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征地补偿费分配意见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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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九、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请求支付土地补偿费:应予支持 问: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是一个较为突出和复杂的问题,怎样理解解释针对不同性质补偿费用所作的规定? 答:此类纠纷主要集中在城镇边缘建设用地需求较大、征地较为频繁的地区。与其他涉农纠纷相比,其往往涉及农民的根本利益,具有矛盾激烈、 难于化解的特点。目前,由此引发的涉诉信访已经在整个涉农信访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三个部分。 解释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基本内容和考虑是:1、地上附

2、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户财产损失的补偿,理应支付给承包方;2、安置补助费是对被征地农户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只要该农户放弃统一安置,该笔费用亦应支付给他;3、土地 补偿费系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其分配主体应当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所有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这也是成员自益权的体现。 国发【2004】28 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定土地补偿费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考虑到土地补偿费分配机制的改革趋势,为使解释的规定能够与日后新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衔接, 解释第二十四条后段另

3、作了特别规定,即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 单行条例、地方政府 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已向立法机关提出建议 问:据我们所知, 解释稿中曾经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作出了详尽的规定,为什么在公布的解释中没有了相应的内容? 2答:在起草解释的调查研究过程中,我们发现:出嫁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等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当前中国农村社会稳定的大问题。要解决上述问题,正确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必不可少的基本前提。正因为如此,各相关部门要求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

4、格标准的呼声非常强烈。自 2004 年以来,特别是在解释稿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社会各界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的意见建议占有很大比重。许多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还以提案和建议的形式,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明确此问题。为切实解决以上问题, 解释起草小组在大量调研和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定问题拟定了共计七个条文的初步意见。应当说,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的调研论证,在整个解释起草制定工作中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对解释稿进行讨论后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事关广大农民的基本民事权利,属于立法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5、其法律解释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宜通过司法解释对此重大事项进行规定。因此, 应当根据立法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就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或者相关规定。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生子女家庭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2010 年 4 月 14 日)一、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家庭,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征地补偿费时,要求多分一人份额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但其诉讼时效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3二、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 补助费、青苗

6、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系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决定为由,对独生子女家庭请求多分一人份额予以抗辩的,不予支持。四、独生子女家庭就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达成协议后,以协议的订立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等情形,协议约定的数额未保障其多分一人份额的合法权益为由请求撤销,经审查属实的,应依法予以支持。五、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的意见(草案) (二 0 一 0 年七月十三日)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

7、、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 组织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5 号)、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常德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常政发 20109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意见。一、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原则(一)本意见所称的征地补偿费用,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依法征用或征收后所获得的经济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二)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应该坚

8、持依法进行、政府引导和村民自治的原则。(三)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村民会议制订的乡规民约、村规民约或有关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的决议不得违反宪法、法律和相关政策 规定。(四)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方案,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和合理,要按照有关规定经过民主讨论,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并接受民主监督。(五)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享有参与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剥夺和妨碍。(六)承包土地被征用或征收的,土地承包 经营者可以依法获得相关补偿。(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被

9、征用或征收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属集体所有,但已经被承包经营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收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后应当按承包经营期限合理补偿给承包经营者。(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属于集体资金,由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和管理,必须优先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提取社会保障资金的比例为该两项之和的 10%,各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及时提取。(九)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用或征收后,在 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在该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统一分配;该集体经济组织不能调整承包土地,也没有对被征地农4民进行安置的,必需将土地补偿费 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 农民。分配和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土

10、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的比例不少于该两项之和的 90%。 (十)乡(镇)、村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用或征收后,土地 补偿费、 劳动力安置费属乡(镇)、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十一)“撤村建居” 时,在集体资产处置前,被征地农民继续享有原集体资产的分配权益。(十二) 严格规范征地和补偿行为,不得降低国家和省规定的补偿标准,不得贪污、截留、挪用、挤占应当支付给农民的各项费用。(十三) 按照规定由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征地补偿费用应当纳入公积金和公益金严格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 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二、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

11、程序和账务处理(十四) 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分配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分配使用工作小组,在村民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2.分配使用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拟订分配使用预算方案。要事先将有关征地补偿费用的文件、标准及拟定的分配使用 预案向本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张榜公布,广泛听取意 见并核实相关数据,做到家喻户晓;3.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 ,依法讨论通过分配使用方案,并履行代表人签署意见、姓名的程序; 4.报乡(镇) 人民政府审批;5.将方案张榜公布,公开组织实施。(十五)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

12、民主理财制度,实行组帐村管,村帐乡管。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应严格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以及其他村级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设立土地补偿费用专门账户,统一进 行管理。(十六) 征地补偿费用的实际收支、管理情况要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接受 监督。(十七) 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土地补偿费用使用的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经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报经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人审批同意并签字( 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入专户账目。 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开

13、支的事项,开支不得入 账,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三、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征地补偿费用分配权(十八)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权(本意见有特殊规定的除外);1.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2.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居住和生活;3.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4.参与了本集体经济组织防汛抢险、道路修建、民政 优抚等各项集体公益事业,履行了村民 应尽义务。(十九) 下列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履行了村民应尽义务的,应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的权利: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因平垸行洪、移民

14、搬迁等在原居住地丧失承包耕地,经政府批准,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安置的;2.在第二轮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前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 ,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3.在第二轮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后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 ,取得了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家庭5承包经营权。(二十) 农村妇女出嫁后户口仍在原户籍所在地,尚未在男方所在地取得承包地或参与男方所在地的收益分配,且在原户籍所在地履行了村民 应尽义务的, 应与原 户籍所在地集体经济成员享有同等的权利;其所生子女,如户籍随其登记 ,也 应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享有同等的权利。(二十一) 因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15、,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应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的权利。(二十二) 离婚或丧偶的妇女及其子女户口未迁出,仍在原户籍所在地生活,或者不在原户籍所在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土地,且在原户籍所在地履行了村民 应尽义务的, 应与原户籍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的权利。(二十三) 离婚或丧偶的妇女和入赘女婿再婚,再婚配偶及其继子女户口已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与本集体 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的 权利。(二十四)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子女,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应与本村村民享有同等的权利;已依法办理了收养手续,户 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落户 的养子女, 应与本集体经

16、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的权利。(二十五) 户口在本地的农民协议工应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利,但已为国有企业在编人员、离(退) 休人 员以及下岗买 断后享受补贴或城镇社会保 险的人员除外。(二十六) 本集体经济组织在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在校学生,在解放军、武警部 队服役的义务兵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士官, 应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的 权利。上述人员毕业、退伍或转业后未被党政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且户口已经转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应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享有同等的权利。(二十七) 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刑、劳教人员,应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的征地补偿费用收益分配权。(二十八) 确定享有征地补偿费用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一般以拟征地公告发布之日或拟征地告知书送达之日为基准时点,在当年公告或送达之日前死亡的可保留当年分配 资格。(二十九) 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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