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的法律制度作者:作者:杜长辉 发布时间:2004-01-30 08:48:22荷兰是一个君主立宪的议会制国家,政府制定的全部法案都必须以议会的法案为根据荷兰宪法规定:“民法、刑事、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必须依据议会制定的统一的法典,但也不妨碍根据议会的单独法案规范其他领域 ”因此,荷兰法的渊源是由议会法案、法典、条约及案例法组成的荷兰的所有司法任命都由女王和内阁做出,这些任命都是终生制宪法规定法官退休年龄是70岁荷兰宪法还规定, “在议会立法授权的情况下,法官以外的其他公民也可以同法官一道参与司法过程” 因此,荷兰公民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参与法院的司法活动荷兰法院分为61个地方法院,19个地区法院,5个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争议诉讼标的额在5000荷兰盾以下的简易案件初审由地方法院管辖,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刑事案件和较为复杂的案件可以直接起诉到地区法院,由1至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不论是对本诉还是反诉都有上诉的权利不服地方法院的裁判可以上诉到地区法院,但是如果诉讼请求不超过2500荷兰盾的案件则无权提起上诉荷兰地区法院有一个独立的部门专门负责审理与行政法有关的纠纷,这些纠纷可以依次被上诉到国务委员会所属的行政法委员会。
荷兰宪法具体规范了行政机关的行为,同时赋予议会监督这些机关的义务宪法中还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所作决定的内容如果与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相冲突,可以被撤销荷兰最高法院是所有案件的终审法院它由1个院长、6个副院长和35个法官组成这些法官只负责法律审,而不负责事实审他们无权对议会法案及条约是否违宪进行审查然而,荷兰宪法授权最高法院有义务对违反法律的法院裁决进行废除当今陪审制与死刑已经被荷兰宪法废止,法律明确要求此类审判必须公开1982年,荷兰设立了国家仲裁局该局属于独立的准司法机构,专门负责对政府与公民之间的纠纷进行审查监督该局的官员由议会下院任命,任期6年,每年对下院报告工作它可以依据个人的申请调查政府机构的行为,也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在做出调查结论时,该局给予当事各方一个答辩的机会,之后公开最终结论这个结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向政府机构提出一些建议1964年,欧共体法院作出规定,欧共体制定的法律是欧共体每个成员国国内法律体系的必要组成部分,与国内法相比,它具有优先效力荷兰宪法规定如果条约的内容、国际组织的决议对所有人都具有约束力时,在执行中将具有直接效力荷兰法官在审判中可以运用直接效力,同时一个公民也可以在他的案件中援引这样的规定,这样的规定内容当与荷兰的国内法律相冲突时具有优先权。
因此,荷兰公民应该说是被荷兰法和国际法共同管理着 (编辑:吕英林)法律]荷兰的法律框架作者:杜长辉 发表时间:2006-6-27 8:15:52 责任编辑:未知荷兰属于西北欧国家,其东部、南部分别与德国、比利时接壤,西部和北部濒临北海荷兰总人口超过1500万,总面积仅为41526平方公里,平均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456人,是欧洲人口最稠密的国家之一荷兰语主要由属于日耳曼人分支的法兰克人的方言发展而来,同时兼有德语和英语的一些特点荷兰社会具有明显的因宗教信仰不同而多极分化的特点,政治上亦是如此基于以上原因,各政党、劳动工会、商业组织、职业团体及体育俱乐部等都分作为天主教、基督教新教及人道主义等不同阵营这种政治上的派别分化加之以政党执政为特点的议会选举制度不可避免地导致了联合政府的产生荷兰是一个实行地方分权的单一制国家的典型,它由一个统一的中央政府和多个地方政府组成地方政府的两种建制分别是省和市它共有12个省,每个省都由一个省议会、一个省政府和一个女王委任的专员来管理它共有548个市,每个市都由一个市议会、一个市长和一个市政府(包括一个市长和一些地方官员)组成的市政当局来管理市政当局负责管理与服务辖区内的公共交通、住房、水源供应、公立学校、健康保护、体育、娱乐和文化等事务。
它直接对省及中央政府负责市议会直接由地方公民选举产生,市长由各省女王委托的专员来任命荷兰中央政府是一个实行君主立宪的议会制民主政体即使在美国,荷兰也被看作是一个法治国家,而不是人治国家这主要是因为,政府制定的全部法案都必须以议会的法案为根据,法院不能溯及既往地适用刑事法律荷兰宪法第107条第(1)款规定:“ 民法、刑事、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必须依据议会制定的统一的法典,但也不妨碍根据议会的单独法案规范其他领域 ”因此,荷兰法的渊源是由议会法案、法典(民事、刑事、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 、条约及案例法组成同时应当注意,分权也是荷兰政体的另一重要方面荷兰女王是荷兰的元首,内阁是政府的领导机构,它由首相负责虽然女王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是象征性的,但是它对整个国家政体的运行有着很大的影响女王有权解散议会两院或其中任何一个,但须在接下来的40天内举行议会选举根据议会的选举结果,女王任命首相,继而由首相组成内阁即部长理事会女王与内阁共同被认为是荷兰的王国政府对于国家的刑事法律,女王享受刑法上的豁免权,而内阁大臣则要在政治上对法律负责并受刑法的约束内阁对议会负责的原则与议会制政府原则共同构成了荷兰立法体制的基本原则。
虽然女王是王国政府的组成部分,但是政策还是由内阁部长们来制定内阁部长不论从集体或是个人的角度上讲,均应是对议会负责各部长不能同时是议会的成员,这一点与英国的体制正好相反在荷兰有一个依宪法成立的机构叫作国务委员会,其职能是向首相及内阁提供执政建议这个国务委员会由皇室成员及女王任命的具有军事、政治、外交及商业经验的成员组成在内阁向议会提交任何一项法案前,必须听取该委员会对法案的意见此外它还可以提出相关的在立法及行政方面的建议该委员会所属的行政法委员会被视为这个国家中最高的行政裁判机构,它受理公民对政府行为的上诉荷兰的立法机关由一个被称之为国民大会的两院制议会组成两院都有质询内阁部长和国务秘书的权利任何一项法律都要取得两院的多数通过时才能生效,但是下院是惟一的有权利倡议立法和修订内阁提交的法案的机构上院必须批准在下院通过的任何一部法律为了制约政府的权力,议会被授予4项权力:调查权,要求解释说明权,预算审定权及向内阁部长及国务秘书的质询权上院由12个省级立法机构选举出的75名议员组成,这些议员的任期为4年下院由按政党派别选举出的150名议员组成,他们的任期同样也是4年荷兰采用比例代表的体制,通过这种体制两院的议员们能够代表整个国家,而不只是他们所来自的个人省份,这一点与美国不同。
荷兰的司法系统能够大致地划分为两个子系统:一般系统与行政法系统所有的司法任命都由王国政府(女王和内阁)来作出,这些任命都是终生制(但荷兰宪法第117条第(2)款规定,法官是70岁退休) 荷兰宪法第116条第(3)款规定, “在议会立法授权的情况下,法官以外的其他公民也可以同法官一道参与司法过程”因此,荷兰公民在一定的条件下是可以参与法院的司法活动的荷兰法院分作如下等级:61个地方法院,19个地区法院,5个上诉法院和一个最高法院简易案件 争议的诉讼标的金额在5000荷兰盾以下的 的初审由地方法院管辖,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刑事案件和更为复杂的案件可以直接起诉到地区法院,由一至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不论是对本诉还是反诉都有上诉的权利;不服地方法院的裁判可以上诉到地区法院,但是如果诉讼请求不超过2500荷兰盾的案件则无权提起上诉荷兰地区法院有一个独立的部门专门负责审理与行政法有关的纠纷,这些纠纷可以依次被上诉到国务委员会所属的行政法委员会荷兰宪法第134条的内容是用来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同时赋予议会产生并监督这些机关的义务宪法中还明确写明,行政机关所作决定的内容如果与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相冲突,可以被撤销。
在荷兰,最高法院是所有民事、刑事案件的终审法院它由1名院长、6名副院长和35名法官组成,这些法官只负责法律审,而不负责事实审,他们无权对议会法案及条约是否违宪进行审查然而,荷兰宪法第118条第 2 款却授权最高法院有义务对违反法律的法院裁决进行废除尽管在荷兰并不奉行先例必须遵守的原则,但除成文法以外,荷兰最高法院的案例法也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渊源当今陪审制与死刑虽已经被荷兰宪法所废止,但是审判却被明确地要求必须公开 1982年,荷兰设立了国家仲裁局该局属于独立的准司法机构,它专门负责对政府与公民之间的纠纷进行监督该局的官员由议会下院任命,任期6年,每年对下院报告工作它可以依据个人的申请调查政府机构的行为,也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在做出调查结论时,该局给予当事各方一个答辩的机会,之后公开它的最终结论这个结论不具有约束力,但可以提出一些建议荷兰外资政策介绍荷兰政府积极吸收外资荷兰经济部认为:“吸收外资 是与贸易同等重要的跨国经营方式,通过这种方式,荷兰可以非常直接的从全球化中获利” “荷兰不仅是贸易国家,也是外国公司一个重要的投资地” 荷兰吸收外资政策的基本情况如下几种主要法律形式:有限责任公司:类似美国的 Inc.,法国的 SA RL(Sociétéàresponsabilitélimitée) 、德国的 GmbH(Gese llschaftmitbeschr?nkterHaftung) 。
有限责任公司适合一个或多个个人或有利益关系的法人开展业务,并承担有限责任经营规模通常较小外国公司也可为了税收目的,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在荷兰设立控股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上市融资,股权转让也受限制1.1.组建: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以荷兰语写就的公证契约设立(De aktevanoprichting) 契约经每一创立者/持股者签字契约执行前:1、须取得荷兰司法部的无异议声明(Verklaringv angeenbezwaar) 收费90.76欧元如组建者或管理人员有犯罪记录 及/或财务状况不良,将无法得到该声明2、从银行取得资信证明 公司应在取得司法部声明后三个月内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一旦进入组建过程,即可订立合约这一阶段,公司名称必须后缀或者包括:“……B.V.i.o.”(B.V.inoprichting ) ,意为“组建中的有限责任公司” 此时,组建中的公司可授权一 或多人代理其订立协议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代理人在以公司名义执行法律行为时,将单独或共同对该等行为承担义务,直到该等行为获得公司批准为止;批准将在公司证书上载明,或在公司正式成立后由管理机构决议作出但是,即便获得批准,如果组建中公司的代理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公司将不会履行对第三方的义务,他们仍将单独或共同承担第三方损失。
1.2.章程:组建公司的公证契约应包括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应载明:公司的名称、地址以及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货币单位:欧元,小数点后最多两位)有限责任公司的实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8,000欧元注册资本以现金缴纳;如以其他方式缴纳,应可估算出其经济价值劳务与服务权不得作为出资方式有限责任公司不签发股份凭证(aandeelbewijzen) 1.3.注册:公司组建后8日内,应在所在地的商会注册,并将经过鉴证的公司契约、银行或帐户证明的副本备案由于公司的每一董事应与公司一起,单独或共同为自公司成立到在商会注册这一段时间内的法律行为承担责任,因此,应尽快到商会注册1.4.股东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所承担的责任以注册资本为限但在某些情况下,公司的董事可能会承担个人责任1.5.股份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转让应订立公证契约当契约交付到公司或经公司书面确认后,转股生效除非章程中另有规定, 股东可向其配偶、直系亲属或部分旁系亲属、其他股东或公司本身转 让股份;关于其他情况,公司章程(statuten)中必须包括“阻碍条款” (blokkeringsregeling) ,对股份转让作出一定限制:转股或需先向其他股东发出要约,或需经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一个机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