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压力设备标准和企业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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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压力设备标准和企业如何应对PED/EN 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挑战陈登丰摘要:论述欧盟新方法压力设备指令的特点及其安全基本要求,PED-EN 体系对当今世界压力设备行政法规的影响,对 ASME 规范的冲击及 ASME 应对 PED-EN 体系的策略和措施, PED-EN 体系对我国的影响,以及我国应对措施的建议。一 欧盟压力设备行政法规 PED 的出现和 PED-EN 体系的形成二 PED-EN 体系的特点和安全基本要求三 PED-EN 体系对当今世界压力设备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影响四 PED-EN 体系对 ASME 体系的冲击五 ASME 应对 PED-EN 体系的策略和措施六 PED-E

2、N 体系对我国的影响和我国的应对措施附录 I - 与 PED 配套的协调标准附录 II 以 ASME 规范 VIII-1 满足 PED 安全基本要求需增加的内容举例附录 III 欧盟成员国认可的第三方举例附录 IV 压力设备的分类举例附录 V 符合性评审模式附录 VI PED 对材料的要求附录 VII PED 对材料许用应力的规定附录 VIII PED 对焊接接头系数的规定附录 IX PED 水压试验压力计算公式附录 X EN 13445 非受火压力容器分章目录附录 XI EN 12952 水管锅炉和辅助装置分章目录附录 XII EN 13480 金属工业管道分章目录附录 XIII ASME

3、规范行政管理内容与 PED 的比较 一 欧盟压力设备行政法规 PED 的出现和 PED-EN 体系的形成1985 年 5 月 7 日欧洲理事会决议:消除贸易技术壁垒必须实行新方法(NEW APPROACH )。新方法必须定义基本安全要求和其它的社会要求。为防止指令的频繁修订和指令的繁殖滋生,新方法必须是用一个单一的“指令”(DIRECTIVE )来覆盖为数众多的产品。考虑到成员国现行有关压力设备的监察规程或法律(REGULATION 或 LAWS)相互接近的可能性,作为消除贸易技术壁垒的尝试和试点,在小范围内起草了一个“简单压力容器指令”(SIMPLE PRESSURE VESSEL DIRE

4、CTIVE),并邀请 ASME 参加草案的讨论。1987 年 6 月 25 日,欧洲理事会批准了简单压力容器指令 87/404/EEC,用四年半作为试行过渡期。由于试行效果很好,于 1991 年 12 月 31 日,87/404/EEC 强制执行。其后,基于 87/404/EEC 的试行经验,正式起草了一个能覆盖多种压力设备的“压力设备指令” (PRESSURE VESSEL DIRECTIVE, 简称 PED)。这个指令在 1997 年 2 月 4 日被欧洲协调委员会(CONCILATION COMMITTEE)批准,1997 年 5 月 29 日最终被欧洲议会主席 J.M.GIL ROBL

5、ES 批准,指令号 97/23/EC,于 1999 年 11 月 29 日生效。确定到 2002 年 5 月 29 日为止,用三年时间作为过渡。在过渡期间,各成员国的原有监察法规依然有效。到 2002 年 5 月 30 日强制执行,15 个成员国的原有法规最终作废。 从此, 经过 17 年的试行考验, 以 PED 为行政法规和以欧洲协调标准 EN 为配套的技术标准的新的压力设备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形成了。欧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继统一货币欧圆的出现, 得到进一步发展,成为轰动全球压力设备界的一件大事。二. PED-EN 体系的特点和安全基本要求PED-EN 体系与传统体系有很大不同,为此,欧洲把

6、这一体系称之为“欧洲模式”,而把 ASME 体系称之为“美国模式”。其主要特点如下:1. 以“压力”(PRESSURE)这个主要设计参数为出发点,提出“压力设备”(PRESSURE EQUIPMENT)这个新概念,它囊括了容器(包括换热器)、压力管道、安全附件、压力附件,以及以此四种类型的设备所组成的组合装置(例如:锅炉、热电站等),突破了过去以产品为对象的监察规程(PRODUCT-SPECIFIC REGULATION ),把行政管理同技术标准严格分开。这样,不但可防止监察规程的频繁修订和不断滋生,还可以防止类似监察规程之间的矛盾以及监察规程与配套技术标准之间的矛盾。由于在压力设备这个概念下

7、的产品极为众多,有些已有专门法规管辖,例如:核电站,石油和天然气长输管道等,因此,PED 的管辖范围有一定局限,虽然如此,其管辖范围从小到压力锅,大到一座热电站,在欧洲大约有一万多种。2. PED-EN 体系打破了欧盟内部的贸易技术壁垒( TBT),过去在欧盟 15 个成员国(将来 30 个)之间流通的压力设备要取 12 个证书,目前,只要一个 CE 标志就可以通行无阻,真正实现欧盟单一市场(SINGLE MARKET)的目标。非欧盟国家的压力设备进入欧盟任一个成员国同样也只须一个标志。3. PED 正文有 21 章,附录有 7 个。正文里面每一章和章下面的每一条款都附有以问答形式表示的、相当

8、于 ASME 规范条款解释(INTERPRETATIONS )的导则(GUIDELINES,GL),但前者不是规范的一部分,后者是法规的一部分,具有强制性。导则是专家起草、经过审批公布的。阅读导则有助于对 PED 条款的理解。4. 自 1999 年 PED 生效后,欧盟各个成员国必须把 PED 转化(TRANSPOSITION)为本国监察规程或国家法律,例如:英国把它转化后命名为“1999 压力设备监察规程”(THE PRESSURE EQUIPMENT REGULATION 1999)。所谓转化并非把 PED 内容原封不动地变为本国的规程,而是把有关压力设备安全监察的核心内容在结构上做一些调

9、整和必要的、说明性的增加。例如:PED 正文原有 21 章精简为 7 章,所去掉的是欧盟成员国之间的法律接口和政府自身工作部分,在没有去掉的部分,结合英国的特点,用阴影背景插入说明,并用加粗字体增加英国特有的法律规定,例如:凡压力设备不能满足上述要求者 意味着在法律上这些压力设备或其组合装置不能向英国提供; 为此,将引起对这些压力设备的提供者进行起诉和高达 5000 英镑的违章罚款,在某些情况下,要进行长达 3 个月的关押,或罚款和关押兼有。英国把 PED 原有的 7 个附录,改为 6 个。其中:去掉属于政府自身工作的附录 IV和 V,去掉并入正文的附录 VI,把正文中“不属于本指令管辖范围的

10、压力设备”移入附录 A,增加说明性附录 C“产品分类和符合性评审流程。”(附录 B,D,E,F分别相当于 PED 附录 II,I ,III,VII)。5. PED 是纯粹的行政法规,管理与技术彻底分开。PED 是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规,EN 是欧洲标准化委员会编制的技术标准 也叫做协调标准或谐调标准( HORMONIZED STANDARDS) 。行政法规具有强制性,技术标准是选择性的。强制性行政法规与选择性技术标准的结合点是 PED 中的安全基本要求(ESSENTIAL SAFETY REQUIREMENTS,简称 ESR)。行政法规对安全基本要求的描述采用原则性很强、要求明确、语言精确的定性语

11、言,技术标准实现安全基本要求的手段是把定性的要求进行量化(QUANTIFY)。6. 任何一份技术标准都必须有一个附录 Z。用附录 Z 证明 PED 中每一个有关的安全基本要求在这个标准里面都满足了。设计、制造标准里面要有附录 Z,材料标准里面也要有附录 Z。在 PED 里面虽然也有 5 条定量要求(许用应力,焊接接头系数,瞬时压力限,水压试验压力,延伸率和冲击韧性等对材料延性的要求),但,可以不受它的束缚,用别的量代替,只要证明能达到同等的总体安全性(equivalent overall level of safety)就可以了。7. PED-EN 体系是“一与多”的结合, PED 是行政法规

12、,只有 1 个,而与之配套的协调标准(技术标准)则有很多个(见附录 I)。 “譬如北辰,居其位,而众星拱之” ,PED 与 EN 就是这种关系。PED-EN 体系又是“静与动” 的结合,PED 是法律,相对稳定不变;而协调标准是技术规则,要与时俱进,反映技术的发展。孙子兵法已经二千五百多年,其用兵原理,现在仍然是指导战争的法典,伊拉克战事美国采用了垂直包围、滚动巡逻、GPS 全球定位等现代最新科技,但战争的原理仍然不变,例如:“不战而屈人之兵”,“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兵之形,避实而击虚”等。PED 中的许多要求,例如:“压力设备采用的建造方式必须保证在可推知、可预见工况条件下的安全性”(T

13、o Ensure Its Safety In Reasonable Foreseeable Condition),这一原则永远适用。8. 安全基本要求分为设计、制造、材料和受火设备特殊要求四个部分。理解这些要求,特别语句中修饰词的精确而广泛的含义,需要反复琢磨。9. 安全基本要求的核心部分是保证压力设备使用者和公众的安全,是 ISO 9001“聚焦顾客”或“顾客第一”(CUSTOMER FOCUS)理念的展开。作为一部行政法规,安全基本要求是政府对投放市场的压力设备向人民保证其安全的法律手段。例如:“制造商必须保证被建造的压力设备的安全,必须对所造压力设备进行风险分析或危险性分析(HAZARD

14、 ANALYSIS )”;“必须正确地设计压力设备,对应于不同失效模式有适当的安全裕量;考虑预期使用条件下的各种载荷(压力、温度、风力、地震力等);考虑各种可预见的操作条件(腐蚀、冲刷、疲劳等),以保证压力设备在设计寿期内的安全”;“在压力设备有被误用或使用不当的潜在危险情况下,制造商必须提供必须的保护措施,例如:安全释放阀, 温度测量装置 和其他的传感器等。”属于这类性质的要求,在过去的监察规程中被忽略或不够完整,这也是 ASME 规范所欠缺的地方(附录 II)。10. 协助政府对制造商的产品和其质量体系进行评审的是第三方(THE THIRD PARTY)。而 PED 的所谓第三方有两种组织

15、,一是欧盟授权机构(NOTIFIED BODY ,简称 NB 或为了与美国的 NB加以区别,可简称为 NoBo ),重点是负责符合性评审,欧洲批准的材料(EAM),焊接工艺和焊工评定等,二是承认的第三方机构(Recognized Third Part Organization,简称 RTPO 或 TP),重点是负责 NDE 人员和焊工的资质评定,焊接工艺评定和验证性试验(PROOF TEST)。NB 也可以兼当 RTPO(附录 III)。NB 与 RTPO 的主要区别是前者有一个识别号,负责符合性评审和办理 EAM,而后者不能。11. 压力设备必须进行分类,按风险大小划分为 6 级。第 1 级

16、:压力为 0.5 巴或以下;设备无明显危险,不属于 PED 的管辖范围。第 2 级:压力大于 0.5 巴,但该设备由于压力导致的危险很小,无须作符合性评审。称之为 0 类风险。第 3 级:压力导致的危险很小;该设备为 I 类风险。无须 NB 参与。第 4 级:压力导致的危险中等;该设备为 II 类风险。NB 只检查制造。第 5 级:压力导致的危险较高;该设备为 III 类风险。NB 检查设计和制造。第 6 级:压力导致的危险极高;该设备为 IV 类风险。NB 增强检查设计和制造。非受火容器、受火蒸汽容器和压力管道具体分为哪一类,用 9 个图(称之为 table 或chart,非 figure)来表示,非受火容器和压力管道各有 4 个表,锅炉 1 个表。(附录 IV)图 1 盛装第 1 组气体的容器图 2 盛装第 2 组气体的容器图 3 盛装第 1 组液体的容器图 4 盛装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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