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等规范强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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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强制性条文 第 3.4.1:交叉口范围内的最小净高应符合表 3.4.1 的规定,顶角抹角宽度应与机动车道侧向净宽一致。表 3.4.1 最小净高车行道种类 机动车 非机动车行驶车辆种类 各类汽车 无轨电车 有轨电车自行车、行人其他非机动车最小净高(m) 4.5 5.0 5.5 2.5 3.5注:穿越铁路、公路的最小净高还应满足相关规范的规定。 第 4.3.3:平面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任何高出 1.2m 的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要求的停车视距应符合表 4.3.3 的规定。表 4.3.3 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要求的停车视距交叉口直行车设计速度(km/h

2、)60 50 45 40 35 30 25 20 15 10安全停车视距 Ss(m )75 60 50 40 35 30 25 20 15 10 第 5.5.1:在互通式立交匝道出入口处,应设置车道变速车道。 第 6.2.9:无人看守或未设置自动信号的铁路道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图 6.2.9)严禁有任何妨碍机动车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机动车驾驶员要求的最小瞭望视距(Sc)应符合表 6.2.9 的规定。表 6.2.9 道口最小瞭望视距铁路类型铁路设计最高行车速度(km/h)机动车驾驶员最小瞭望视距Sc(m)140 470120 400100 340国有铁路80 27070 240工业企业铁路55

3、19040 140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强制性条文 第 3.4.2 :新建、改建交通工程规划中的平面交叉口规划,必须对交叉口规划范围内规划道路及相交道路的进口道、出口道各组成部分作整体规划。 第 3.4.2-5: 改建、整理规划,检验实际安全视距三角形限界不符合要求时,应按实有限界所能提供的停车视距允许车速,在交叉口上游布设限速标志。 第 3.5.2-3:平面交叉口红线规划必须满足安全停车视距三角形限界的要求,安全停车视距不得小于表 3.5.2-1 的规定。视距三角形限界内,不得规划布设任何高出道路平面标高 1.0m 且影响驾驶员视线的物体。表 3.5.2-1 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要求的安全停车视

4、距路线设计车速 60 50 45 40 35 30 25 20安全停车视距Ss(m)75 60 50 40 35 30 25 20 第 3.5.5: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围内的规划最小净高应与道路规划最小净高一致,并应根据规划道路通行车辆类型,按下列规定确定:1 通行一般及机动车的道路,规划最小净高应为 4.5-5.0m,主干道应为 5m;通行无轨电车的道路,应为 5.0m;通行有轨电车的道路,应为 5.0m2 通行超高车辆的道路,规划最小净高应根据通行的超高车辆类型确定。3 通行行人和自行车的道路,规划最小净高应为 2.5m。4 当地形条件受到限制时,支路降低规划最小净高应经技术、经济论证,但不得

5、小于 2.5m;当通行公交车辆时,不得小于 3.5m。支路规划 最小净高降低后,应保证大于规划净高的车辆有绕行的道路,支路规划最小净高处应采取保护措施。 第 4.1.1-1:新建道路交通网规划中,规划干路交叉口不应规划超过 4 条进口道的多路交叉口、错位交叉口、畸形交叉口;相交道路的交角不应小于 70,地形条件特殊困难时,不用小于 45。 第 4.1.3:4.进出口道部位机动车道总宽度大于 16m 时,规划人行过街横道应设置行人过街安全岛,进口道规划红线展宽宽度必须在进口道展宽的基础上再增加2m。 第 5.4.2:变速车道长度的取值应符合表 5.4.2-1 的规定;直接式变速车道渐变段渐变率应

6、符合表 5.4.2-2 的规定;平行式变速车道渐变段的长度应符合表 5.4.2-3 的规定。表 5.4.2-1 变速车道长度(m)匝道设计车速(km/h)30 35 40 45 50 60 70 30 35 40 45 50 60 70主线设计车速(km/h) 减速车道长度 加速车道长度100 130 110 80 300 270 240 20080 90 85 80 70 220 210 200 180 70 80 75 70 65 60 210 200 190 180 170 60 70 65 60 50 200 190 180 150 表 5.4.2-2 直接式变速车道渐变段渐变率主线设

7、计车速(km/h) 100 80 70 60单车道出口双车道1/25 1/20 1/17 1/15单车道渐变率入口双车道1/40 1/30 1/25 1/20表 5.4.2-3 平行式变速车道渐变段长度(m)主线设计车速(km/h) 100 80 70 60渐变段长度(m) 80 60 55 50 第 5.5.1:在净出口端部间距较近,且不满住本规范表 5.3.4-2 要求时,必须布设集散车道,且进出口交通和主线交通间布设实体隔离。 第 5.5.2:集散车道应布设在主线右侧,与主线车行道间应设置分隔带。分隔带宽度应满足设置必要交通设施的要求,且不应小于 1.5m;当用地有特殊困难时,分隔带宽度

8、不得小于 0.5m。分隔带内必须设置安全分隔设施。集散车道应通过变速车道同主线车道相接。 第 5.6.1:当进、出口匝道的上下游主线不能保证车道平衡时,应在主线车道右侧规划布设辅助车道。 第 6.1.1-1: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不应设在铁路曲线段、视距条件不符合安全行车要求的路段、车站、桥梁、隧道两端及进站信号处外侧 100m 内。 第 7.1.2-3:规定交叉口范围内的人行道宽度不应小于路段上人行道的宽度。 第 7.1.3-1:当行人需要穿越快速路或铁路时,应固化设置立体过街设施。 第 7.1.5-1:人行过街横道长度超过 16m 时(不包括非机动车道),应在人行横道中央规划设置行人过街

9、安全岛,行人过街安全岛的宽度不应小于 2.0m,困难情况不应小于 1.5m。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 第 3.4.2:道路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物体侵入。 第 3.4.3:道路最小净高应符合表 3.4.3 的规定。表 3.4.3 道路最小净高道路种类 行驶车辆类型 最小净高(m )各种机动车 4.5机动车道小客车 3.5非机动车道 自行车、三轮车 2.5人行道 行人 2.5 第 13.3.4:对长度大于 1000m、行驶机动车的隧道,严禁在同一孔内设置非机动车或人行道;对产度小于等于 1000m 的隧道当需要设置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时,必须设安全隔离设施。 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 第

10、 6.2.5:水泥混凝土的强度以 28d 龄期的弯拉强度控制。水泥混凝土弯拉强度标准值不得低于表 6.2.5 的规定。表 6.2.5 水泥混凝土弯拉强度标准值交通等级 特重、重 中 轻水泥混凝土的弯拉强度标准值(MPa) 5.0 4.5 4.5钢纤维混凝土的弯拉强度标准值(MPa) 6.0 5.5 5.0无障碍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 第 3.7.3.3:垂直升降平台的基坑应采用防止误入的安全防护。 第 3.7.3.5:垂直升降平台的传送装置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 第 4.4.5:人行天桥桥下的三角区净空高度小于 2.00m 时,应安装防护设施,并应在防护是合适外设置提示盲道。 第 6.2.4.5

11、:城市绿地无障碍游览路线在地形险要的地段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线。 第 6.2.7.4 城市绿地标识与信息在危险地段应设置必要的警示、提示标志及安全警示线。 第 8.1.4.公共建筑建筑内设有电梯时,至少应设置 1 部无障碍电梯。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规范强制性条文 第 3.1.12:安全抓杆预埋件应进行验收。 第 3.1.14: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和使用要求的无障碍设施分项工程,不得验收。 第 3.14.8 厕所和厕所的安全抓杆应安装牢固,支撑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 3.15.8:浴室的安全抓杆应安装坚固,支撑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 第 5.

12、1.5:交通标志不得请入道路建筑限界。 第 7.1.2:防护设施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且不应侵入停车视距范围内。 第 7.1.3:不能提供足够路侧安全净距的快速路路侧,必须设置防撞护栏;当路基整体式断面中间带宽度小于或等于 12m 时,快速路的中央分隔带必须连续设置防撞护栏。 第 8.2.8:交通信号灯及其安装支架均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 第 10.3.2-3:道路交叉口采用对角过街时,必须设置人行全绿相位。 第 11.1.1:城市道路应设置人工照明设施。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强制性条文 第 3.0.5:快速路的交通管理设施及服务设施应与道路配套设计,保证交通正常运行。 第 3.0.9:快速路必须

13、设置人行天桥或地下通道。 第 5.4.1:快速路的上下行快速机动车道之间必须设中间带分隔,中间带应由中央分隔带及两侧路缘带组成。 第 9.3.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设置路侧防撞护栏:1.路堤高度符合表 9.3.1 所列数值的。边坡坡度 1:1 1:1.5 1:2 1:2.5 1:3 1:3.5 1:4路堤高度 h(m) 2.5 3 4 5 6 7 82.上跨的立交主线或匝道路段两侧。3.距城市道路边线或路基坡脚 1m 范围内有江、河、湖、海、沼泽等水域,车辆掉入会有极大危险的路段两侧。4.立交进、出口匝道的三角地带及匝道小半径弯道的外侧。 第 9.3.4:当快速路主线整体式断面的中间带宽

14、度小于 12m 时,必须在中间带两侧设置防撞护栏或防撞墩。快速公交汽车交通系统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 第 4.3.3:在封闭的专用路、专用车道路段和设站台屏蔽门的车站站区,快速公交车辆的行驶速度不应大于 60Km/h;通过不设站台屏蔽门的车站站区时,行驶速度不应大于30Km/h。 第 5.1.8:分离式单车道物体隔离连续长度不应大于 300m,不满足要求时应设紧急出入口或停车港湾。 第 5.2.1:快速公交系统的专用车道宽度不应小于 3.5m。 第 7.1.4:调度与控制应能提供快速公交车辆的信号优先服务。城市道路路基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 第 3.0.7:快速路的机动车道内严禁设置管道检查井。城市道

15、路路线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 第 6.6.1:各级道路的停车视距不应小于表 6.6.1 的规定值。表 6.6.1 停车视距设计车速(km/h) 100 80 60 50 40 30 20停车视距(m) 160 100 70 60 40 30 20 第 10.2.1:道路与轨道交通线路交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必须设置立体交叉:1.快速路与轨道交通线路交叉;2.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与高速铁路、客运专线、铁路车站、铁路编组场的交叉;3.行驶有轨电车或无轨电车的道路与铁路交叉;4.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与除有轨电车道外的城市轨道交通交叉。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 第 6.1.2:对城市中的重要道路、交通枢纽及人流集中的广场等区段的照明应采用双电源供电。每个电源均应承受 100%的负荷。 第 7.1.2 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 7.1.2 的规定。表 7.1.2 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明功率密度值道路级别 车道数(条)照明功率密度值(LPD)(W/)对应的照度值(lx)6 1.056 1.25306 0.70快速路主干路6 0.85204 0.704 0.8515次干路4 0.45 104 0.552 0.552 0.60102 0.45支路2 0.508注:1.本表仅用于高压钠灯,当采用金属卤素灯时,应将表中对应的 LPD 值乘以1.3。2.本表仅适用于设置连续照明的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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