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东南亚国家法制的产生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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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古代东南亚国家法制的产生及发展发布时间:2011-5-12 18:46:20 来源: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7 年 3 月 作者:米良摘要:东南亚国家是一个具有相当特殊性的法域,古老的习惯法、古代中国法、伊斯兰法、印度法在这一地区奇怪地混合,殖民地时期又受到欧美法的影响,从而完成了从古代法制向现代法制的转变。但比较而言,东南亚国家古代法制的产生及演变对其现代法制的形成具有根本性的影响。因而,研究其古代法制的产生及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关键词:东南亚;古代;法制东南亚位于亚洲的东南部,故而得名。由中南半岛和马来群岛组成。目前共有 11 个国家:越南、老挝、缅甸、泰国、柬埔寨、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度尼

2、西亚、文莱、菲律宾、东帝汶。其中东帝汶是 2000 年经全民公决从印度尼西亚独立出来的。东南亚地区在公元 10 世纪以前除柬埔寨已形成国家外,其他地区尚未形成国家。大部分地区或者是古代柬埔寨的属地,或者还处在原始部落的阶段。这一时期的东南亚尚未形成完备的制定法体系,主要是以习惯法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公元 10 世纪以后至至殖民者到来之前,东南亚地区逐渐形成国家,并逐步由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这一时期,随着国家的形成,法律也随之产生并日趋完备,产生了诸如越南的刑书、国朝通制、洪德法典、伦理二十四条、均田法、嘉隆法典;柬埔寨的天竺法;缅甸勃固国的伐丽流法典;泰国的三印法典;菲律宾的马塔斯法典、卡兰

3、莱雅奥法典和卢瓦兰法典等著名的法典。这一时期,东南亚国家法律制度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在中南半岛上的越南等国受古代中华法系的影响较大;二是马来西亚等以信仰伊斯兰教为主的国家则受伊斯兰法的影响较大。一、越南国家与法的形成及演变(一)越南早期国家与法的形成在古代越南,法律产生于文郎国。在距今 4、5 千年,文郎国开始分化成为有阶级的社会1。雒越的各个部落组成部落联盟,其首领是雄王。部落联盟经过了一个暂时的过渡阶段,逐渐带有国家的萌芽形态。文郎国的首领是皇帝(雄王),皇位是父传子,子传孙的世袭制。越史略(卷一)记载:“嘉宁部有异人焉,能以幻术服诸部落,自称碓王,都于文郎,号文郎国,传 18 世,皆称

4、碓王。”皇帝下面是贵族,称为“雒侯”,“雒将”2。“雒侯”是帮助雄王办事的最高官职,“雒将”分别管理文郎国中的各部落。平民是社会中的基本成员,古史称“雒民”。雒民是各个公社的成员,他们耕种公有的田地,“称雒田”,并向国家交纳一部分剩余产品。当时已存在一定数量的奴仆、奴婢,他们主要是在皇宫和贵族家里劳动。公元前 3 世纪下半叶,居住在山区的瓯越族的首领蜀泮,趁雄王末期衰落的时候,曾屡次派兵攻打文郎的京都,消灭了雄王朝、蜀泮建立瓯雒国,自称“安阳王”,并且迁都到古螺。公元前 221 年秦始皇统一中国之后,派遣 50 万大军南征,这次南征曾深入到越族地区。司马迁写道:斯时,秦祸北构于胡,南挂于越,宿

5、兵无用之地,进而不得退。行十余年,丁男被甲,丁女转输,苦不聊生,自经于道树,死者相望。3公元前 207 年,秦朝官吏赵佗,占领南海,桂林及象三郡,自称王,建立了南越国。后又占领瓯雒国并把其并入南越国,划分为交趾、九真两个郡。公元前111 年,汉朝调动了数十万军队南下攻打南越并将其消灭。瓯雒地区转到汉朝手中。汉朝在这里设立了交趾部,委派了一位刺史统管交趾(越南北部地区)、九真(越南中部以北)、日南(越南中部地区)等 9 个郡(另外 6 个郡在我国境内)。郡以下是县。在交趾郡,大部分县任然由雒将管辖。汉朝也和赵朝一样,采用“诸雒将主民如故”和“从其俗而治之”的政策。170 汉朝官吏马援上奏皇帝说:

6、“律和汉律有十余条不相同,请求在越族地区推行汉律。取消世袭的雒将制度,废除当地法律。”但是,建立在越族公社基础上的强有力的社会传统的限制,汉朝统治者最后仍然采用松弛的“羁縻”政策。170 南朝时期,封建统治者大量移民到越南,改变越族的风俗,汉字和北方文化也跟着输入越南,儒教也从这时起输入越南。三纲也变成了越南封建时代的法律。儒家的经典著作论语春秋等书,在封建政权和士大夫开办的学校里普遍讲授。176 隋唐时期,越南仍在中国的统治之下。在这个时期,儒、道、佛三种宗教在越南同时盛行,相互影响、相互渗透。(二)李朝法律制度及其演变1刑书。公元 938 年,越南吴权发动起义,结束了中国对越长达一千多年的

7、统治。随着中央集权制的发展,到李朝时期,越南的立法活动也开始得到发展。公元 1042 年,李太祖颁布了刑书,这是越南历史上第一部成文的律书。其中有偷牛者杖100,禁止买卖满 18 周岁男子为奴等规定,目的是为保证庄园的生产,以利于封建主的剥削和统治。“李朝法律还采用了很多符合于封建刑事法律的一般性的残酷的刑罚,可是这也为审理案件打下了法理基础,因而对各级官吏任意玩弄职权起了限制作用。刑书的问世是越南法权史上的一件重大事件,证明中央集权国家已具有相对稳定的性质,同时,也建立了相对完备的机构”1166。2.兵役制度。自李朝起,越南开始建立了登记户口和挑选壮丁的义务兵役制。在乡村里,从 18 岁到

8、20 岁的壮丁称为“黄男”,从20 岁到 60 岁的称之为大黄男。战时,需要动员壮丁入伍,政府就依据户口登记册进行挑选。战争结束后,又把士兵分成几步分,轮流回乡种田。3.经济制度。在名义上,皇帝是土地的最高所有者,他有权把一部分农户或公社的土地分封给贵族和高级官吏。以农户计算的分封制度称为“食封户”。这些食封户或食邑户要向受封者纳税。对于那些有功的贵族、官吏,皇帝还赏赐土地给他们。李朝分封的土地常称为“拓刀田”。分封土地的制度,使一部分贵族、官吏建立起自己的采邑。李朝分封采邑是在中央集权制已经发展的时候进行的。因此,各个采邑要接受朝廷的支配。除了占比例很少的一部分土地永远颁赐外,大部分分封土地

9、的所有权仍归封建国家所有,受封者只有使用权。采邑的继承由皇帝决定。皇帝可以让受封者的子孙享受采邑权,同时也有权收回。因此,在越南没有世袭领地,也没有世代相传的有势力的贵族领主。除了公社的土地和分封给贵族的土地外,李朝还有“国库田”。这也是属于封建国家所有权的一部分土地,并由国家直接管理。耕种国库田的人都是俘虏和罪犯,他们所受的剥削和农奴一样。李朝时期,归国家所有的土地包括三部分:公社田、分封田和国库田,它们在社会上占了绝对优势。“皇帝的田,村子的庙”这句俗语正是其反映。但与此同时,土地私有制也开始发展起来。这部分土地主要是由地主和一部分自耕农所占有。随着土地私有制的发展,买卖、典当和争夺土地的

10、问题日益变成社会的普遍现象,并在李朝的刑书中得到反映。(三)陈朝法律制度及其演变1.国家机构。陈朝增设了许多新的官职和机关,其中文化教育的机关有国子监、太医院等,司法机关有审刑院、三司院等。在各地方,建立了一个严密的行政机构系统。路(或者称府)、州、县各级的行政官吏同时也负责司法工作,审判罪犯。作为基层行政单位的社得到加强,增设了大司社(五品以上)或小司社(六品以上)等官职。这些官职有时兼管三,四个社。每个社还有社正、社史、社监。2.国朝通制。国朝通制(共二十卷)明确规定了政权的组织和行政的各种规章制度。(四)黎朝的法律制度黎朝的法制思想。到了黎朝,儒教取得了统治地位,成为封建制度的正统思想体

11、系。从此,封建政权以儒教作为建国治民的典范,作为建立各种政治和社会制度的金科玉律。与此同时,佛教和道教受到压抑。到了 15 世纪,僧侣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势力已大大衰落。黎朝之所以对佛教和道教采取限制的政策,是因为这两种宗教容易使人脱离尘俗,即脱离君主专制制度的控制。黎朝的立法活动。由于中央集权制的发展需要,黎朝的各项立法活动得到空前加强。国家机构的各种制度和体制逐渐得到完善,成为完整的律令。伦理二十四条。为确定封建尊卑等级秩序,黎朝制定了伦理二十四条,颁行全国,强制人民遵古代东南亚国家法制的产生及发展“拓刀田”又称“斫刀田”。守,违者治罪。洪德法典。1483 年,黎圣宗派人搜集了过去颁

12、布的所有法律,进行了补充和系统化,并仿照中国的律令制定了洪德法典,其中包括有关官制、军制、刑法、民法等篇目,对叛国、欺君等罪都处以死刑或流放;对侵犯他人的稻田、住宅、池塘者也处以严刑。这部法典的编纂是一项巨大的立法工程,它标志着越南法权史已进入了一个很重要的发展阶段。这部法典的基本内容是保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和特权,巩固君主专制制度。另一方面,法典也尊重和反映了人民的一些风俗习惯,并且在保卫国家主权和发展经济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均田法。黎利于 1429 年颁布均田法,丈量公私田地和荒地,规定分给官员及军民田地的等级。军士给田 5 分,普通百姓 4 分,孤寡和残疾者 3 分,村中余地分配给其他村无地

13、者耕种。田主不得多占田地任其荒芜,违者以强占土地论罪。但均田法实际实施的结果,人民分得的土地仅占极小部分,贵族官僚却得到大量土地。亲王所得世业田、赐田、祭田等,往往达 2000 亩以上。均田法实施以后,农民变成王室或官吏的佃农,附着于土地。黎朝的国家机构。黎朝政权基本上是仿照历代的政权组成。经过多次的修改和整顿,到黎圣宗(1460-1497 年)时,黎朝的行政机构以及军队组织和立法活动达到了相当严密和完善的程度。全国的最高权利机关是黎朝朝廷。圣宗时期,朝廷包括以尚书为首 6 部,另设 6 科检查各部的工作。另外还设置了六寺和一些专职机关,如御史台监督官吏和处理案件,翰林院起草文件,东阁院修改文

14、件,国子监主管教育,司天监看天文,订历法,国史馆编撰正史等。整个朝廷是置于皇帝的直接控制之下。为了提高皇帝的绝对权威,黎圣宗废除了宰相一职,禁止贵族,官吏组织私人军队。各级行政机构也重新改组,目的在于加强朝廷的领导和限制地方权力。最初,黎朝把全国分为 5 道。每个道由行遣官掌握军,民,政和司法权。道以下分成镇、路、再下面是府、县、州,最后是社。黎圣宗把各道划小,成立 12 道,废除了镇,路等中间机构,并且权力由过去的行遣手中分散到三司:承司负责行政,财政和司法;都司管军队;宪司监督道里的工作。目的是防止割据加强中央集权。黎朝的官吏制度。由于中央集权制的发展,官僚机构日益扩大。1471 年,仅有

15、爵位的官吏人数就达 5370 人,其中有2755 人留在朝廷,有 2615 人派在各地方。宗室贵族很受优待,享有高官厚禄,但一般很少参与朝政。几乎所有的官吏都是通过科举挑选的。黎朝建立了正规的选用和任用官吏的制度。土地政策。在与我国明朝的战争结束后,黎朝下令没收明军的土地,把死亡贵族的采邑和荒芜的土地也收归国有,名为“公田”。黎朝把这些“公田”的一部分分给贵族官吏作为“禄田”,一部分补充给公社,按均田法分给农民。“禄田”是专门给宗室贵族和一些高级官吏的一种特权。根据1477 年皇帝颁行的潄令规定,皇帝的亲戚和四品以上的官吏才能颁给“禄田”。(五)阮朝的法律制度阮朝的立法。阮朝的立法活动也是按照

16、巩固专制集权制和加强对人民的镇压的方向加紧进行的。1815 年颁行的皇朝律例(又称为嘉隆法典),是阮朝立法的代表作。嘉隆法典实际上几乎是大清律的翻版。阮朝与从前的法律思想和传统断绝,取消了洪德法典关于婚姻,家庭和民律方面比较进步的规定。嘉隆法典的主导思想是保卫皇帝的绝对权威,恢复和巩固落后的封建秩序,残酷镇压人民的一切反抗行动和意图。这部法典的反动和残酷的性质,集中表现在其极为残酷的刑罚制度上。如对于犯叛逆罪的,首犯和从犯凌迟处死,罪犯的亲属, 16 岁以上的男子处斩, 16岁以下的男子和妇女强迫为奴。各种刑罚对人身进行野蛮的折磨,如凌迟,斩挑(斩首示众),分尸,碎尸等。鞭笞棍打的刑罚在法律条文中则随处可见。阮朝的制度被称为“鞭子制度”。阮朝法制指导思想是取消一切进步改革思想,恢复旧的封建秩序,拒绝一切革新措施。任何一个想多少改变社会经济结构的条陈,建议,不是被处以“轻君罪”,就是被定为“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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