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住房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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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城市住房建设规划(20072010)(文 本)增城市城市规划局增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二七年六月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1第二章 住房现状和需求 .2第三章 住房建设目标及计划 .3第四章 住房建设用地规划 .5第五章 2007 年住房建设实施计划 .7第六章 住房建设政策措施 .7第七章 规划实施保障 .10第八章 附 则 .1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增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引导和调控,调整住房结构,合理引导住房消费,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加强对近期城市住房建设的指导,制定本规划。第二条 本次住房建设规划范围为增城全市,包括中心城区(荔城街、增江街以

2、及朱村街) 、新塘镇、石滩镇、中新镇和派潭镇。第三条 本次住房建设规划的期限为 20072010 年,与增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保持一致。第四条 本规划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637 号) 、 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 (建住房2006165 号) 、 关于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 (粤建房字2006103 号) 、 增城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20042020) 、 增城市新塘镇总体规划(20052020) 、 增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为依据,按照国家和地方的其他相关政策并结合本市

3、实际制定。第五条 本规划按照“总量控制、区域平衡、项目落实”的总体要求,坚持以满足不同收入层次住房需求为导向,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实现住房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促进住房建设和房地产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第六条 本规划以实现和谐社会以及节约型社会为根本目标。具体目标有:(一)以完善市场为主导,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 70%;(二)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 90 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

4、面积所占比重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 70%以上;(三)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住房供应体系,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住房的需求;(四)基本实现城镇人口(包括常住人口)户均拥有或租住一套住房,解决城镇低保户(双特困家庭)的住房问题。第七条 在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范围内进行城市住房建设活动,以及与城市住房建设相关的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相协调。第八条 本规划包括规划文本、附表及图件。第二章 住房现状和需求第九条 根据增城市 2001 年至 2006 年住房土地使用权出让与建筑报审批情况调查,至 2006 年底,增城全市新建商品住房建筑总面积约 633 万平方米。第十条 根据规划区内人口增长、商品住房市场发展

5、态势,以及本地城镇低保户(双特困家庭)住房状况,参考广州市相关指标,规划期内,住房总需求为 715.6 万平方米。其中,新建商品住房 680 万平方米;新建经济适用住房32 万平方米;新建廉租房 3.6 万平方米。第三章 住房建设目标及计划第十一条 规划期内建设各类住房 7.62 万套,总建筑面积 715.6 万平方米。第十二条 规划期内,单套套型建筑面积 90 平方米以下的新建住房总建筑面积应达到新建住房总建筑面积的 70%。政府保障型住房单套套型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 90 平方米以内;政府调控的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单套套型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 90 平方米以内。规划期内,供应廉租房

6、3.6 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 32 万平方米,商品住房680 万平方米。第十三条 政府保障型住房包括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套型建筑面积全部控制在 90 平方米以内。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区内城镇低保户(双特困家庭)的住房需求,规划期内将全部解决城镇低保户(双特困家庭)的住房问题。经济适用房在政府统筹规划和统一审批下实施,项目建设限户型(建筑面积 90 平方米以下)、限房价、限供应对象(本地城镇户籍中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难户) 。规划期内,建设政府保障型住房 4320 套,建筑面积 35.6 万平方米,其中,建设廉租住房 600 套,建筑面积 3.6 万平方米,建设经济适用房 3720 套,建筑面积 3

7、2 万平方米。第十四条 政府通过限户型、限房价等措施对商品住房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保障中小套型、中低价位商品住房的供应。该类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全部控制在 90 平方米以内。规划期内,建设政府调控的中小套型、中低价位商品住房 5.47 万套,建筑面积 465 万平方米。第十五条 以市场机制为主导,坚持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市场秩序,满足中等收入以上家庭的住房需求。规划期内,建设其他商品住房(大套型商品住房)1.72 万套,建筑面积215 万平方米。第十六条 规划期内,中心城区(包括荔城街、增江街以及朱村街) 、新塘镇、石滩镇、中新镇、派潭镇的住房建设目标、计划分别为:(一)中心城区建设

8、各类住房 19350 套,建筑面积 181.48 万平方米,其中廉租房 280 套,建筑面积 1.68 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 1710 套,建筑面积 14.8万平方米,政府调控的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 13000 套,建筑面积110.56 万平方米,其它商品住房 4360 套,建筑面积 54.44 万平方米。(二)新塘镇建设各类住房 41830 套,建筑面积 392.96 万平方米,其中廉租房 160 套,建筑面积 0.96 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 820 套,建筑面积 7 万平方米,政府调控的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 31420 套,建筑面积 267.11万平方米,其它商品住房

9、9430 套,建筑面积 117.89 万平方米。(三)石滩镇建设各类住房 4910 套,建筑面积 46.06 万平方米,其中廉租房 60 套,建筑面积 0.36 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 670 套,建筑面积 5.7 万平方米,政府调控的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 3080 套,建筑面积 26.18 万平方米,其它商品住房 1100 套,建筑面积 13.82 万平方米。(四)中新镇建设各类住房 8830 套,建筑面积 82.96 万平方米,其中廉租房 60 套,建筑面积 0.36 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 300 套,建筑面积 2.6 万平方米,政府调控的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 6480

10、套,建筑面积 55.11 万平方米,其它商品住房 1990 套,建筑面积 24.89 万平方米。(五)派潭镇建设各类住房 1300 套,建筑面积 12.14 万平方米,其中廉租房 40 套,建筑面积 0.24 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 220 套,建筑面积 1.9 万平方米,政府调控的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 750 套,建筑面积 6.36 万平方米,其它商品住房 290 套,建筑面积 3.64 万平方米。第十七条 根据市场需求预测以及本地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实际,结合土地、环境等综合承载能力,规划期内,增城市新建住房年度目标、计划为:(一)2007 年,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建设

11、14000 套,建筑面积 119 万平方米;其他商品住房建设 4080 套,建筑面积 51 万平方米;廉租房与经济适用房集中在后三年建设。(二)2008 年,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建设 13740 套,建筑面积 116.82 万平方米;其他商品住房建设 4250 套,建筑面积 53.18 万平方米;廉租房建设 120 套,建筑面积 0.74 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建设 760 套,建筑面积6.54 万平方米。(三)2009 年,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建设 13860 套,建筑面积 117.89 万平方米;其他普通商品住房建设 4570 套,建筑面积 57.11 万平方米;廉租房建

12、设 260 套,建筑面积 1.55 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建设 1600 套,建筑面积 13.82 万平方米。(四)2010 年,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建设 13130 套,建筑面积 111.62 万平方米;其他商品住房建设 4270 套,建筑面积 53.38 万平方米;廉租房建设 220 套,建筑面积 1.31 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建设 1360 套,建筑面积 11.64 万平方米。第四章 住房建设用地规划第十八条 住房建设用地布局应在强调土地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前提下,适当加大居住用地供应量,重点保证中小套型、中低价位商品住房和政府保障型住房的用地供应;坚持新增供应与存量挖潜相

13、结合,积极促进闲置土地盘活;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合理布局,科学确定住房建设用地总量和出让宗地规模,进一步促进和引导房地产市场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方向发展。第十九条 规划期内,增城市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为 451 公顷,包括新增住房建设用地、存量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工业搬迁等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其中,政府保障型住房建设用地 26 公顷,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为 425 公顷。第二十条 规划期内,政府保障型住房用地供应中,经济适用房用地 23 公顷,廉租房用地 3 公顷;商品住房用地供应中,套型建筑面积 90 平方米以下商品住房的用地 291 公顷,其它商品住房用地 134 公顷。第二十一条 规划期内,中心城

14、区(包括荔城街、增江街以及朱村街) 、新塘镇、石滩镇、中新镇、派潭镇的新建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如下:(一)中心城区供应住房用地 115 公顷,其中廉租房用地 1.4 公顷,经济适用房用地 10.6 公顷,商品住房用地 103 公顷。(二)新塘镇供应住房用地 245.8 公顷,其中廉租房用地 0.8 公顷,经济适用房用地 5 公顷,商品住房用地 240 公顷。(三)石滩镇供应住房用地 29.4 公顷,其中廉租房用地 0.3 公顷,经济适用房用地 4.1 公顷,商品住房用地 25 公顷。(四)中新镇供应住房用地 52.2 公顷,其中廉租房用地 0.3 公顷,经济适用房用地 1.9 公顷,商品住房用地 50 公顷。(五)派潭镇供应住房用地 8.6 公顷,其中廉租房用地 0.2 公顷,经济适用房用地 1.4 公顷,商品住房用地 7 公顷。第二十二条 新建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如下:(一)2007 年,供应住房建设用地 106 公顷,全部为商品住房建设用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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