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 唯冠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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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唯冠科技审计案例分析引言:深圳唯冠科技有限公司自 1997 年改制上市至 2006 年,其年度会计报表一直委托深圳中喜会计师事务所负责。然而,在 2006 年的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人员未能发现唯冠科技的虚构利润问题,对其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出具了标准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存在重大过失,先是没能通过 2007 年度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年检,随后于 2008 年 2 月份被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撤销会计师事务所和吊销相关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行政处罚。一、公司概况深圳唯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 冠 科 技 ) 是 一 家 享 有 14 年 历 史 的 以专 业 电 脑

2、显 示 器 研 发 、 生 产 、 销 售 为 主 的 的 综 合 性 国 际 知 名 IT 集 团 企 业 ,属 下 有 2 家 分 别 在 台 湾 和 香 港 的 上 市 公 司 及 分 布 在 中 国 、 美 国 、 欧 洲 、 南 美洲 的 16 家 分 支 机 构 以 及 遍 布 全 球 的 销 售 和 服 务 网 点 。 资 策 会 市 场 情 报 中 心(MIC)统 计 2006 年 唯 冠 集 团 显 示 器 销 量 全 球 排 名 第 五 。然而据财政部披露,深圳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是一家仅有 16 名注册会计师的合伙事务所,该所内部管理混乱,从 2003 年 1 月到 2004

3、 年 5 月间共出具了4098 份审计报告,大量审计报告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二、案情介绍(一)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对唯冠科技有限公司年报审计的主要情况1没有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由于唯冠科技是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的长期客户,因而这几年的审计均没有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据了解,双方口头约定的审计收费为人民币 30 万元,2006 年审计费用由于唯冠科技虚构利润案受到中国证监会的稽查而没有收到。2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在该项目审计人员的安排上不能满足专业胜任能力的要求。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大多数从业人员没有注册会计师资格,2006 年派出的4 名审计人员均非注册会计师,其中还有一名实习生,缺乏必

4、要的专业技能、专业判断能力和外贸业务知识,更不具备识别上市公司舞弊和欺诈的能力。3在质量控制上未能切实履行多级复核程序。唯冠科技的审计项目没有指定项目经理对所有工作底稿进行全面复核,分管该项目的第二合伙人也没有完全履行复核程序,仅听取第一合伙人对一些重大的审计和会计问题的口头陈述,因此,该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最终只依赖第一合伙人。(二)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失败的主要原因1被审计单位的恶意欺诈。调查发现,唯冠科技的虚构利润案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潜伏时间长,先后用 7 年时间潜心炮制一出所谓高新科技的弥天骗局。据报道:唯冠科技“从原料购进到生产、销售、出口,唯冠科技伪造了全部单据,包括采购原料

5、合同、购货发票、银行汇款单、出口销售合同等100 多份关键财务文件” 。长时间的造假工程,匪夷所思,就连历来在资本市场叱咤风云的证券公司也深受其害,作为证券市场弱势团体的注册会计师沦为上市公司作假的替罪羊也就不足为怪了。2会计师事务所未能严格按照独立审计准则执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没有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函证和分析回函结果、并实施必要的替代测试。审计人员在对唯冠科技应收账款进行函证时,将所有询证函交由唯冠科技发出,没有要求唯冠科技的债务人将回函直接寄达会计师事务所,而是由唯冠科技直接或通过传真方式交给审计人员。审计人员没有对未回函的应收账款余额进行必要的跟踪和引起合理的专业怀疑

6、。截止 2000 年底的人民币 1.64 亿元应收账款询证函均没回函,仅做简单的替代测试,没有进一步索取海关报关单、运单、提单等外部证据或引起合理的专业怀疑,采取其他必要的审计程序,仅根据唯冠科技内部证据便确认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其次,没有对大额的银行收支款项进行彻底的审查。审计人员虽然对现金和银行存款收支款项进行了测试,但抽查的样本并非大额收支款项,这样也导致对销售货款结算方式的疏忽。违反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 4 号审计抽样的规定。再次,唯冠科技编制合并报表时,未抵销与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也未按股权协议的比例合并子公司,从而虚增巨额资产和利润。审计人员未能发现或报告在合并报表中存在的重大虚假问

7、题。最后,对于不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异常增值税及所得税政策披露情况,审计人员没有予以应有关注。如唯冠科技购进原材料发票均是使用普通发票问题;又如唯冠科技 2000 年度企业所得税税负的实际税率不到 1.75,远远低于内地 33的所得税率或经济特区和经济开发区 15优惠税率的规定。除此之外,对于境外销售合同的行文不符合一般商业惯例的情况未能予以关注和未收集或严格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件、未关注重大不良资产、存在以预审代替年审等重大缺陷,也是未能严格按照独立审计准则执业的表现。3行业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落后。一方面是现行的行业监管方式难以达到监管目标。我国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历来采用的是事后监管的方式,这

8、种监管方式不易及时发现和制止行业中存在的疏忽和作弊行为,不能有效发挥监管作用。另一方面是行业的监管手段落后。由于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体制尚不完善,行业的监管受到诸多的限制,目前行业的监管部门只能局限于对事务所业务报告和档案的检查,不能到企业、银行或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致使行业监管存在很大的缺陷。4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追索机制没有建立起来,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大于民事责任,客观上造成合伙人的冒险和短期行为。目前,业内普遍认为,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注重对注册会计师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但忽视了民事赔偿的责任。如证券法对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就不明确。迄今为止,我们也没有发现一起公众股东起诉造

9、假者或者注册会计师而获得民事赔偿的成功案例。而在美国,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却是非常明确,如前安达信因为审计虚假和失误问题在 2001 年 6 月被美国 SEC 罚款700 万美元,并被提起民事诉讼;明尼苏达州的投资者向安永提起索赔的诉讼金额达 1200 万美元。我国的监管法律、制度不完善,给职业道德不高的注册会计师有可乘之机,而轻民事责任的直接后果是造假者无须付出沉重的经济代价,导致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事倍功半,难以完全发挥作用,客观上造成注册会计师的冒险主义和短期行为。由于造假成本低,合伙人急功近利、唯利是图、敢于冒险,不顾法律和道德的约束,过分迁就客户,甚至为虎作伥,万一东窗事发,面临的无非

10、是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最多也是被罚出场,还没有出现过由于注册会计师作假被追索民事责任的先例。三、评析1注册会计师应以对社会公众利益负责为职业宗旨,经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以营利为唯一目的。在唯冠科技审计事件中,为什么新闻记者能够敏锐地发现和揭露其中的财务舞弊迹象,而作为专业人士的注册会计师却不能发现,这不能不引起我们对注册会计师是否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产生质疑。会计师事务所不能以“纯商业”的模式经营并以营利为目的,这是行业性质所决定的。2要加强合伙人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合伙人的专业水平和道德水平。为了使注册会计师、特别是合伙人切实对投资人、债权人及社会公众履行其职业责任,为委托人和社会公

11、众提供高质量的、可以信赖的专业服务,在资本市场中树立起良好的职业形象和职业信誉,必须加大对注册会计师、特别是合伙人的职业道德教育,强化其道德意识,提升职业道德水准。要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和社会舆论的影响,使注册会计师提高对善与恶、荣誉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等的职业识别能力,并逐步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与道德标准,规范和控制其执业行为。此外,随着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新的经济交易类型越来越多,这就要求注册会计师及时进行业务知识更新,以适应审计业务发展的需要,否则很难胜任审计工作并保障审计业务质量。为此,行业协会和各会计师事务所都必须采取切实有效地措施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特别是合伙人的专业培训,提高其专业技术

12、水平。3要为注册会计师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失败案例告诉我们,良好的执业环境是保障注册会计师业务质量的重要外部条件,如果没有一个良好的执业环境,注册会计师是很难依照独立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业务并出具独立客观的审计报告的。这就要求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建立健全市场规则,特别是市场交易的会计确认规则,为注册会计师执业提供制度依据。第二,建立合理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培育理性的审计委托人。第三,金融机构、政府机关和相关企业要有配合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的意识和习惯。4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实行核准制。注册会计师注册和审批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改为建立在市场调节基础上的核准制。市场上需要多

13、少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是由市场供求关系确定的,而不是由行政机关确定的。政府的职责是制定准入条件,符合条件的注册会计师注册和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准予注册或者核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5维护注册会计师合法权益问题某些政府部门混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将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应承担的会计责任转嫁到注册会计师身上,部分财经媒体也对事务所的问题进行了夸大其词的报道和宣传,侵犯了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职业形象和声誉,但是,作为应该维护注册会计师合法权益的行业协会来讲,却难以尽到自己的维权责任,这不能不从行业协会的机制建设上进行反思。注册会计师法第 36 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支持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业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有关方面反映其意见和建议。 ”应当说在维护注册会计师合法权益方面中注协与地方协会都作了大量工作但是与注册会计师法的要求相比与广大注册会计师的呼声与要求相比所做的工作还相差甚远。目前政府部门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行政干预的问题、权利部门非法对注册会计师进行质询和传讯的问题、行政部门滥用权利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设立所谓“资格许可”制度的问题、各政府主管部门如中央企业工委、证管办、审计署特派办、财政厅(局)监察处等多头检查随意调档的问题在某些地方还表现得十分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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