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用不动产设置太阳光电发电设备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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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有公用不動產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租賃契約書出租機關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甲方)及承租廠商 (以下簡稱乙方) ,執行 國有公用不動產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租賃 ,同意訂定本契約,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第一條 本 租賃 契 約 用 詞定 義 如 下:(一)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指利用太陽電池轉換太陽光能為電能之發電設備。(二) 出租機關:指標租本局所屬國有不動產供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簽約主體。(三) 標租機關:指標租本局所屬國有不動產供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業務執行機關。(四) 不動產管理機關:指本局所屬國有不動產之管理機關( 單位)。(五) 峰瓩(kWp ):指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容量計算

2、單位,為裝設之太陽光電模組於標準狀況(模組溫度攝氏二十五度,空氣大氣光程A.M.一點五,太陽日照強度一千 W/ )下的額定功率輸出。(六) 承租廠商:指優先取得與出租機關簽約資格之得標人,並締結契約者。(七) 回饋金百分比:指投標廠商願支付的售電收入百分比,採公開標租方式得出。(八) 回饋金:指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售電收入乘以回饋金百分比所得價款。(九) 補償金:指乙方未辦理續約仍繼續使用,應繳納前一年度回饋金一點五倍之金額。第二條 租賃範圍:(一) 指於不影響原定用途情形下,可供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處所,詳租賃標的清冊,乙方應自租賃標的清冊內,挑選並評估合適場址設置,據以完成投標設備設置容量。

3、(二) 前項國有不動產之租用,不得違反國有財產法及其施行細則、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民法、建築管理及其他法令之規定。(三) 為使甲方有效管理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現況,乙方應於申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前,填妥租賃標的清單之設置容量及設置面積,並經不動產管理機關用印後,1. 將該租賃標的清單(挑選之總標的須達投標設備設置容量) 一式四份於決標次日 30 日曆天內前行文至標租機關審核備查。由乙方、不動產管理機關(單位)、標租機關各執一份,餘由甲方存執。每逾一日未提供租賃標的清單,按日收取新臺幣 500 元之逾期違約金。2. 該清單經審核通過後,如需變更內容,亦需再送標租機關審核後始得變更。(四

4、) 前項租賃標的清單應包含下列內容:1. 國有公用不動產管理機關及聯絡窗口。2. 不動產現況。3. 設置地址。4. 設置容量。5. 設置不動產之坐落地號。6. 設置建築物之建號。( 設置之不動產為建築物屋頂者須附)7. 設置面積。8. 其他經甲方認為應載明之事項。(五) 乙方所申請設置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規劃設計、採購、施工安裝及工業安全衛生管理,與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運轉、維護、安全管理、損壞修復、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所造成的人員傷亡、設置場址範圍內的防漏措施及稅捐等一切事項,概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涉。(六) 乙方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前,需評估設置場址範圍內是否有漏水情事的可能,若有則乙方需進行

5、防漏措施;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建置完成後,設置場址範圍內若有漏水的情事發生,且為歸咎於承租廠商之責任,概由乙方負責。第三條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規格及要求:(一) 太陽光電模組:使用的太陽光電模組產品須全數符合經濟部標檢局台灣高效能太陽光電模組技術規範自願性產品驗證及通過太陽光電模組自願性產品驗證工廠檢查特定規範 。(二) 支撐架與連結組件設計:1. 支撐架結構設計應符合建築物耐風設計規範及解說之規定,惟基本設計風速在三十二點五公尺/秒以下地區者,須採用三十二點五公尺/秒之平均風速作為基本設計風速,並考量陣風反應因子(G),且由專業技師分別提供結構計算書與各式連結(Connection) 安全檢核文件

6、。2. 所有螺絲組(包含螺絲、螺帽、彈簧華司、平板華司等)及扣件材質必須具抗腐蝕能力,螺絲組(包含螺絲、螺帽、平板華司與彈簧華司等)應為同一材質,可為熱浸鍍鋅或電鍍鋅材質或不銹鋼材質等抗腐蝕材質,並取得抗腐蝕品質測試報告。3. 每一構件連結螺絲組:包含抗腐蝕螺絲、至少 1 片彈簧華司、至少2 片平板華司、至少 1 個抗腐蝕六角螺帽以及於六角螺帽上再套上1 個抗腐蝕六角蓋型螺帽。(三) 支撐架金屬基材耐腐蝕性能:1. 腐蝕環境分類須依照 ISO 9223 之腐蝕環境分類,並依 ISO 9224 金屬材質的腐蝕速率進行防蝕設計,惟至少應以中度腐蝕(ISO 9223-C3)等級以上的腐蝕環境來設計。

7、2. 若採用鋼構基材,應為一般結構用鋼材(如 ASTM A709、ASTM A36、A572 等)或冷軋鋼構材外加表面防蝕處理,或耐候鋼材 (如ASTM A588,CNS 4620,JIS G3114 等)。 鋼構基材表面處理,須以設置地點符合 ISO 9223 之腐蝕環境分類等級,且至少以中度腐蝕(ISO 9223-C3)等級以上為處理基準,並以 20 年( 含)以上抗腐蝕性能進行表面處理,並由專業機構提出施作說明與品質保證證明。3. 若採用鋁合金鋁擠型基材,其鋁合金材質應為 6005T5 或 6061T5以上等級,並須符合結構安全要求。其表面處理方式採陽極處理厚度 14m 以上及外加一層膜

8、厚 7m 以上之壓克力透明漆之表面防蝕處理,除鋁合金鋁擠型基材外的鋁合金板、小配件等之表面處理方式可為陽極處理厚度 7m 以上及外加一層膜厚 7m 以上之壓克力透明漆,且皆需取得具有 TAF 認可之測試實驗室測試合格報告。4. 太陽光電模組鋁框與鋼構基材接觸位置應加裝鐵氟龍絕緣墊片以隔開二者,避免產生電位差腐蝕;螺絲組與太陽光電模組鋁框接觸處之平板華司下方應再加裝鐵氟龍絕緣墊片以隔開螺絲組及模組鋁框。(四) 檢驗文件:上述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結構規格要求,需由依法登記開業或執業之建築師、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依照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檢驗表(附件2)進行現場查驗,以確認符合項目要求。第四條 租賃期間:(一

9、) 自合約生效日(決標日次日起;民國 106 年 月 日)起算至民國 116 年 月 日止計 10 年,租期屆滿時,租賃關係即 行中止,甲方不另通知。(二) 乙方於租賃期間內未有重大違反契約且有意續租者,得於租期屆滿前三個月內向甲方提出換約續租申請;逾期未申請者,視為無意續租,租期屆滿租賃關係即行終止。(三) 乙方未辦理續約仍為使用,即為無權占用,應繳納補償金,並不得主張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適用及其他異議。(四) 甲方辦理續租申請時,應注意下列事項:1. 重新簽訂租賃契約書。2. 續租年限:出租機關在不影響公用用途情況下,依提供設施之特性、使用方式定之,續租最高以 10 年為限。3. 如同意續

10、租,則經營租金依原固定場地租金及售電回饋百分比計算,以作為續租條件。(五) 甲方未來若因業務發展無法供場地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得不再續約。第五條 租賃條件:(一) 於決標日之次日起算至 365 日曆天內,乙方應完成投標設備設置容量,完成投標設備設置容量的認定為系統至少須完成併聯試運轉。未能依上述期間設置完成,每逾一日未完成應設置容量,按日收取懲罰性違約金 x (1/365)。(二) 乙方得於租賃標的清冊範圍內,完成超過投標設備設置容量之併聯試運轉。(三) 該投標設備設置容量若經檢視租賃標的清冊後,無足夠設置之區域,則以其實際上系統設置容量為最終結案量,惟乙方應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繳納懲罰性違約金

11、。(四) 未能達到投標設備設置容量之除外條件,係指設置地點具改建計畫或原定有其他用途或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之災害或法令變更等不可歸責於乙方之因素者之事由(須經雙方協商認定之),致無法設置者,其規劃設置容量得予以扣除。第六條 不動產使用限制:(一) 本租賃契約出租之不動產僅限作為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使用,不得供任何其他用途,若乙方違反本使用用途規定,經指定標租機關定相當期限,催告乙方改善,逾期未改善時,甲方得終止租賃契約,並沒收已繳交之履約保證金及回饋金。(二) 乙方於租賃契約解除、終止或租期屆滿未獲續租時,甲方優先決定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是否保留,若保留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則甲方直接取得太陽光電發電設

12、備所有權,乙方不得有異議,並配合後續辦理移轉之行政程序,若不保留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乙方應於上開期日起三個月內自行拆除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並返還承租之國有不動產;未拆除者,視同拋棄該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所有權,由甲方自行處理,拆除設備費用由乙方全額負擔。(三) 租賃期間有關不動產安全維護、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維護管理及公共安全意外之防護均由乙方負責。其造成人員傷亡、財物毀損、鄰房反光部分或管理機關之不動產、設備受損,應由乙方負責,若因而造成甲方被訴或被求償者,乙方應賠償甲方所受一切損害(含所有訴訟費、律師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其損害金額得自履約保證金扣除,不足部分再向乙方求償。(四) 乙方在租賃範圍內設置太陽

13、光電發電設備,應由乙方出資興建。租賃期間所發生之侵權、環保、人員傷亡、意外事件等,均由乙方負責處理,與甲方無涉;若因而致甲方損害者,甲方得就損害金額請求乙方賠償,其損害金額得自履約保證金扣除,不足部分再向乙方求償。如承租之不動產屬建築物,應計算建物之結構及承載力,並加強其防颱設施及預作防水防漏工程,不得影響建物之結構安全、原有設備及造成屋頂毀損滲漏。如造成甲方建築物損壞或屋頂毀損滲漏,乙方應於雙方約定期限內完成修復。(五) 乙方非經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拆除、增建、更換或將租賃空間轉讓第三人,亦不得轉租、轉借或以其他名義供第三人使用。(六) 乙方對租賃物應盡善良保管責任,如因故意、過失或施工不良,

14、致不動產及其他設備損毀時,願負一切損害賠償責任,絕無異議,其損害金額得自履約保證金扣除,不足部分再向乙方求償;其需修繕者,亦同。(七) 乙方施工及維護時應依施工及維護期間注意及配合事項(如附件)辦理。(八) 乙方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前,需評估設置場址範圍內是否有漏水,若有漏水發生,則乙方需進行防漏措施;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建置完成後,設置場址範圍內若有漏水的情事發生,且可歸責於之乙方之責任,概由乙方負責。(九) 乙方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不得干擾本局各站區之閃電系統偵測,若有,經雙方會同相關技師確認後,乙方應負責改善且不得額外要求費用,如無法改善,則應立即拆除設備,並不得要求任何賠償。第七條 本租

15、賃契約標租不動產因屬免課徵稅,倘因出租收益而衍生之相關賦稅,雙方同意由乙方負擔。第八條 回饋金計算方式:(一) 售電回饋金售電收益(元) 售電回饋金百分比( )回饋金百分比() 為乙方得標時承諾願支付之售電收入百分比:_%。(二) 售電收益:由得標廠商向臺灣電力公司申請每月回售電價總收入之證明,以計算每月總發電售出所得價款。(三) 有關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發電量(度) 計算基準,除北部地區不得低於每瓩發電度數 1,050(度),其他地區不得低於每瓩發電度數 1,250(度) ,若有低於者,則以該地區每瓩發電度數下限計算,若有高於者,則以最高每瓩發電度數計算。(四) 北部地區包含苗栗縣、新竹縣、新竹

16、市、桃園市、新北市、台北市、基隆市、宜蘭縣以及花蓮縣等縣市,未包含縣市為其他地區。第九條 回饋金繳納方式:(一) 回饋金應於合約生效日起算。(二) 回饋金分兩期繳納。乙方應於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31 日與 7 月 1 日至31 日期間內,依本契約第八條製作前一年 7 月至 12 月與該年 1 月至6 月回饋金繳納明細表,並經會計師簽章後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 至甲方。(三) 甲方應於收到回饋金繳納明細表後,開立繳款通知單予乙方,乙方應於繳款通知單寄出當日(以郵戳為憑)起 30 日內至甲方指定處所繳納該期回饋金。乙方未收到繳款通知單者,應自動洽甲方補單繳納;乙方未補單致回饋金逾期未繳,視逾期違約,應加收逾期違約金。(四) 若乙方設置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尚未取得售電收入,導致無法計算回饋金,則乙方須發函告知甲方,申請回饋金展延至下一期繳納。(五) 乙方於承租期間內地址變更時,應即書信通知甲方更正,如未通知,致甲方依租賃契約所載地址寄發繳款通知單被退回,且未於繳費期限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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