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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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刑法(1)案例分析1被告人哈吉奥格雷,男,岁,某外国民航飞机副驾驶员。被告人奥格雷与机组人员一道执行该国境内航班飞行任务。被告人在飞机航行至东经、北纬上空时,用事先准备好的折叠刀威逼机长,迫使机长改变航向,飞机飞入我国领空,并降落在我国黑龙江省甘阳南县上吉岗乡农田里。请分析:对奥格雷的劫机行为能否适用我国刑法予以处理?为什么?答:适用。虽然本案被告为外国人,且犯罪行为发生在他国航空器内,但根据刑法第 9 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因此根据普遍管辖权原则,本案被告劫机行为受我国刑法管辖。2

2、被告人陈文,男, 20 岁,书店职工。被告人金 七,男,20 岁,书店职工。一天傍晚,陈文、金 七结识了本镇的未婚女青年罗 、方后,一同打羽毛球至晚九点,临走前互相约定次日晚上一同到人民银行活动室去玩。第二天,陈、金、方、罗如约而至,方还带一位女青年李,因活动室不开放,一行人即到方家中闲聊。其间,陈、金、二人分别向罗、方二人提出建立恋爱关系,罗、方均表同意。玩到深夜,陈、金要求在方家留宿。方、罗未拒绝,于是陈文与罗、李 同睡在床上,金 七与方 同睡在沙发上。陈与罗、金与方分别互相拥抱接吻,但未发生性行为。第二天凌晨 5 时许各自离去。相隔几天,陈文、金 七又相约先后两次到方家,分别与罗 、方同

3、宿,互相拥抱接吻抚摸,也未发生性行为。请分析:被告人陈文、金 七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答:属于违反道德伦理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两被告的行为没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没有刑事违法性,更无所谓应受刑罚惩罚性,不符合犯罪的特征要求,所以不构成犯罪。3被告人王,男,20 岁,农民。被告人王与被害人陈(13 岁)系邻居,平素关系甚好。一日,王与其弟去河边洗澡,陈也随同前往。在洗澡时陈要求王带他到深水处玩玩。王虽然觉得自己游泳技术并不熟练,但自信能满足陈的要求,当即表示同意,并果真将陈带游到离河岸七米多远处,陈游泳,王返回岸边自行洗澡。不久,王感到身体累,便自行上岸,但并没有去将陈带

4、回。陈在深水中体力消耗较大,又无人帮助,挣扎了一会儿,溺水死亡。请分析:王的行为与陈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王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1、王某带来成年人陈某去游泳而未尽到保护作用,使其溺死,王某的行为与陈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因为王某带陈某去游泳,应当能预见可能发生使不会游泳的陈某溺死的危害结果,但其疏忽大意,自行上岸,未将陈某带出,使陈某在游泳中消耗体力较大而溺水死亡,故王某构成犯罪。3、王某带年幼的陈某到深水处玩,应履行好特别义务,即保护好陈某,保证其安全,但王某疏忽大意,自行上岸,致使陈某在深水中体力消耗太大而溺水死亡,王某疏忽大意的过失,构成了

5、不作为犯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4被告人李某,男,45 岁,农民。被告人李某见一群农民在他家自留山坡上挖树蔸作柴烧,很是生气,遂对其子说:“咱俩从山后面爬上去,往山下滚石头,砸死他几个,看他们以后谁还敢来挖。 ”父子俩悄悄爬到山顶,一齐沿着挖树蔸人左侧约 5 米远的山沟,连续不断地往下滚石头,挖树蔸人纷纷躲避。其中一块石头在往下滚的途中撞着沟边的一块巨石而横飞向挖树蔸的农民,将其中一人击倒,滚落山脚死亡。请分析: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什么?为什么?答: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直接故意。根据刑法 14 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

6、犯罪。本案李某对其子说的话已经清楚地表明了他主观上存在砸死人的结果发生,并且事实上砸死人了。所以李某主观上存在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25案情:李某,男,45 岁,农民。李某小,男,15 岁,李某之子。某日,李某见一群农民在他家自留山坡上挖树蔸作柴烧,很是生气,遂对其子说:“咱俩从山后面爬上去,往山下滚石头,砸死他几个,看他们以后谁还敢来挖。 ”父子俩悄悄爬到山顶,一齐沿着挖树蔸人左侧约 5 米远的山沟,连续不断地往下滚石头,挖树蔸人纷纷躲避。李某小见状有些害怕,说“别砸了,真要砸着了就麻烦了。 ”李某说“不怕,远着呢。 ”就在这时,一块石头在往下滚的途中撞着沟边的一块巨石而横飞向挖树蔸的农民,将

7、其中一人击倒,滚落山脚死亡。请分析: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应当如何认定?为什么?答:(1)构成犯罪。构成犯罪的原因结合犯罪的概念回答。(2)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前面虽然李某说要砸死他们,但是我们注意后面他又告诉儿子说:“不怕,远着呢。 ”这说明他的行为只是为了吓吓那群农民,没有真正的想砸死他们,李某想到了他的这种行为可能会砸死人,但是他轻信能够避免,最终砸死了人。这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3)李 X 小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李 X 小的年龄,15 岁。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只对八大类严重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这八

8、大类犯罪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 ”6。被告人李,男,岁,拖拉机驾驶员。被告人李于一天下午点半,为了换油桶,将内盛冻油的油桶在自家院内用火烤,烤了约分钟,油桶爆炸起来,旁边的一个油桶也被引爆,当场将街坊陈(岁)炸死,将西边邻居刘(女岁)炸成重伤,同时还造成其他人员烧伤。请分析:李行为时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为什么?答: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因为被告是拖拉机驾驶员,他应该能预见到将内盛冻油的油桶用火烤会发生爆炸 的后果,但是他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本案之严重后果。7被告人赵,男。十九岁。一天晚上九时许,赵在某市七三八厂门口见陈等三人骑一辆

9、自行车由西向东而来,误认为是同厂青年,便伸手拦截。陈等三人误认为赵要抢帽子,便停下来寻找砖头、石块,返回质问。赵即躲进七三八厂。后因马路上有人吵架,赵出来围观时,又遇见陈等人,赵再次回厂躲避,但陈等一起追上质问,赵即向陈等讲明是认错了人,不是抢帽子。陈不谅解,手持砖块向赵面部猛打,将赵的左上颌及牙齿砸伤,赵随即拔出随身所带大号水果刀向陈猛戳一刀,将陈刺成重伤,陈跑至三十米处倒地,赵当即将其送往医院抢救。请分析:赵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答: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因为赵某与陈某等人发生误会后赵某已经对陈说明是认错人,但陈不谅解,并手持砖块向赵面部猛打,将赵的左上颌及牙

10、齿砸伤,在这种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赵某为制止陈对其人身的不法侵害,拔出随身所带大号水果刀向陈猛戳一刀,这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虽然将陈刺成重伤,但并未超过必要限度。8被告人何,男,岁,某建筑工程队队长。某市镇一家饭馆突然失火,火焰顿时随风烧向邻居。当消防车赶来抢救时,火舌已伸向第三家邻居。此时,正在附近建筑工地施工的队长何。带领十多个工人奔到现场后并未参加救火,却命令工人们迅速拆毁近邻第四家房屋。何本人则与另外两个工人跑回工地,驾驶着吊车和推土机赶到现场也投入拆房行动。他一面组织部分工人协助抢出房内物品,一面指挥工人们赶快用斧头、锯子截断房屋的横梁和柱脚,开动推土机冲撞墙壁。何本人随即

11、开动吊车,把屋顶梁架吊离原地,再叫工人们用铲车铲出一条隔离空道。当火焰蔓延到第三家邻居房屋尾部时,才被消防队员们奋力扑灭。请分析:何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应负责任?为什么?答: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因为本案当时火舌已伸向第三家邻居,为了避免遭受更大的财产损失,在消防队未能及时扑灭的紧急情况下,他命令工人拆毁领接的第四家房屋,铲出一条隔空道,有效地防止了火势的蔓延,是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所以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不负刑事责任。39。邓某与赵某宿仇颇深,邓某伺机报复赵某。一日,邓某得知赵某一人在家,便携匕首前往赵某准备杀害赵某。邓某在去赵某家的途中,突然腹部疼痛难

12、忍,于是返回自家。请分析:邓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还是犯罪预备?为什么?答:属于犯罪预备。因为本案邓某只是为其即将实施的犯罪行为准备犯罪工具,而尚未实施杀人的犯罪行为。10王某与刘某系夫妻,因关系不合正闹离婚。王某不愿离婚,对刘某怀恨在心,一日将刘某骗出单位到僻静处,将预先准备好的一瓶硫酸倒在刘某面部。看到刘某极端疼痛并惨叫,王某急忙将刘某送往医院,但仍然致使刘某严重烧伤。请分析:王某的行为是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既遂?为什么?答:属于犯罪既遂,因为本案王某已将预先准备好的一瓶硫酸倒在刘某面部,致使刘某严重烧伤,尽管他在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后,看到刘某疼痛并惨叫,王某急忙将刘某送往医院,但未能有效地阻止犯

13、罪法定结果的发生,因此,王某的行为属于既遂。11。某部队的陈某与王某在某县人武部值班室对着墙壁练枪法。当时,人武部部长曾对陈、王二人进行劝阻,说容易发生事故。但陈、王二人不听,继续练枪法。陈装子弹,王开枪,结果子弹穿过窗户打死了在人行道上行走的张。请分析:陈某与王某是否属于共同犯罪?为什么?答:不属于共同犯罪,因为共同犯罪要求是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的犯罪,两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本案两被告的主观心理态度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不是故意,不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所以不属于共同犯罪。12甲、乙、丙、丁四被告都是已成年的男子。一天,他们在一起喝酒,甲提出到江边的货船上盗窃财物,乙、丙、丁表示

14、同意。甲遂分派乙去准备匕首和自行车,丁去窥视作案地形。入夜后,甲、乙、丁三被告聚到一起,由丁带领到一艘装有出口衣料的货船,盗得出口衣料捆,价值人民币三千余元;第二天甲要乙去找丙想办法销赃,乙找到丙后,丙一再表示不干,乙说:“上船容易下船难,不去小心你的狗命。 ”丙出于无奈,遂把赃物卖掉,所得赃款由四被告平分。请分析:甲、乙、丙、丁的行为是否属于共同犯罪?各自所处的地位如何?答:构成共同犯罪,属于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本案甲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的作用,是主犯;乙和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丙参加共同犯罪的预谋,但未参加盗窃,虽然他以后一再表示不干,然而在乙的威胁下,仍为其销赃并

15、获赃款,属于胁从犯。13年月日,某校学生陈某(年月生)与同学吴某因一件小事发生争吵,继而动手扭打起来。陈某被吴某打倒在地,头碰到水泥地面,磕出一个大包。陈某极为恼怒,从地上爬起来后便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水果刀猛地向吴某腹部捅去,致使吴脾脏被刺破,倒地休克(法医鉴定为重伤) 。经送医院抢救,吴某脱离危险,一个月后痊愈。请分析: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答:陈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犯罪。因为当时吴某已经停止侵害,陈某反而掏出水果刀捅吴某重伤。防卫过当是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违反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因而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14李某为了窃取财

16、物,盗窃了一个军人的背包,到无人处打开,发现包里有一支手枪、数十发子弹,李某便将包藏在家中,后被查获。请分析:李某的行为属于牵连犯还是吸收犯或者想象竞合犯?答:属于想象竞合犯,因为李某的一个盗窃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15王某与李某系邻居,从小一起长大,但王某脾气暴躁,两人经常争吵并动手打架。一天,在看完电影回家的路上,王某与李某因电影中的一个情节而发生争吵,两人越吵越激烈。争吵过程中,王某一时冲动,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向李某的腹部猛捅一刀,说:“你他妈的还跟我吵!”然后扬长而去。李某昏倒在地,因天黑没有人发现,失血过多死亡。问:王某对李某的死亡所持的4心理态度是什么?为什么? 答:对李某的死亡,王某的心理态度属于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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