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业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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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工业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遵循“厚德、笃学、崇实、尚新”校训,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良好校风、学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的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管理模式第一条 学分制“学分制”是一种以学分为计量单位衡量学生完成学业状况的教学管理制度。我校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模式,包括实施学分制指导性教学计划、选课选教和弹性学制,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就可以毕业。第二条 学习年限标准学制为 4 年的弹性学习年限为 3 至 6 年;标准学制为 5 年

2、的弹性学习年限为 4 至7 年。即在标准学制教学进程安排的基础上,允许学习优秀的学生修满学分后提前毕业,提前期限为 1 年;也允许因学习困难或休学等其他原因的学生,在未达到退学条件的前提下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最长期限为 2 年。第二章 入学、注册第三条 入学(一)新生须持本校录取通知书、高考准考证、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写信并附证明,向教务部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超过两周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二)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应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

3、,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三)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应持保留入学资格的有关材料,到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学校依法依规审核录取资格后,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学生可在退役后 2 年内,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高考录取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四)新生体检患有疾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报请校长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或原单位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籍学生待遇。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证明和保留入学资格证明书申请入学。经校医院确认痊愈

4、者,办理重新入学手续,对有异议者,提请终检医院确认。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四条 注册新生经复查合格应予注册并取得学籍。在校生须在每学期开学前两天内,由本人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报到、到学生注册中心办理注册手续。未经请假或到校不按期报到注册者,以旷课论处。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且未办理暂缓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规定缴纳学费者,不准注册。注册有关事项详见合肥工业大学学生注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五条 课程考核(一)学生修读的所有课程,均需经过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凡一门课程分两个学期或两个以上学期讲授,则每个学期均应进行考核,记载

5、学分。学生旷课累计超过课程学时三分之一,或未完成作业三分之一,或课程内实践部分考核不合格者,不具备考试资格,必须重修,该课程成绩在教学管理信息系统中成绩以零分计载。(二)课程的考核,应根据课程的特点,可采取闭卷、开卷笔试或两者结合,也可采取上机考试、口试、笔试及其组合等方式进行。(三)成绩的评定,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10085 分) 、良好(84.975 分)、中等(74.9 66 分) 、及格(65.960 分)、不及格(60 分)。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课及所有的实践性环节成绩评定原则上采用五级制。(四)课程成绩由考试成绩与平时成绩(实验成绩、平时测验成绩、报告成绩等)

6、组成。平时成绩所占比重,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的性质决定,一般不低于 30%,不超过40%。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五)学生若因病或生理缺陷,不能正常参加军事训练、体育、劳动课学习者,经校医院证明和学校批准,可以适当的方式参加军训和劳动课的部分环节,以及修读“保健体育课”,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六)对于毕业当年修读不及格的必修理论课程,可由本人自愿报名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毕业前考试,该考试视同重修,课程成绩以考试卷面成绩记载。第六条 补考(一)对于必修的理论课程考核不及格,学校提供一次补考机会。(二)未经批准不参加课程考试者不得参加补考。(三)学生不

7、参加补考以及补考不及格、实践性教学环节课程不及格,必须参加下一轮选课,选中后重新进行修读(即重修)。第七条 成绩记载(一)补考成绩只记载为“及格”或“ 不及格”,重修后的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二)考试作弊者,作弊课程成绩记零分。并给予退学警告,情节严重者直至开除学籍。在允许的学习年限内,视其表现最多给予一次重修机会。此外,作弊学生还将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和学位处理,详见合肥工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实施细则。(三)在学分制条件下,学生所有修读的课程,必须事先选课,选中后方可取得修读资格。选课数据是记载学生课程成绩的前提,对于未经选课参加考核的成绩一律不予登记。第八条 学分替代学生跨专业选修

8、的课程,若与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同名或教学大纲内容基本一致,且学分数高于或等于本专业课程学分,经所在学院教学院长同意,可代替本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对应课程。第九条 学分互认经学校同意,学生在有关高校修读的课程,所取得的学分,可记入本人成绩册。第十条 学分绩点(一)成绩绩点与课程考核成绩之间的关系( 二)课程平均 绩点、平均学 分绩点的计算:课 程平均绩点= 课程绩点 /课程门数平均学分绩点(GPA)= (课程学分课程绩点)/修读课程的学分总数(三)修读课程的总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量和质的重要指标,也是作为学生转专业、评优、推荐免试研究生及提前毕业等的重要依据。第四章 免听、免修

9、、重修第十一条 免听成绩(百分制) 课程绩点 成绩(五级制) 课程绩点100-95 4.394.9-90 4.089.9-85 3.7优(A) 3.984.9-82 3.381.9-78 3.077.9-75 2.7良(B) 3.074.9-72 2.371.9-68 2.067.9-66 1.7中(C) 2.065.9-64 1.363.9-60 1.0 及格(P ) 1.260 0 不及格(F) 0学生重修课程,或跨年级、专业修读课程与主修课程上课时间冲突时,由本人申请,可在征得任课教师的同意、分管教学院长批准的情况下,免听上课时间冲突的部分内容,进行自修。先期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3.0

10、的学生,经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分管教学院长批准,部分课程可不参加听课,进行自修。凡经批准自修的课程,在按时完成该课程的实验、作业等实践性环节后,方可参加考核。考核合格者,按实际成绩记载,获得相应学分。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军训以及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申请免听。第十二条 免修学生对教学计划规定的某门必修课,通过自学等途径达到一定水平,同时先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3.3,可申请免修。申请免修的程序为:(一)学生应在每学期选修下学期课程的同时,提出免修课程的申请,提交可资证明已经自学的材料,经所在学院同意,转请开课系(教研室)审核(必要时可面试) ,经批准后,参加免修课程的考试。(二)免修考试

11、成绩达 70 分以上者,方可取得学分。(三)新生入学后,要求免修某门课程,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报教务部批准,由学院安排免修考试,成绩达 80 分以上者,准予免修,给予学分。免修考试合格的课程在记载成绩时,加注“免修”字样。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军训以及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申请免修。第十三条 重修学生所修理论教学课程考核不合格,补考仍不及格者或不参加补考者,以及实践性教学环节课程不及格者,必须参加下一轮选课,进行重修。在允许的学习年限内,不合格课程可申请重修多次,直至重修合格。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出国(出境)学习第十四条 转专业、转学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和专业完成

12、学业。(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转学:1.确有专长,转学、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2.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3.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4.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二)学校根据学生的兴趣、爱好,学科发展及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在校内本科生中实行转专业制度(详见合肥工业大学本科生校内转专业暂行办法)。(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一般院校转入我校者;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13、;4.保留学籍、休学期间者;5.已达退学标准者;6.其他无正当理由者。第十五条 转专业、转学程序符合上述条款申请转学、转专业的学生,手续按以下程序办理:(一)本校范围内的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推荐,转入学院考核合格后,报教务部审核并报分管校长审批。(二)本省或跨省(市、自治区 )范围内的转学,由学生本人及家长写出书面报告,及相应的转学申请材料,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教务部审核并报分管校长批准后,由教务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三)学生转专业、转学一般应在每学年开学初办理。第十六条 出国(出境)学习(一)选拔在校学生出国(出境)留学,由教务部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二)在校学生自

14、费出国(出境)学习,按学校关于办理自费留学的暂行规定办理。(三)对自费出国(出境)的学生,可保留学籍一年。如因故出国(出境)留学未成行者,经省、市有关部门核准,在退回办理出国(出境)的有关材料后,可办理恢复学籍手续。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第十七条 休学(一)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提交报告(休学申请表),教务部审核并报分管校长批准,准予休学: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占一学期的三分之一以上者;2.请假缺课达一学期教学时间的三分之一以上者;3.参加科技开发、创办企业或因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者;4.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5.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

15、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二)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跨学期按年计) 。经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三)学生休学按照下列规程办理:1.学生休学须向教务部领取休学证明书,休学期间不迁移户口;2.因病停课休学,不得留住学校,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学活动;3.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4.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第十八条 复学复学学生提出申请,由学院提出报告(复学申请表) ,教务部审核并报分管校长批准。学生复学时须遵守以下规定:(一)休学期满,在学期开学前持休学证明书到校申请复学;(二)病休申请复学时,须有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证

16、明,经校医院复查认可;(三)复学后,一般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继续修读。经过学校审查,在休学期间发现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第七章 退学警告、编下与退学第十九条 退学警告及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简称编下)(一)学生学业成绩有以下情形者予以退学警告并且必须编下继续修读(同一门课程的重修不累计记分):1.一年级取得学分35 学分,本专业编下;25 学分,劝退;2.二年级累计取得学分70 学分,本专业编下;3.三年级累计取得学分120 学分,本专业编下;4.四年级累计取得学分165 分(五年制)。(二)一次考试作弊者,予以退学警告。退学警告由学院向学生及家长发出。第二十条 退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一)二年级累计取得学分50 学分;(二)编下次数超过两次的;(三)一学期旷课累计达 50 学时的或各学期旷课累计达 80 学时的;(四)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五)经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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