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的认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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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的认定要件解读【摘要】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可以认为工伤认定的要件分为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工伤认定的积极要件是指认定工伤所需要满足的条件,而消极要件是指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各种情形。工伤认定法律制度不但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科学与完善,更直接关系到受到职业侵害的劳动者的权利能否得到救济,关系到社会的和谐和稳定。但工伤的认定标准,在实践中存在很多争议,因此需要通过对工伤认定的具体情形进行更为详尽的分析,以求能够在实践中得到更好的适用,完善我国的工伤认定法律制度。【关键词】工伤 认定要件 工作时间 工作地点 工作原因目录一工伤认定需要满足的要件 .21. 工作时间要素 .32. 空

2、间要素 .43. 因果关系要素 .5二工伤认定的消极要件 .6三总结 .6四参考文献 .7工伤认定法律问题是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中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我国将工伤认定的相关问题规定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和十六条中。 1工伤问题的认定直接涉及到处于弱势地位劳动者的权益是否能够得到保护以及劳资双方的关系是否会因此受到影响的问题。大陆法系中德国是最早实施工伤保险的国家, 德国 国家保险法 第 548 条第 1 项对 “工伤事故 ”的定义是工伤事故为被保险人从事保险范围内的业务时发生的事故 。根据该法条的规定及法院在案件中的解读实践来看, 德国法中的工伤事故是指 “被保险人负伤、疾病及死亡是否为工伤事

3、故所致,认定标准如下: (l)事故已经发生; (2)业务与事故以及事故与身体上之伤害等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 2鉴于我国对工伤的认定标准尚未形成统一详1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5、:(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尽的解读,笔者认为德国法中的认定标准的逻辑可以用来帮助解读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中对于工伤认定的标准的具体问题中。一工伤认定需要满足的要件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规定,从条例第十四条的字面规定上可以总结出职工伤害被认定为工商需要同时具备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等条件才能认定为工伤。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些要件的理解经常会发生分歧。通常情况下为了实现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关注弱势群体利益的法律精神,保护处于弱势的受雇佣者,在对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要素进行理解时,多数观点认为不能局限于字面解释,应以保护受雇佣者的生存利益为目标,以业务关联性作为判

6、断工伤的依据,也就是说不能狭义理解条例中对于工伤认定情形的规定,从立法目的上看,应该对工伤认定的范围作出扩大解释,以期最大限度的保护受雇佣者的合法权益,进而通过对受雇佣者人身的保护,实现雇主与受雇佣方之间的稳定关系,减少社会的矛盾和纠纷。尽管如此,上述规定中的要素仍然存在质疑的空间,即使是出于这些考量,也不能对工伤认定的范围作出无限制的扩大解释,避免受雇佣者利用法律的漏洞使雇主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因此本文将对工伤认定的积极要素和消极要素进行详细的分析,尝试将各项要素进行更确切的解读。1.工作时间要素对于工伤发生的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单纯从第十四条的条文来看,只是规定了工伤发生的时间在“工作时间

7、”或者“工作时间前后”或者“因工外出期间”,那么工作时间前后的范围究竟是多久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比如规定下班时间后的 5 分钟后和 30 分钟后,对工伤发生的认定是否会有不同?还有“因工外出期间”这一期间的外延究竟多宽,那么如果由于天气原因需要比预定时间提前一周出差到办公地点时发生工伤事故,而这一周内并不需要做相关工作,是否还应该算在“因工外出期间”,这些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首先探讨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的情形,这种情形下的核心问题就是哪些工作属于“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那么笔者认为应该根据行业的特殊性对该时间段进行扩

8、大解释,比如与生产工作过程相连续的有关的运输、清理、备料、安全、储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预备性和收尾性的工作;还有因工作必需而进行的更衣、清洗等行为。如矿业公司矿工下班2 黄越钦、工惠玲、张其恒:职灾补偿论中英美德日比较,北京五南图书出版社 1995 年,第 129-131 页。后在职工浴室洗澡过程中,因地面打滑站立不稳而摔致骨折案件。因为矿工工作的特殊性,下班后洗澡属于劳动卫生和劳动保护范畴,应理解为工作范围,下班后洗澡与工作具有内在联系,应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也是因工作原因造成伤害,理应认定为工伤。 3当然,如果下班后洗澡只是公司提供给员工的福利待遇之一,而不是由于工作的特殊性而进行

9、的活动,则只能属于个人生活范畴,不应视为工作时间的延伸,因此就不在工伤保险保护范围之内。 其次对于上述提及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的情形,从工伤保险条例的条文来看,并没有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限定的法定工作时间内,也没有限定在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时间内,因此不能随意缩小工伤认定的时间范围。如果用到上文提到的假设情形,那么笔者认为也是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因为提前到达办公所在地的目的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完全是出于工作目的而进行的行为。即使是从立法目的上来考量,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体现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立法宗旨,在司法审判的实际操作中大多将工伤保险法律制度

10、上的工作时间理解为劳动者实际工作的时间,不能盲目的使用法定工作时间的规定,如果适用法定工作时间,将大大的损害劳动者的利益,使得劳动在获得工伤补偿的过程中受到重重阻碍,不利于保护广大劳动者。同时在 2004 年 11 月 1 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 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函 2004256 号)第二条 中写明:“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这一条虽然是在尝试对上下班途中做出具体解释,但也体现出立法者对于工作时间上的解读倾向于扩大解释。综合上述的情形,工作时间的界定仍然需要对个案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是原则和宗旨都要结合工作的

11、特殊性质以及员工受害的行为与工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界定是否属于工作时间。2.空间要素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对于空间要素的规定主要是“工作场所”和“上下班途中”,工作场所如果从保护被雇佣者的利益来看,可以从字面意义上理解为一切与工作相关的场所,但是工作空间要素上更多的问题集中在“上下班途中”这一范围的解读上。 1996 年施行的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第八条第(九)项 规定 :“ 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可见该条中明确要求“规定时间”、“必经路线”、“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3 杨曙光:工伤确认中工作场所涵义辨析,

12、中国劳动2006 年第 6 期。 责任”这些要素同时得到满足才能构成工伤认定的条件。该法已经于 2007 年被工伤保险条例替代,工伤保险条例取消了“规定时间”、“必经路线”、“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这三个条件的限制,因为经济发展的需要使得很大一部分员工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上下班,对于路线问题更是因为交通的便利和上班高峰期的拥堵等原因导致员工无法保证一条必经路线上经过,即是必经路线是存在的,如果该必经路线只是整个路途的一部分,那么在其他非必经路线经过时发生的事故就会被一概排除在工伤认定的范围外,这样违背了工伤保险条例出台的初衷。1996 年的试行办法被取代的事实,同样体现出立法者对于“上下

13、班途中”的解释在逐步放宽,开始结合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保护职工利益的需要,放宽对其含义的理解。除此之外,各地方的立法发展也同样体现出立法者的意图。比如 2005 年 4 月被废止的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 ,该规定的 第七条第(九) 项写道:“ 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该条明确要求“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但是后来也被 2005 年施行的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所取代,显然与上段提到的立法历史有着同样的立法意图。那么根据上述的立法意图,工作场所就应该不仅包括劳动者从事具体劳动的处所,和劳动相关的设施和处所也应该属于工作场所。如工间休息的饮水室、厕所、休息室,在这些场所都是工作场所中必备的基础设施,因此这些理所应当的成为工作场所的外延。同时,由于某些工作的特点、工作的特殊需要决定了其工作场所经常是不确定的工作区域,或者由于生产或职责范围的需要而经常变动工作区域,这些区域很可能是公共区域,但在这些变动的区域所受的伤害只要与其工作有直接或间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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