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执法相关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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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行政执法相关工作制度(修订本)黄冈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二一二年二月目 录1、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 32、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103、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制度 204、卫生行政重大处罚案件备案制度 225、重大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246、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管理制度 267、卫生信息工作制度 298、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工作制度 339、档案管理制度 3610、罚没收缴物品处理管理制度 4511、卫生监督员培训制度 4812、卫生监督稽查制度 5313、举报投诉调查处理制度 5614、卫生监督执法公示制度 5915、重大卫生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 6316、卫生监督执法岗位责任制 (一)

2、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确保卫生行政执法质量,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监督执法责任制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卫生部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把执法任务、责任、权限、范围、依据、程序进行明确并分解到科室及具体卫生监督员,明确规定执法责任、违法行政行为和错案追究、考核的监督执法责任制度。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局全体卫生监督员。第四条监督执法责任制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实行

3、执法工作考核、过错追究制度。第五条监督执法责任制与各卫生监督机构的岗位职责及岗位目标责任制相结合,使之得到层层落实,责任到人。第六条局稽查机构负责本制度的具体实施,并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和卫生监督员的考核工作。第二章执法责任第七条执法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规、规章;(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及相关法规、规章;(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六)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七)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相关规章;(八

4、)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及相关规章;(九)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条例及相关规章;(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十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十二)消毒管理办法;(十三)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十四)其它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十五)与卫生监督法律、法规、规章相关的法律。第八条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推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主要负责,科室领导具体负责,卫生监督员落实的四级管理责任制。第九条单位正职是卫生行政执法的总负责人。主要责任是:在省卫生厅及市卫生局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卫生行政执法及执法监督工作,负责执法队伍的建设,贯彻执行卫生局的决议、决定,组织完成本单位的责任目

5、标,负责向上级报告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第十条单位副职是监督执法责任制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责任是协助正职做好分管的执法工作,对分管的执法工作负责,并及时向正职汇报监督执法情况。第十一条科室正职为本科室执法责任人,主要职责是:依照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按照工作职责要求,落实执法责任,组织完成执法任务及上级交付的工作,对本科室卫生监督员的执法情况作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检查,审核本科室监督员书写的执法文书,定期总结汇报本科室监督执法情况及本科室监督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科室副职主要职责是:协助科室正职完成分管的执法任务、岗位职责、责任目标及上级交办的工作,对分管的执法工作负责,及时向正职汇报分管的

6、工作情况。第十二条各岗位卫生监督员是具体执法责任人,主要职责是: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目标责任和交付的工作任务,正确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依法行政,及时请示报告。第十三条卫生监督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必须着装整齐,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目的,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使卫生监督权,并尊重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卫生监督员必须正确掌握、运用并遵守、执行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工作程序。执法文书书写规范,手续完备。第十五条卫生行政许可、卫生行政处罚、卫生监督检查、卫生控制措施,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失职、渎职、越权和滥用职权。第十六条卫生行政执法不得要求公民、法人

7、或其他组织履行非法定义务。第十七条卫生行政执法遵循公开的原则,即:法规标准公开,办事程序公开,监督、投诉、举报电话公开,科室及卫生监督员岗位职责公开。第十八条依法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卫生违法案件的举报和投诉,不得拒绝和拖延。对不属于职权范围内或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受理的,应当移送有关科室或向当事人说明情况。第三章过错责任追究第十九条卫生监督员有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法定职责或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导致具体行政行为过错或违法,给国家、单位或公民造成财产及其它损失或影响的,承担监督执法过错责任。第二十条有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之一的,追究监督执法过错责任:(一)经行政复议或

8、行政诉讼,被复议机关、司法机关决定(判决)撤销、变更或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二)应当立案、撤案不予立案、撤案的;(三)应当处罚、申请强制执行而不予处罚、不申请强制执行的;(四)超越执法审批权限的;(五)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处罚结果显失公正的;(六)符合法定许可条件而不予许可的;(七)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而给予许可的;(八)违反监督执法程序的;(九)未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自行制定决定和意见),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十)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制作、提供虚假的监督执法文书或伪造检测数据或鉴定结论的;(十一)无故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审批手续的;(十二)利用职务

9、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十三)故意刁难、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正常经营活动及其他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十四)对投诉举报的案件不依法及时查处的;(十五)要求监督执法相对人履行非法定义务的;(十六)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十七)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十八)违法使用执法证件和利用执法证件谋取私利的;(十九)有其它执法过错行为的。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监督执法过错责任:(一)在错案的文字记录中,有记载持“反对意见”的人员;(二)由于承办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等原因,导致审核批准错误的审核批准人。第二十二条对于卫生监督违法过错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一)监督执法

10、错案责任人为两人的,依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过错责任;(二)属于领导集体讨论决定造成错案的,由主要领导承担过错责任;(三)因承办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而导致错案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四)因审核人把关不严而造成错案的,在追究承办人过错责任的同时,追究审核人、批准人的过错责任;(五)因审核人、批准人更改或授意更改事实、证据和直接办案人员的意见而造成错案的,由审核人、批准人承担全部责任;(六)因负责人指使或授意造成错案的,由该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直接办案人员承担次要责任。第二十三条对监督执法过错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一)通报批评;(二)待岗培训或调离执法岗位;(三)吊销监督执法证件;(四)

11、给予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五)发现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四条经查明非监督执法过错的,应当撤销立案,并告知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给予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第二十五条监督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单位稽查机构书面申请复核,经审查后报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自收到复核申请 15 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核期间处理决定暂缓执行,责任人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诉,但不影响原处理决定的执行。第四章考核及奖惩第二十六条稽查科每年对各相关科室执行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责任制的规定,对科室及

12、监督员进行检查考核。检查的主要内容有:(一)落实监督执法责任制的总体情况(包括明确监督执法责任,执法责任量化到岗位、卫生监督员;卫生监督员的管理情况包括执法证件、着装);(二)卫生监督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三)执法依据、执法程序、事实认定、证据采集、文书规范等情况;(四)政务公开情况;(五)行政处罚情况及纠错情况;第二十七条监督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及奖惩按照本规定及各单位制定的职工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执行。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局稽查科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二)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正

13、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执法,防止和纠正行政过错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建立卫生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并将其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工作责任目标和岗位考核的重要内容。1、基本原则本制度所称行政过错,是指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执法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过错责任,是指执法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所造成的不良结果应承担的责任。按照职责及管理权限,局负责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在对责任人做出处

14、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2.1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9)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10)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12)依法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或者不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择优作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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