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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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根据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川民发2010215 号)规定,从 2010年 10 月 1 日起,我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为:一、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从 2010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因战 28690因公 27780一级因病 26870因战 25960因公 24600二级因病 23680因战 22770因公 21410三级因病 20040因战 18670因公 16850四级因病 15490因战 1458

2、0因公 12750五级因病 11840因战 11390因公 10780六级因病 9110因战 8660七级因公 7740因战 5470八级因公 5010因战 4550九级因公 3640因战 3190十级因公 2730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从 2010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烈属 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病故军人家属城镇 8730 7820 7360农村 5240 5010 4790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从 2010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

3、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19890 19890 8600四、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生活补助标准表(从 2010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 在乡复员军人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月不低于 445 元(其中回乡务农抗战每人每月不低于 490 元) 每人每月不低于 250 元五、参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从 2010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 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 1954 年 11 月 1 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作战的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 8023 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每人每月 220 元六、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表(从 2010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1937 年 7 月 6 日前 1937 年 7 月 7 日到1945 年 9 月 2 日前 1945 年 9 月 3 日到1949 年 9 月 30 日 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 补助的4680 3960 3000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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