峰景豪苑项目塔吊租赁合同(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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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CSCEC41-(2014)-002FJHY-报备 0031塔机租赁合同承租单位: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甲方) 出租单位: 广州市铭顺建筑设备有限公司 (乙方) 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合同编号:CSCEC41-(2014)-002FJHY-报备 0032塔机租赁合同承租方: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甲方)出租方: 广州市铭顺建筑设备有限公司 (乙方)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决定由乙方出租_3 台塔机给甲方在“ 佛山峰景豪苑项目 ”工地使用,具体租赁条款如下:1、 所出租塔机的基本情况:所出租塔机为_ _,臂长_ 米,安装高度 _暂定 90

2、米,臂端起重量 吨,最大起重量 吨。2、 租期:2.1 所出租塔机租期每台为_暂定 14 个月,如最后一个月不足满月则按实际天数计算租金;2.2 租期计算:从塔机安装完毕,交付甲方使用之日至甲方工程主体封顶后甲方书面通知乙方拆卸塔机之日止(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塔机安装完毕不能使用,则从安装完毕之日起第五天自动开始计算租期租金或因甲方工程未报建,导致乙方塔机进场后不能安装,乙方从塔机进场之日开始计算租期租金。 )租期结束如因甲方工程障碍或租金未按时付清造成不能拆卸塔机,拖延期间租金照计,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工程停工,租金照计。3、 租金:租金由塔机进退场费、月租金构成3.1

3、 进退场费:进退场费由甲方承担,每台塔机正常进退场费¥ 30000 元整(大写: 叁万 元整/台),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塔机不能正常安装、拆卸或解体,增加的每台塔机的安装、拆卸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每台塔机安装拆卸时以 25 吨/台汽车吊为基准,超过 25 吨/ 台汽车吊增大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3.2 月租金:每台每月租金为¥_16000 元整(大写: 壹万陆仟 元整) 。4、 租金支付方式:4.1 塔机主机进场之日甲方向乙方支付进退场费每台¥_15000 元整(大写:壹万伍仟 元整)4.2 租赁费以六个月银行承兑方式向乙方支付上月 80%租金,剩余的 20%留作质保金。最后一个月的租金与质保金在

4、设备拆除且清理出场后的 15 天内支付。4.3 乙方在收取上述款项时应当提供等额有效的发票,甲方以六个月银行承兑汇票付款。5、 双方负责项目:5.1 甲方义务合同编号:CSCEC41-(2014)-002FJHY-报备 00335.1.1 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价款。5.1.2 甲方须严格按照乙方提供的塔吊基础图的技术要求制作基础(乙方提供相应的技术配合) ,并将 28 天强度报告和基础隐蔽资料交乙方报检备案。甲乙双方及监理单位应在安装施工电梯之前必须对基础进行验收确认。5.1.3 甲方提供乙方安装时使用的施工电源及场地,塔吊专用电箱至塔吊基础位置。5.1.4 负责租赁设备进出场的道路

5、通畅。5.1.5 与乙方共同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和租赁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任务交底。 。5.1.6 如果甲方不能提供场地安装,造成二次转运,则场内二次转运费用由甲方负责。5.1.7 负责协助乙方办理乙方工作人员、车辆进出施工现场的手续,积极配合提供安装报检所需的甲方资料。5.1.8 按合同约定返还租赁设备。5.2 乙方义务5.2.1 乙方在现场的一切管理活动需遵守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甲方的指挥安排,人员进入现场应统一着装。甲方认为乙方派驻现场工作人员不合格的,有权通知出租方更换不合格人员,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后_3 日_内派合格人员到场工作。乙方所有操作人员的上下班时间必须与现场工人同步(

6、包括赶工及加班) ,在项目现场住宿,离开项目现场必须请假,否则甲方按 30 元/ 人/ 次进行处罚。5.2.2 乙方应按照承租方要求如期完成塔吊的进场、安装、调试、拆除出场等相关工作,乙方还应按照国家及地方规定及时办理机械设备在当地的检验、检测、备案等相关手续,并向甲方提供设备的档案资料及相关的证明文件。乙方因上述工作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责任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无机械设备拆装资质,经承租方确认同意后,租赁机械设备的拆装由乙方负责另找有相应拆装资质的公司负责拆装,由此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乙方在进出场时应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因违反环保要求所造成的一切罚款由乙方自行

7、承担。5.2.3 乙方保证设备按设计参数正常运转,保证甲方的施工进度。非因设备自身故障原因,乙方不得擅自停机。因特殊原因需停机时,乙方现场管理人员应及时与甲方代表沟通,并在获得明确答复后方可停机,如因安全原因必须停机的情况除外。5.2.4 乙方应当保证塔吊的安装和运行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若过程中出现相关部门检查或验收不合格而停用,乙方应赔偿停用期间甲方的损失。合同编号:CSCEC41-(2014)-002FJHY-报备 00345.2.5 乙方必须确保塔吊每日运作时间(含所需的操作人员)能够满足甲方现场施工(包括赶工)需要,否则,每停机 1 小时即扣减停机时间相应租金及塔吊操作人员工资(不足 1

8、 小时按 1 小时计);超过 24 小时的,除扣减停机时间相应租金及塔吊操作人员工资外,乙方还应按 500 元/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5.2.6 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停机的,超过 7 天未恢复正常运作的,乙方必须更换一台塔吊,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退场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5.2.7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提供合格的维修、操作人员,保证持证上岗,证件应符合工程所在地相关部门的要求。乙方承担操作人员的薪酬、奖金及相关保险费用。5.2.8 乙方负责工作期间租赁设备和操作司机的安全,严禁违章操作,如违章操作造成机械和人员的损伤,出租方承担一切责任损失。5.2.9

9、乙方所有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项目的管理制度,对工作不负责任、擅离工作岗位、不听现场负责人指挥、服务态度差的人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更换,乙方应当执行。5.2.10 合同期内,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需要配备相应的操作人员。乙方提供的操作人员应当持经年审合格的操作证上岗,证件(身份证、操作证)齐全,且操作熟练,能够满足工程项目的需要。根据项目生产的实际需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增加或减少塔吊的操作人员(甲方至少提前 7 天书面通知乙方) ,乙方应当遵照执行。5.2.11 乙方应与其派出的操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支付工资、福利、补贴等一切相关费用,购买包括意外伤害险在内的各类保险,并在 1

10、月内向甲方提供人员综合保险复印件。5.2.12 乙方负责合同期间所发生的辅助费、维修费、保养费及配件费、各种保险费及当地安监局验收费、年检费等。5.2.13 乙方承担在租赁期内发生的非承租方责任造成的塔吊的毁损(含正常损耗在内)和灭失的风险。在租赁物发生毁损和灭失时,甲方应及时通知出租方,甲方有权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一切费用。(1)将塔吊复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2)更换与塔吊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3)当塔吊毁损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时,乙方应更换同等型号性能的设备及时进场继续施工。(4)当乙方不能更换同等型号性能的设备及时进场继续施工时,则视为该

11、塔吊自动退场,该塔吊毁损的日期即为退场日期。合同编号:CSCEC41-(2014)-002FJHY-报备 00355.2.14 乙方应承担因设备不能正常工作给甲方带来的误工费、增加投入设备使用费等一切损失。5.2.15 乙方与甲方共同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和租赁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及任务交底。5.2.16 乙方向甲方提供相关的租赁资质证明文件、安装资质证明文件和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的操作证。5.2.17 乙方负责租赁机械设备在现场的财产保管并办理财产保险。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租赁机械设备损毁、灭失的,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由乙方承担。5.2.18 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停租且结算后 10 天内拆机退场,否则

12、,甲方有权另请其他单位拆除,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因场地限制或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 。5.2.19 乙方必须为安装的塔吊敷设接地并保证接地电阻达到规范要求,未达到接地电阻的由乙方自行增加人工接地极,否则甲方按 500 元/ 台进行处罚。5.2.20 乙方必须为塔吊安装航空障碍信号灯并为司机操作室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否则甲方按200 元/台进行处罚。5.2.21 塔吊机身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统一漆为黄色,否则,甲方将不予以验收。5.2.22 乙方在甲方施工现场的企业形象宣传,必须遵守承租方的有关规定。5.2.23 除本合同约定外,乙方作为有经验的专业公司还应承担合同履行中的其他注意和

13、勤勉义务,以保证合同目的的实现,并承担相应费用。6、塔吊进场、安装、调试、拆除和检验:6.1 塔吊进入甲方现场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施工电梯履历卡复印件和以往维修与保养记录。6.2 乙方或其委托的有相应安装拆卸资质的单位在安装拆卸前,应向甲方提供完整、合理、科学的安装拆卸方案,经甲方批准后实施,并确保在甲方通知进场后 30 日内完成安装、调试、报检、取证,否则,应承当 300 元/ 天/ 台的赔偿,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因甲方原因引起无法报检除外) 。乙方或第三方拆除塔吊时,必须报方案予甲方审批后,方可拆除。6.3 乙方保证塔吊中心与附墙点的垂直距离为 6m,如超出此距离,乙方应咨询厂家认可并提

14、供厂家文字资料,增加附墙拉杆长度的材料费和制作费由甲方负责。6.4 乙方应根据甲方出具的书面通知实施塔吊的拆除出场工作。塔吊拆除出场前,应向甲方提供经乙方及乙方授权代表确认同意的拆除施工方案。6.5 乙方负责塔吊的附着、加节升高。甲方需提前三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接到甲方加节通知后 48 小时内必须组织相关人员进场加节安装,如果因乙方加节不及时造成工程停工,则每拖延 4个小时罚款 1000 元,加节施工由甲方安排合理时间。合同编号:CSCEC41-(2014)-002FJHY-报备 00366.6 上述 11.1-11.5 条所要求乙方提供的资料作为质量记录,乙方应当保证其真实性,在每项工作进行

15、完毕后 1 日内,提交甲方存档备查。6.7 施工电梯的安装、调试、拆除等项工作,乙方需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和承租方的要求出具检验报告。有关记录需交与承租方存档备查。6.8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停机、拖延加节、附墙、拆卸等,若发生此类情况,均视为违约,须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6.9 乙方负责组织施工电梯的验收。7、 违约责任:7.1 乙方违约责任7.1.1 乙方未按时间提供塔吊,应向甲方偿付违约期租金_20_的违约金,并按甲方许可的期限内提供。如果乙方机械逾期进场且超过双方约定进场时间 7 天以上,甲方有权无条件终止与乙方合作,若甲方因此遭受损失,则乙方须负责赔偿。7.1.2 乙方

16、未按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等特征提供租赁设备,应向甲方偿付违约期租金_20_的违约金,并按甲方要求尽快提供合格的设备。7.1.3 乙方未按数量提供塔吊,致使甲方不能如期正常使用的,除按规定如数补齐外,还应偿付违约期租金_20_的违约金。7.1.4 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或国家及施工所在地相关规定按时完成设备检测备案相关手续,致使甲方不能按期使用,应向甲方偿付违约期租金_20_的违约金。7.1.5 乙方的其他违约行为:_无_7.2 如发生 16.1 款约定的违约行为,且乙方未在甲方通知期限内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甲方有权采取以下任一方式解决: (1)按甲方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式向第三人承租类似机械设备,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费用,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2)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7.3 甲方违约责任:甲方不按时支付租金,将按照拖延支付租金期间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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