兖州区房屋建筑工地安全生产精细化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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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兖州区房屋建筑工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精细化管理标准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兖州区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水平,促进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和标准化,根据行业的发展需要,同时与本区实际相结合,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兖州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及其他与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筑工程安

2、全生产责任。第五条 鼓励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标准化科学管理。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六条 安全报监1.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2.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手续。3.建设单位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提交如下资料:(1)建筑工程安全监督书;(2)工程概况:- 2 -(3)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4)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5

3、)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济宁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上缴单);(6)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7)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4.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前,建设单位应到当地规划城管等部门办理施工现场围挡的临时规划许可。5.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对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并填写评估报告。评估人应对评估结论的可靠性负责。6.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按规定分阶段对工程的安全状况进行综合评定,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将评定结果报告当地建设行政

4、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7.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建立节假日放假及工程停复工报告制度,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报告。第七条 安全监督内容(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二)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三)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四)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五)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 3 -罚;(六)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第八条 安全监督程序(一)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二)制定工程项目

5、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实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抽查并形成监督记录;(四)评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五)整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并立卷归档。第九条 目标责任1.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并上墙,安全目标责任应分解到人。2.施工单位应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施工单位内部经济承包合同中必须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控制指标,并有明确的奖罚措施。文明施工费要建立台账,确保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投入。3.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配备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规范,制定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列为日常安

6、全活动和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并设置在操作区内显要位置。4.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项目专职安全员委派制度,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发委派书,逐渐形成企业专管机构,项目专职安全员,班组兼职安全员的“三级”安全管理体系。建筑工程建筑面积 1 万以下、安装工程总造价在 5000 万元以下的不少于 1 人;建筑工程建筑面积 1 万5 万、安装工程总造价在 5000 万1 亿元的不少于 2 人;建筑工程建筑面积 5 万以上、安装工程总造价在 1 亿元以上的不少于 3 人,- 4 -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并设安全主管。劳务分包单位也应按规定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建设单位

7、应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及时提供地下管线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有关资料;开工前,及时足额支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施工现场有多个施工单位的,应当有效协调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强行施工。6.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7.建筑施工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在节假日连续生产作业期间应轮流值班并定时巡查,统筹协调和处理安全生产方面的有关问题。带班领

8、导应当向接班的领导详细告知当前施工现场安全存在的问题、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项目负责人带班天数不能少于本月施工天数的 80%。项目部领导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值班交接班记录应由专人负责整理,并存档备查。第十条 专项施工方案1.对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临时用电工程、爆破工程等及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单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必要的计算书,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加盖监理工程师执业印章确认后,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实施。 2.对涉及地下暗挖工程、深基坑工程、高大模板工程、30m以上高空作业工程、采用新技术、

9、新工艺、新材料,容易造成施工安全事故的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组- 5 -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组成员应由工程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成员应具有资格的 5 人以上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专家组成人员可在济宁市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中,按专业抽取。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施工单位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完善,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按照方案组织实施。3.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检查、验收制度,对重点环节和重点内容进行重点监控,严禁随意变动经过审查的专项施工方案

10、。第十一条 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1.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项目部技术人员应将分部分项工程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的各类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使全体作业人员明白,工程施工的特点及各施工阶段安全施工要求。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向施工班组长、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管理人员应参加安全技术交底。 2.安全技术交底应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细化和补充,将操作者面临的岗位风险内容、危险程度、安全距离、防控办法、操作规程、应急措施讲明,要有针对性、指导性。对施工工艺复杂、施工难度较大或作业条件危险的,应当单独进行各工种的安全技术交底。 3.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交接底双方签字

11、确认,严禁代签字。第十二条 安全检查1.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必须每季度对项目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公司分管负责人必须组织每月一次的安全检查;项目负责人必须组织工- 6 -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并会同项目总监每周不少于一次的全面安全检查。施工班组实行日查的检查制度。2.项目负责人必须掌握当天的天气情况。五级风以上及雨、雪等恶劣天气,施工、监理单位及项目部必须立即组织检查。遇影响施工作业的突发异常天气,应停止施工。3.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按定人、定时、定措施的“三定”原则进行整改,做好书面记录,并存档。第十三条 安全教育培训1.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教育培训

12、制度。2.施工单位应对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3.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前,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4.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记录教育培训情况,受教育者应签字确认,严禁代签字。第十四条 班前安全活动1.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2.各班组每天必须进行班前安全活动,针对当天作业中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提示防范,并做好记录。安全管理人员应对班前安全活动进行检查、指导、管理。3.在工人上岗的必经之路,应设置安全警示镜、防护用品正确佩戴示意图及警示标牌。上岗前,安全

13、管理人员应在警示镜旁检查工人安全防护用品的佩戴情况。第十五条 持证上岗人员1.持证上岗人员包括:中标施工企业项目经理(B 证)、专职安全员(C 证)、现场中标监理企业派驻现场的总监、总监代表、特种作业人员证、起重机械检验检测人员等需要持证上岗人员。- 7 -2.持证上岗人员的证书彩色复印件,必须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并在施工现场设立的宣传栏中进行公示,公示点要在工程开工前设立。3.在特种作业人员操作现场,除悬挂安全操作规程外,还应增加操作人员证书彩色复印件进行公示。4.持证人员因工作调动,及时更换新上岗人员证书。第十六条 安全事故处理1.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必须分别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足应

14、急物资、器材和车辆,保证通讯畅通,并定期组织演练。2.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事故档案。项目部每月向公司上报安全事故情况,施工企业每月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部门上报安全事故情况。3.发生事故时,施工单位必须在一小时内及时上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主动配合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严禁隐瞒不报或拖延报告。4.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事故善后工作,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处理。第十七条 安全管理资料1.必须使用全省统一印制的安全技术资料范本。2.安全技术资料应及时填写、分类清楚,装订统一规范,内容真实、完整。

15、第三章 文明施工第十八条 方案编制1.施工前应由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编制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并制定施工现场规划书。 2.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项目- 8 -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并加盖执业印章签字确认。 3.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应包括施工现场围挡墙、临建设施、扬尘整治、场容场貌、施工现场区域划分、卫生管理、环境保护、消防等主要内容。第十九条 现场围挡1.建筑施工现场新建围挡墙必须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的彩色喷塑压型钢板或砌体等硬质材料。2.城区主要路段的围墙高度一般不应低于 2.5 米,一般路段应高于 1.8 米。3.围挡墙必须设置基础,基础高度不低于 0.2m,宽

16、度不小于 0.24m,砌筑砂浆必须满足规范要求,严禁使用粘土、杂土砌筑。4.建筑施工现场应使用彩色喷塑钢板围挡墙进行全封闭围挡,围挡墙外观应美观洁净、安全牢固,确保无歪斜、破损和乱涂乱画。5.围挡墙内外应保持整洁,禁止依靠围挡墙堆放物料、器具等。6.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可以在建筑施工围挡墙、场内道路两侧、建筑物出入口、安全通道等处,进行企业文化宣传,同时应选取建设管理理念和文明城市公益广告等内容进行宣传;公益广告不少于围挡墙面积的 30%;宣传内容布置应合理紧凑。宣传材料应使用广告布,不得直接在围挡墙上涂写,色彩要与周边环境颜色相协调,达到美化城市的效果。7.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监理单位对围挡墙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建立每周巡查制度和验收、巡查档案。恶劣天气条件下必须进行重点检查。第二十条 建筑物围挡- 9 -1.在建建筑物必须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密目式安全立网进行全封闭围挡,并及时整理、维护,确保严密、清洁、平整、美观。2.密目式安全立网应封闭严密、牢固、平整、美观,封闭的高度应保持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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