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定”和“视为”之语词解读(二)——以我国现行民事法律规范为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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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定”和“视为”之语词解读(二)以我国现行民事法律规范为样本关键词: “推定” “视为” 法律推定 法律拟制 注意规定内容提要: 立法层面观察,“推定”和“视为”语词频繁适用于我国法律规范中。学界和实务界普遍认为两语词表达的分别是法律推定和法律拟制制度。然而,以我国现行民事法律规范为样本进行分析,却发现“推定”和“视为”语词并非与法律推定和法律拟制相对应:“推定”大多表达法律推定,但也表达法律拟制和注意规定;“视为”大多表达法律拟制,但也表达推定制度和注意规定。立法层面法律推定、法律拟制和注意规定语词适用的混乱状态必将导致司法层面对于“推定”和“视为”语词的解读困境。因此,应当在厘清法律推定

2、、法律拟制和注意规定本质的基础上,用统一、明确的语词进行相应的制度表达。3.关于法律行为方面。涉及法律行为方面的“视为”语词共有 58 处,其法律性质分为两类:(1)法律拟制。有 55 处“视为”语词表达出来的是法律拟制制度,具体包括:专利法第 35 条第 1 款、第 36 条第 2 款、第 37 条规定“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作出某种行为”具有“撤回某项申请”的法律效果;专利法第 69 条规定“五种情形下对于专利的使用”具有“不侵犯专利权”的法律效果;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3 条第 2 款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具有“未提交该证件

3、和证明文件”的法律效果;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32 条第 3 款规定“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具有“撤回”的法律效果;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41 条第 4 款、第 42 条第 1、2 款、第 44 条第 2 款、第 63 条第 1 款、第 70 条第 3 款、第 72 条第 2 款、第 90 条第三项、第 95 条第 1、2 款、第 96 条、第 97 条、第 99 条第 1、2、3 款、第 104 条第 3 款、第 105 条第 1 款第一项、第 108 条第 2 款、第110 条第 2、3 款、第 113 条第 3 款、第 115 条第 2 款、第 116 条、第

4、118 条第 2 款、商标法第 24 条第 2 款、第 25 条第 2 款、商标法实施条例第 8 条第 2 款、第 18 条第 2款、第 19 条、第 22 条第 3 款、第 24 条第 2、3 款、第 25 条第 2 款、第 26 条第 2 款、第30 条第 2 款、第 32 条、第 33 条第 3 款、技术合同纠纷解释第 23 条、专利法第30 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24 条第一、三项、第 31 条第 2、3 款、56 条第 3 款、60 条第 3 款、66 条第 4 款规定“申请人期满(或逾期)未答复(或未提交某些文件)”具有“撤回某项行为”的法律效果;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94 条第 2

5、款规定“不符合本款规定的”情形具有“未办理缴费手续”的法律效果;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102 条规定“按照专利合作条约已确定国际申请日并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具有“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的专利申请”的法律效果;证据规定第 55 条第 2 款规定“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具有“出庭作证”的法律效果。(2)注意规定。有 3 处“视为”语词表达出来的是注意规定。具体包括:民诉意见第 178 条的规定旨在提醒司法者注意当事人仅提出口头上诉却“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为“未提出上诉”,仅起说明和提示作用。担保法解释第 32 条第 1、2 款的规定在于提醒司法者注意“保证

6、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为“没有约定”和“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为“约定不明”。4.关于标的物方面。涉及标的物方面的“视为”语词共有 17 处,其法律性质分为三类:(1)法律拟制。有 13 处“视为”语词表达出来的是法律拟制制度。具体包括:合同法第 211 条第 1 款规定将“不支付利息”的法律效果赋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情形;物权法第 103 条、104 条、第 182 条第 2 款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能确定出资额”和“

7、未抵押的财产”具有“按份共有”、“等额享有”和“一并抵押”的法律效果;技术合同纠纷解释第 16 条第 2、3 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下称专利纠纷规定)第 20 条第 2 款规定“当事人对技术成果的权属约定有比例”、“当事人对技术成果的使用权约定有比例”和“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具有“共同所有”、“当事人对实施该项技术成果所获收益的分配比例”和“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的法律效果;技术合同纠纷解释第 34 条第 1、2 款、第 41 条第 2 款规定赋予“技术转让费”以“提供技术服务的报酬和费用”的法律效果,不应当

8、赋予“中介人收取从事中介活动的费用和报酬”以“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技术合同纠纷中一方当事人的损失”的法律效果;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3 条第 2 款规定“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不具有“创作”的法律效果;证据规定第 43条第 2 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 10 条第 2 款规定将“新证据”的法律效果赋予“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和“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

9、裁定”。(2)法律推定。有 3 处“视为”语词表达出来的是法律推定制度。具体包括:合同法第 158 条第 1、2 款规定的“买受人怠于通知”或者“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与“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之间和合同法第 310 条规定的“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与“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之间存在或然性常态联系。(3)注意规定。有 1 处“视为”语词表达出来的是注意规定,即技术合同纠纷解释第 22 条第 3 款的规定在于提示司法者注意虽然“当事人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联营合同”,但如果出现“技术

10、入股人不参与联营体的经营管理,并且以保底条款形式约定联营体或者联营对方支付其技术价款或者使用费”的情形为“技术转让合同”而非联营合同。5.关于时间方面。涉及时间方面的“视为”语词共有 6 处,其法律性质全部为法律拟制。具体包括:合同法第 16 条第 2 款技术性地规定了“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时数据电文的到达时间为“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和“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担保法解释第 58 条第 2 款赋予特定情况下“抵押物第一次登记的日期”以“抵押登记的日期”的法律效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释第 18 条规定“

11、三种情形下的时间”为“付款时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102 条规定“该国际申请日”具有“专利法第二十八条所称的申请日”的法律效果;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108 条第 3 款将“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的法律效果赋予“申请人自进入日起 4 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生物材料样品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的情形。6.关于送达方面。涉及送达方面的“视为”语词共有 15 处,其法律性质全部为法律拟制。具体包括: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4 条第 5 款技术性规定公告(或文件)发出满一定时间的事实作为文书(或文件)已经送达的事实;商标法实施条例第 11 条第 2 款将“文件送达当事人”的法律效果赋予

12、“文件送达商标代理组织”;民事诉讼法第 84 条、第245 条第六、七项将“送达”的法律效果赋予“特殊情况下,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的事实;民诉意见第 88 条将“送达”的法律效果赋予“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事实;商标法实施条例第 11 条第 1 款、民事诉讼法第 79 条、民诉意见第 82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简易程序规定)第 11 条第 1 款技术性规定送达某些特殊地址即为送达;民诉意见第 90 条、简易程序规定第 5 条第 2 款、第 10 条第一、二项技术性规定“邮寄送达”和“直接送达”中“邮件回执上注明的

13、退回之日”和“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的事实为“送达日期”。7.关于其他法律事实方面。涉及其他法律事实方面的“视为”语词共有 36 处,其法律性质分为三类:(1)法律拟制。有 29 处“视为”语词表达出来的是法律拟制制度,具体包括:合同法第 45 条第 2 款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或“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具有“条件已成就”或“条件不成就”的法律效果;合同法第 215 条、232条规定“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和“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为“不定期租赁”;民法通则第 15 条规定当“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

14、一致”时,“经常居住地”具有“住所”的法律效果;民通意见第 14 条第 1 款技术性规定“指定监护人的顺序”;担保法解释第 58 条第 1 款赋予“当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事实以“顺序相同”的法律效果;担保法解释第 88 条赋予“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以“出质人移交间接占有的财产”的法律效果;担保法解释第 119 条赋予“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以“变更定金合同”的法律效果;著作权法第 18 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具有“作品著作权的转移”的法律效果;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8 条赋予“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30

15、 日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事实以“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的法律效果;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29 条赋予“著作权人寄给图书出版者的两份订单在 6 个月内未能得到履行”以“图书脱销”的法律效果;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8 条第 3 款赋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以“同时提出了保密审查请求”的法律效果;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31 条第 1 款赋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过电子交换等途径获得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和“要求本国优先权,申请人在请求书中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的事实以“申请人提交了经该受理机构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和“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法律效果;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45 条

16、第 1、2 款赋予“未使用规定的格式或者填写不符合规定的;未按照规定提交证明材料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视为未提交的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两情形“未提交”的法律效果;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102 条赋予“按照专利合作条约已确定国际申请日并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的专利申请”的法律效果;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108 条第 1、2、3 款、第 110 条第 1、2、3 款赋予“申请人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对生物材料样品的保藏已作出说明”和“申请人在国际阶段已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该优先权要求继续有效”的事实以“已经满足了本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要求”和“已经依照专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提出了书面声明”的法律效果;专利纠纷规定第 13 条第 2 款赋予“保全期限届满前未送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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