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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 海 赟 嗣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YS - PB - 005 标志使用管理规定编制: 闫 刚审核: 批准: 受控状态: 收控 发放编号:PB-CCEP-0012016 年 2 月 20 日发布 2016 年 2 月 22 日实施产品认证标志、证书的管理及使用规 1、目的为规范环境保护产品环境保护认证标志及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工作,根据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制定的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管理规定 CCAPI-GK-304-2008制定本规定。2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环保产品标志的终审、证书发放、标识使用与管理。3职责质量保证负责人负责领导、实施;各部门配合实施。4、实施程序 4.1 标
2、志使用的申请当公司获得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后,向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申请使用认证标志。4.2 CCEP 认证及标志的管理。 取得产品认证标志后,应在产品或包装上加施、使用环境保护产品标志标识。环境保护产品标志标识的制作、使用与管理应严格执行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和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CCAEPI-GK-304-2008的规定。4.3 CCEP 标志的使用 4.3.1 质检员根据当班生产的型号、规格、数量,统一领用合格证、包装物。4.3.2 生产员工根据当班生产的生产任务,领取带有 CCEP 标志的字块。4.3.3 若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产品上已经印刷了 CCEP 标
3、志,但达不到相关规定的要求,由质检部统计数量,按不合格品过程控制程序实施。4.3.4 用户式销售人员不得领用印刷了 CCEP 标志的合格证,包装物。4.3.5 公司已获证产品,但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得加贴CCEP 认证标志。4.4 CCEP 标志的使用应遵守以下规定4.4.1 建立标志使用和管理制度,对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存档。4.4.2 保证使用标志产品符合认证要求。4.4.3 只在证书所限定的产品上加贴标志。4.4.4 在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地使用认证标志,不得利用认证标志误导、欺诈消费者。4.4.5 接受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对标志的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4.5 使用认证证书 4.5.1 我公司荣获 CCEP 认证证书后,在认证合格的产品及包装、说明书、产品铭牌、产品外观、产品宣传册、网站、获证产品推广活动上使用认证标志。4.5.2 保证获证产品质量稳定,认证产品变更未经同意,不得使用该证书。4.5.3 妥善保管好证书,以免丢失、损失4.5.4 企业保证不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4.5.5 按时参加 CCEP 标志年审,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并按规定支付标志服务费及标识管理费用。附:CCEP 标志使用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