风力达 5 级以上的露天作业; 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险前。3.0.7 动火工作票要用钢笔或园珠笔填写,应正确清楚,不得任

12、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时应字迹清楚。动火工作票至少一式三份,一份由工作负责人收执;一份由动火执行人收执。动火工作终结后应将这二份工作票交还给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一级动火工作票应有一份保存在厂(局) 安监部门。二级动火工作票应有一份保存在动火部门。若动火工作与运行有关时,还应多一份交运行人员收执。3.0.8 动火工作票不得代替设备停复役手续或检修工作票。3.0.9 动火工作在间断或终结晨应清理现场,认真检查和消除残留火种。动火工作需延期时必须重新履行动火工作票制度。3.0.10 外单位来生产区内动火时,应由负责该项工作的本厂(局) 人员,按动火等级履行动火工作票制度。电厂防火法规的摘录【

13、以运行为主,有少量检修和安装的内容】第4 页 共10 页 正反面打印 3.0.11 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动火工作票。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得签发动火工作票。4.0.1.9 充油、储油设备不应渗、漏油。油管道连接应牢固严密,严禁使用塑料垫和橡胶垫。在高温附近的法兰盘或接头处,应装金属罩壳。热管道保温层应完整,当油渗入保温层时应及时处理。油管道附近的热管应包铁皮。油管道应尽量不布置在高温蒸气管道上方。4.0.1.10 排水沟、电缆沟、管沟等沟坑内不应有积油。4.0.1.11 生产现场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现场严禁存放超过规定数量的工作用

14、油。生产现场需使用的油类应盛放在金属密闭的容器内,并存放在可关闭的金属柜、箱内。4.0.1.12 不宜用汽油洗刷机件和设备。不宜用汽油、煤油洗手。4.0.1.13 各类废油应倒入指定的容器内,严禁随意倾倒。4.0.1.14 生产现场应备有带盖的铁箱,以便放置擦拭材料,用过的擦拭材料应另放在废棉纱箱内并定期清除。严禁乱扔擦拭材料。4.0.1.15 生产现场不应漏煤粉。对热管道、电缆等部位的积粉,应制定清扫周期及时清扫。4.0.1.16 临时建筑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经单位保卫( 消防)部门和当地公安部门同意。在高温设备、管道附近宜搭建金属脚手架,搭建竹、木脚手架时应采取防火措施,工作结

15、束后及时拆除。4.0.2 一般灭火规则。4.0.2.1 电力生产场所的所有电话机近旁应悬挂火警电话号码。发现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通知消防队和有关部门领导。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或固定灭火装置时,应立即启动报警或灭火。火灾报警要点:(1)火灾地点;(2)火势情况;(3)燃烧物和大约数量;(4)报警人姓名及电话号码。4.0.2.2 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应首先报告当值值长和有关调度,并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采取紧急隔停措施。电气设备灭火时,仅准许在熟悉该设备带电部分人员的指挥或带领下进行灭火。4.0.2.3 参加灭火的人员在灭火时应防火被火烧伤或被燃烧物所产生的气体引起中毒、窒息以及防止引起爆炸。电气设备上灭火时还应防止触电。4.0.2.4 消防队未到火灾现场前,临时灭火指挥人应由下列人员担任:(1)运行设备火灾时由当值值( 班)长担任;(2)其他设备火灾时由现场负责人担任。临时灭火指挥人应戴有明显标志。4.0.2.5 电力生产企业的领导、防火责任人,保卫、安监部门负责人在接到火灾报警后,必须立即奔赴火灾现场组织灭火并做好火场的保卫工作。4.0.2.6 消防队到达火场时,临时灭火指挥人应立即与消防队负责人取得联系并交待失火设备现状和运行设备状况,然后协助消防队负责人指挥灭火。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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