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港澳台公务员制度之异同(公务员制度论文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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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造成港澳台公务员制度差异的原因根据“一国两制”原则,香港和澳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管辖下的两个特别行政区,其公务员制度基本沿袭两地回归前的架构,均具有殖民色彩。香港公务员制度是在英国文官制度和统治殖民地传统形式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是英国文官制度与香港自身的历史和现实条件相结合的产物;而澳门公务员制度中除了与澳门基本法相抵触的和具有葡萄牙殖民主义色彩的部分外,绝大部分内容得到保留。台湾现行的公务员制度是由原来国民党政府时期的公务员制度发展而来的。历史背景决定港澳台公务员制度的差异。2、港澳台公务员制度体系的比较(1)公务员范围界定香港:香港公务员指在机构中担任永久性或临时性职位而被列入

2、政府工资级别之一,并直接有财政司支付工资的人员。澳门:澳门公务员指除总督、政务司、立法会议员属政治性职务,法官和检察官产生和管理分别由法官章程、检察官章程等专门法律规范外,公共行政系统内所有担任公共职务的人员。台湾:指各级政府机关、公共事业机关、公立学校及其他依法组织的机关中的人员,即指除政务官级民选人员外,有一定职称和职等的人员。(2)公务员职位分类香港:共三大职类。一般职类。该职类主要由政府各部门中负责处理行政事物的公务员组成,包括各部门的行政主任和秘书人员。部门职类。该职类主要由政府各专业性部门的公务员组成,他们从事专业性的社会服务工作,是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主要执行者。政务职类。该职类主

3、要包括政府中政务主任以上职位的公务员,他们的职责主要是从事一些与制定、协调政府政策和计划有关的工作,并在本部门监督这些政策和计划的执行,监管人事和资源的应用。澳门:共分为八个职业组别。领导和主管人员:包括各机关领导人员以及主管人员,如司长、副司长、协调员、主席、指挥官、局长、厅长、处长、科长、组长等。高级技术员:包括高级技术员、医生、翻译员、顾问、司法警察探员及其他高级技术职级。教学人员:包括官立学校和专业学校的教学人员。技术人员:包括所有技术及文案职程。专业技术人员:包括辅助技术员、助理技术员、绘图员、护士、技术稽查、助理探员和督察、法院文员、统计员、核数人员、登记与公证人员。行政人员:除一

4、般行政职程外,还包括邮务员及记录打字员。 台湾:大致分为五类。政务官和事务官。参与国家大计及行政方针之决定者为政务官;依既定方针、法令或已决定事项而执行公务者为事务官。文官与武官。从事战争及其他法定军务的公务员为武官;非军事系统的公务员为文官。长官与辅官。机关内能以自己的意思决定符合法律之行为者为长官;辅助长官处理事务为辅官。正式官与待遇官。正式任用二列入某职者为正式官;非正式任用而受某职之待遇者为待遇官。列等官与等外官。列入官等之内,而受形式上公务员之待遇者为列等官;置于官等之外,不受形式上公务员之待遇者为等外官。(3)公务员招聘选拔香港:坚持公开招聘、公平竞争、量才录用的原则。具体程序为:

5、确定职缺刊登广告应聘者向政务总署各区政务处或本港就业各区办事处索要申请书进行申请进行笔试与面试对合格人员进行体格健康检查公务员获聘后,一般要有 2-3 年的试用期,政务职类公务员要试用 4 年。澳门:招聘方式包括公开考试和实习两种。公开考试:开考和甄选工作具体由典试委员会全权负责。甄选方法有审查文件和考核两种方式。实习:两种情况下必须实习。一是法律对进入特别制度职程有所规定的;二是最高行政首长对进入一般或特别制度职程有所订定的。实习有散位方式和定期委任两种方式。台湾:公务员必须考试合格才有资格被任用。考试种类分高等考试、普通考试、特种考试、检定考试、升等考试五种。考试采用笔试、口试、测验、实地

6、考试、审查著作和发行证明及撰写论文等方式。(4)公务员任用制度香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各部门任职的公务人员必须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其中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必须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政府可聘请英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担任政府部门的顾问,必要时并可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聘请合格人员担任政府部门的专门和技术职务。澳门:任用方式主要分为委任和合约聘用两种。委任细分为临时性委任、长期委任、定期委任和署任。合约聘用分为编制外合约聘用和散工合约聘用两种情况。此外,还有特别的任用方式,主要包括包工合约聘用与临

7、时定期委任两种方式。包工合约是指澳门行政机关为从事特定或专门性工作、按有关法律规定而签订的合同,与行政机关职务无联系。临时定期委任是指澳门行政当局的公务员或服务人员作为澳门地区的代表,在国际组织中暂时担任职务。台湾:铨叙部为公务员的任用机关,任用大体上分为初任、调任和升任三种类型,经过代理、正式任用、试用、实授等任用程序。(5)公务员培训机制香港:主管公务员培训的为公务员事务局,由公务员训练处、高级公务员课程咨询委员会和各大部门训练处等进行入职训练、专业训练、在职训练、技能训练、管理训练等。对于一些需要重点培养的公务员,政府会派他们到国外学习、进修。近年来,香港公务员培训的重点放在了举办和统筹

8、中国事务研习课程、普通话和中文写作课程等。澳门:具体培训形式有直接培训和间接培训两种。直接培训指对在职的公务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或技能培训;间接培训指政府或社团提供少量奖学金或助学无息贷款,选送或支持一些暂时还未步入公务员行列的中学毕业生到内地或海外接受高等教育。台湾:公务员培训主要包括训练和进修两种方式。训练机构包括公务人员教育中心、文官培训所、各行政机关及地方政府自行设置培训机构三种类型,训练方式分为阶层训练和业务训练两种类型。进修又分为一般性进修和选送进修及考察。(6)公务员绩效评估香港:主要采取上级评估下级的方法。具体方式有三种:1.撰写考绩报告。公务员每人每年撰写个人工作报告,其上级

9、主管人员每年填写公务员工作鉴定表,对每个公务员一年来的工作状况作出详细评价。2.签署服务证书。每位公务员的主管人员对公务员的工作表现和个人行为评分,分为极好、好、满意、一般、不满意五个等级。3.发出推荐书。公务员离职后由铨叙科将其在原单位的有关服务情况,以推荐书的形式直接向新雇主发出。澳门:公务员考核分为定期的平常考核和不定期的特别考核两种类型。定期的平常考核在每年的 1 月份进行,考核记录的是上一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的工作。考核时主要采取传统的考核方法,即由指定的公务员上司填写考核表格,将被考核的公务员划分优、良、平、劣四个等级,然后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被考核公务员是否可以

10、续任、续约、晋升和转为定期委任等。台湾:考绩分年考与总考两种,年考于每年 12 月举行,总考在第三次年考后行之。考绩的方法是:先由公务员的直接上级长官评定,继由“再上级长官”执行评定,然后由主管长官最后评定。各机关在考绩时,设考绩委员会。考绩的优劣以分数表示之,规定工作最高得分为 50 分,学识最高得分为 25 分,操行最高分为 25 分,合计 100 分,以满 60 分为合格,但如果工作分数不满 30 分,即使总成绩已满 60 分,仍为不合格。为防止考绩“走过场”,考绩法还特别规定了应予解职人员的比例,“成绩过劣应行解职人员,年考不得少于各该机关总员额 2,总考不得少于各该机关总员额 4”。

11、(7)公务员晋升途径香港:包括增薪晋升和升级晋升。增薪晋升以年资为标准,公务员凡服务满 1年,就可递增 1 个薪点,直至达到薪级顶点为止;升级晋升指公务员在职务、职类等级以及级别等方面的晋升。晋级不是定期的,要等机构内部出现职位空缺时才能弥补。澳门:职程的横向和纵向晋升都有时间限制,纵向共四个职等,每个职等为两年;横向有七个职阶,其中第一至第三职阶各为两年,第三至第四职阶为三年,第四至第六职阶各为四年,第六至第七职阶为五年。晋升必须报行政法院备案。台湾:公务员晋升主要有晋升官等与晋升职等两种主要方式。(8)公务员奖惩制度香港:奖励主要分物质奖励、精神奖励和职位奖励三种。政府对违纪公务员的惩处形

12、式因公务员的类别不同而有所区别。澳门:奖励主要与公务员的考绩有关。台湾:奖惩与考绩相联系。80 分以上者晋级,70 分以上者记功,满 60 分者不予奖惩,不满 60 分者记过,不满 50 分者降级,不满 40 分者解职。(9)公务员薪俸制度香港:主要有三类。一是长俸公务员按五个薪级领取薪金;二是非长俸公务员按“第一标准薪级表”支薪;三是合约公务员按合约条件支薪。澳门:所有公职人员的薪俸均由薪俸表确定。薪俸表按公务员职务级别的高低统一设置从 100 至 1000 不等的薪俸薪俸索引点,索引点的金额数每年都随通货膨胀路的具体情况而定。薪俸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担任政治职务者和司法官的薪俸,他们的薪俸与

13、总督的薪俸直接挂钩;另一类薪俸是担任技术职务公务员的薪俸,依薪俸表而定。台湾:公务员的俸给由本俸、年功俸和加给三部分构成。本俸是指公务人员按官等、职等的高低应领取的基本俸给;年功俸是指根据考绩晋升高于本职等或官等的最高本俸的工资;加给即津贴,因职务种类、性质与服务地区不同而另加的工资。(10)公务员退休制度香港:退休年龄:一般公务员的退休年龄为 55 岁,纪律部队人员可在 45 岁后申请提前退休,其他公务员则在 50 岁后才能申请提前退休。如因移民或健康原因,且已满 45 岁者申请提前退休也可获得批准,如果未达到上述年龄而离职者,一般得不到补偿。退休制度种类:长俸公务员退休制度和非长俸公务员退

14、休制度。长俸类公务员连续服务十年以上,并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或因特殊原因需提前退休者,均可领取长俸。澳门:公务员退休分为自愿退休和强制性退休两种方式。自愿退休:满足加入退休制度后工作满 30 年或工作满 30 年且年龄届满 55 岁者。强制性退休: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达到退休年龄限制 60 岁或 65 岁,但年届 60 岁者可申请延长至 65 岁;二是加入退休制度后工作至少 15 年且被卫生当局宣布为长期绝对无能力担任公职;三是因工伤或职业病以及见义勇为或为社会尽忠而造成长期绝对无能力担任职务;四是加入退休制度后工作至少 15 年且被处分强迫退休。台湾:分自愿退休和命令退休两种类型。自愿退休:任职 5 年以上且满 60 岁者对在危险岗位任职以及担任特殊性质职务者,可由铨叙部酌情降低退休年龄,但不得低于 50 岁或任职满 25 年者。命令退休:已年满 65 岁者与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不堪胜任职务者。参考文献:1、中外公务员制度概论,刘厚金,北京大学出版社2、人事行政学,李德志,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1 年版3、21 世纪国家公务员制度,李和中,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6 年版4、复旦大学中国公务员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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