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各类人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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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践中各类不同人群伤残等级鉴定适用标准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2002年 3月 11日公安部发布,2002 年 12月 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代替 GA351992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2、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06 )代替 GB/T 16180-1996国家技术监督局 2006-11-02发布 , 2007-05-01 实施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16180-2006 2006年 5月 1日实施 工伤(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3

2、、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T 16180-1996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6年 10月 1日实施(已经被GB/T16180-2006代替) 工伤(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4、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2002年 4月 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 5、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 1996年 7月 25日公安部发布,1997 年 1月 1日实施 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造成的轻微损害 6、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

3、6 号,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1990 年 4 月 20 日颁布,1990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7、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司法1990070 号,最高法 最高检 司法部 公安部1990年 3月 29日发布,1990 年 7月 1日起实施本标准仅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重伤的法医学鉴定。8、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2002年 7月 31日卫生部发布,2002 年 9月 1日实施 本标准列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 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9、事故伤害损失工

4、作日标准 国家标准 GB/T 154991995 本标准规定了定量记录人体伤害程度的方法及伤害对应的损失工作日数值。 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 10、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司法部发布,2004 年 4月 14日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含“造成严重残疾的”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造成轻微伤害的”损伤程度评定。 11、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 2005年 1月 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1.适用于除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适用其他有关鉴定标准以外的所有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 2.200

5、4年 12月 31日前发生的案件,如尚未作出残疾程度鉴定的,适用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已作出残疾程度鉴定的,仍适用原规定; 3.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有关受害人是否鉴定残疾程度由审判组织决定;是否构成严重残疾的鉴定,仍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4. 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则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执行。 12、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民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 1-10级,其中,1-6 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13、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一切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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