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官批判的学术规范约束

上传人:第*** 文档编号:33713037 上传时间:2018-02-17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20.4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对法官批判的学术规范约束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对法官批判的学术规范约束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对法官批判的学术规范约束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对法官批判的学术规范约束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对法官批判的学术规范约束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对法官批判的学术规范约束》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对法官批判的学术规范约束(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法 官 的 法 官 ” 首 先 要 明 确 一 点 :教 授 是 否 可 以 批 评 司 法 判 决 ? 一 般 而 言 , 为 了 保 障 司 法 审 判 的 独 立 和 公 正 , 对 于 任 何 待 决的 司 法 案 件 , 任 何 人 (即 使 是 作 为 该 当 案 件 审 判 人 员 的 法 官 ),均 不 宜 在 法 庭 之 外 对 案 件 进 行 轻 率 的 评 论 , 除 非 个 别 特 殊 的 情 形 ,如 某 项 司 法 裁 判 一 旦 作 出 即 可 能 造 成 无 可 挽 回 的 严 重 后 果 。 当 然 ,这 里 说 的 只 是 评 论 , 至 于 对 案 件

2、 的 事 实 情 况 (即 所 谓 案 情 )进 行客 观 的 叙 述 和 转 介 , 则 不 在 此 限 , 新 闻 报 道 就 是 如 此 。 但 是 , 对 于 已 经 终 审 判 决 的 案 件 , 任 何 人 均 可 以 作 出 合 理 的评 论 。 这 不 仅 是 为 了 保 障 言 论 自 由 , 也 是 公 众 有 权 对 司 法 进 行 有效 监 督 之 所 需 , 尤 其 是 学 者 对 终 审 司 法 裁 判 的 评 论 , 包 括 批 判 性的 评 论 , 既 是 基 于 学 术 自 由 所 赋 予 的 一 项 重 要 权 利 , 也 是 推 动 司法 判 例 学 理

3、研 究 、 法 律 制 度 不 断 进 步 的 一 个 重 要 方 途 。 在 这 一 层意 义 上 而 言 , 作 为 所 谓 “在 野 的 法 律 人 ”, 学 者 在 自 己 的 头 顶 上虽 无 法 官 尊 荣 的 光 环 , 但 在 精 神 意 义 的 层 面 上 , 则 可 谓 “法 官的 法 官 ”。 正 因 为 这 样 , 许 多 国 家 的 法 学 期 刊 , 往 往 专 辟 案 例 研 析 之 类 的 栏 目 , 许 多 国 家 大 学 的 法 学 院 , 亦 相 应 开 设 案 例 研 究 之 类 的 课 程 , 以 供 法 律 学 人 专 门 从 事 这 种 学 术 活

4、 动 。 需 要 提 出 的是 , 在 当 今 中 国 , 虽 然 不 存 在 严 格 意 义 上 的 判 例 法 制 度 , 但一 种 准 判 例 制 度 (即 案 例 指 导 制 度 )则 已 开 始 付 诸 实 践 , 加 之 由于 长 期 以 来 一 些 司 法 不 公 现 象 较 为 显 在 化 , 司 法 裁 判 评 论 的 重 要意 义 更 应 得 到 充 分 的 肯 定 。 至 于 那 种 认 为 “法 律 上 的 事 情 , 就让 它 在 法 律 程 序 中 解 决 ”, 除 了 法 官 任 何 人 均 无 权 置 喙 的 见 解 ,则 失 之 偏 狭 。 我 们 同 意 ,

5、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法 律 判 断 确 实 应 交 由 司法 机 关 按 照 法 定 程 序 作 出 , 任 何 主 体 均 不 得 干 预 , 但 这 仍 不 能 排除 公 众 在 嗣 后 可 以 对 相 关 案 件 以 及 有 关 司 法 判 断 进 行 合 理 的 评 判 ,尤 其 是 学 者 们 的 学 理 研 判 。 批 评 法 官 的 限 度 问 题 的 关 键 则 在 于 , 为 了 保 护 司 法 的 权 威 , 学 者 对 已 决 案 件的 评 论 是 否 也 应 该 受 到 一 定 的 限 制 ? 对 此 , 公 正 的 答 案 应 该 是 肯 定 的 , 尤 其

6、 是 那 种 批 判 性 的 评 论 ,理 当 受 到 更 多 的 限 制 。 当 然 , 有 关 这 一 点 , 各 国 做 法 也 存 在 差 异 ,在 许 多 英 联 邦 国 家 的 司 法 制 度 下 , 为 了 保 护 司 法 权 威 , 限 制 的 倾向 较 为 突 出 ;而 在 同 为 普 通 法 国 家 的 美 国 , 由 于 其 宪 法 第 一 修 正案 具 有 极 为 重 要 的 地 位 , 为 此 相 对 较 为 重 视 保 护 言 论 自 由 , 而 这种 限 制 则 略 为 微 弱 一 些 。 具 体 到 目 前 中 国 的 相 关 制 度 与 现 实 国 情 ,由

7、于 尚 无 侮 辱 法 庭 罪 等 相 关 的 实 定 法 机 制 , 现 实 中 对 司 法 裁 判 的批 判 所 受 的 限 制 也 较 为 微 弱 。 但 公 允 地 说 , 基 于 维 护 司 法 权 威 的 立 场 , 必 要 的 限 制 还 是 应该 的 。 尤 其 是 在 当 今 的 中 国 , 司 法 权 威 的 失 坠 现 象 十 分 严 重 , 司法 人 员 承 受 着 巨 大 压 力 , 究 其 原 因 , 这 种 情 形 与 司 法 腐 败 、 司 法不 公 不 无 干 系 , 但 除 此 之 外 , 尚 有 其 他 更 为 复 杂 的 社 会 性 、 制 度性 的 根

8、 源 , 不 能 完 全 归 咎 于 司 法 内 部 本 身 。 这 就 注 定 了 :确 立和 修 复 司 法 权 威 , 加 强 司 法 人 员 的 职 业 保 障 , 应 该 成 为 一 项 多 方面 合 力 的 系 统 工 程 , 而 作 为 制 度 建 设 的 一 端 , 合 理 规 制 对 司 法 裁判 的 不 当 批 评 , 则 应 成 为 题 中 应 有 之 义 。 具 体 而 言 , 学 者 对 司 法 裁 判 的 评 论 当 然 可 含 有 批 判 性 的 分 析判 断 , 但 不 能 对 法 官 本 身 进 行 辱 骂 , 对 其 人 身 进 行 攻 击 。 质 言 之

9、,尽 管 在 公 众 的 伦 理 感 觉 中 , 批 评 司 法 裁 判 与 批 评 法 官 几 乎 是 一 回事 , 但 从 严 格 的 意 义 而 言 , 二 者 是 不 同 的 , 应 该 严 格 区 分 。 在 严肃 的 学 术 写 作 中 , 一 般 也 不 通 过 个 别 案 件 的 研 判 , 对 法 官 的 职 务行 为 或 专 业 水 准 作 出 概 括 性 的 负 面 评 判 , 除 非 你 掌 握 足 够 的 证 据 ,但 也 不 排 除 这 种 评 判 可 以 通 过 其 他 途 径 、 以 其 他 方 式 作 出 。 学 术性 的 案 例 研 析 甚 至 不 应 该

10、透 过 个 别 性 的 裁 判 本 身 , 对 法 官 裁 判 的动 机 进 行 负 面 的 推 断 。 换 言 之 , 严 肃 的 案 例 评 析 应 该 避 免 作 出 国人 所 擅 长 的 “诛 心 之 论 ”。 这 里 需 要 澄 清 的 一 个 既 相 关 、 但 又 不 完 全 相 同 的 问 题 是 :学 者 在 批 判 某 个 特 定 的 司 法 裁 判 时 , 是 否 可 以 允 许 情 绪 化 的 、 主观 性 较 强 的 评 论 ?如 武 汉 大 学 教 授 孟 勤 国 在 那 篇 引 发 了 争 议 的文 章 ( 法 官 自 由 心 证 必 须 受 成 文 法 规 则

11、的 约 束 最 高 法院 (2013)民 申 字 第 820 号 民 事 裁 判 书 研 读 编 者 注 )中采 用 了 “法 官 们 的 良 心 逐 渐 销 褪 ”“法 官 们 强 词 夺 理 ”“法 官 位 高胆 大 ”“巧 言 令 色 ”“裁 判 结 果 无 理 和 不 公 ”“荒 谬 至 极 ”“荒 唐 至 极 ”等 表 述 是 否 适 宜 ?这 主 要 就 涉 及 学 术 的 技 术 性 规 范 了 。 自 古 以 来 , 嬉 怒 笑 骂 就 是 中 国 文 人 的 一 种 特 权 , 而 “嬉 怒笑 骂 皆 成 文 章 ”, 更 成 为 文 人 的 一 种 风 采 。 但 按 照

12、现 代 学 术 规 范的 要 求 , 一 般 而 言 , 在 正 式 的 学 术 写 作 或 学 术 讨 论 中 , 学 者 应 该高 度 忌 讳 这 种 倾 向 性 的 评 论 , 因 为 这 是 为 了 维 护 学 术 见 解 的 中 立性 和 公 正 性 之 所 必 需 。 当 然 , 吾 侪 也 应 体 悟 到 :学 者 并 不 可 能 总 是 处 于 严 格 的 学 术判 断 之 中 , 为 此 , 得 益 于 言 论 自 由 的 保 障 , 在 那 些 非 学 术 性 , 或学 术 性 程 度 较 低 的 言 说 中 , 他 们 自 然 也 可 像 引 车 卖 浆 者 一 样 ,

13、进行 这 类 主 观 色 彩 较 强 的 评 议 。 这 里 的 关 键 , 只 是 需 要 区 分 严 格 意义 上 的 学 术 作 品 (学 术 论 文 、 案 例 评 析 等 )与 其 他 类 型 的 评 论(普 通 评 论 、 学 术 随 笔 等 )之 间 的 差 异 。 遗 憾 的 是 , 在 当 今 中 国 学 术 界 , 许 多 学 人 以 及 不 少 学 术 期 刊 ,往 往 将 上 述 两 者 混 为 一 谈 !此 事 殊 为 重 大 , 虽 于 司 法 权 威 未 必 有害 , 但 于 学 术 研 究 绝 对 无 益 。 一 个 学 术 伦 理 规 范 问 题 最 后 无

14、法 回 避 的 一 个 问 题 是 : 作 为 特 定 案 件 的 代 理 人 , 学 者 是 否 可 以 通 过 学 术 期 刊 对 已 决案 件 的 司 法 裁 判 发 表 评 论 ?这 个 问 题 同 样 既 涉 及 学 者 个 人 、 也 涉及 学 术 期 刊 的 学 术 规 范 问 题 , 而 且 还 是 学 术 伦 理 规 范 的 问 题 , 值得 探 究 。 应 该 看 到 , 学 者 通 过 学 术 平 台 , 尤 其 是 通 过 作 为 “学 术 公器 ”的 学 术 期 刊 对 自 己 曾 经 代 理 过 的 已 决 案 件 的 司 法 裁 判 发 表 评论 , 似 乎 颇

15、有 “利 用 职 务 便 利 ”之 嫌 , 为 此 难 免 遭 致 质 疑 。 但 以鄙 人 陋 见 , 只 要 这 种 评 论 确 实 属 于 严 肃 的 、 公 正 的 学 术 研 究 的 范畴 , 而 不 存 在 或 主 要 基 于 其 他 非 学 术 性 的 利 益 关 系 , 则 不 构 成 个人 的 特 殊 身 份 与 学 术 研 究 的 公 信 力 之 间 的 冲 突 , 也 不 违 反 不 应 利用 有 限 的 公 共 学 术 资 源 谋 取 私 人 利 益 的 学 术 伦 理 规 范 。 换 言 之 ,对 上 述 的 这 种 行 为 不 能 一 概 予 以 否 定 。 这 一

16、 点 , 在 国 外 学 术 界 可 能 看 得 更 为 明 显 。 当 今 许 多 国 家 的大 学 (尤 其 是 公 立 大 学 )均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限 制 本 校 的 法 学 教 授 单纯 为 了 对 价 性 的 金 钱 报 酬 而 在 社 会 上 为 他 人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 但 并不 限 制 他 们 为 了 一 定 的 公 共 利 益 (包 括 为 了 科 研 或 教 学 上 的 需 要 )适当 参 加 司 法 活 动 (包 括 代 理 案 件 ), 并 在 事 后 有 针 对 性 地 发 表 相关 内 容 的 学 术 著 述 。 美 国 法 律 人 艾 伦 德 肖 维 茨 的 合 理 的 怀疑 :从 辛 普 森 案 批 判 美 国 司 法 体 系 一 书 , 就 是 这 样 诞 生 的 。 这 一 学 术 伦 理 规 范 的 合 理 性 不 难 理 解 。 正 如 已 有 人 剀 切 地 指出 的 那 样 :学 者 适 当 地 参 与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毕业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