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行业务实务(第八章 实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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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第二部分 投资银行业务能力第八章 实务操作指引一、变更中介机构的情况和处理第一,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 8 号关于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变更中介机构的处理办法(2002 年)拟申请首发、增发、配股的公司(以下称“发行人” ) ,在报送申请文件后股票未发行前更换主承销商、签字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签字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以下称“其他中介机构” )的,按下列原则和要求处理:一、更换主承销商的处理原则1、更换主承销商的,应重新履行申报程序,并重新办理公司申请文件的受理手续。2、更换后的主承销商应重新制作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并对申请文件进行质量控制,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9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对需由主承销商出具意见的文件,应重新核查并出具新的意见。3、发审会后更换主承销商的,原则上应重新上发审会。 【根据后续 2014 年发文,保荐机构被更换,无论任何原因,过会也要重新履行申报程序】二、更换其他中介机构的处理原则1、换后的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应对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审计报告,出具新的专业报告。2、更换后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应出具新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更换后的律所要对前任的意见书和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发表意见,如有保留意见,应当说明。 】3、发审会后更换其他中介机构的,且发行人未出现审核标准备忘录第五号 关于已通过发审会审核的拟发行公

3、司会后发生事项的处理程序(2001 年) 【参见前面的会后事项专题】所列情形的,原则上不需重新上发审会,但更换前的其他中介机构因经办发行上市业务受到中国证监会、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协会等机构处罚,或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被处罚,参见后面“第二”点】4、主承销商对更换后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应重新履行核查义务。三、不同阶段更换中介机构的其他要求【换主承销商,肯定要重新履行申报程序】1、报送申请文件后股票未发行前更换的,更换前后的主承销商、其他中介机构及发行人应向证监会发行部分别说明更换原因。2、反馈意见后更换的,更换后的主承销商、其他中介机构根据证监会发行部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审核反馈意见,

4、在发行人出具正式回复意见基础上,对相关问题重新进行尽职调查,出具新的专业意见。 【更换保荐机构,在原有回复基础上,重新申报和回复】3、发审会后到招股书签署日期间更换的,更换后的其他中介机构除完成上述工作外,应根据发审委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审核意见,对发审委意见的落实发表意见,并对所发生的事项重新复核,出具新的报告。 【保荐机构机构被更换,无论任何原因,均重新履行申报程序(2014 年) ;更换其它中介,已过会要重上发审会(2014 年) 】4、已完成封卷工作的,需补充封卷。四、责任承担1、更换后的主承销商、其他中介机构承担核查申请文件或出具专业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责任。2、被更换的主承销商、其

5、他中介机构,不得免除其所辅导或更换前所保证的申请文件第 2 页或专业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责任。第二, 发行监管问答 在审首发企业中介机构被行政处罚、更换等的处理(2014年)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以下简称发行人)相关中介机构及相关签字人员被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更换的,审核中是如何把握的?答: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规要求,首发上市实行保荐制度,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保荐机构承担保荐责任,保荐机构对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有进行核查的义务。审核过程中,对于发行人相关中介机构被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更换的,按照上述归责要求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相应处理。具体如下:1、在审首发企业,包括

6、已过发审会的企业,更换保荐机构的,一律需要重新履行申报程序。 【仅仅更换】2、更换保荐代表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签字律师、会计师的,更换后的机构或个人需要重新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意见,保荐机构应进行复核。如保荐机构认为新出具的文件与原机构或个人出具的文件内容无重大差异的,则继续安排后续审核工作。如保荐机构认为有重大差异的,则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已通过发审会的,需重新上发审会。 【仅仅更换】3、审核过程中,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相关保荐代表人、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被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的,保荐机构及所涉中介机构均应就其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如复核后

7、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重大事项的,则继续安排后续审核工作;已通过发审会的,可不重新上发审会。 【只要不是执业限制,尽量不因中介机构的失误,处罚到无辜企业;只要不更换,复核后无问题,仍然可以继续审核,已过会不重上】相关行政处罚或监管措施导致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签字保荐代表人、会计师、律师执业受限制的,在相关行政处罚或监管措施实施完毕之前,不安排后续审核工作。4、在审首发企业更换保荐代表人、律师、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原签字机构和个人需出具承诺,对其原签署的相关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发现其出具的文件存在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法从严追责。二

8、、申报后审核期间发生股权变动1、虽然 2009 年存在光大银行、杭州银行在审核过程中安排了私募,但是,证监会认为原则上审核过程中股权不得发生变动。 【意味着审核过程中,不得进行股权激励】2、增资扩股需要延期审计【至少一期,申报前转让股权不需要延期审计】3、引入新股东(增资或者老股东转让) ,原则上需要撤回申请文件【根据证监会要求转让,则不属于原则上,如嘉林杰纺织 2010 年 5 月增加新股东,7 月份上会】 ,办理工商登记和内部决策程序后重新申报。三、关于董事、监事、高管兼职问题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 控股

9、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财务负责人不属于财务人员,因此可以兼任控股方的董事、监事】第 3 页【发行人高管只可以在控股股东担任董事、 监事;发行人董事、监事可以在控股股东兼职,征求意见稿中未含有担任监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 人、 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 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 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但考虑到首发办法颁布时间较

10、晚, 应该参照较晚的法律,高管可以担任控股关联方的监事的。(仅限于主板、中小板)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1.2 上市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创业板多一个营销负责人,同时只能担任控股关联方的董事,不得担任监事。【相关链接】中小企业上市问答32、高管在控股方除担任董事、监事外,担任党的职务可以吗?高管在控

11、股方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党的职务可以,但不能影响公司的独立性。【相关链接】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1999 年) 控股机构的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主管、营销主管和董事会秘书。【相关链接】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08 年第二十三条证券公司设合规负责人,对证券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或者检查。合规负责人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决定聘任,并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合规负责人不得在证券公司兼任负责经营管理的职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五条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

12、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含监事】 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国有资本 参股公司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含监事】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四、无形资产出资比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9 年 12 月颁布实施,2004 年 8 月被修改,2006 年1 月 1 日起实施,2013 年 12 月又修订)2006 年前版本第 24 条第 2 款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

13、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 除外 。 【 所以才产生了后面一堆的超比例注册资本 】2、1999 年 3 月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 35%,另有约定的除外。第 4 页3、1997 年 7 月联合颁布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科发政字1997326 号】 (2006 年 5 月被废止) ,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 20%,但不得超过 35%。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

14、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 20%的,需报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同时,其第四条规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国家科委颁布的高新技术范围;(二)为公司主营产品的核心技术;(三)技术成果的出资者对该项技术合法享有出资入股的处分权利,保证公司对该项技术的财产权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四)已经通过国家科委或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的认定。4、1998 年 5 月联合颁布的实施办法 (2006 年 5 月被废止)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金额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或科技开发型企业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的,由技术出资方或企业出资各方共同委托的代表,向科技管理部门提出高新技术成果审查认定申请。

15、5、1999 年, 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出资入股,继续执行科技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科发政字1997326 号)及其实施办法(国科发政字1998171 号)规定的审查认定程序;但高新技术成果作价金额在 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超过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 35%的,由科技部审查认定【此前 1997 年法规, 35%以下不论金额,可以由国家科委或省级科技部门认定;此处,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且超过 35%的,必须走国家科技部认定】6、 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 【2001

16、年颁布;自 2007 年 11 月 23 日被废止】第三章第 13 条:5、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设立公司和股份合作企业的,对其高新技术成果出资所占注册资本(金)和股权的比例不作限制,由出资人在企业章程中约定。企业注册资本(金)中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对高新技术成果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7、2000 年 11 月, 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参与转化项目投资的,其作为无形资产的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可达 35%。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投资的价值,应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或经各投资方协商认可并同意承担相应连带责任。企业凭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或投资各方同意承担相应连带责任的协议书等,办理验资手续。8、上海市工商局还出台了相关文件(沪工商注(2001)第 97 号) ,规定科技型企业、软件和集成电路的生产企业可以高新技术成果和人力资本、智力成果等无形资产作价投资入股。 “以高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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