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银行保险发展过程中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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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银行保险发展过程中的问题与对策1 我国银行保险发展现状从 20 世纪 90 年代开始,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银保合作逐步发展起来。加入 WTO 以后,我国金融市场竞争加剧,银保合作已经成为金融业发展的重要趋势,银行保险业务量在银保双方的共同努力下不断上升,截至 2004 年底,全国银行保险保费收入达到 795 亿元,银保合作日益加强,营销产品已经由单一的储蓄分红险发展到万能险、健康险、养老险等,营销模式由储蓄所柜面销售延伸到银行理财中心、电话直销等,保险已经成为银行客户理财服务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客户享受到更加专业化和人性化的金融服务。从总体上看,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起步晚、成长快,但近

2、年发展步伐有所放慢,经营模式主要为松散型协议合作,银行主要充当兼业代理人角色,并从专属代理人转变为独立代理人,银行保险产品以寿险产品为主,且主要是分红和固定收益产品。我国银行与保险公司应当进一步拓宽经营思路,更新经营理念,改善经营方式和手段,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探讨新的银保合作模式。1.1 中国工商银行作为国内最早开展银行保险业务的商业银行,在银行保险市场占比始终保持领先水平。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2 年起就积极利用自身雄厚的资金实力、完善的服务网络、先进的技术手段与国内外多家保险公司进行广泛的业务合作。近年来,该行本着以客户为中心、满足客户需要的服务理念,与保险公司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拓展

3、银保合作新模式,推动银保双方共同发展,为客户提供全能型、多元化的金融保险综合服务,先后与国内外多家保险公司签订了业务合作协议,合作范围不仅包括代收保险费、代付保险金、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等传统银保业务,而且还涉及协议存款、基金代理销售、保险资产托管、电子商务、现金管理、深度融资、联名卡发行、保单质押贷款、数据库营销等新型业务领域。近年来,该行在银行保险市场的占比始终保持领先水平,而且率先在国内推出与保险公司数据实时连接系统,完成了代理保险业务从手工处理到电子化处理的实质性转变。截至 2004 年年末,该行代理保险业务量达到 745亿元,其中代理销售保险业务量为 297 亿元,市场份额 32%,居于

4、市场首位;代收保险费、代付保险金业务量为 448 亿元。目前该行已经同中国人寿、中国再保险、华泰资产管理、太平人寿等保险公司签署了保险资产托管协议,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资源共享;共同发展的原则,与各保险公司客户开展全方位的业务合作;共同促进中国银行保险市场的繁荣与发展。1.2 中国银行积极支持中银保险向专业银行保险公司迈进,有资本纽带关系的银保合作日益成为发展趋势。中银集团保险公司(即中银保险)是一家外资财险公司,其前身是中银集团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2005 年 1 月,后者通过“分改子“变身为中银保险,成为首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保险公司。中银集团保险公司成立于 1992 年,总部位

5、于香港;是中国银行全资控股的子公司。该公司保费收入构成可分为中行系统内保费收入和其他中介代理保费收入两部分。2004 年中国银行境内各分支机构的自有财产保险纷纷转向中银保险,其保费收入为 5623.54 万元,来自股东方关联采购的保费收入在该公司保费收入中占60%;2005 年 1-8 月份,中行系统内(含自有物业)保费收入占总保费的比重为61.39%,而其他中介代理保费收入不足 40%。中国银行积极支持中银保险向专业银行保险公司发展。2005 年中行总行向内地各分行下发关于支持中银保险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决定将发展保险业务作为该行多元化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品牌、网络和客户资源优势

6、,一方面优化资源配置,增强集团利润来源,满足集团利润最大化的要求,另一方面向银行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充分挖掘客户的边际效益潜力,稳定和扩大客户群。中国银行拥有庞大的分支机构和客户经理团队,代理中银保险产品的销售渠道畅通,许多保险公司都希望与其合作。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曾为了争取在销售网点和销售品种上获得与中行的深度合作,曾将其在香港上市的主承销商业务交给中银国际。中银保险与中行具有资本纽带关系,银行与保险公司携手分析客户需求,合作开发产品,通过银行渠道向客户销售银保产品,保险公司以承保公司的身份为客户提供保险服务。中银保险的两大重点业务水险和大型商业保险与中行对接,水险业务流程相对固定,通过

7、与中行国际结算系统对接,可以采用在线核保、远程出单的模式操作,而不必单设分支机构,从而绕开中银保险经营的地域限制。这种有资本纽带关系的银保合作将成为发展趋势,其他形式的银保合作将逐渐失去市场竞争能力。1.3 中国农业银行努力提升银保合作层次,力争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建立银行保险股权结构合作关系。近年来,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保险业务发展势头良好,截至 2005 年 10 月末,农行已与 33 家保险公司开展了合作,代理保费比年初增加 408 亿元,其中代理新单保费 220 亿元,代理产、寿险保费规模均位居同业前茅;代理保险手续费收入比年初增加 6.59 亿元,综合效益显著。银行保险要得到较好的发展,

8、建立密切的资本联系非常必要。该行根据银保合作发展趋势,积极提升银保合作层次,除了强化与保险公司的多方位合作、抓住代理业务这个龙头外,还考虑与重要合作伙伴建立资本合作关系,加大合作力度,争取更大程度的双赢。该行积极努力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实现股权结构合作,使保险公司成为银行的战略投资者,实现银行保险股权合作的战略突破。尽管目前通过股权纽带加强银保合作之路还不通畅,我国商业银行法第 43 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是,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不久前指出,银监会积极支持综合经营的试点工作,但要保持清醒的头脑

9、进行审慎的监管,强调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建设,强调科学的、健康的“防火墙“制度。由此可以看出,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对包括银保合作在内的综合经营的限制有松动迹象。1.4 中国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分别与有关保险公司签署全面合作协议,标志着银保合作进入到了一个新阶段。随着中国加入 WTO,金融市场竞争不断深化,银行与保险公司的联系越来越密切,合作形式和层次不断提高。2003 年 6月,中国招商银行与生命人寿保险公司在深圳签署全面合作协议。根据协议,招商银行将与生命人寿保险公司在保险产品销售代理、保险费收取和保险金支付、资金网络结算、电子商务、综合理财、客户服务等方面开展全方位的合作,共同为广大客户提供保险

10、保障和金融理财服务。招商银行与生命人寿保险开展全面合作,顺应银行保险发展趋势,从而实现资源共享、共同发展,以达到银行、保险公司和客户多赢的局面。此外,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与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达成银保全面合作协议。合作内容包括双方将进行捆绑业务宣传、利用对方销售与结算网络共同开拓市场和实施制度化的培训交流等。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早于 1982 年就在深圳设立了分公司,而民生银行深圳分行虽成立时间较晚,但业务发展迅猛,两个“民“字号金融机构的银行保险合作有助于实现银保双赢。中国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分别与有关保险公司签署全面合作协议,标志着银保合作进入到了一个新阶段。1.5 银行保险的发展,使银

11、行获得代理费收入和各种潜在好处。保险公司承担了较高的代理费,却节约了人员与网络成本,抢占了市场。对银行而言,银保代理费收入是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各家保险公司给银行的代理手续费一般为3%左右。但在一对一的谈判中,由于银行握有大量客户资源,既有公信力又有庞大的销售网络,急于寻找代理商的保险公司处于被动地位,为了争取到合作协议,有的保险公司不得不进一步提高代理费。但这还只是看得见的好处。由于银行保险产品对银行储蓄会产生分流作用,因此在银行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代理协议中,往往规定有保费收入的一部分必须在该银行存款的协议条款。此外,银行代理保险产品,既增加了金融服务功能,又解决了部分员工分流问题。更重要的是

12、,一些中小银行现在办理银保业务可以为其未来发展可能涉足保险业积累人才和经营管理经验。对保险公司而言,借助银行密集的营业网点来销售保险产品,节省了人员、网络等方面的销售成本,业务量不断上升,带来大量客户和保费收入,但有的保险公司为了扩大业务规模,抢占市场份额,给银行的代理费过高,保费收入总额增加很多,但扣除代理费后却所剩无几。为抢市场向银行支付过高代理费,“赔本赚吆喝“,这种情况清楚地说明,靠高代理费来维持银行保险合作是难以长久的。我国保险公司与银行的合作尚处在起步阶段,必须避免无序竞争、恶性竞争,而应该探讨新的银保业务合作模式,向着长久合作的方向发展。2 我国银行保险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2

13、005 年 6 月 3 日举行的“银行保险深层次合作与发展论坛“资料显示,我国银行保险业务自 2004 年开始下滑并进入持续低迷状态,整个业务增长速度放缓。2003 年我国银行代理的寿险保费收入达 765 亿元,占人身险保费收入的26%;2004 年是 795 亿元,与 2003 年比,从总量上来说略有增长,占人身保险保费收入的比例为 25%,下降了 1 个百分点;2005 年一季度银行代理的保费收入是 205.5 亿元,同比下降了 19.5%。历经 7 年发展的银保业务走到了十字路口,正在面临转型。如果转得好,银保市场会发展得更加健康,成为整个保险行业健康发展的一个新利润增长点,它将扩大银行

14、中间业务收入、扩大利润新增长点。反之,高速发展的保险业会因银保业务滞缓而逐步丧失前进的动力团。我国银行保险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问题,影响和制约着银保合作的进一步发展。2.1 银保合作受到金融法律法规、分业经营体制的制约。我国的金融法律、法规决定了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制度,决定了我国银保合作的模式。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保险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指出:保险与银行、证券分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与人身保险业务分业经营。保险法规定: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只能在被核定的业务

15、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这些法律规定和分业经营体制限制了银行与保险之间的资本融合,限制了银行投资保险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成立专门经营银行保险业务的公司、或以银行名义销售保险产品。银保合作主要采取兼业代理的形式,银行方面认为银行保险业务毕竟是保险公司业务,对银行来说只是一项收取手续费的中间业务,不是银行自己的主要业务;有些银行认为银行保险业务所带来的收益少,开展积极性不高,不利于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保险公司与银行应该探索更高层次的合作模式和利益分享方式。历史经验表明,银行与保险之间进行资本融合,建立有资本纽带关系的银保合作模式是未来的发展趋势。2.2 金融监管体制不完善对银保合作发展的影响。我

16、国目前实行银行、保险、证券分业监管体制,中国银监会曾表示将切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支持银行业与保险业拓宽经营思路、更新经营理念、改善经营方式和手段,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进一步探讨新的业务合作模式。虽然监管机构明确表示鼓励银保合作、发展银行保险业务,但是金融法律法规未加以修改并做出具体规定,监管机构的工作界限难以划分,银行或保险公司可能会受到银监会和保监会的双重监管、得到不同指令而无所适从,或通过内部的业务转换规避金融管制,加大金融监管的难度。监管机构对这种新型经营模式缺乏监管经验而可能导致监管失效、加大金融风险,或由于监管空缺导致业务交叉、损害客户利益的现象。保监会曾发文规定,兼业代理机构只能与一家寿险公司合作。银行通常是以支行作为独立的兼业代理人,各个银行的支行数量毕竟有限,银行网点成了稀缺资源,多数银行网点已经与资金较为充裕的中资保险公司(如中国人寿、平安保险等)签约,新进入的保险公司签到的代理网点很少,使他们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金融机构之间缺乏公平竞争的基础和条件。近几年来银行兼业从事代理人身保险业务发展非常迅速,据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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